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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何必还要立个“依法行事”的牌坊?

火烧 2012-01-0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质疑美国强调国际公海自由通行权的合法性,指出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且拒绝签署的原因,包括军事行动限制和主权问题,揭示美国实际航行权源于国际惯例而非公约。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特别是自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宣布“重返亚洲”战略后,无论是在中国的南海,还是在中东的霍尔木兹海峡,其航母是想来就来,想走就走,甚至还在敏感时刻公然派航母到咱中国香港进行例行的“友好访问”。美国动不动拿国际海洋法说事,强调什么“国际公海的自由通行权”。我于是就想问问美国了:你自己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吗?你还记得1982年时任总统的里根驳回《海洋法公约》的事实吗?真他妈扯蛋!你要做强盗就做你的强盗好了,何必还要立个“依法行事”的牌坊?硬是欺骗世界人民都是迷信你“普世麻药”的法盲嗦?!
  看来,现在确有必要简单回顾一下29年前哪段历史:美国为何不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1982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进行了一场美国是否应该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听证会,听证过后,时任美国总统里根拒绝签署该条约,并梳理公布了反对该公约的五条理由。其前三条理由分别是“该条约损害美国的主权”、“该条约会成为环保激进分子的后门”、“美国不应再参加联合国的行政机构”,这前三条理由与如今美国强调的“国际公海的自由通行权”关系不大,就不去细谈了,最关键的是第四和第五条理由:
  理由四:美国加入该条约会削弱美国的军事和情报行动。
       按照公约的规定,美国必须承担若干与自身军事惯例和国家安全利益相悖的义务,包括承诺不搜集情报。一旦签字,美国就不能在其他国家的领海内搜集对于美国的安全至关重要的情报(第19条)。此外,美国潜艇在他国领海内航行时必须浮于水面并挂国旗(第20条)。
  理由五:美国不需要这份公约来保障航行权。
  美国按照国际惯例享有航行权,美国至今仍不是这份公约的签字国却拥有海上航行自由,因为当前的公约成员已经是按照国际惯例给予美国航行权。
  从美国政府反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事上可以看到,美国在对于其利益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一般都会采取强硬的回应态度,并不会顾忌整个世界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当这种利益并不是立刻就显示出来的时候。很明显,美国如今强调的“国际公海的自由通行权”,并不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明确地赋予其的合法权利,而是有关国家按照惯例给予美国的航行权。关于这一点,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着明白无误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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