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阳:钱学森与《国旗法》
文章探讨钱学森是否符合《国旗法》中对杰出贡献者的下半旗规定,质疑为何未执行法律条款,引发对法律执行与国家荣誉的思考。
钱学森与《国旗法》
黎阳
20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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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三)、(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决定。
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
钱学森算不算这“(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呢?如果不算,那什么样的人才算?今后还有谁有资格算?如果今后再无人有资格算,那岂不是变相取消了《国旗法》的这一规定?如果算,那为什么不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为钱老下半旗志哀?
《国旗法》关于下半旗志哀的规定非常明确,没有任何附加先决条件,如:没有规定必须要跟国葬联系在一起,没有规定必须征得家属同意,没有规定必须尊重家属意愿,等等。换句话说,只要符合《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人去世,就必须无条件降半旗志哀,否则就是违法。
既然《国旗法》关于下半旗志哀的规定非常明确,既然在如此明确的条件下仍然没有为钱老下半旗志哀,那就只能有两种解释:第一,不承认钱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第二,知法犯法,拒绝执行《国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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