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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正:远离人民的民主制

火烧 2016-05-18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探讨资本主义民主如何脱离人民,成为贵族制工具,分析乌克兰危机背后的宪政问题,揭示西方民主的内在矛盾与分裂本质。

  【内容提要】资本主义社会分化之下,人民作为一个整体被解裂了,“人民的统治”也仅仅被保留在象征层面。资本主义民主之能“成功运作”,恰恰在于它始终遵循了这样一条自然神论的原则:上帝(人民)只管创造这个世界,却不管它是如何运行的。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这样的“民主”不啻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当这种包裹着“民主”外衣的贵族制蜕变为多个利益集团相互扯皮时,国家就走向了事实上的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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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远离人民的民主制——乌克兰危机与“西方民主”的悖论

  【作者附识

  本文草于2014年4月初,俄罗斯刚刚吞并克里米亚之际。对比2003年美国政府可以仅凭单方面怀疑伊拉克“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悍然出兵推翻一个合法政权,两件事情都昭示了“公理战胜强权”的时代远没有到来。

  我既不研究世界史,也不研究国际政治,对乌克兰问题当然也就不知根底。于今看来,更觉文章肤浅空疏,其中错误的欠缺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回想当时目睹乌克兰内部政府更迭,民变不断,外逢新沙皇铁蹄蹂躏,我感到这分明就如同20世纪上半叶的中国。

  彼时关于乌克兰危机的各路评论铺天盖地,基本上集中于美俄地缘政治和东西乌克兰文化差异一面。或许过于浓厚的大国政治烙印掩盖了乌克兰危机本身是一场宪政危机,这一基本事实。相较于1930—1940年代的芬兰,乌克兰的外部处境其实要好得多。倘无内部分裂,帝国主义又怎能轻易“分而治之”?

  这不禁令我想起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至今日学界仍囿于彼时文人政客之陋见,称这部《临时约法》体现了“责任内阁制”。但我们只要动手检阅第四章“总统”,就能轻易发现总统仍是整个国家的行政权力中心。对比第五章“国务员”,就知政治重心并不在责任内阁。该法体现的仍是美国式三权分立原则,而绝不是英国式议行合一体制。只不过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相较于美利坚“不戴王冠的君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倒像是个跛脚大汉。后者也有实权,却要忍受内阁总理不断使绊。“责任内阁”并不责任,倘一项法令出了问题,该由签署它的总统负责,还是副署它的国务总理负责?

  袁世凯与唐绍仪、黎元洪与段祺瑞、段祺瑞与冯国璋,撇开中间那一对不说,袁、唐之间曾有深厚的战斗友谊,段、冯之间更情同手足,这尚不能防止体制造成他们对立。中国民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就是一部不断制造分裂和内战的根本法。就如马克思嘲笑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政治体制,“如同阿基里斯一样,有一个致命弱点,只是这个弱点不是在脚踵上,而是在头顶上罢了,或者不如说是在全部建筑物顶端的两个头脑上:一个是立法议会,另一个是总统。”亦如布鲁斯·阿克曼提醒的那样,孟德斯鸠的智慧已经无法解决21世纪的宪法问题。乌克兰如是,一百年前的中国也只不过把其中一个头脑由议会换成了国务总理。(今天是否仍然如此?)

  政治体制的问题绝不如20世纪初的中国肤浅文人认为的那样只是国民素质的问题,“高素质人群”难道就不会为了政治观念的分歧而打得头破血流,乃至山河破碎吗?这样的问题会发生在亚非拉,会发生在东欧,当然也会发生在曾经不可一世的国家头上。

  魏玛共和国的惨痛经历让卡尔·施米特发现,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原本是一对死敌,前者鼓吹精英统治,后者则强调平等和同一性。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宪政不也正是被用来限制民主,而不是发扬民主的么?二百年来最大的意识形态变革或许就是宪政和民主居然合流了。正如艾伦·沃尔夫指出的,西方国家实际上有两个政府,“一面是为精英而设的默默无闻、高效运作的政府,另一面是为‘群众’而设的哗众取宠、表演夸张的政府”。前者代表了精英主义的内核,后者代表了民主主义的外衣。施米特万分遗憾,魏玛共和国居然把本来应该披在外面那层皮当做了骨架,而撑到了身体里面去。而施米特个人的政治经历更折射了这样一个道理:肮脏的民主制最终将败坏民主的声誉,这是纳粹上台的社会心理基础。

  一百年前的中国文人不知道这个道理,今天的乌克兰政客也不知道这个道理吗?未必!在一个强大的自由国家里,季莫申科们又怎么能堂而皇之地把自己的财富转化为政治权力,又怎么能堂而皇之地通过自己的政治权力敛取财富呢?人们常说“一个好的制度是要限制政府作恶的能力”,我却以为“一个好的制度是让政客不能打着人民的旗号把自己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对立起来”。

  殷鉴不远,吾辈能不三复其事?!

