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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让人欢喜让人忧

火烧 2008-02-29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本文探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与企业规避措施,分析其实施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强调制度设计需考虑现实因素。

劳动合同法:让人欢喜让人忧

刘正山

(在“中国当代劳资关系的出路”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

    对《劳动合同法》意见最大的是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如张五常。他们坚持的就是契约自由原则,在理论上有些道理,比如签约,双方想怎么签就怎么签,只要双方自由谈判就可以,达成的协议肯定是公平合理的,对整个经济是有利的。现实中不是这么回事。比如我练过武术,你是一个弱者,我们自由搏击,你肯定吃亏。这就是说,所谓的“契约自由”原理,也存在适用的前提条件,必须考虑这个问题。
    由此,考虑约束条件,就引出我这次发言的第一个大问题,即实施一项制度,必然遭遇规避。
    现在,《劳动合同法》还没有开始实施就遭到华为、家乐福等很多企业的规避措施。很多媒体对这个现象非常担心。我认为,这种担心也许是多余的。因为任何法律出台都必然面临被施加对象所规避。上有政策,下面必然有对策,因为信息不对称。所以,我们今天坐在这儿讨论《劳动合同法》,研究如何协调劳资关系,而不是简单地做事件评论,这才是最重要的理性行为。
    我要说的第二个大问题是,对于《劳动合同法》,我的观点是:喜忧并存。让人喜的是,这部法律试图保护弱势群体。从最近几十年的我国发展历程看,一些人口头说为弱者做什么,实际上只是表态,更多的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说话,说的跟做的是两码事。而现在《劳动合同法》,从它的立法原则和条文来看,试图是为底层的劳动群众说话,比如《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不满一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对于试用期内员工的待遇,《劳动合同法》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但《劳动合同法》也有让人担忧的地方。第一个担忧是,我觉得它太死板。比如说“无固定期限合同”这个规定,为何要有10年期的年限呢?举例说,就像美国高校的终身教授制度一样,假设我学术水平非常高,我可以马上拿到终身教授,可是,10年期的规定,是否让本可马上签或者10年以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拖到10年才签或其他情况?
    第二个让人担忧的、也是最让我担忧的,用一句话总结就是:大环境没有改变,《劳动合同法》好的方面,即为弱势群体说话,恐怕很难落实,而且这些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劳动者的利益可能照样受损失,或者跟以前没有太大的改观,或者境况更差。
    当前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实际的失业率20%以上,如2007年的大学毕业生是490万左右,其中150万左右找不到工作,就业率是比较低的。多了就不值钱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给出一个比较恶劣的条件,劳动者也不得不接受。就像华为、家乐福,下一个通知甚至是口头的通知,让员工重新签合同,员工不敢提异议,都签了。
    至于法律条文中所说的工会,作用很有限。据我了解,不少单位都有工会组织,但是它有什么用?只是搞点活动而已,工会根本不会去跟“资方”谈判。
    总而言之,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条件下,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那么,市场上有的是人,资方可以随便找到人替代,劳动者基于这种担心,就会屈从。这一点,《劳动合同法》没有充分的考虑到。
    第三个让人担忧的地方在于,政府在保障弱势群体利益这个方面的责任并不十分明确。政府试图用没有弹性或者说没有“后手棋”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也许会适得其反。因为,企业可以找种种借口签订本可签长期的短期合同,频繁的更换员工,比如说工作的时间到了九年之后马上解聘,寻找新人。这样以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企业的行为可能跟以前不一样了。企业以前采取的是长远的、建构性的用人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采取掠夺式的用工方式。这样一来,立法的目的是好的,实际上却导致了恶果。
    我要讲的最后一个大问题是,《劳动合同法》需要一个“大补丁”。这个“大补丁”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真正鼓励民间创业,大幅度的减少企业运作的成本,同时推动城市化。现在,企业垄断是非常严重的,民间创业困难重重。南方相对好一些。在北方,私营企业开业的时候,需要支出很多的灰色或者黑色成本,开业之后运行的成本是非常高的,包括应对各种打秋风的开支。如果政府真正鼓励民间创业,把交易成本降低,废除户籍管制制度,推动城市化,这些措施落实之后,劳动力的供求将趋向相对平衡,不至于出现现在这种劳动力供给远远大于需求,促使那些“富余”劳动者成了弱势群体。
    第二,当前有比《劳动合同法》更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劳动保障制度,这是兜底措施,至关重要。当前的劳动保障制度,明显存在地域壁垒、城市之间的壁垒。特别是农民工,在城市交了劳动保险,回到农村就没法用了,只好取出来,或者说这个农民工在甲城市上了保险,迁移到乙城市以后没法转,只好退保。
    第三,《劳动合同法》已经出台,不可能马上修改,那么,在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企业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种种可能。经济学里头有一个词,叫无赖假定原理,说的是,制定一个政策的时候,政策的制定者或者设计者必须考虑到这个政策出台之后,肯定有人采取措施规避。就是说,制定政策者面对的是无赖,这些无赖会想尽一切办法钻这个空子。只有考虑到这些,制订的法律的漏洞就会比较少。
    所以,这部《劳动合同法》理想化的东西比较多,如果不更加务实,在下一步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没有更仔细的考虑,那么,今后企业只能采取一些掠夺性式的用人办法,缺少人才培养等激励措施,从而导致各方的利益受损。这是我们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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