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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和洛阳警察一起学学宪法

火烧 2010-05-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文章围绕洛阳警察学习宪法引发的争议,讨论阶级斗争与红歌活动的关系,质疑国家武装力量的使用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强调人民利益与国家主体地位。

让我们和洛阳警察一起学学宪法

  让我们和洛阳警察一起学学宪法:

  宪法序言指出:1949年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宪法总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宪法序言确认: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宪法序言指出:“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可见,宪法并不讳言阶级和阶级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人是全体中国人民,广大劳动人民即工、农及劳动知识分子占全国人民的绝大多数,他们毫无疑问是国家主人的主体,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体利益就是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丝毫不容侵犯,广大劳动人民的人身权利丝毫不容侵犯。

  警察和武警部队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武装力量,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工农联盟的专政工具,他们的职责就是保卫广大劳动人民的人身权利、国家利益不容侵犯。没错吧?

  可是,劳动大半辈子退休的洛阳老大爷、老大娘自发搞个“爱毛泽东的签字”和“唱唱红歌”,这是阶级斗争吗?难道他们是“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吗?这些“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属于什么阶级?他们的斗争的另一方又是哪个阶级?矛盾焦点在哪?

  这些风烛残年的老大爷、老大娘侵犯国家利益了?以致在本月七日要动用国家的武装力量,动用无产阶级专政工具,拖走拖伤宣传毛泽东思想的人士?本月廿二日,又发生暴徒手握铁器殴打宣传毛泽东思想的老大爷、老大娘,施暴后就赶快逃跑的事件。动用暴徒,从哪学的?中国共产党爱护人民,动用暴徒不可想象!

  这是怎么一回事?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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