  感谢强世功老师、欧树军老师的推荐和点评,感谢邵六益、郑寰诸君的辛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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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条件中废除自由。……

  然而,用这么巧妙的方法弄成不可侵犯的这个宪法,如同阿基里斯一样,有一个致命弱点,只是这个弱点不是在脚踵上,而是在头顶上罢了,或者不如说是在全部建筑物顶端的两个头脑上:一个是立法议会,另一个是总统。只要把宪法浏览一遍,就可以看出:只有那些确定总统对立法议会的关系的条文,才是绝对的、肯定的、没有矛盾的、不容丝毫曲解的。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

  去年底到今年初发生在乌克兰的一系列事件引发了微博、论坛等网络社交平台的热议。毋庸置疑,议论的主要焦点并不在于乌克兰局势的变更在地缘政治上会对中国产生何种影响,与往常一样,话题仍然被转移到了西方民主制是否意味着人民的普遍幸福,乌克兰局势的动荡应不应该让西方民主制度来负责。相较于三年前的“阿拉伯之春”,广大网民对“民主”的态度要冷静了许多——不再一边倒地倾向“民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为普京叫好,为俄罗斯叫好。当然,本文无力为上述问题开出答案,乌克兰将何去何从也远超本文能力范围,但这不妨碍我们通过乌克兰的宪政危机来探讨乌克兰政治制度的缺陷与西方民主制度的实质。

  在此次乌克兰事件中,几乎所有的目光都集中在了俄罗斯与欧盟头上。这场危机也被认为是双方争夺地缘战略空间的直接结果。诚然,亚努科维奇—阿扎罗夫政府宣布放弃与欧洲联盟签署联系国协定,是这次事件的导火索,乌克兰西北部和东南部文化差异的历史因素,以及俄罗斯和欧美对抗的现实因素是造成此次危机的根源。然而,上述因素只有在其国内政治分裂的前提下,才得以可能。如果没有政治制度作为土壤,危机不可能爆发,文化和地缘政治的因素不能代替政治制度的因素。对我们来说,乌克兰事件所透露出来的制度问题要远远比乌克兰事件本身更具有现实意义。在宪政呼声甚嚣尘上的今天,通过乌克兰的宪政危机,有助于我们更清楚地认识西方宪政模式,给中国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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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克曼的担忧与三权分立的困境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和政治学教授布鲁斯·阿克曼在他著名的长文《新分权》中,曾得出了一个令绝大多数美国政客都不愿接受的结论——当代美国最危险的出口品恰恰是它竭力向人们推销的三权分立体制。如果我们从构成权力的条件和权力本身的规定性,即权力从何而来、权力为谁而创,来考察“三权分立体制”,会发现它实际上是行政权与立法权相互牵制的二元权力结构,换言之,只有总统和国会两个权力主体。司法权的独立其实有赖于总统与国会的相互妥协——由总统指定最高法院大法官,并经得国会同意。不同于英国选民只用经过一次选举就可以建立起立法和行政组织,在美式三权分立体制下,选民需要经过两套相互独立的选举程序才能完成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的组织架构。无疑,这种权力产生机制最终会造成两个结局:一、当总统与国会同被一个党派把持,阿克曼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全权”;二、当总统与国会分属不同党派时,则会出现“僵局”[1]。乌克兰直到1996年才通过它的第一部宪法。该宪法规定只有一个国家议院(乌克兰最高苏维埃),共450个议席。作为三权分立体制的拥戴者,总统与国会之间的僵局成为了乌克兰政治的恶性肿瘤。

