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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急着出台《物权法》而不能先出台《财产申报法》?

火烧 2006-09-02 00:00:00 思潮碰撞 1029
文章质疑为何急于出台物权法而非先制定财产申报法,认为物权法无法解决财产来源问题,应优先出台审查财产来源的法律以防止非法所得合法化。
为什么急着出台《物权法》而不能先出台《财产申报法》?
[砖引玉] 于 2006-09-02 14:07:39上贴

为什么急着出台《物权法》而不能先出台《财产申报法》?

这样直截了当的问题,在近日关于物权法的网上交流中,最高法前副院长唐德华先生似乎并碰到;但在有些网友礼貌而又委婉的问题中,不能说没有类似的含义。例如——
  
  [去银河取经的船]:唐副院长:对物权法的争议,主要是一些非法所得有可能变成合法所得.历史上的糊涂账,以后可否厘清?

  【唐德华】:这个问题我刚才已经说到了,就是《物权法》不能完全解决财产的来源问题,这不是《物权法》所能解决的,要靠其他法律和其他制度来解决。《物权法》只能在某个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所以历史上的一些问题,完全要靠《物权法》厘清,这不是《物权法》的任务,《物权法》是维护现在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护现在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所有权。当然是合法财产,不是合法的,非法取得的财产不受《物权法》保护。如果要把原来历史上非法取得的财产都靠《物权法》来解决,那么《物权法》解决不了。它是现有财产的一种归属,只能是从这个方面来解决。它不可能解决审查过去所有财产来源问题,它不是《财产申报法》,不是审查财产来源的一部法律。
  
  既然如此,就不应当急着出台《物权法》,而应当首先出台一部唐先生所说的那种审核财产来源是否正当的《财产申报法》。在改革进程中,不是有个别而是有那么一批滥用职权者,乘“价格双轨制”、“企业改制”、“圈地批贷”之类的机会混水摸鱼、巧取豪夺了大量民脂民膏,严重侵犯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深怕人民及其国家有朝一日要找他们彻底算账,作贼心虚而又惶惶不可终日,正等着、盼着、恨不得化钱买也要买出个“物权法”来,好尽快把这大笔难见天日的黑色财宝漂白。他们很怕自己盼星星盼月亮、早出一天好一天的《物权法》被一搁再搁、被一改再改,更怕在《物权法》之前,先出台个审查财产来源是否正当的《财产申报法》之类的东东,害得他们巧取豪夺来的民脂民膏,还没来得及被《物权法》漂白就原形毕露。至于当前,他们最怕的是网上出现一些叫人心惊胆战的问题,例如有的网友如此这般请教唐先生——
  
  [张胜军]:嘉宾,请问在对财产审查的有关法规尚不健全的大背景下出台《物权法》,是否有些冒进?

  【唐德华】:我们现在在财产审查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承认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也已经也了不少的规定,包括制度、规章等等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应当是存在。法律当然是经验的总结,但是法律也不是说什么事情都完备了才能出台,法律也有一个导向的问题,也有一个前瞻性的问题。我觉得这是互相作用的,不完善的东西,法律规定,法律进一步促使其它法律法规的完善,这是相互作用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等到所有的问题都完善了,都有了,《物权法》再出台,我觉得这不能算超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物权法》出台的比较晚,更需要一部《物权法》来规范我们的财产权,来推进一些财产的审查登记制度的完善。

  从唐先生的以上解释,我们终于知道《财产申报法》暂不出台也无关紧要,因为“我们现在在财产审查登记方面的法律法规,应当承认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是,也已经也了不少的规定,包括制度、规章等等一些政策性的规定,应当是存在。”按此逻辑,唐先生本应顺便告诉我们:我们国家在保护合法财产及其物权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虽不十分完善,但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公司法》等等之中,早已有所规定,而且这种规定还比审核财产是否正当的规定周详得多;所以《物权法》暂不出台的理由,要比《财产申报法》暂不出台的理由更为充分。不知为什么唐先生就是不肯这样说。
  唐先生强调“相互作用的问题”,“我们不能等到所有的问题都完善了,都有了,《物权法》再出台,我觉得这不能算超前,在一定意义上讲,我们《物权法》出台的比较晚,更需要一部《物权法》来规范我们的财产权,来推进一些财产的审查登记制度的完善。”
  但唐先生却不愿告诉我们,既然《物权法》用不着等到所有问题都完善了、都有了再出台,那么《财产申报法》为什么就一定要等到所有问题都完善了、都有了再出台呢?既然《物权法》可以用来规范我们的财产权、用来推进《财产申报法》的出台,那么《财产申报法》为什么不能用来查清各种财产是不是来源正当、是不是滥用职权巧取豪夺的民脂民膏,从而使《物权法》真正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而不致沦为贪官污吏及其赃物赃款的遮羞布呢?
  唐先生想必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公仆,而一定不会是被滥用职权者用巧取豪夺来的民脂民膏高价买通了的代理人或代言人,所以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唐先生很快就会给大家解释清楚:
  为什么急着出台《物权法》而不能先出台《财产申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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