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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让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步入正轨

火烧 2008-02-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强调劳动合同法施行需步入正轨,指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主要原因包括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规制大,同时劳动者维权意识不足及法律条文不明确也影响了法律实施。

                                                     <<尽快让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步入正轨>> 

转载按:此文观点基本赞同。对文中认为"某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规制大”。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都是国际社会关于劳工权益的通行规定,并没有太过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单位的抵触,主要缘自我国劳动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劳动者保险福利转移不到位"的另一原因即:"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一知半解和维权上的不积极,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由于一些劳动者习惯了对侵权行为的默默忍受,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即使有运用法律维权的想法也缺少抗争的勇气,这无疑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有,《劳动合同法》本身存在的个别法条规定不明确、理解不统一的缺陷,也给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这又加剧了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效力的怀疑。"我补充观点如下:
    我亲历的一些劳动纠纷案和现实中的情况,不少劳动者的"默默忍受"与"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其终极原因之一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时的主体资格是平等的,由于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与他人身的不可分性,劳动者与用人单购签订合同购买劳动力时,实际上占有了劳动者的人身。马克思称之为"形式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而我国<<合同法>>亦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是"无效合同"。但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中却遭遇诸多无奈,于是实际情形验证了老祖宗一句话"见物不见人"的对人权至高愿望的追求!这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任何私有制剥削人权观的本质区别!从这个意义上讲封建的"人权"观是孔子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资产阶级的人权理念是虚伪的!(2008-2-16日上午8: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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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尽快让劳动合同法的施行步入正轨>> 
[ 江湖笑傲 ] 于2008-02-15 20:11:07 上帖 [ 发短信 ] [ 表状 ] 
 

重要相关:热点关注:《劳动合同法》为何与期望产生距离《劳动合同法》是否会“两面不讨好”调查显示:七成企业希望修改新劳动合同法呼唤《劳动合同法》执法大检查劳动合同法施行月余,遇“暗招”种种

某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规制大”。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都是国际社会关于劳工权益的通行规定,并没有太过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单位的抵触,主要缘自我国劳动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劳动者保险福利转移不到位

据《新华每日电讯》2月12日报道,《劳动合同法》施行已一个多月,该法在给职场带来可喜变化的同时,也遇到一些麻烦。一些对该法的认识误区和盲点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花样不断翻新,如“薪资待议”、“工龄归零”、“劳务派遣取代劳动合同”、“变相裁员”等。

究其实质,某些用人单位如此热衷于规避《劳动合同法》,并不是用人单位理解法律有误,而是刻意钻法律的空子。

应该说,在相关部门成功化解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劝辞风波”后,一些用人单位对“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的认识开始明朗,对其它诸如《劳动合同法》“增加用工成本”、“用工灵活性受到限制”等担心也逐渐有所消除。总体而言,对《劳动合同法》的主要规定,很多用人单位有了较为客观的理解。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妨碍《劳动合同法》顺利实施的障碍依然不少。

某些用人单位有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理由,主要是“新法成本高”和“用工规制大”。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都是国际社会关于劳工权益的通行规定,并没有太过超前。之所以引起一些用人单位的抵触,主要缘自我国劳动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劳动者保险福利转移不到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放开劳动力市场的计划管理,相关方面对劳动力的调控措施刚性不强,用人单位在劳动力使用上的权力过大。一些本应该随劳动力市场转移的保险福利等劳动力使用成本,一直以来并没有完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是转移给了社会。现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只是根据劳动力使用成本负担原则,将以往的不合理现象进行纠正和还原而已。这即导致某些人感觉“新法成本高”。

与此同时,一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一知半解和维权上的不积极,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劳动合同法》的施行。由于一些劳动者习惯了对侵权行为的默默忍受,再加上就业压力大,即使有运用法律维权的想法也缺少抗争的勇气,这无疑助长了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再有,《劳动合同法》本身存在的个别法条规定不明确、理解不统一的缺陷,也给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提供了机会,这又加剧了一些劳动者对法律效力的怀疑。

要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步入正轨,必须提升《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这既需要《劳动合同法》的进一步细化、具体化,堵住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法律的暗道;也要不断强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丰富其维权的方式,使用人单位不能为所欲为;更要通过严格执法,将种种“陷阱”清理干净,保障《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得以实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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