  在僵局之下,倘若分别把持总统和国会的两党相互妥协,诸如2011年美国债务危机的最后关头民主党和共和党达成的妥协,那当然是万幸之举。但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是弱控制型政党,二者并没有明确的党章和严格的政党纪律,这多多少少降低了僵局可能造成的风险。然而,由弱控制型政党把持国内主要政治机构的情况少之又少。也就是说,在僵局的情况下,分别把持总统和国会的两党放弃自己固有的政治立场或政治地位,而走向妥协的可能性会较美国小得多。倘若总统和国会没有办法彼此获得妥协,那么又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一、“宪法崩溃”,用阿克曼的话说,即“某一个权力分支(国会或总统)为搞垮对手,发起了一场瓦解宪政体制的运动,使自己成为单一的立法者,或者进行一场支持性的公民投票来装点门面,或者干脆没有”。[2]而从拉丁美洲、东南亚和非洲的普遍经验来看,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借助军队的做法更为简单直接,也更为有效。这就为军人干政和持续不断的军事政变大开方便之门。当然,我们并没有在乌克兰看到总统或议会通过“兵变”的方式来终结这场漫长的竞赛,议会毋宁更喜欢运用“民变”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正是在持续不断的“民变”下,法律被无休止地搁置,而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威。

  二、国会与总统之间的全面战争也可能不会爆发,而是双方进入长时间的拉锯和扯皮,诽谤、攻讦和派系斗争无止无休。双方甚至可能利用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力相互掣肘,“国会将给政府制造麻烦,而总统则将不放过任何机会采取单方行动”。阿克曼把这种情况称为“统治力危机(crisis in governability)”,对此,他说道:

  一旦(统治力)危机爆发,就将导致恶性循环。为打破立法僵局,总统用单方行政命令来“解决”紧迫问题,而这些行政命令则经常超越正式的宪法职权;议员们并不抗议,反而庆幸他们得以逃避做出困难决定的政治责任;继任总统利用这些先例来进一步扩张自己发布行政命令的权力;这些实践中的做法甚至可能被后来的宪法修正案所正式合法化。逐渐的,国会蜕变成发表蛊惑人心的辩论的论坛,而总统则对国会各主要政党所代表的利益和意识形态置之不理,一味独断专行。[3]

  事实上,在“三权分立”的故乡——美国(阿根廷、巴西等等这些走出军事独裁统治不久且在政治体制上处处模仿美国的国家亦然),这种情况成为了总统不断扩张自身权力的好法门。在美国,作为总统私人机构的白宫被不断扩张,甚至把原先正规的政府部门挤到了边缘的位置,从而形成了美国政治的“内外朝”格局。[4]当然,相较于前者,这仍然是一个较好的结局。

  无疑,这次冲突的导火索是总统亚努科维奇与议会反对派就“联欧”还是“联俄”各执一端。但随着分歧进一步分化,制度问题就被摆上台面。总统与议会之争升级为宪法之争——总统亚努科维奇主张1996年宪法,而议会反对派则主张2004年宪法。

  亚努科维奇主张的1996年宪法仿照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和俄罗斯联邦宪法设立政府总理。按照96年体制,内阁由总理提名,总理则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但需经得最高苏维埃同意。2004年12月8日,乌议会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乌政体由总统—议会制过渡为议会—总统制。议会权力得到实质性扩张,表现为内阁和总理直接由议会选举产生,而不再由总统任命,也不再对总统负责,总统仅仅保留了提名几个总理候选人的权力。除了国防部长、外交部长和安全部门主席由总统提名任命外,政府其它部门均由总理提名候选人。

  从上可知,总理和政府成员的任命是总统与议会争夺的一大焦点。早在2010年10月1日,宣誓就职不到8个月的总统亚努科维奇就利用最高法院宣布2004年宪法修正案违宪,并恢复了1996年宪法,直到今年2月21日。而正是在这段时间内,总统亚努科维奇所在的地区党始终把持了总理职务。反对派每每攻击亚努科维奇独裁,但他指定的阿扎罗夫政府却是乌克兰独立以来最稳定的一届政府。不难察觉,议会反对派攻击时下政府“脱欧联俄”的目的,是要迫使阿扎罗夫内阁倒台,以便自己分享权力。当议会没能通过反对派的不信任案时,为了否定时任内阁,反对派又转而质疑2010年最高法院对04宪法修正案的审查和1996年宪法(如果04年宪法修正案有效,那么阿扎罗夫内阁本身就不合法)。无疑,当宪法和最高法院都受到质疑时,鼓动民众上街,通过非法程序实现政体和权力变更,就天然合理了。

