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辱母杀人案中我们应该看到什么(二)
《从辱母杀人案中我们应该看到什么(二)》
《南方周末》3月24日报道山东聊城市“辱母杀人案”后, 笔者计划写篇文章,标题为《从辱母杀人案中我们应该看到什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企业经营困难
二、于欢等人是国际资本对中国发动的经济战争的牺牲品
三、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不同:反伦理,反人道
四、中国警察为什么不作为
五、中国法院公信力丧失
六、中国社会正黑社会化
七、右翼媒体的选择性报道与外部势力操控
八、政府失去控制能力
九、是否在掩护什么?萨德?转基因?或者??
前面两个问题已经写过,作为《从辱母杀人案中我们应该看到什么(一)》在国际战略论坛公众号和乌有之乡发了,今天谈三、四两个问题。
三、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不同:反伦理,反人道
据最早揭露“辱母杀人案”的《南方周末》报道,“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这个判决触怒了网民。网友时代精神 2017-03-26 18:37:36 文章《母亲被凌辱你不敢挺身而出,祖国被侵犯你就能上?》说,很多人直接把矛头对准了法官,“法官是天上掉下来的,没有母亲……”,“如果法律不能让人民感到安全,那么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有人说于欢的行为是对母亲行孝的表现,也有人说是见义勇为,为民除害。例如,某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说:“虽然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说这些话不合适,但是我还是想说:暗(案)中被刺死的杜某死有余辜,他已经丧失了起码的人性,说于欢为民除害也不为过!法官在判案时,除了坚持法律之外,也应当注意防止判决与大多数人心中的底线正义相违背。本案中的母子实在令人同情,法律不应如此冰冷!”这个观点,代表了网上的众多舆论。
其实,近年来中国司法不顾天理人伦、不考虑民意民愤的案子枚不胜举,比如2004年的马加爵案、2008年的杨佳案、2009年的邓玉娇刺淫官案和厨师涂远高命案、2010年的药家鑫案,等等。张宏良教授在《某某花革命的中国版——逼老百姓跳墙》中对马加爵案、杨佳案和药家鑫案进行比较,说“如果站在天理人伦的角度来看,马加爵杀人最让人心酸,杨佳杀人最让人谅解。马加爵是实在不堪忍受生活的贫困和侮辱而杀人”,“这是我一生中穿过的最好衣服”,马加爵在穿上囚服时随口说的这句话,让在场的狱警都潸然落泪。由于马加爵太恐惧监狱外面的贫困和侮辱了,所以入狱后唯一的希望就是尽快被枪毙!而杨佳杀人,则更加类似于水泊梁山的所作所为。张宏良说,在马加爵问题上,精英集团众口一词,认为马加爵该杀;在杨佳问题上,精英集团同样是众口一词,认为杨佳该杀,警察更该杀;在药家鑫问题上,精英集团仍然是众口一词,只是该杀的已经不再是药家鑫,而变成了那个农家妇女。如果说,马加爵、杨佳该死还是因为他们杀了人,那么,农家少妇张妙该死则完全因为她是穷人。
在这些案件的处理上,所谓的“公知”“法律党”们当时没有攻击法官们“不顾天理人伦、民意民愤”,而是对要求顾及“天理人伦、民意民愤”的人进行大肆攻击。张宏良提到,“据北京公安大学的教授自己说,有一个教授在电视台只是说了一句药家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立刻遭到在场所有专家教授的群体围攻,认为让‘民愤民意’影响法律,是没有专业精神的愚昧说法,是缺乏公平正义的野蛮民粹!”
