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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谈 “猪八戒啃猪蹄”(杂文)

火烧 2009-06-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以‘猪八戒啃猪蹄’比喻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与自残,批评邓玉娇案中司法处理的不公与漏洞,强调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冲突,呼吁司法公正与法律完善。

笑谈 “猪八戒啃猪蹄”(杂文)
钟声

  原本,“猪八戒啃猪蹄——自残骨肉”这个歇后语,是指同类动物间自相残杀,或自相矛盾,互为加害。但自打湖北巴东民女邓玉娇刀毙淫官案发以来,眼见得当今法律和执法者、立法者、管法者之间在案情的态度上和处理过程中的漏洞百出,难以自圆其说,甚至很有自己打自己嘴巴的味道,不觉哑言失笑:这不是“猪八戒啃猪蹄”吗?  
  不妨请看这段文字:“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请问,作为执法的公诉人,既然你们的刑法专门设有“正当防卫”的条款,既然“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故意隐去黄之受伤)”,那么何以不说明“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什么性质的侵害?  
  没错,如果说明了他们“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如何要强奸民女的,那么你们的“防卫过当”就明显与你们的“正当防卫”自相矛盾,甚至狠狠地打了“正当防卫”一大闷棍!并且邓贵大、黄德智也理该在法律的“准绳”下受到同样的审判,而不是惟独审判险些被这两个禽兽蹂躏的民女。  
  此外,作为党员干部的邓贵大死有余辜,难以出庭,可那个罪孽深重且畏罪潜逃的黄“副主任”德智,不该到庭领罪?何况,因民女“防卫过当”而受伤的黄德智不可作为原告出庭?死者邓贵大的家人不可以作为原告而非要采取“公诉”的办法?面对社会和政治影响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法庭在既无原告,也无原告证人的情况下开庭并以民女“故意伤害罪”的判决草草收场,你们不觉得过于草率和荒唐而可笑? 不觉得是在严重亵渎自己及所制定和执行的法律?  
  很简单,作为受害的民女邓玉娇原本就是无罪的,而法院判决的前提,是已经无视并超越了自己所建立的“正当防卫”的法律,首先为民女邓玉娇设定了“故意伤害”的罪名!什么叫“欲加之罪”?所谓“免除处罚”的判决,不恰好是这完全经不起推敲的“欲加之罪”的恶果!而面对美籍华裔刑事专家所说的“假如邓玉娇案真的发生在美国,根本不可能受到审判,正好相反,受到审判的将是邓贵大等人,而邓玉娇作为受害者,将提出巨额赔偿。(引自互联网)”作为事后诸葛的崇尚资产阶级法权的所谓“刑法专家”,又该做何解释?  
  呜呼,当今法律和法律的寄生虫们!其实马克思主义早已判处了你们资产阶级法权的死刑,断言你们的“法律是套在工人头上的枷锁,一直在不断否定自己中挣扎”!一边是特色法律“不断健全和完善”,出了事再推罪于“还有待于健全和完善”,这不是否定自己是什么?由此,说你们是“猪八戒啃猪蹄——自残骨肉”或自我相残,冤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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