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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窑工与重商主义

火烧 2007-06-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分析山西黑窑工事件背后重商主义发展路径的影响,揭示政商勾结、利益链条及执法失职问题,探讨如何通过改变发展路径解决社会道德与法律失范现象。

山西黑窑工与重商主义
邓聿文

    随着有关部门对山西黑窑工事件调查的逐渐深入,我们看到了比夏衍先生在其名篇《包身工》中所描绘的罪恶还要严重万倍的恶行。很难想象,在文明昌盛的现代社会,人性的黑暗竟会到如此地步。
    但是,在愤怒之余,现在该是检讨事情原委的时候了。人皆有恻隐之心,无良窑主、包干头以及打手们令人发指的行径,我想不是他们天生就具有的。能让这些人丧失人性到这种地步,只有一种因素,那就是利益。
    根据媒体的报道,在山西黑窑工事件中,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利益产业链条。这个链条的起点是人贩子和黑中介,还包括本应起到监督作用的劳动监察部门,中间是包工头和窑主,链条的末端则是当地的派出所和其他执法机构。每个环节都各司其职,同时在这个利益链中取得一份收益。比如派出所本该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打击这种丑恶的行径,但因为收取了黑心窑主交纳的保护费,对于窑主们盘剥窑工的种种罪行,也就不管不问了。现在还不清楚是否有地方官员以及多少地方官员涉足其中,充当窑主的保护伞。但从山西黑窑工规模之大以及存在时间之长来看,没有相关部门和官员的庇护,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据一些媒体披露,黑砖窑所在地洪洞县政府有关部门早就知晓黑砖窑的存在。(见6月18日《第一财经日报》)
    反思山西黑窑工事件及其背后的利益链条,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目前中国推行的“重商主义”发展路径的必然产物。
    所谓“重商主义”,指的是十六至十八世纪主宰欧洲的一种主流经济学说,它主要是透过国家政权去推动商业及贸易的发展。在重商主义盛行的国家,社会的各个方面都有政府高度管理和调节,政府给与其钟爱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各种特权,后者相应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各种有利条件。我们耳熟能详的重商主义的细节有:立法带有独裁主义性质;政府经常站出来,直接进行经济干预;与政府没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和个人,难以进入有效益的经济领域;以及政府各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等等。
    在重商主义的经济中,权力尤其是特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赢得特权,并使法律完全为自己服务,就成为企业和个人最为关键的工作。那些拥有特权的组织和个人,总是能够得到国家最好的服务,为了持续享受这种服务,他们宁愿牺牲社会其他阶层的利益。正因为此,这种看似宏大的经济体制会导致一系列病态的经济现象:首先是法律体制的过渡干涉,其次是无所不在的官僚主义现象,最后是各种利益集团几乎绑架了国家。
    尽管重商主义在其发源地欧洲早已销声匿迹,但中国却接过了欧洲重商主义的衣钵,而且在我们这里政经勾结比早期欧洲更有过之而无不及,到处都可看到政府向商人“媚富”和商人向政府“纳贡”的现象。以这次广受关注的洪洞县广胜寺乡曹生村王斌斌的黑砖窑为例,在其开业的一年多时间里,洪洞县环保局、广胜寺矿管所及派出所等,频频送抵执法通知书,索取罚款和办案经费等。
    在重商主义的发展环境下,商人为了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一直想尽办法降低成本;地方官员则为了提高本地的生产总值,对商人的种种不良和违法行为,也就尽量容忍,甚至暗中协助。山西黑窑工和童奴的出现,也无非是在这一前提下,窑主希望通过剥削一些更容易剥削的工人,来榨取更多的利润,只是手段之残忍,超出了人们的想象。而当地政府明知黑砖窑及童奴的存在却并不取缔,也是因为黑砖窑能够为地方贡献很多的GDP,官员靠这些GDP得以升迁,顺便还可以向窑主索取保护费,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有了利益的驱使,哪管窑工的死活。
    所以,要彻底铲除山西黑窑工事件的发生,就必须改变目前充斥整个社会的重商主义利益结构。运动式的工作组模式和严打虽然必要,但只能凑效于一时,风浪过后,各种陈渣又会泛滥。只有改变发展路径的重商主义,使得地方官员特别是监管部门对当地百姓负责而不是仅对上级负责,其利益与百姓利益接轨,真正由民众的民主选举来决定官员的升降去留,类似山西黑窑工这种违背人类基本道德的现象,才会在阳光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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