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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治乱 公务员入股煤矿可开除

火烧 2006-11-24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中央纪委等部门发布新规,明确公务员入股煤矿或参与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将面临开除处分,重点打击官商勾结、事故瞒报等行为,强化安全生产领域监管。


重典治乱 公务员入股煤矿可开除
 

 
人民网综合 

11月22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并通报去年全国煤矿发生特别重大事故11起,调查发现5起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比例高达46%,指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腐败掩护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灾难”恶性循环怪圈。

明确政纪处分种类 家属入股煤矿 公务员可被开除

《暂行规定》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归纳为七类25种表现,包括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类、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类、批准提供危险物资类、干预插手安全生产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类以及廉洁从政类等;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行为也被归纳为五类18种表现,包括生产环节违法违纪类、生产安全事故类、妨碍事故调查类、妨碍事故处理类以及廉洁从业类等。 

经商:配偶子女入股可开除

规定第十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违反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 在事故调查处理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公务员将被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本人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煤矿的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煤矿等企业投资入股或者在安全生产领域经商办企业的,对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招标:为亲友谋私重者开除

规定第七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规定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干预、插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或者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干预、插手安全生产中介活动,有其他干预、插手生产经营活动危及安全生产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故:瞒报谎报延报重者开除

规定第八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违规颁发证照重者开除

规定第五条指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向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经营者颁发有关证照的;对不具备法定条件机构、人员的安全生产资质、资格予以批准认定的;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违法委托单位或者个人行使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权或者审批权的;有其他违反规定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或者审批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相关链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http://legal.people.com.cn/GB/5078140.html
 
安全生产领域严刑厉法、重典治乱所采取的重大举措

制定《暂行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意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李毅中介绍,今年年初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工作之中。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中央纪委、监察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了。这是在安全生产领域严刑厉法、重典治乱所采取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负责和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强决心。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政纪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这部规章对安全生产领域中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分量纪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是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的重要依据,《暂行规定》体现了预防为主,是从源头上强化政府安全监管主体、企业安全责任主体应负责任的重要措施。它的颁布实施,对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链接: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介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078791.html
 
深挖细查腐败问题 严惩权钱交易、官商勾结

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指出,安全生产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关心的一个突出问题。去年全国煤矿共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11起,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存在权钱交易、官商勾结问题的有5起,占46%。今年发生的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瓦窑堡煤矿"4.29"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5.18"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都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腐败掩护违法,违法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灾难。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都把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问题,作为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了党和政府反腐败的整体工作部署。制定《暂行规定》就是我们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贯彻实施《暂行规定》,依法查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解决安全生产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取得新进展。

陈昌智介绍了今年了结的5起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分情况。这5起重特大事故中,一共政纪党纪处分了100人,其中省部级1人、厅局级4人、县处级30人、科级以下及其他65人。另外,还将69人移送到了司法机关。

陈昌智表示,要把查处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受理举报等渠道,深挖细查腐败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事故查处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中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相关链接:监察部副部长陈昌智介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7/5078763.html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通报近期重特大事故

(一)煤矿事故方面。一是接连发生三起特大恶性事故。10月31日,甘肃省靖远煤业公司魏家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6人重伤;11月5日,山西省大同煤矿集团轩岗煤电公司焦家寨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7人死亡;11月12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山煤矿井下发生炸药燃烧事故,造成34人死亡。这些事故暴露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思想麻痹松懈,措施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二是已关闭或被责令停产整顿矿井非法违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0月1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0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隆鑫煤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11月2日,甘肃省兰州市福山煤矿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11月7日,山西省太原市冀家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0人死亡。这四起事故均是由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矿井擅自非法生产或违法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三是煤矿整顿关闭不到位、该关不关导致事故发生。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宝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该矿2003年1月11日曾发生死亡34人的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此后不仅没有关闭,反而转手承包、改造扩能,拒不执行地方政府的停工指令,私存炸药、违法生产,导致再次发生特大事故。四是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埋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10月8日,山西省盂县东方振兴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该矿名为资源整合,实际上仅把4个坑口简单合并为一个煤矿,各坑口均保持了原有的独立生产系统。五是一些基建、改扩建矿井边施工边非法生产导致事故发生。10月2日,青海省海北州振兴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11月12日,贵州省黔南州荔波县德比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8人死亡,均属此类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事故方面。一是化工建设项目监管不严,在立项、承包、施工、监理、试车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导致事故发生。10月2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在建的1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在进行防腐作业时发生爆炸,该工程由安徽省防腐工程总公司承包施工,13名作业人员死亡;10月23日,山西省阳泉煤业集团建设的一期工程化工项目,在试生产时发生氯化氢泄漏事故,造成数百名居民疏散。经查,该项目开工以来已发生过5起同类事故。二是危化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多发。10月份以来已连续发生5起危险化学品翻车泄漏污染事故。10月26日,内蒙古一辆核载27吨、实际装载67.7吨洗油的罐车,由于严重超载、刹车失灵发生侧翻,洗油全部流入山西省昔阳县境内杨家坡水库,使当地群众生活饮水发生困难。三是一些地方的化工园区建设存在盲目投资、忽视安全、招商引资疏于管理等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继江苏盐城“7.28”、天津津南“8.7”危险化学品爆炸事故之后,广州、西安、贵阳、南通等地化工园区内的化工企业相继发生爆炸、泄漏事故。

(三)烟花爆竹事故方面。1至10月份,全国烟花爆竹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分别上升41%和7%,其中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上升66.7%和61.1%,并有一半以上属非法生产引起。10月4日,安徽安庆市宿松县一家烟花爆竹厂生产车间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名工人当场死亡;11月2日,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县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15人受伤;11月9日,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一家烟花爆竹厂爆炸,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烟花爆竹事故上升,主要原因在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屡禁不止,监管责任不落实,打击非法不力。

(四)道路交通事故方面。10月份以来全国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上升。10月1日,重庆市一辆客运汽车在嘉陵江石门大桥上翻车坠落,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10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14国道库车县路段发生货车与客车追尾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重伤;11月9日,黑龙江省勃利县一处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发生火车与一辆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面包车相撞事故,造成6人死亡、6人受伤。这些事故,充分暴露出一些地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薄弱、客运市场准入把关不严、司乘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等突出问题。

(五)火灾事故方面。9月底以来,部分地区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事故多发。9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一家针织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9人死亡;10月16日,广东省汕头市一家针织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6人死亡;10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一家童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8人死亡;该镇9月14日曾发生一起服装加工销售企业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5人严重烧伤。发生事故的这些服装生产销售企业,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加工车间、销售门面、仓储、宿舍、办公等区域“多合一”,生产生活不分离,严重违反了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

(六)建筑施工事故方面。10月份以来此类重大事故有所增加。一是一些中央建筑企业所属单位重大事故接连发生。10月21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十一局在京广线湖北孝感段的改造施工中,发生吊车侧翻事故,造成5人死亡;10月27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四局在贵州承建的经济适用房工程,发生支架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11月3日,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第九工程局在湖南怀化铜湾水电站施工中因桅杆起重机倒塌,造成4人死亡。二是一些工业设施设备在安装、调试、试生产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10月18日,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德州电厂二期工程的机组脱硫装置在试运行过程中,操作失误、烟道坍塌,现场7人被埋,其中4人死亡;11月8日,江苏省无锡市永强轧辊公司新购置的一台离心式铸造机,在试生产时发生钢水外溢事故,造成7人死亡、20人受伤。三是农村建筑市场监管薄弱导致事故时有发生。仅10月份,农房建筑施工就接连发生4起事故,造成1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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