然而,在“辱母杀人案”上,所谓的“公知”“法律党”们则不但攻击法官,还要求用“天理人伦、民意民愤”改变司法结果了。对于这些“公知”“法律党”们为什么自打嘴巴,留在后面讲,这里先谈谈辱母案处理的反伦理、反人道特征。为了说明中国法律的反伦理、反人道特征,网上已经抛出一些国外同类案件进行对比,比如美国和加拿大的一些案件:
案例1:据美国ABC 8News报道,2016年3月18日,美国弗吉尼亚州的女子玛丽·多格特在家中与同居男友约翰·康罗伊发生争执,情绪失控的约翰·康罗伊将玛丽一拳打倒在地。玛丽15岁的儿子贝利见状,对母亲的男友连开5枪,致后者死亡……而枪是贝利从母亲手提包里事先拿出来的。贝利被法院判处二级杀人罪。而在2017年3月17日,陪审团推翻法院判决,裁决贝利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判决贝利无罪并当庭释放。
案例2:加拿大“辱母案”。儿子名叫Joey(化名),案发时他才13岁,而他杀死的施暴者正是自己的父亲……
他的父亲酗酒,常年对自己的孩子和妻子进行家暴。因此,在被杀之前,父亲已经被指控9项罪名,并且被禁止接近家人……当时在父亲的再三要求下,善良的母亲才在周末带着孩子们去看父亲。
当天夜里,Joey的父母大吵了起来,暴虐成性的父亲把母亲推倒,对她拳打脚踢,并且威胁要杀了她,几个孩子拦都拦不住……就在这个时候Joey找来了家里的猎枪,大小不同的六支中,Joey毫不犹豫挑选了最大号的温彻斯特94型来福枪——这个猎枪平时是用来对付麋鹿和熊的……
怒火中烧的他,子弹上膛,冲进父母的房间。谁知,父亲看见他拿枪进来了却并没有停止殴打母亲,还对他说:“我给你三秒钟滚出去。否则你跟你妈都别想活了。”他立马对着父亲开了两枪,一枪打中大腿,一枪打中腹部。乔伊被随后赶来的警察逮捕,身中两枪的父亲则不治身亡。
2015年,加拿大阿尔伯塔高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终审判决:乔伊枪杀父亲系“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案例3:《一个美国父亲的复仇:枪杀性侵儿子的罪犯》讲的是三十多年前的一个案件。美国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鲁日的11岁男童乔迪被一名二十五岁的教练杰夫·杜塞绑架并被带到加利福尼亚州一家旅馆。这一过程中男童被教练多次性侵。1984年3月1日,加州警方在旅馆内解救了男童,同时逮捕了这个教练。3月16日,教练被押送回路易斯安那州巴吞鲁日。男童的父亲则提前伪装并埋伏在机场一电话亭旁,同时携带了一支.38口径左轮手枪。9点30分,当教练由警方人员护卫着经过电话亭的时候,男童的父亲突然转身,掏出手枪,对着教练头部开了一枪。教练头部中弹,转天死亡。男童的父亲被控二级谋杀罪。但民众不同意,掀起轩然大波,无数普通人为这位父亲请愿向法院施压,最终改被判五年缓刑和30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
心理学博士爱德华 伍兹(Edward P. Uzee)在诊断这名父亲后向法庭报告,这名父亲在犯案时,头脑里有个声音不停告诉他:一定要杀死杰夫·杜塞,否则他将会继续性侵他的儿子,并祸害更多儿童。审理此案件的法官最后判决,这名父亲对社会无害,关押他并没有什么意义。
通过这个对比 ,他们似乎要说明,中国法律是多么“反伦理、反人道”啊!中国的执法队伍是多么“反伦理、反人道”啊!以此来贬诬自己的国家。那么,中国法律是不是一直就“反伦理、反人道”呢?请大家看看网名“星”的网友在“辱母案”发后发的帖子:
看了近日网上于欢这血性男儿为捍卫母亲的圣洁而杀了辱其母的恶棍而判无期徒刑后直气得洒家七窍生烟,拍案大吼,狗屁法律丧尽天良。怒后想起一九七一年我亲历的一保卫母亲妹妹免遭凌辱而用锤砸死歹徒后,经我们当地派出所民警审察后上报市公安局宣判无罪(的一个案件)。
杀人的小伙是我后院邻居,叫徐放平,时年十八岁,家有父母,一妹妹。他妈妈长的漂亮是一家副食店的售货员。让附近歹徒刑满释放的黄俊生看上。用刀强迫徐母当情妇……。时过半年,这歹徒花心逆起,提出要再霸占徐家女儿。徐母无奈只好与丈夫坦诚说了整个事件经过。徐父怯弱……夫妻掉泪无计。小伙看出父母反常,偷听了他们谈话。声没出,悄悄地出去到五金商店买了铁路检车轮的尖锤上了街。那时的齐齐哈尔市,市区很小。小伙终于在市一百货商店对面马路上遇上了这黄俊生。迎面走上去,从身后抻出尖锤照歹徒脑门猛砸。歹徒应声倒地。小伙不解气又上去冲歹徒下体猛蹋猛踩后走了。回到家,说:妈,放心吧,姓黄的让我打倒了。他不知这一锤下去歹徒死了。父母赶紧查看小伙身上浅(溅)的血迹,慌忙给换了衣服。这时门开了进来四个民警稍问了几句带走了徐家小伙。
案子第二天上报市公安局。七天后,徐放平无罪释放回家。转年,铁路局招工,小伙顺利地加入铁路工人的队伍。