  诚然,美国体制会造成以上的问题,但相较于意大利、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这些议行合一的国家,美国式三权分立不是要好得多吗?注意,不同于英国的“多数代表制”(每个选区内得票数最多的党派对整个选区的席位“赢者通吃”),以上国家的议会选举制度是“比例代表制”(每个选区内,按照各党派得票数的比例分得席位)。法国政治学家莫里斯·迪韦尔热在总结两种选举制度时,得出了一条被我们称为“迪韦尔热法则”的规律:多数代表制导致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导致多党制。并且,1、单次投票的多数选举制阻碍小党的建立和发展,或消除现存小党;2、可二次投票的多数选举制会促进有两大党的制度的形成,或是把现存的多党制转变为两党制;3、两党制又容易导致建立单次多数选举制。迪韦尔热曾痛斥“比例代表制”及其导致的议会多党制摧毁了民主制度。[5]按照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引用的统计数据,“在处于现代化之中的国家,不存在稳定的多党制”,这些国家中“一党制既可能是强大的,也可能是弱小的,但多党制则无一例外都是弱小的”。[6]在多党制国家中,事实上很难有一个政党能获得超过议会半数以上席位,也就是说,很难有一个政党能获得单独组阁权,执政联盟是唯一的选择。然而,参与联合内阁的党员来自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党,由于这些内阁成员缺乏党内协调机制,执政联盟分裂和内阁倒台变得异常容易。或许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例外,但它有一项被我们称为“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的设置,即议会反对派提不出一个新内阁以代替现内阁,就不允许对现内阁提出不信任案。这就大大限制了议会倒阁的几率,保证了政局和政策的稳定。

  在总统制(包括我们常说的“半总统制”)国家,如果议会缺乏一个稳定多数派,它与总统和解的可能将会大大降低。正因如此,阿克曼评论道:“无论如何,我感到了极大的刺痛,因为有数据表明,结合以下两种制度的分权模式是最有害的:(1)总统由普选产生;(2)国会选举采用比例选举制。”[7]而这却恰恰是乌克兰的政治体制。除却总统与议会之间难以协调的矛盾外,议会内部多党林立也成为乌政局长期不稳的原因。

  2012年下半年,乌克兰组织了议会选举,或许正是感受到了比例代表制的后果,这次选举采用了新的选举法。450个议席中的一半,即225个议席首次采用多数代表制。但这次选举的结果却没能让这场改革发挥其应有的效力。执政党地区党共夺得185席,继续蝉联议会第一大党,但即便加上乌克兰共产党的32席,仍然没有达到半数席位。同时,三个主要反对党祖国党、打击党、自由党分别获得了101席、40席和37席,三者相加也没有达到半数。双方票数相近,第三方势力就成为了双方争夺的焦点,这使得乌议会极不稳定。[8]2013年12月3日,经过辩论,反对派联盟(祖国党、打击党和自由党)提出的不信任动议只获得了186张赞成票,因未能超过法定半数而遭到议会否决。[9]这进一步促使反对派通过非法程序发动民粹主义势力迫使第三方势力倒向自己。在双方力量旗鼓相当的情况下,任何一个小小的变动都可能改变平衡。但是事情往往是,一旦“变动”被人为地动员起来,就会愈演愈烈而导致失控。正如议会否决反对派不信任案的两天之后,极右翼政党自由党党魁季亚尼博科就在群众集会上宣称:“我们将从明天开始在基辅建立独立政权,基辅地方自治……”。[10]在这种条件下,国家正常秩序不可能得到保证。

  综上所述,在乌克兰,宪法在权力分配上的致命漏洞导致了宪法运作的低效,这又反过来大大损害了宪法自身的权威。所有这些将导致人们更情愿选择绕开宪法和法律,直接干预政治。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中,它走向了亨廷顿所谓的“撕裂的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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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方民主的悖论

  记得马克斯·韦伯晚年参与魏玛共和国宪法的起草设计时,曾竭力主张总统普选。他的理由是,我们所处的社会是一个普遍合理化或程序化的社会,固有的法律不足以应对“非常时刻”,这时需要卡里斯玛型权威的介入来搁置法律,领导人民应对挑战。这成为了后来卡尔·施米特“主权决断非常状态”,并以此应对凯尔森法律形式主义的一大理论源头。但智者千虑必有一失,魏玛共和国后来的历史却告诉我们,睿智如韦伯、施米特者也忽略了一点,决断之所以有效恰恰在于“非常时刻”只能是临时状态。任何临时状态都必须有赖于突发事件介入并打断正常程序,但当正常程序本身因为其致命漏洞而走入崩溃时,临时状态就会沦为常态,并最终把国家带向自然状态。

