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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民意和正义的胜利”?

火烧 2009-06-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质疑《中国日报》将‘防卫过当’视为‘民意和正义的胜利’,强调舆论监督对案件调查的作用,呼吁正视女性在遭受侵害时的正当防卫权利。

“防卫过当”是“民意和正义的胜利”?  

           ——评英文《中国日报》 6月2日 社论  

钟    声  

     6月2日 英文《中国日报》以“这是法制的胜利,也是正义的伸张”为题,刊发社论说:“湖北省恩施公安机关最后的调查确认,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件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理起诉。邓玉姣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一家宾馆的服务员,在当地三名官员要求其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一人刺死,并刺伤其中的另一人”。社论认为,公安机关确认为“防卫过当”,是“民意和正义的胜利”。  

对这样“认为”,本人只想问一问作者朱渊及英文《中国日报》的主管者们:凭做人的良心讲,换位思考一下,假如邓玉娇是你们的母亲、妻子和女儿,你们也会说恩施公安机关确认的“防卫过当”是“民意和正义的胜利”?险遭淫官强暴并在抗争中杀死淫官的你们的母亲、妻子和女儿会赞同你们的说辞?  

很显然,她们不仅会骂得你们狗血喷头,甚至会骂你们没长人心或根本就不是人。因为她们若面临邓玉娇那样被淫官所逼的处境,除了甘愿被淫官蹂躏,只能拼死与之抗争!难道你们就甘愿自己的母亲、妻子和女儿被淫官蹂躏而不做任何抗争?即使在就要被强暴的紧急关头还要考虑怎样防卫才算不“过当”?如果连这样的常识和再简单的道理都不明白,那你们还配称“人”字!  

事实上,你们已经道出了本案的天机,即“对邓玉娇案件的调查很能说明问题。当地警方在未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先入为主认定邓玉娇故意杀人,显然不公平和不合乎常识。屡次在通报中修改案情中关键事实的描述也表现了警方不够专业的一面。好在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给警察施加压力要求得到事实真相。上一级警方的及时介入,终于使调查得以圆满完成,没有辜负公众的期望。”  

既然如此,恩施公安机关在回避当地警方办案错误的情况下,使介入“调查得以圆满完成”又是在“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的结果——“防卫过当”,果真“没有辜负公众的期望”?试问作者和英文《中国日报》的主管者们:社会舆论或许会有偏颇和不足为凭,那么你们的母亲、妻子和女儿如果认为“防卫过当”的确认完全辜负了公众的期望呢?       (附原文)  

中国日报:防卫过当:民意和正义的胜利    

中国日报网中国在线消息:英文《中国日报》 6月2日 社论:这是法制的胜利,也是正义的伸张。  

湖北省恩施公安机关最后的调查确认,邓玉娇致人死伤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案件已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理起诉。邓玉姣是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一家宾馆的服务员,在当地三名官员要求其提供特殊服务遭到拒绝,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情况下,将其中的一人刺死,并刺伤其中的另一人。  

巴东县警方曾以故意杀人罪的指控对这个案件进行调查。这个没有根据的指控引起网络和其他媒体对这个案件的强烈关注和讨论。  

舆论倒向邓玉娇完全可以理解,也很自然。同三名地方官员相比,邓玉娇显然是弱势的一方。使大家感到非常费解的是,一个弱女子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去伤害一个地方官员。  

毫无疑问,公众的正义感以及对弱者的同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代法律和法官的角色。但公众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作用却是无论如何都不能被低估的。  

法律不一定代表正义,只有公正和没有偏见的使用法律才能体现正义。  

不可否认,中国的立法在过去的三十年取得了显著的进步,而且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已经成形。但有足够的法律是一回事,通过公正的执行法律而体现公正则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对邓玉娇案件的调查很能说明问题。当地警方在未经过调查的情况下,先入为主认定邓玉娇故意杀人,显然不公平和不合乎常识。屡次在通报中修改案情中关键事实的描述也表现了警方不够专业的一面。  

好在舆论发挥了监督作用,给警察施加压力要求得到事实真相。上一级警方的及时介入,终于使调查得以圆满完成,没有辜负公众的期望。  

涉案的另一个名官员也受到了开除党籍的处分,并因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  

我们有理由为这个案件调查的顺利完成而高兴。但各地警方是否能够以公正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影响调查案件仍然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另一个让我们感到欣慰的事实是,过去三十年法制的建设也培养了公众的正义感,并增强了他们对执法的监督意识。这无疑对中国法制建设的继续推进有着深远的意义。(中国日报评论员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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