那是毛主席仍健在的时光,没有公检法不保护人民群众的事儿发生。
四十多年了。天翻地復(覆)。人民压在金字塔最底层。面对不公,不能诉请法律,想找正义,公平?自己动手吧。
三月二十七日,星,于大夫
(注:括号里的字是笔者所加)
经历过前三十年,良知尚存的人都清楚,那时候的中国是一个雷锋精神洋溢、无名英雄遍地、助人为乐为荣的人间仙境。虽然被汉奸精英们诬蔑抹黑,但那个时代的人还有很多在活着,知道真相是怎样的。那么,为什么现在变成了这样不讲“民意民愤”、“反伦理、反人道”的人间地狱?这是因为中国变成了新型殖民地造成的。——什么什么?中国不是“崛起”了、而且是“世界老二”了吗?你怎么说变成殖民地了?——可能有许多人接受不了这个说法。这是大家受到系统欺骗的结果。实际上,笔者2014-08-14发在红歌会网的文章《对当前形势的几点看法》(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1408/59854.html)已经说明了这个问题。文章援引法国《费加罗报》的说法为依据。该报2012年1月12日文章《总体利己主义的悄然胜利》说,近30年来(原文“四分之一个世纪以来”),欧美各国得以“工作更少,享用更多”,主要是通过推行“新殖民主义”政策达到目的的。这些年来,欧洲许多国家失业率很高,多在20%以上,但他们的生活水平却提高了很多。据统计,西班牙和希腊的年轻人失业率接近50%,整个欧洲有近1/4的年轻人没有工作。他们没有工作干什么呢?在家生孩子、养孩子。钱从哪里来?通过对中国推行新型殖民主义政策搜刮的。
那么什么是新型殖民主义政策呢?就是控制殖民地国家的政府,制定掠夺殖民地国家财富的政策,榨取殖民地国家人民的财富,繁殖自己的人口。这样,中国人就整体上成了新型殖民国家剥削的对象了。就像“中美国”一样,可以说还存在一个“中欧洲”。中国人生产,美国人欧洲人消费。中国人将自己生产的产品运到美国欧洲,再把自己的钱借给美国欧洲(有时是直接送,如对希腊、冰岛、爱尔兰、葡萄牙、西班牙等,但借也不可能还,还等于送),欧美国家政府再把这些钱通过“减税”政策分发给自己的百姓,它们的百姓拿中国人的钱买中国人生产的产品,不需生产,只管享受,并繁殖自己的人口。
这能够解释今天的中国为什么那么多人买不起房、看不起病、上不起学、养不起孩子了:创造的财富都被欧美新殖民主义国家掠夺了。至于中国也有部分人(即所谓的既得利益集团)暂时掌握了一些财富,但他们只是欧美国家培养的“渔鹰”,他们的任务只是把中国的财富送到欧美,他们本身是不能拥有那些财富的,否则就会像吴英、黄光裕一样关进监狱。近期中国在海外的“猎虎行动”之所以获得美欧国家的支持,就是为了把这些“渔鹰”携带到国外的财富强行取出,交给主人。
为了保证新殖民主义政策的持续执行,就需要给中国制定新殖民主义法律。这个法律的特点就是,在殖民地维护汉奸买办等所谓精英阶层的权益,掠夺广大人民群众的财富送给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者;在国际上维护西方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者权益,掠夺中国人民的财富送给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者。——情况已经如此,中国人民的“民意民愤”怎么可能会被考虑呢?所以对中国人民的“民意民愤”只能压制。如果牵涉中国人民的天理人伦同样不可能被考虑,不仅不会被考虑,在《盎格鲁萨克逊使命——第三次世界大战的策划》框架下,还会用来激化中国社会的矛盾,用以摧毁中国社会,所以只能悖逆天理人伦。下面再看几个例子。
一个河南人张纤夫,非常留恋毛泽东时代共产党干部为人民服务、军民鱼水情的关系。因为宣传毛泽东思想,曾被判处三年徒刑。服刑期间,他写了《狱中求学记》,其中有这样的材料:十七岁的小L是商丘人,腼腆得像一个小姑娘。他来郑州给一个装修队打工,讲好的待遇是,队里管吃住,每月工资480元。小L干了一年,到2004年年底要回家过年了,老板说没钱,不给开工资。老板欠小L工资5760元,扣除小L平时借的零花钱400元,老板应付小L5360元。小L不知找了老板多少次,刁钻的老板就是不给钱。一天,他又到老板屋里找老板讨工资。一看老板睡熟了,老板的手机放在桌子上,小L想:你不给我工钱,我就卖了你的手机,拿钱先回家,反正你欠我五千多哩,俺已经一年没看见爹妈了。小L拿老板手机的事恰好让保安看到了,老板报了案。在公安局,小L把事情的前前后后都讲了。警察对他说:老板欠你的钱不对,但是他不犯法,我们不管;现在你是盗窃,你犯法了。就这样小L被逮捕了。老板的手机估价一千多块钱后老板领走了,小L却被判了四个月有期徒刑。这就是新殖民主义法律的国内特征。
