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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老正义·第七十二章民不畏威则大威至

火烧 2014-10-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围绕《道德经》第七十二章,探讨‘民不畏威则大威至’的深层含义,分析威权与民众关系,强调立法应为民众谋福,而非盘剥。结合经典与注释,揭示威的多重意义及圣人处世之道。

  【原文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夫唯不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帛书甲本:民之不畏威,则大威将至矣。毋狎其所居,毋厌其所生。夫惟弗厌,是以不厌。是以圣人自知而不自见也,自爱而不自贵也。故去彼取此)

  【译文】民众不憎恶君主立法树威,才是君主最高的尊严。民众对君主居住的地方既爱戴又敬威,不厌弃君主的存在。民众不厌弃君主的存在,是因为君主处尊位人民不受伤害。正因为君主有“自知之明”而“不炫耀自已的功德”,自爱从不自视尊贵而有异于人民。所以去掉“立威之心”真正的“大威”才能到来。

  【释文】“民不畏威,则大威至”。《说文》畏,惡也,惡,过也(人有过或有过而人憎之曰惡)。威,姑也;引伸为有威可畏;汉律曰妇告威姑;惠氏定宇曰尔雅君姑即威姑。广韵:告上曰告,发下曰诰。《康熙字典》“威,尊严也。”可见:“妇告威姑”即是妇告君姑,晚辈告君长之辈。由此可知:此“威”是由“礼制”、“纲纪”、“法律”、“立法”等规定所产生的国家、家族、家庭、企业等正式非正式组织机构中的尊卑次第(硬件)和组织成员所接受的意识形态所反映的形象(软件)。在尊卑次第的关系中“尊者”是靠此两者立威的,“卑者”亦是靠此两者树立威信的。这样就赋予了“威”的不同意义:有的是“淫威”,有的是“权威”,有的是“威信”,有的是“尊严”,有的却只剩下了“威仪”。这两句的意思当是:人民不畏惧当政者立法树威,才是最大的威严。为什么呢?

  道理很简单,立法是代民众谋取幸福的工具,民众拥护还恐怕来不及,怎么会去反对呢;反之,人民憎恶立法树威,只能说明,所立法令并非代表人民谋取幸福,而是代表统治阶层谋幸福的工具,是盘剥民众的工具,“其政察察”必然“其民缺缺”(第五十八章),“民之轻死,以其上求生之厚,是以轻死”(第七十五章),就是这个道理。“不畏者”平等也。大家都是国家的主人,谁怕谁呢?怕的是走资本主义邪路吧?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让自己先富起来的“捷径”?老子曰:“行于大道,唯施是畏。大道甚夷,而人好径”。

  王弼解释说:“清静无为谓之居,谦后不盈谓之生。离其清静,行其躁欲,弃其谦后,任其威权,则物扰民僻,威不能复制民。民不能堪其威,则上下大溃矣,天诛将至。故曰民不畏威,则大威至。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言威力不可任也”。在解释“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时,王弼又说:“不自见其所知,以耀光行威也”,此“威”与前“威”的意思明显相悖,而且《道德经》讲的是“直而不肆,光而不耀”(第五十八章),在这里王弼却解为“以耀光行威也”,岂不是与经典相悖?足见王弼说之误。

  河上公解释为“威,害也”,译成了“人民不畏惧统治者的威压,则更大的祸乱就要发生了”,明显的写出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忽视了阴在阳之内不在阴之对的规律,抹杀了阴阳、有无“相生、相成、相形、相盈、相和、相随”原理。此两解初看很有道理,详细分析一下,并不尽然。民不畏威,有可能犯上作乱;民畏淫威,就不犯上作乱了吗?恐怕畏淫威之下,民众都在等待作乱的时机吧,暴秦时的陈胜吴广不就是这样的吗。有网友说:让搞社会主义的人去米国当总统,能让米国变颜色吗,并说不可能(前几天在乌有之乡看到了反对这个网友的文章才知道。非原话)。我的评论大意是:新鲜的肉要防变质,一块臭肉还要防变质吗,你能把一块臭肉变成鲜肉吗?

  由此可见,“立法树威”所立之法,究竟是为谁服务的。为人民服务,人民就拥护;反之,苛政猛于虎,欺压人民的,人民就会反对。焉有不犯上作乱之理?老子曰:“其政察察,其民缺缺”。并不象陈鼓应先生所译的那样:“人民不威惧统治者的威压,则更大的祸乱就要发生了”,意思去经义甚远。说大了就是给搞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人提供的施加淫威的依据。

  “无狎其所居,无厌其所生”。“狎(xia)”亲溺不敬的意思。“无狎”则是“爱戴敬威”。这两句的主语自然是首句的“民”而不是“统治者”。陈鼓應先生沿袭王弼、河上公之说译成“不要逼迫人民的居所,不压榨人民的生活”,显然主语就成了“统治者”。按照《说文》“厭(厌),笮也;笮者迫也”,厌,确是压。根据《汉语字典》的解释,厭,形声。从厂( hǎn),猒( yàn)声。厂,象山崖石穴形。由“犬、肉、甘”三部分合起来,会意,表示“吃饱”、“满足”。本义:吃饱。所有举例中的“不厌”“无厌”的“厌”均作“饱,满足”解。所以王弼、河上公之解仍是错误的,否则第六十六章“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的“厌”将无法解释,而且前后文之“厌”的意思也不一致了。

  “夫唯不厌…故去彼取此”。此“不厌”的内容与第六十六章“不厌”的内容是一致的。从另一个角度讲述了“圣人不与人民争利,人民不与圣人争誉”。还讲述了“圣人自重自爱不清高不异于人民”,若有不同就是“圣人被褐而怀玉的真知灼见”。“是以圣人自知不自见;自爱不自贵。故去彼取此”。

  这样就与第二十二章:“是以圣人抱一为天下式。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故有功;不自矜,故长”及第二十四章:“企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见者不明;自是者不彰;自伐者无功”的思想就一致了。

  【附说】依据什么可以立威?法律、法令、法规。“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政府国民互相倚系,安有不信之理?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之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虽欲吾信,又安有信之之理?乃若商鞅之与秦民,适成此比例之反对,抑又何哉?”(毛主席的《商鞅徙木立信论》),法律、法令、法规确实是代民众谋取幸福之工具,则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才是最大的,反之哪来的威信,恐怕只有厌恶。

  什么样的人能“立威”呢?自然是“管理者”。暴政确实让人害怕,但却无“威信”,带来更多的是“反叛”;如果统治者“立法”是维护人民利益的,那么人民将有何惧?自然“民不畏威”,“立法”是“威严”的,就是“立威”。所以老子在第六十六章说:“是以圣人处上而民不重,处前而民不害。是以天下乐推而不厌”。

  写于2009年9月29日定稿于2014年10月2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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