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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案:一起来吃吃这碗30万的“牛肉面”

火烧 2010-02-1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李庄案中30万专家论证会费用引发的税务问题展开,分析专家收入是否应纳税,探讨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强调依法纳税与法律程序正义。
邀请[细雨踏歌]带着放大镜一起来吃吃这碗30万的“牛肉面”

在大于《李庄被判了,如果追究下去------ 》的帖后,[细雨踏歌]跟帖说:

大于就比较好玩,以为律师费里能够找到什么,可能有点像我总是在吃牛肉面时对照着放大镜吃一样,心里满足感同样能够刺激味蕾而好味道就是这样的。
[ 细雨踏歌 ] 于2010-02-09 17:12:24 上帖

这一段时间,[细雨踏歌]是盯着李庄这碗“狗肉面”吃,可能没有用放大镜,结果给狗骨头崩了牙,是不是想换换口味了?

大于在《李庄被判了,如果追究下去------ 》的帖里也没说什么大事,不过就是认为李庄接受龚刚模委托后说要开专家论证会收取了30万元,李庄邀请了几个法律专家搞了个《专家论证意见书》,专家得了这个收入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缴,应该“违法必究”。

[细雨踏歌]觉得比较好玩,那就带着放大镜一起来吃吃这碗30万的“牛肉面”吧。下面看看这碗面里的内容:

1、李庄说要开专家论证会拿了龚刚模30万,专家论证会开了,如果李庄人品没有问题,这30万应是给了这几个法律专家。这30万实实在在摆在碗里,不需要放大镜也看得清清楚楚;

2、现在没有追究几个法律专家开个论证会该不该收30万,也没有追究专家搞的《专家论证意见书》是不是符合法律程序,这个在大于的帖子里不需要放大镜也看得明明白白;

3、按税法,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中国大陆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2000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陈光中等4个专家的所得,应该纳税是不需要放大镜也可以看得到的;

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些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也不需要放大镜来看;

5、这30万是他们自己端出来的,现在只是要求拿了30万的依法纳税,偷了税要违法必究,不需要放大镜去找程序正义、刑讯逼供等问题。

要[细雨踏歌]带放大镜只有一个用的地方,那就是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要求,用放大镜找一找这30万的税务问题不该追究、不能追究、不去追究的根据。

[细雨踏歌]这段时间为了维护法律“正义”很辛苦,希望他能够继续维护法律“正义”,把这碗30万的“牛肉面”的正义吃给大家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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