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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源:是公罚而非私刑!——驳王希哲

火烧 2009-08-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李宪源反驳王希哲关于通钢事件私刑指控,认为工人行为属公罚非私刑,强调法治与护法斗争,呼吁执法机构依法处理,维护宪法权威。

  王希哲,我或可自作主张地代表左派来回答你有关“私刑”的指控。

  通钢工人殴打致死陈国君,不仅体现为在经济利益上“你不死、我们就得死(国内官方媒体所载工人语)”的你死我活关系,也不能单纯定性为“正当防卫”。

  左派“09宣言”(李成瑞等发的“维护宪法权威倡议书”)对陈国君类资改派所作所为的违宪性质,揭露分析很充分。你如有相反意见,请摆出来。如没有,那就意味着防止私刑发生的国家执法机构,必须对陈国君之流绳之以法,该逮捕逮捕;该判刑判刑。如果政府不作为,执法机构不为维护宪法尽职,那么通钢工人不得不跳过不称职的有宪法总纲明确规定的利益代表人,直接对陈国君之流进行惩处。

  联系这个大背景审视陈国君之死的前因后果,就不仅是阶级斗争,更是护法斗争。中外历史上有多起不是有执法部门实施的大规模护法运动。王司令如果觉得蔡锷将军和美国林肯总统都是在搞私刑,或者,通钢工人量刑过高,血放得比中国近代的护法战争和美国南北战争都厉害过分,请摆明观点和理由。

  再说了,只听说过某些古老家族或黑社会老大实施过“私刑”,从没听说过在这个世界上,某时某地某个人,曾被成千上万人实施私刑!

  以王先生的语文功底和辞典知识,这到底是变相私刑还是变相的公罚?请给令人信服的解答。

  退一百步,就算全盘接受你对私刑输入的最新定义,如果把各种情况充分考虑进去,你是否同意这是公法不彰、才导致“私刑”无可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相关执法机构,对陈国君之死是否应该负有更加重大责任?请先回答好这个问题,我才好探讨质疑你那些似是而非的其它高论。但愿不要“50步笑100步”,重复“08宪章派”干将胡平、王军涛等面对“通钢血争”事件无言以对的一脸尴尬相。

  附:对李成瑞等“左翼宪章”的几点意见

  王希哲

  http://www.guofengnet.org/bbs/show.php?f=48&p=123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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