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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骨子里的奴性

火烧 2008-08-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韩国少年在中国抢劫案引发的司法争议,对比许霆案,揭露中国法律对外国人与本土人的不同对待,反思民族尊严与司法公正问题。

“5名韩国少年驾驶摩托车,在上海长宁、闵行、徐汇等区制造了多起飞车抢劫案,拳打脚踢殴打多人,一周内劫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5000元。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5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并且都被宣告缓刑。”  

抢劫罪是重罪. 多数犯罪,要年满16周岁才受刑罚,但中国刑法17条将抢劫罪和杀人放火、强奸贩毒等犯罪同列,规定了年满14周岁,就应当受刑罚,可见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和国家打击的力度.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在本案中, 5名韩国人分别在7月5日、7日、11日多次殴打中国人,抢劫财物,共劫得摩托车,手机等财物5000元。从本案看,他们是抢劫团伙犯罪,飞车抢夺财物和车辆, 并殴打受害者,特别是在11日,连续抢劫作案3次, 殴打3名过路女青年,十分狂妄.我国将抢劫3次以上,定为多次抢劫,按刑法263条“(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的规定,应当判处5名韩国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判其6个月至2年的缓刑。

   

退一步讲,法院奋力挖掘和用足5名韩国人的从轻、减轻的情节,并依抢劫罪三年到十年的刑种来判,法院判5名韩国人6个月至2年的缓刑也是错误的。3-10年中有十年徒刑、七年徒刑、五年徒刑、三年徒刑四档刑格,按照5名韩国人的犯罪行为,判抢劫团伙犯罪中的首犯5年徒刑是很轻的,怎么可能出现5人中最高刑为2年徒刑并且缓刑的判决?

   

中国本土人享受过如此的优待吗?

   

不久,因银行出错,许霆从自己的卡中取了钱,就被判了无期徒刑,经民众反映,才被改判5年。中国人许霆并没有享受到缓刑的待遇,许霆的社会危害性就比5名韩国人大吗?不是,是谁让许霆做中国人呢?做韩国人多好啊,打了中国人,抢了中国人的财物,中国人还要保护我,弄个缓刑,照样逍遥自在,许霆啊,怪只怪,你投错了胎,认错了国。

   

“支那人、” “东亚病夫、”侮辱性称号, “华人与狗不得入内、”  “治外法权”等丑恶现象,是一国国力疲软的症状,是每一个中国人受辱的印记.我们庆幸,我们生活在现在,而不是过去;我们庆幸,我们拥有强大的威慑力,而不是小米加步枪;我们庆幸,我们能够举办奥运会;而不是劳工拍卖会;我们庆幸,国人倍受凌虐的血泪史,已经成为过去.但,在我们庆幸的时候,总有那么一群人,吸着中国人的脂膏,做着外国人的奴才,将权利成为牟利的工具,将国家利益成为交易的筹码。

报道录

5名韩国少年在上海飞车抢劫 因自首被轻判   

http://news.online.sh.cn 2008-07-10 07:56:12 [来源]:东方早报   

   

    为寻求刺激,5名韩国少年驾驶摩托车,在上海长宁、闵行、徐汇等区制造了多起飞车抢劫案,一周内劫得财物5000元。  

    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5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至2年,并且均被宣告缓刑。  

    

寻求刺激

同学结伴打人抢车抢钱  

    

这5名韩国少年就读于上海市的韩国学校和本市某中学国际部,去年7月5日晚上9点左右,小勋向小赫提议去打人抢东西,以寻求刺激。  

     

      

  于是,两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市长宁区龙溪路、虹桥路附近,寻找对象动手。  

   

 随后,王先生驾驶一辆电瓶车途经此地,两人立即追上去猛踢车尾,致王先生摔倒后,上前殴打,并伺机抢得王先生随着携带的背包,包内有现金800元。  

    

当月7日凌晨,小勋、小赫伙同小希、小秀4人在漕宝路近龙茗路处,拦截驾驶摩托车的陈先生,上前拳打脚踢殴打陈先生致其摔倒在地,小赫乘机还开走了陈先生的摩托车,其他同伙随后一起逃离现场。事后,他们将得手的价值2000余元的摩托车,喷漆后自行使用。  

    

纠集同伙  

    

殴打过路女子抢劫财物  

    

11日晚9、10点左右,小勋再次纠集同伙打人劫财,小赫、小希、小秀、小金5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先后在本市长宁区的龙溪路近剑河路、徐汇区的钦州南路、浦北路附近,分别对3名过路女青年实施拳打脚踢,从她们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劫得现金800余元和价值千余元的手机等物。  

    由于女青年及时报案,当晚小希、小秀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次日,小赫、小金投案自首。两天后,已回韩国的小勋也返沪自首。  

    

到案认罪  

    

被判6个月至2年并缓刑  

    

上海一中院少年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小勋、小赫系多次抢劫,为主犯,其余3人则是从犯。由于5名被告犯罪时已满16岁,未满18岁,而且小勋、小赫、小金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同时认为,由于5名被告在家属的帮助下已对涉案被害人作了赔偿,且5人到案后均能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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