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时代观察

刑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网友:反对废除9种死刑罪名

火烧 2015-07-10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网友反对废除9种死刑罪名,引发广泛讨论,呼吁理性表达意见。

  据新华网7月8日消息,2014年10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2015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8月5日。

  2014年10月27日,媒体报道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最为引人注目的修订便是拟取消9个刑事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此次草案,这9个死刑罪名仍在被废除之列,引发网友愤怒。有网友查看审议稿全文,表达了对部分条款的异议:

 

2.1.png

  @平民王小石9日发置顶微博:【刑法修正案(九)(二次审议稿)目前正在全国人大的官网上征求意见。一审稿中废除了9个死刑罪名,在二审稿中得到了维持。呼吁广大网友对废除这9个死刑罪名理性表达意见!(涉及条款为第9、11、12、41、48、49条)】并附上了全国人大官网该草案的网址链接,该条微博是其在14年写的微博文章【“废除死刑罪名”当慎之又慎】(详情)的转发评论,此微博引发网友不满:

2.2.jpg

资料图

  @lotomki:废除死刑要慎重啊!绝不缺少了威慑力,没有死刑的国家犯罪率居高不下,可以去查的

  @老熊未老:人大你要闹哪样?

  @有它:已提交意见,建议“情节特别严重的,必须判处死刑”!还没有提交意见的,记得去提交意见哦。

  @占豪:废除死刑要慎重再慎重!

  @within三国:去年不是已经否定过一次了么,怎么今年还有?? @平民王小石:回复@within三国:一审没过,二审

  @诸善奉行诸恶莫作谨记:上次征集意见时群众的意见不是很清楚了吗,故意一再征集意见削弱大家发表意见的热情,而且这次征集意见几乎没什么媒体报道,让老百姓不知道有再次征集意见,就能造成没人反对的家乡(假象)了

  @馨悦谭:刑法修正案(九)在立法导向上已经出了问题。商界代表毫不避讳地提出集资诈骗取消死刑提案,居然能通过审核进入草案,人大代表的人民性已受到挑战。去年没通过,今年再审,难道不通过不罢休么?希望人们对此保持关注,并投票反对。

  @大悲咒加大悲咒:好文章,我也是法律工作者,坚决支持博主…现在法学精英根本就不是为广大老百姓的利益着想!

  @喵喵三步棋:这九项罪名无一是普通人的,专家包藏祸心。

  @红台8:一条回复:我反对废除死刑。走私重武器(你们没有标明是轻重武器奥)还有核材料情节 特别 严重的竟然不是死刑,难道你们高层想变相支持东突暴恐分子起义吗?他们走私武器到处制造暴恐事件,杀伤杀死许许多多的人民就仅仅是无期徒刑吗?

  @真实的万彬:还有这么多汉奸卖国贼,死刑怎么能废除呢?

  @小白CB大发: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原来放了拐买妇女无罪啊

  相关阅读:

  1.平民王小石:“废除死刑罪名”当慎之又慎

  1986年1月17日,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讲话时强调:“死刑不能废除,有些罪犯就是要判死刑。”“对严重的经济罪犯、刑事罪犯,总要依法杀一些。现在总的表现是手软。判死刑也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陈云同志:杀一儆百。杀一些可以挽救一大批干部。)”

  这正表达出了死刑设置的灵魂所在,死刑不仅仅是惩罚罪犯,而是要震慑、警示、教育其他人,事实上减少犯罪数量,建设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而对罪名设置死刑的原则不取决于是暴力犯罪还是非暴力经济犯罪,而是要看该罪名的社会危害大小。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非暴力犯罪,仍应保留死刑,保持高压震慑,这不仅是最大程度规避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捍卫。中国的死刑罪名减免进程,应该根据中国的社会发展、治安态势而合理设置进度,而不是盲目地追求国际潮流而仓促强推,否则只能是自食恶果。

  新浪微博网友“王学湛”对此表达得更为形象:“水温柔,送死者众;火炙热,烧死者寡——之所以杀刘青山、张子善是为了挽救千千万万个刘青山、张子善。”

  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乐于引述这个数据:截止到2014年10月,全世界197个国家中,已经有142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99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尚未废除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

  但他们却往往会隐瞒这样一个事实:这142个国家多是小国。在人口超过一亿的12个大国(中国、印度、美国、印尼、巴西、巴基斯坦、俄罗斯、孟加拉、尼日利亚、日本、墨西哥、菲律宾)中,仅有俄罗斯和巴西废除了死刑,而其他十个国家都没有废除死刑。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而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皆为人权记录优良的经济发达国家,也都保留死刑。

  2.馨悦谭:倾斜的司法天平

  对于专家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认定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感到诧异。如果不具备相当的暴力基础、特殊的身份以及巨大的破坏愿景,根本与这几项罪名无缘,也就是说能够犯这几项罪的人,必然是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有巨大破坏力的犯罪分子,怎么能轻描淡写的以“经济性非暴力犯罪”而概之?如果不杀一儆百,又怎么能震慑这些对安定社会破坏极大的犯罪分子?

  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认定为“非暴力性犯罪”,更加不可理喻,如果没有暴力作为基础,如何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逼良为娼,卖淫嫖娼这些对社会风气破坏力极强的勾当,本应严惩,而组织者却被取消死刑,如此怎能对社会风气的扭转起到警示震慑作用?“如果强迫卖淫过程中有暴力致被害人死伤的,可以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这种论调表明专家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不是不知道,但是竟然还要为其开脱,而 “采取法律适用上的应变,以强奸罪论处”,很有可能造成具体案件在法条采用上的分歧,并不一定能够将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结果还是会使这些严重损害受害者身心、败坏社会风气牟取暴利的犯罪分子逃脱死刑的制裁,实在有悖于“以德治国”的精神延伸。

  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看起来似乎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但是此等罪行并不仅仅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更多的是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贪污受贿罪都保留了死刑,这些罪名更不应该取消死刑。

  中国目前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激增,社会风气堕落,不安定因素频现,本应乱世用重典,但是在法律的修改上却出现了重罪轻判、轻罪严判的倾向,不能不说体现出某种阶级差异的色彩。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在司法天平上不应有这样的倾斜,这样的倾斜在维护谁的利益,路人皆知。每一个人大代表、有责任的公民都应对此表示关注和反对,否则将逐渐失去你本拥有的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全文及入口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