  在罗伯特•达尔看来,一个国家是否“民主”在于其是否满足“参与”和“反对”两项:首先,一个民主的国家必须有公开、合法的政府反对派,并对现政府形成竞争;其次,无论是现政府还是反对派,都不能被少数寡头所垄断,它们必需向公众开放,以保证公众通过它们参与政治。[11]倘若按照达尔的理论,乌克兰从苏联解体到今天,算是走完了民主化的过程。用他的话说,就是完成了由“霸权政体”向“多头政体”的转变。[12]反对派和政治参与强大到足以公开行动,并成功推翻了政府,这难道不是民主的表现吗?然而问题在于,“多头政体”具有多个权力中心,它们利用民众参与作为暴力资源而相互争斗的行为,却可能解裂政治的稳定,导致政治舞台的“诸神之战”。

  事实上,资本主义市场竞争造成了少数人对大多数资源的占有,这与民众平等地参与整治构成了一对难以和解的矛盾。达尔自己也承认:“由于市场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不平等,它将通过对政治资源的不平等分配而限制多元民主的民主潜力。”这里,自由主义与民主政治产生了实质上的分离。而这种分离的结果往往不是资本主义得到了限制,而是民主政治的原则被不断地修正,甚至是实质上地取消。举例来说,相较于通过议会,普选总统和全民公决的政治参与要广泛得多;相较于多数代表制(两党制),比例代表制(多党制)的参与渠道要宽阔得多;联邦德国《基本法》关于“建设性不信任案”的实质是要有力地限制反对派的行动。

  通过以上的制度分析,我们却不免惶惑,何以一个成功的“资本主义民主国家”总是在或明或暗地运用各种手段限制民主?何以在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下,越民主反而越糟糕?前美国反共参议员富布赖特在1961年的一次演说中,曾道出了一句“名言”:“民主要在一个盛气凌人的极权主义世界中存活,就必须放弃以往的一些民主奢侈品。”[13]如今我们倒是可以把这句话改成:“资本主义民主制度要生存下去,就必须放弃实质上的民主。”这个悖论揭示出了这样一个事实,“民主国家”想要立足,当务之急是要限制民众的参与和反对派的作为。这岂不是自相矛盾吗?对此,我们不禁要问,西方式的民主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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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在的主权”与“超越的主权”

  前几年,俞可平教授有一本颇为风行的小册子,题为《民主是个好东西》。可是在今天的政治学界和法学界已经普遍接受这样一种观念:民主制度的优势并不在于它能直接创造何种善,而只在于它可以被用于防止恶的发生。也就是说,当前我们对民主制度的定义集中在它的消极层面,而不是积极层面,即“民主能够防止什么”,而不是“民主能够创造什么”。或许相较于“民主是个好东西”,丘吉尔的命题更为严谨——“民主是最不坏的东西”。但问题在于,制度分析和历史经验都告诉我们,即便是“消极民主”也往往停留在表面文章。事实上,在西方民主制度的运作中,执行机关往往能合法利用各种资源绕开监督机制,以“便宜行事”。并且,从拉丁美洲、东南亚和东欧等地区的情况来看,民主制度非但没能遏制腐败,反而为腐败行为的发生大开方便之门。念及于此,我们不禁加深了对“民主”的质疑,它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关于“民主”,加拿大左翼学者克劳福德·麦克弗森在其《民主的现实世界》一书的开篇便说:

  民主过去是一个不好的词。每个人都知道,民主在其由人民统治或者根据人民的大多数的意志统治这一原初意义上来说,将是一桩坏事——对于个人自由和文明生活的所有优雅来说是致命的。那是从最古老的历史时代到大约一百年前几乎所有有智慧的人所持的立场。然后,在五十年内,民主成了个好东西。[14]

  在亚里士多德等古希腊哲人那里,“专制”的反义词从来都不是“民主”,而是“依循于理性或曰自然秩序的统治”,换言之,“专制”的意思毋宁是“凭借欲望的、偶然任意的统治”。进而言之,在他们看来,最可能导致专制的恰恰是民主制。[15]正如麦克弗森所看到的那样,直到二十世纪,民主才由一件“坏事”变成“好东西”。在这背后有一件更重要的、却往往被我们忽略的事情是:自由主义与民主运动,这两个死对头,居然在二十世纪走到了一起,甚至在后冷战时代成为了同义语。这个过程是怎么发生的?