与商丘小L情况同样的案子,不仅在中国内部有钱有权有势人与穷人之间有,在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也有。但在中国内部,是一边倒地偏向有钱有权有势的人,而在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则是一边倒地偏向外国人。举个例子,一名印度采购代理商丹尼尔·库雷希为另一位印度商人费尔萨工作,库雷希通过中国一名汪姓女商人购买商品,但欠下了多达45万元货款。汪姓商人为了清偿货款,不得不与一名同学拿出自己的积蓄为费萨尔的采购付款。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5月19日,汪姓商人与她的男友扣押库雷希后多次致电费萨尔,要其偿还欠款。结果钱不但没有要到,汪姓中国商人与她的男友还因“绑架”罪而被捕。
但这已经不是第一起中国商人“绑架”印度商人事件。2011年底就有两名印度商人因所在公司的也门老板没有为所买的商品付款并与他的印度助手逃跑而被中国供货商强行扣押,他们正在印度驻上海使馆的财政与法律援助下打官司。外国人欠下中国人的钱逃走无罪,中国人想要回自己的货款就犯法!这就是新殖民主义法律的国际特征。
由于于欢的母亲在“辱母案”发生后被以“非法集资”罪抓捕,下面再说一个“非法集资”案:浙江女商人吴英由于2006年以出乎所有人意料的36亿元身价位居胡润女富豪榜第6名,被称为内地最年轻的女富豪,结果于2007年以非法集资罪被捕(集资7.7亿元,其中半数已经偿还,案发时仅剩3.8亿元),2009年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2012年1月8日维持判决。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二审裁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重审。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吴英死缓。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吴英案不符合集资诈骗罪的要件之一,即该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公众,而吴英案的11名债权人是吴英的朋友。他认为该案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案件尚未审判,东阳市政府公告却查封了吴英建立的本色集团,政府并没有这个权力,而且,查封的资产去向不明。这还直接导致吴英不能还债。要知道,以她36亿元的身价,3.8亿元的欠债不可能还不起。媒体说,她与其他非法集资者的区别是,没有潜逃。里昂证券公司亚太部在2012年2月份的一篇报告中列出了过去6个月22名“潜逃老板”的情况,其中有4人携带款额超过10亿人民币。每年有多少老板潜逃?他们会带走中国多少财富?但这些问题不属于中国执法机关和政府关心的内容。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这样能够警告中国的“非法集资”老板:必须逃出中国,把钱送到外国,否则,别说“非法集资”,即使再“合法”也不行,吴英案就是例子!而如果逃出中国就“安全”了,哪有什么“非法不非法”之说?但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中国人的财富就变成了外国人的财富,这些集资者就成了外国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者猎取中国财富的渔鹰。这也是新殖民主义法律的特征。
这些内容,笔者已经编辑到国际战略论坛课程《“笼子理论”的实施手段(三)通过“罔顾事实与道理的邪恶执法”》里了。所以,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不同之处,即反伦理、反人道等等只是表面现象,本质上是体现了新殖民主义法律的特征。
四、中国警察为什么不作为
“辱母杀人案”曝光后,“公知”“法律党”们大骂警察“不作为”。是的,在“辱母杀人案”中,警察是缺乏作为的。山东省聊城冠县辱母杀人案的发生,警察的“不作为”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但这里要说的是,中国各地的警察现在基本上都是“不作为”的,甚至是“胡作为、乱作为”、残害百姓的,岂止山东省聊城冠县警察,岂止是“不作为”。这也是多年来上访案件积压不办、截访、黑监狱事件顽固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下面再举几个警察“不作为”甚至是“胡作为、乱作为”、残害百姓的例子。
