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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民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几大理由!

火烧 2010-10-22 00:00:00 网友时评 1060
本文围绕赵东民案,从工会职责、工人维权权利、上访行为界定等方面,分析赵东民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多个理由,强调工会维权与上访行为的区别。

赵东民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几大理由!

-------赵东民案必须以反改制、反腐败、反侵权和反渎职为突破口!  

   

一、赵东民案以初次救助失败而告终   

赵东民一案,周三(2010年10月20日)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二、赵东民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三年有期徒刑的理由。  

详细见:《赵东民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4/201010/190464.html  

三、赵东民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几大理由  

1、工会不是政府的行政和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由《工会法》可知,工会不是政府的行政和执法机构,也就是工会不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工会是工人之家,工会是帮助工人维权的群众性机构。----------工会的职责就是无条件的帮助工人维权!  

2、工人到自己的工会请求帮助维权是工人的合法权利!  

由《工会法》可知因为工会是工人之家,工会是帮助工人维权的群众性机构。工会的职责就是帮助工人维权的,不是政府的行政执法机构,工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人员无权不帮助(拒绝工人的维权)工人维权。所以,工人到工会请求帮助是工人的权利!不是聚众闹事,更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3、工人们到工会要求帮助维权的行为不是上访!而是行使工人的合法权利。  

因为工会是工人之家,工会是帮助工人维权的群众性机构。所以,工人集体到工会要求帮助维权的行为不是上访,而是要求自己的工会组织帮助工人维权,是行使工人的合法权利,而工会帮助工人维权是工会的职责,不是义务!也就是工人们到工会的目的是请求工会领导履行工会的职责,请求工会帮助工人们维权,是求助,不是上访!同时,因为工会没有任何行政权力,没有命令政府的任何行政和执法部门的权力,所以只有到政府的行政机构才是上访!所以,工人到工会请求帮助维权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的“聚众上访罪”!(另:当前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工人集体到自己的工会请求帮助维权。)  

4、陕西总工会的领导们和工作人员先有渎职行为,然后才有要求帮助维权的工人们长时间滞留在工会,并在工会吵闹和喊口号!  

陕西总工会(陕西总工会把自己当成了政府的行和执法部门-----真是可耻!)的控告:“工人们在办公场所吵闹、喧哗、工人们随意进出省总工会机关多部门办公室,吵闹喧哗、喊口号,并对工会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辱骂,被告人赵东民的上述行为致使陕西省总工会多部门人员进行接访,其正常工作无法开展,严重干扰了省工会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导致该机关工作陷入瘫痪长达7小时左右。所以,赵东民犯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陕西总工会无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控告集体到工会请求维权的赵东民和工人们!  

陕西总工会不是政府的任何行政和执法部门,是一个群众性的维权机构,所以陕西总工会无权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控告集体到工会请求维权的赵东民和工人们!  

(2)陕西总工会及工会的工作人员出现了严重的渎职行为!  

帮助工人维权是工会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陕西的总工会的工作人员和领导不出现渎职行为,而是积极想办法帮助工人维权,要求维权的工人们就不会在工会场吵闹,同时也不会有对渎职和态度傲慢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和辱骂,更不会长时间滞留工会。  

(3)接待要求帮助维权的工人们是工会的职责,不是工人强加给工会的无理要求!  

因为工会的职责就是无条件的帮助工人维权,所以工会接待(不是接访)要求帮助维权的工人是工会各部门的职责!不是工人强加给工会的无理要求!  

(4)面对严重渎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和领导,工人用吵闹、喊口号和辱骂表示不满,不是扰乱工会有关部门的工作,而是对他们渎职行为的不满的表现。不是无理取闹,更不是有意扰乱,更不是扰乱社会秩序!  

要求帮助维权的工人因为工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严重渎职,所以对工会的工作人员和工会领导进行了围攻和辱骂。但其不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因为工会是工人之家,工会是工人们自己的组织,要求工会帮助维权是工人的权利,而无条件的帮助工人维权是工会的职责!同时工人对工会的渎职的工作人员和工会领导进行了围攻和辱骂是工人们自己份内的争执!不是对政府执法部门的扰乱!所以,工人对严重渎职的工会的工作人员和工会领导进行的围攻和辱骂,不构成任何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另:赵东民案除了以反陕西总工会的渎职之外,还要积极的以反改制(反不经过职工大会表决同意就出卖国企和集体企业)、反腐败(反不经过职工大会表决同意贱卖国企和集体企业,造成国有资产被有关官员瓜分。)、反侵权(反在出卖国企和集体企业中侵犯工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和反公检法部门的渎职和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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