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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办案公报之二:《赵东民案已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火烧 2010-10-24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赵东民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刑,现已提起上诉,案件正式进入二审程序。律师李劲松已提交上诉状,案件将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李劲松律师办案公报之二:《赵东民案已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来源: 忆通律师顾问网 作者:海涛

原文地址:http://www.bj580.com/html/yitongzixun/20101023/1723.html

《阳光是最好的杀菌防腐剂》

 

李劲松律师公报共产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赵东民因‘主动替政府排忧解难《有效化解受害长期上访工人堵门堵路堵政府大院这一社会问题》,成功劝说100多名极易参与围堵省政府过激行动的多年上访受害工人《放弃堵门、堵路、堵省政府机关这一旧思路》,成功启发这100多名极易参与围堵省政府过激行动的多年上访受害工人《确立工人受害有权找工会反映监督这一新思路》,成功协助这100多名极易参与围堵省政府过激行动的多年上访受害工人转而合法表达合理诉求《去工人维权娘家陕西省总工会》与省总工会副主席等和平有序面谈了两次各7小时左右’被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张孝民院长刘晓弘庭长及其背后损公肥私祸国殃民的贪腐权贵无良资本家特殊利益集团黑手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案进展情况

 

《李劲松律师承办赵东民案公报》之二:

 

李劲松律师1022日已将赵东民亲笔签字的上诉状送交法院

 

《赵东民案正式进入二审程序》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赵东民,男,1971624出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610114197106240539,住西安市青年路136号,户籍所在地西安市阎良区三贤村北组14号, 现被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上诉人赵东民因被控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1019日晚紧急赶制出的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这一践踏国家法律尊严的枉法裁判!

 

2、要求二审法院捍卫法律尊严依法作出宣告上诉人无罪的终审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可简要概述为如下9点:

 

1、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毫无事实根据!

 

2、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毫无法律依据!

 

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放肆粗暴践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相关规定的尊严!

 

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放肆粗暴践踏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相关规定的尊严!

 

5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放肆粗暴践踏了无数为捍卫中国劳苦工农利益而英勇献身的革命先烈们的热血所铸就的中国共产党及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政府和中国工会“全心全意为劳动人民服务”宗旨!

 

6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放肆粗暴践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公平正义!

 

7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放肆粗暴践踏了“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原则!

 

8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所作枉法裁判“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

放肆粗暴践踏了“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要求!

 

9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191号”枉法裁判的刘晓弘焦继军刘康奇及其背后祸国殃民的贪官污吏,

败坏了执政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形象!

败坏了中国政府的人民当家作主形象!

败坏了中国工会的工人维权之家形象!

败坏了中国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形象!

败坏了中国人民法官的公正司法形象!

 

 

 

二、全面具体细致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说明,详见:

 

1、公安局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一审庭审时上诉人的全部具体陈述材料及615625两日的相关录象光盘

 

2、上诉人一审期间已交送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的《情况反映》、《感谢信》及上述人2010918所写并已于2010919由新城区看守所寄出的《给妻子邓永霞的信》

 

3、上诉人20101018新委托的辩护人李劲松律师日后“将于二审庭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发表”的律师全面辩护意见。

 

 

西安市 人民法院

 

上诉人:  赵东民

 

2010年10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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