2009年12月初,成都市金牛区女厂主唐福珍自焚而死。这已是2009年见诸报导的第三起因强制拆迁而导致的自焚事件。港报质疑:“如果不是遭遇强烈不平,正常人怎么会采取自焚这样最惨烈、决然的自残手段?”并以“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提醒执法机关,当老百姓连性命都豁出去时,执法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手法是不是需要改革了。但这种呼吁没能阻止12月14日北京一名男子席新柱因强制拆迁而点燃自己,12月16日云南曲靖的岳喜有因其女友家的房屋拆迁而被拆迁队打死。而且,此后这类事件越来越严重,“更多的拆迁案例以可怕的方式结束”,由此导致了许多“群体性事件”。
因为法规允许开发商扮演政府的角色并采取野蛮的方式剥夺广大人民的“住房权”甚至“生命权”,大批的公民正因为新建项目的拆迁问题而失去家园甚至生命。例如,仅仅2013年3月27日到4月3日,中国就有三个农民因征地拆迁而被开发商用铲车、水泥罐车、推土机碾压而死。3月27日,河南省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用铲车将中牟县姚家镇西春岗村民宋合义碾死。3月30日,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西边淌村村民张如琼被湖北省宜巴高速29标段水泥罐车碾压致死。4月3日,四川省西昌市太和镇麻柳村五组村民宋武华被重钢西昌矿业有限公司矿区推土机碾压致死。
这类案件很多很多,根本无法统计。但警察在这些案件中,不但是“不作为”,有些甚至“胡作为、乱作为”,直接参与其中残害百姓,比如2014年山西周秀云讨薪案,2015年阆中市警察镇压讨薪案等。虽然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未能按月支付的拖欠就已经是违法。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欠薪“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追究刑责。但是,这些条款警察是坚决不予考虑的。为什么呢?黎阳文章《“辱母杀人案”的要害是高利贷》对基本原因都讲清楚了,后面将黎阳文章摘要附上,大家可以看看。现在说一下深层原因。深层原因是什么呢?与前面“三、中国法律与外国法律的不同:反伦理,反人道”的原因一样,也是因为中国变成了新殖民地。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其警察就不能随便“作为”了,否则可能要吃亏,2017年初香港七警察被判刑就是很好的例子。所以警察“不作为”、“胡作为、乱作为”的情况以后不会仅仅只在内地发生。
香港一度是某些人心中的法治典范,但2017年初通过对七警察的宣判改变了人们的看法。2017年2月20日,香港区域法院不考虑港独组织“公民党”的成员曾建超2014年在“占中”期间的袭警行为,向11名警务人员泼粪水和尿液的行为,将警察打昏在地的行为,竟然判决“占中”中履职的七名警察每人两年刑期,而曾建超只被判处五个星期的刑期。媒体认为,如果这种袭警行为发生在美国,被警察当场一顿暴揍绝不稀奇,甚至被当场爆头的概率也不小,在美国警察的执法面前,很少有人敢采取这种行为,看看他们如何对待“占领华尔街”的人就知道了。
但是,这种颠倒黑白、打压正义的无耻判决中国是无法应对的。因为香港在大英帝国“租借”多年后虽然于1997年“回归”中国了,但这个中国已经是新型殖民地了,重新丧失了主权,所以香港警察就没有美国或者英国警察的权威了。因为警察是政权机器,一国警察的权威与其国家权威有关。拥有主权的国家,其警察也就有权威,丧失主权的国家,其警察权威也会丧失。当然,拥有霸权的国家,警察更有权威。所以这种情况的发生,是丧失主权的结果,也是其国家霸权者意志的体现。
黎阳文章说,“辱母案”中,真正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是所谓的“公知”“法律党”。其实,这些“公知”“法律党”也是因为国家变成新殖民地不得不听命于霸权者安排的,当然霸权者也只能找听命于他们的奴才才能完成这样的使命。所以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公知”“法律党”从舆论到制定法律条文到监督执法等一系列向中国推进霸权主义殖民主义法治的情况。至于如何做到这一点的,黎阳文章《黎阳:“辱母案”的要害是高利贷》 揭露得很到位,下面是摘要。
“公知”借“辱母杀人案”大骂司法不公、警察不作为。不对。真正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是“公知”“法律党”:
——你们不是坚决主张“法无禁止皆可行”吗?当你们把高利贷合法化时,明令禁止利用黑社会逼债了吗?——2012高利贷合法化是不是意味着以前关于惩罚高利贷逼债的法令法规失效?是不是意味着“法无明文禁止利用黑社会逼债”?
