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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驳斥李庄“当事人利益至高无上”论

火烧 2012-02-2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针对李庄提出‘当事人利益至高无上’言论,指出其与《律师法》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存在差异,引发对律师职业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讨论。

        这只是一条小小的微博,字数不多,阻不了大家多少时间,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每个人心中都有不同的答案,也都会坚持自己的看法,这是好的。这就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希望理性交流!正文和图片如下: 


        2月19日凌晨零时,前律师李庄在自己的微博上发表了以下观点: 


        律师不是正义的化身,不是传统意义上道德的维护者,说句俗话:拿人钱财替人消灾,面对杀人、强奸、放火犯,人家花钱请您,如果您站在传统道德的角度,与公检法一同斥责、揭露他的罪行!这是缺德!记住,当事人利益至高无上,这就是律师职业所要求的最高职业道德。 


        我左看右看,就是觉得有点不对味,这不是与西方和香港电影中为黑手党辩护的那些律师的观点吗?我没有条件去找西方的具体法律条文,有没有对律师涉嫌妨害司法公正的有关内容,但是,我记得电影和电视中,都有那类律师没有好下场的镜头,估计在西方和香港,律师也是不是让利益牵着鼻子的吧。他们也应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后来我找了一下,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仔细对比,终于发现李庄的言论与法律的不同,李庄学习的应该是中国法律吧!怎么,他的话怎么与法律不同? 


        我发了一条质疑的微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一章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李庄 所说的:"......记住,当事人利益至高无上,这就是律师职业所要求的最高职业道德。 我也不自量力的请 @李庄 记住,你所说的应当是:当事人合法权益至高无上。你漏掉了合法两个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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