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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微变之后

火烧 2014-07-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1978年宪法与现行宪法条款的变化,分析宪法微调对社会经济的影响,指出私营经济地位变化及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动摇,强调宪法执行偏差带来的社会问题。

  1978年,我国宪法总纲第五条的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现阶段主要有两种: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

  我国现行宪法总纲第六条的内容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不难看出,我国1978年宪法总纲第五条与现行宪法总纲第六条,都是属于同类型的宪法条款,并且,都具有主、辅条之分。所不同的是:1978年这条宪法的辅条明确规定个体劳动者(也即私营企业)不得剥削他人,而现行这条宪法的辅条却无此规定,只是明确了怎样两点:【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可以想象,倘若能够按照这条现行宪法中已经明确了的两点坚决执行,那么,即便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处于辅助地位的私营经济,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也即无论如何也不会造成私有制基本上取代了公有制;即便是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那处于辅助地位的分配方式,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处于主体地位的按劳分配方式,也即无论如何也不会造成工资的双轨制,无论如何也不会造成如今严重的两极分化。

  然而,可惜的是:众所周知,在执行这条现行宪法中已经明确了的这两点的时候,不仅不按照这两点的精神去办,反而却打着改革的旗号,利用对国营企业的“加大税收”“改制并轨”“ 改组重建” ,甚至还用“不换思想就换人”的高压手段,把毛泽东时代许许多多的国营企业强行过户到私人名下,从而才造成了如今这种难以收拾的以权谋私、贪污腐败、两极分化等等丑恶现象。

  这诚所谓宪法微妙变化,社会巨大变迁啊!

  综上所述,我不得不得出这样的看法:①对这条宪法的修改是“有心人”有意为之。②把这条修改之后的宪法执行的面目全非,也是“有心人”有意为之。③至今不把这样的违宪大事提到议事日程,更是“有心人”有意为之。

  我坚信:历史的后人一定会把宪法这一点微妙的变化所引起的社会巨大变迁,当作重大历史课题去研究的。

  我坚信:一定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们去对我国1978年的宪法与现行宪法进行对比研究的。

  秦川牛

  201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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