——既然“法无禁止皆可行”,既然“高利贷合法化”、“市场自发调节”“公权力退出”、“警察不能介入经济纠纷”,那警察岂敢干预黑社会逼债?——“公知”“法律党”不是最恼火“打黑”吗?不是“打黑就是黑打”、就是“文革复辟”吗?怎么现在又大骂警察不打黑了?(顿时令人想起鲁迅的话:“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就凭这,凭过去“打黑”的教训,凭去年雷洋案的教训,要是换了我,必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刑法规定生命受到威胁时有权正当防卫。“辱母”是否属于“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如果是,那邓玉娇面临侮辱自卫杀人却被定有罪时,“公知”们为什么不像现在这样大肆抗议?为什么那时抗拒侮辱就不算“正当防卫无罪”,现在抗拒侮辱就算“正当防卫无罪”了?再有,南京大屠杀中“辱母”事件不知多少,“公知”们为什么对此不像现在这样义愤填膺?——不但不恼火,反而千方百计为南京大屠杀翻案辩解、甚至借日本NHK之嘴宣布南京大屠杀“在世界历史永放光彩”——“公知”们对母亲妇女被侮辱当真不能容忍吗?
——说警察“不作为”,那警察怎么做才算“有作为”?把逼债的黑社会抓起来?有“打黑就是黑打”的大帽子,有雷洋案的教训,有“高利贷合法”的保护伞,警察岂敢? “证据不足乱抓人”、“滥用公权”、“干扰民营经济正常运转”、“破坏金融改革”……大帽子马上就能铺天盖地把你砸死。即使抓,能关几天?之后呢?逼债的黑社会就再不上门了?别说警察头上悬着“公权力退出”、“警察不能介入经济纠纷”、“打黑就是黑打”之类杀人刀,就是没这些威胁也管不过来——只要高利贷合法,利用黑社会逼债就源源不绝无穷无尽。警察全管,管得过来吗?不管,那就是“不作为”;部分管部分不管,那又成了“选择性执法”、“区别对待必有鬼”……如果不抓人、留在现场保护呢?那得保护到何时为止?如此一来,有多少警察够往里填的?警察别的事还干不干了?此例一开,马上就会被趁虚而入——故意赖账,再以“预防辱母杀人案”为由要求警察提供无限期保护,借机把警察变成自己不要钱的私人保镖、赖账工具——你以为资本家干不出来?
这次“公知”、“法律党”大肆炒作“辱母杀人案”,实际是给中国警察下了个无论怎么做都错的连环套——管,即使把全部人力物力填进去24小时加班加点都不够,还得被扣上“公权力干预民间借贷”、“破坏金融改革”、“借打黑迫害民营企业家”……等罪名;不管,那就是“不作为”、“渎职”、“警匪关系昭然若揭”、“司法不正当”、“这法律就是用来羞辱人民的”……
在新型殖民地国家,在“公知”“法律党”替代霸权主义和殖民主义者这样逼迫下,警察还怎么敢“作为”?还怎么敢不“胡作为、乱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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