  第一次转折出现在19世纪。随着英国宪章运动的爆发,英国的自由主义者们意识到自己再不能像法国大革命时那样置身于民主运动之外并对其冷嘲热讽了。如何把民主与英国现行贵族体制融合到一起,成为了他们的课题。1861年,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一书发表,书中把“代议制”与“民主”直接挂钩,全面地讨论了“代议制民主”的各项原则,并把“代议制民主”视为专制的对立物。密尔曾宣称:“在一个真正的民主制国家里,每个部分或任何部分的人都会有其代表,当然不是不按比例的,而是按比例的”。无疑,代议制民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传统民主政治与精英政治的折中产物,如其所言,“少数应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16]也就是说,英国人开始在名义上扩大选举权,却在不变更其基本政治架构的前提下,称自己为“民主国家”了。代议制也逐步成为西方“宪政民主”的主要内容。在这之前,一个君主制国家称自己为“民主国家”是无论如何都无法想象的。重要的是,经过这个转变,“民主”开始不再意味着“人民的统治”。

  如果说以上只是“民主”内涵转变的第一步,那么更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步骤发生在约瑟夫·熊彼特那里。他在其名著《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中,指陈了“古典民主理论”的“致命缺陷”,并提出了他所称的“另一种民主理论”,即“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施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17]说得简单点,君主制到民主制的转变只是把“统治者的产生”由继承变为选举,仅此而已。亨廷顿在《第三波》一书中,对熊彼特的“程序民主”推崇备至,并把其作为西方民主的标准。在亨廷顿看来,只有程序民主“才能够提供分析上的准确性和经验上的参照物,从而使之成为有用的概念”。[18]但本文认为,熊彼特的“另一种民主理论”不只是要追求“经验的、描述的、制度的和程序的”那么简单,他还有更重要的事要做。我们仔细推敲熊氏命题,会发现他不啻于事实上承认了卢梭对英国代议制的挖苦——“(英国人)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19],不过这或许就是熊彼特要的东西。

  虽然集体行动的古典学说可能得不到经验分析结论的支持,但它得到与宗教信仰有关思想的有力支持……对于保持宗教信仰的许多人来说,古典学说成为宗教的政治补充物。……用这种方式推动的民主不再是像蒸汽机或消毒剂那样可以合理地讨论的单纯方法了。它实际上成为我从另一个角度看原以为它不可能成为的东西,那就是一个理想,或者应该说是事物理想图式的一部分。民主这个词可以成为一面旗帜,成为一个人所宝贵的所有一切的象征,成为他对他的国家所爱的(不管是否合理地具备条件)任何东西的象征。[20]

  熊彼特这样讨论古典民主观念的基督教根源,甚至把民主和宗教做了等同,对民主的信仰就成为了类似于韦伯所说的“信念伦理”。宗教是不可能被排除的,它只能被限制在不直接干预世俗政治的层面。否则熊彼特又何需提“民主的另一个理论”呢?

  那个时代,奥地利和意大利国家软弱,贫富差距惊人,各种社会主义运动此起彼伏,这反而使得那两个国家盛产现代精英主义思想家。无论是熊彼特,还是帕累托、莫斯卡,所梦寐以求的东西就是如何把社会主义由自发性群众运动,变为一个经济工厂化、政治官僚化的由政治寡头和知识精英主导的强力国家。麻烦的是,自发性群众运动的深入使得“民主”逐渐具有了思想上的权威,如何在名义上实施民主却在背地里取消民主,成为了亟待他们解决的问题。[21]

  其实,没有谁在这个问题上比卡尔·施米特的理论更直白,在他那里,“人民”就是一个政治神学的概念。“人民的声音就是上帝的声音”,这句话的意思是,在这个“上帝已死”的时代,人民是一个用以代替上帝的东西。倘说过去一切统治权威的正当性来自于上帝,那么今天一切统治权威的正当性就来自于人民。在过去,政治统治者是上帝主权的执行者,如今则是人民主权的执行者。[22]更重要的是,说“人民等于上帝”就意味着“人民”作为一个神圣的存在应该超越于现世。没有谁可以在现世中宣称自己就是上帝,同样,也没有谁可以在现世中宣称自己完全代表人民。说“人民是上帝”,恰恰是要把“人民”从世俗政治中悬搁出去。在施米特看来,这才是从“君权神授”到“主权在民”的意义,只有明确这点,德国政治的正当性才能承受从“君主制”到“民主共和制”的转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改造了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回到熊彼特的命题“民主=选举”,很明显,选举并不意味着最能代表人民意志或维护人民利益的人会享有权力,其带来的结果往往只是促成了某个最能花言巧语的人登上权力之巅,那么选举的意义又在哪里呢?熊彼特大概不会反对米歇尔斯的“寡头统治铁律”——无论何种政治体制或政治组织,最后都会走向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在熊彼特看来,选举程序价值仅在于给予这种“少数人的统治”以正当的名分,使其合法地实现自己的统治。

