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民仪: 对一个千万元腐败大案的思考
秦皇岛抚宁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苏志安等人的贪污受贿一案,其处理结果日前由媒体予以公开。从2月13、16日的《秦皇岛日报》、《燕赵都市报》和相关网站上,都可以看到如下报道:
在2月12日的秦皇岛市纪委十届四次全会暨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上,市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通报了苏志安等4起6人违纪违法案件:
一是市国土资源局原副调研员苏志安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6年初‘时任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苏志安,指使抚宁县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用“地籍审查意见卡”代替土地使用证,给抚宁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了土地转让手续及土地使用证,从中收受该公司贿赂400万元。另外,苏志安家庭财产中尚有人民币1248.62万元、美元3.92万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8年7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苏志安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8年12月25日,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苏志安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中包总公司原秦皇岛造纸有限公司杨洪旺、张德全受贿案。
2006年6月,河北竞择拍卖有限公司经理彭某为获得拍卖权,将100万元人民币送到杨洪旺指定的女友家中,此款60万元在杨洪旺女友处,张德全分得20万元。2009年2月10日,海港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杨洪旺有期徒刑十年;张德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是原秦皇岛市耐火材料厂厂长李霞光、财务处处长王小宁贪污案。
1999年初,李霞光、王小宁二人在任职期间,截留公款65.35万元,各购住房一套。2008年5月19日,海港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李霞光、王小宁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两人后被所在党组织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山海关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保险事业管理处原副主任王国丰贪污案。
王国丰利用自己一人经办养老金的机会,贪污企业离退休养老保险金145.22万元。2月3日,经山海关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目前此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这几起腐败案件,尽管其涉案金额与严重程度与此前国内查处的大案还无法相比,但是就区区280万人的秦皇岛市来说,已经是十分突出、足够让人触目惊心的了。为此它也引起个人对相关问题作了一些思考。
思考之一:苏志安一案刷新了秦皇岛腐败案件的新记录,要求人们进一步认识反腐败形势。
苏志安收受抚宁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400万元,加上另外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人民币1248.62万元、美元3.92万的家庭财产,其涉案总金额接近1700万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秦皇岛市查处的唯一的一件涉案金额超千万的腐败大案!
以前听一些人议论,说外地查处贪污腐败大案屡见报道,涉案金额动辄几千万,上亿元;而我们秦皇岛以前查处的贪腐案件都不大,为此人们心存疑问:是因为秦皇岛干部廉洁程度高,秦皇岛人胆子小?还是这里的反腐败力度不够?
苏志安一案的查处告诉人们, 既不能把秦皇岛干部的素质估计过高,又不能把这里贪官的胆魄估计过低,也不宜对这里有关领导和机构的反腐败决心有所怀疑。受市场经济某些弊端的腐蚀和大环境的影响,开放较早的秦皇岛不可能成为世外桃园,严重的腐败不可能没有,没有查处只能说还没有暴露,没有发现。
思考之二:苏志安一案,使人们重新考量荣誉称号的授予、获得及其价值。
各级政府所授的荣誉称号不是也不应该成为安全帽,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头顶荣誉称号不一定光彩,也不一定没有问题。
直到今天上午,打开抚宁县国土资源局的网页,上面还可以看到没有删掉的该局的自我介绍:
“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了资源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土资源局坚持‘对内以图管地,对外以证管地'这一主线,加强地籍规范化建设,地籍管理工作跃上了新台阶,多次被上级评为‘地籍管理先进单位',局长苏志安曾被评为‘全国地籍管理先进个人'”。
“国土资源局连续四年被省国土资源厅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地质灾害防治先进单位',连续四年被秦皇岛市委、市政府评为市级文明单位,连年被抚宁县委、县政府评为文明单位,连续七年被评为实绩突出单位。”
从这段文字似乎可以让人们判定,就在县、市、省各级政府授予抚宁县国土资源局各种荣誉称号的同时,其带头人局长苏志安竟然在疯狂受贿、大敛不义之财;几乎与获得政府所授各种荣誉称号同步,发展成为全秦皇岛市涉案金额最高的腐败分子! 这岂不是一个绝妙的讽刺!
想想看, 政府所授的荣誉称号,还值几个钱?政府所颁发的一个个什么“先进”,“文明”,“突出”的荣誉称号,能说明什么?又有几分真实可言?老百姓该用什么眼光去看待这些东西?
思考之三: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定罪量刑,也给人们留下几多不可思议之处。
其一,苏志安一案,在近1700万元人民币涉案金额中,只有400万元的一笔被负责审理的邯郸市中级法院确定为属“收受贿赂”,另外的人民币1248万、美元3.92万则全被确定为属“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家庭财产。
这样的认定结果 ,很容易使人产生疑问:是法院无能、查不清,还是有意包庇、不愿如实公开?那么大的数额,怎么可能只说清一笔,其它都说不清?就算是得了健忘症,对1248万人民币说不明,难道那近4万美元怎么到手的,也不能说明?人民法院如此定罪量刑,能让群众信服?
其二,从秦皇岛市纪委的通报看,中包总公司原秦皇岛造纸有限公司杨洪旺,受贿金额不足100万,被海港区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苏志安一案,涉案金额接近1700万元人民币,仅其中明确定性为受贿的一笔400万,就相当于杨洪旺受贿金额的5倍,最后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仅比杨洪旺多领刑8年。这样的判决让人们怎么理解?难道苏志安有重大立功表现?那就应该象其它案件一样作出说明。从苏志安对近1300万人民币未能说明来源这一点来看,恐怕也不是他应取的态度,这正表明他没有很好的配合法院工作。法院如此定罪量刑,难道还有什么不可公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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