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合法化已经有法律依据
文章探讨卖淫合法化已有法律依据,引用嫖宿幼女罪为依据,认为成年妇女卖淫应合法化,强调保护妓女权益与现实社会现状。
有位女人大代表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提出“卖淫合法化”的议案,引来众多网友排山倒海一般的口诛笔伐。笔者感到这其实并无多大必要。虽然没有看见那位女代表相关议案的具体内容,但只要不是桃花源中人,大体也能估计到她的根据
——卖淫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
——不合法不利于保护妓女权益;
——打击卖淫者恰恰是卖淫后台;
——与其自欺欺人不如面对现实;
……
如今的卖淫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已经是默认的合法——虽然它和新中国前三十年形成鲜明对比,也让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中的“共产党能够消灭丑恶的东西”的自信被一些人搞成过于天真。但平心而论,这位女代表提出让卖淫合法化——其实只是正式确认一下——还是已经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的,这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文规定的“嫖宿幼女罪”。因为
——给钱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既然已经是“嫖宿”,则反过来就是那幼女在卖淫!
——正因为幼女收钱发生性关系已经是“卖淫”,所以那嫖宿幼女不再是强奸!
嫖宿幼女者能够逃脱强奸罪名,幼女卖淫都已经是“于法有据”,则成年妇女卖淫,又何须再认为是犯法!
不坚持残害幼女是强奸而重罚,无非是为了嫖客特别是喜欢幼女的变态家伙的利益;而女代表希望那些被迫入火坑的姐妹们能够安全一些能够少受些盘剥而提出卖淫合法化,也是理所当然。
总而言之,统而言之,既然已经消灭不了那些过去认为是丑恶的东西,那就彻底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地把它和谐掉——这样的特色难道还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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