  正如艾伦·沃尔夫概括的那样:

  一张脸是民主的、民众的,关心民主合法性,并争取大众对政治秩序的支持;另一张脸像卡西乌(Cassius)一样精干、野心勃勃,而且是自由主义的(取其经典的意义),负责资本的积累,并保护执行积累的机构。[23]

  毋庸置疑,施米特和熊彼特的努力给现代自由主义帮了大忙,这使得后者可以顺理成章地接过民主大旗而不用做出什么实质性的改变——其逻辑前提始终是原子化的个人,而不是作为实体的人民。甚至于,现代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恰恰要求取消作为实体的人民。实际上,二战以后曾风靡美国民主政治研究领域的行为主义革命和公共选择理论,都是把自己的模型建立在对抽象个体行为的分析之上。与这样的理论相匹配,资本主义民主制度之能有效运行的前提,恰恰是要把人民对于政治的干预降到最低。

  让我们回到麦克弗森的论述,在西方精英阶层眼里的作为“坏东西”的民主与作为“好东西”的民主其实是两类民主。用亨廷顿的话说,前者是“古典民主”,后者是“现代程序民主”。或者用更流行的说法,把前者叫作“直接民主”,把后者叫作“间接民主”。在前者那里,人民内在于尘世,并时时干预现世政治;在后者那里,主权者超越于现实政治,尽管它是一切政治权威的来源,但与现世的统治无关。麦克弗森的话不啻于挑明了一个事实:西方民主制与其说是在竭力回避独裁统治或寡头统治,毋宁是在竭力回避前一种民主制。换言之,评判西方民主体制运作是否成功的标准,在于其是否能够把前一种民主转化为后一种民主。问题是乌克兰和许多对西方民主“心向往之”的国家都没能做到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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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资本主义社会分化之下,人民作为一个整体被解裂了,“人民的统治”也仅仅被保留在象征层面。资本主义民主之能“成功运作”,恰恰在于它始终遵循了这样一条自然神论的原则:上帝(人民)只管创造这个世界,却不管它是如何运行的。用马克思主义的术语,这样的“民主”不啻是一种意识形态。而当这种包裹着“民主”外衣的贵族制蜕变为多个利益集团相互扯皮时,国家就走向了事实上的分裂。

  美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民主推销员”,无疑跟当今世界的“民主革命”有直接关联。也许我们在对美国“民主体制”心向往之的同时,更应去追问那到底是个什么东西。美国新保守主义者鼓吹美国应该身兼“新耶路撒冷”和“新罗马”两个身份:其中,“新罗马”象征着美国强大的国家机器和军事实力,“新耶路撒冷”则象征着美国竭力推销的“民主观念”。他们把基督教文明视作唯一可以产生民主政治的文明形态,这不啻是在鼓吹,“民主”就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新基督教。而后冷战时期的一系列国际政治事件,尤其是三年前的“阿拉伯之春”,则告诉我们,只要美国政界学界不放弃输出“民主宗教”的努力,那么它就会在内政外交上面临价值观和现实利益之间的激烈矛盾。并且,冷战结束以来的历史每每告诉我们,“民主化”的努力总是“播出龙种却收获跳蚤”。[24]正因如此,阿克曼给美国政客的提醒才弥足珍贵:

  我们不应陶醉在胜利中,似乎被孟德斯鸠和美国建国者所发现的永恒真理在当代得到了发扬光大,相反,我们应当以忧虑的心情来关注它:十九世纪拉丁美洲引进北美模式所招致的苦难是否又重新上演,只不过这次是全球性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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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惠承好友夏永红博士和王行坤博士指正,受益良多,特此感谢。

  [1] [美]布鲁斯·阿克曼:《新分权》,杜钢建、彭亚楠译,载《宪政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612页。

  [2] 同上注,第613页。

  [3] [美]布鲁斯·阿克曼:《新分权》,杜钢建、彭亚楠译,载《宪政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5页。

  [4] 美国学者艾伦·沃尔夫曾把这种西方政治中的“内外朝”格局称为“双头政治”或“二元国家”。他借用《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前主编瓦尔特·巴奇霍特的术语,把“外朝”称为“吸引公众注意力的‘威风’部门”,把“内朝”称为“制定重要决策、比较隐秘的‘效率’部门”——“一面是为精英而设的默默无闻、高效运作的政府,另一面是为‘群众’而设的哗众取宠、表演夸张的政府”,准此,“统治阶级可以同时享受到精英主义和民主的好处”。也正如沃尔夫指出的那样,“在美国,二元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都达到了别处无法达到的极致”。(参见氏著:《合法性的限度》,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2—263、268页)关于美国白宫与国会之争对这种“二元国家”的形成所起到的巨大作用,阿克曼曾提到,“现代官僚政治已经成为总统和国会争夺政治支配权地位的核心战场之一”,斗争的结果是,总统获得越来越大的官员任免权力,致使“现代总统的身边总是围绕着超级效忠者的白宫官员”,“在过去数十年中,总统已经为他们的白宫官员提供了新的工具,让庞大的官僚机构屈从于白宫的意志”(参见氏著:《美利坚共和国的衰落》,田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0—41页)。

  [5] Maurice Duverger, Political Parties: Their Organization and Activity in the Modern State, Chp.3.转引自景跃进、张小劲主编:《政治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24、35页。

  [6] [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90页。

  [7] [美]布鲁斯·阿克曼:《新分权》,杜钢建、彭亚楠译,载《宪政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5—626页。

  [8] 国际在线:“乌克兰议会选举正式结果显示地区党蝉联第一大党”,http://news.163.com/12/1112/01/8G2T81TK00014JB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15日。

  [9] “2013乌克兰反政府示威活动”,http://baike.baidu.com/view/11648372.htm,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15日。

  [10] 环球网:“乌克兰反对派宣称:将在基辅建立地方自治”,http://news.sohu.com/20131206/n391370643.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5年6月15日。

  [11] [美]罗伯特·达尔:《多头政体:参与和反对》,谭君久、刘惠荣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6页。

  [12] 达尔根据自由化(公开争论)和包容性(参与)两项原则,划分出了四种政体:兼具两者的为“多头政体”(完全民主);二者都不具备的为“封闭性霸权政体”;只具备“反对”(公开争论)的为“竞争性寡头政体”;只允许参与,却没有反对派的为“包容性霸权政体”。同上注,第17—18页。

  [13] [美]艾伦·沃尔夫:《合法性的限度》,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1页。

  [14] C. B. Macpherson, the Real World of Democrac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66, p.1. 转引自景跃进、张小劲主编:《政治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在古典时代,共和制毋宁是被用于限制民主,诸如西塞罗虽然强调保民官的重要性,但前提是要追随政治家的权威。公元前454年,罗马元老院被迫承认人民大会制定法典的决议而制定《十二铜表法》后,西塞罗曾不无感伤地说罗马已经成为“一个人民拥有了他们所希望的一切,不用再要求更多权利的共和国”(参见Andrew Lintott,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man Republic,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9, p. 230, p. 223.)。

  [15] 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好的民主政治也只是穷人不占富人的便宜,而“暴民政治”则近乎于“僭主政治”。参见氏著:《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291b31、1292a17—18。

  [16] [英]约翰·密尔:《代议制政府》,汪瑄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02、106页。

  [17]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5—396页。

  [18] [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的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5页。

  [19]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5页。

  [20] [美]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健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390—392页。

  [21] 包括自由主义在内的精英主义思想对于民主的敌视是毫无疑问的。平等是民主政治最核心的价值,这意味着在多数人的意见面前,一切专业知识和智慧的优势将不复存在。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人霍布斯就曾认定,在一个民主共同体中,除了纯粹的幸运外,任何人都不可能有真正的安全。参见John Dunn,Setting the People Free: The Story of Democracy, London: Atlantic Books, 2005, p. 45.

  [22] 刘小枫:《现代人及其敌人:公法学家施米特引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16页。正如施米特自己指出的那样“政治领域里的上帝,不能是与人民的上帝不同的另外一个上帝”,这也正如卢梭的“公民宗教”不能容忍与之相抵触的普适性宗教一样。参见氏著:《宪法学说》,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5年版,第255页。

  [23] [美]艾伦·沃尔夫:《合法性的限度》,沈汉等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67页。

  [24] 正如有西方学者担忧的那样,问题不仅仅在于“被民主输出国”可能导致政治灾难,即令美国这个民主策源地也可能因其推行“民主化”的战争而导致国内民主的丧失。参见Quoted from Maria Wyke, ‘A Twenty-First-Century Caesar’, in Maria Wyke, ed., Julius Caesar in Western Culture, Oxford: Blackwell Publishing Ltd, 2006, pp. 316-317.

  [25] [美]布鲁斯·阿克曼:《新分权》,杜钢建、彭亚楠译,载《宪政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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