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威胁中国说不派法官来香港,吓死人了!呵呵
2020年11月23日,英国外交大臣多米尼克.拉布(Dominic Raab),公开发布了英国政府所谓的最新一期《香港问题半年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在该报告中,英国政府不仅公然对中国香港特区立法会选举程序、公然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打击罪案移交逃犯协定,以及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英国国民(海外)护照的双边协议问题,进行了极不恰当的表述!
甚至,在该报告中,英国政府还公然对此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阴阳怪气”:
面对香港国安法存在的“潜在风险”,考虑不再让英国法官担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
英国政府一提所谓的香港法院中的英国法官,很多中国人就来气,首先想起两张丑恶的面孔——
左边这货叫杜大卫,是英国人,就是这家伙,出于政治目的,对七位保护香港市民安全的警察判刑整整两年。右边这货是判戴耀庭保释的英国法官麦机智。
对黄之锋其人,了解香港这些年来的动乱的人都大概知道。黄之锋出生于1996年,曾参与2014年“占中”等事件,连续60天的“占领”让香港民众不胜厌倦。所谓“占中三子”、学联及黄之锋等人共收到39宗关于“占领行动”的索偿,涉及款额达50多万港元。香港警察清除“占中”场所时候,黄之锋被警方以涉嫌刑事藐视法庭等罪名拘捕。然而从被抓捕到服刑,整整用了三年时间,这期间黄之锋一直在香港继续祸乱众人,直到2017年8月才被判监禁6个月在壁屋惩教所服刑。因涉非法“占中”前夕煽动及率众冲进政府总部广场,分获“参与非法集会”和“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会”等罪。
然而那时候!“占中”者普遍获轻判或逍遥法外,而辛苦执勤、承受巨大压力的警察却因一时失误遭重判。任谁都能看出法官立场偏颇。对这种强奸法律的做法,内地民众无不切齿痛恨,而自由派公知却为杜大卫之流叫好,称他是尽职尽责的好法官。
那时候内地很多人才发现,原来香港的各级法院基本上被外国人控制。
那些法官在轻判冲击政府广场的动乱头目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时,居然认为此案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他们犯罪是因为出于良好的动机,即真心因自己政治理念或对社会现状的关心而“表达自己诉求”。
之所以出现这种怪现象,表面上的理由是香港适用的是英美法系的普通法(判例法),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判决此案的法官杜大卫是英国人,而香港法律系统中不仅有大量外国籍法官,且更多人是港英政府培养出来的。而实际上的原因是这些外籍法官根据西方国家的政治需要判案。
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所谓的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
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
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4、定义不同:英美法系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等,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中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法国属于大陆法系。加拿大只有魁北克属于大陆法系,其他都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分布范围极为广泛,在欧洲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有法国、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德国、奥地利和瑞士等;在英国,苏格兰受罗马法影响较大。在美洲,西班牙、葡萄牙、荷兰、法国的前殖民地地区推行大陆法系传统;有些曾是欧洲大陆国家的殖民地,后来转为英、美管辖的地区,如波多黎各、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等,在私法领域仍保持大陆法系的传统。在亚洲,近代日本的法律制度和旧中国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度也属于大陆法系。在非洲,扎伊尔、卢旺达、布隆迪等国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北非、南非的一些国家也受到大陆法系的深刻影响。十月革命前俄国的法律,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东欧国家的法律也属于大陆法系传统。
于是也许有人会问,香港早已回归,为什么还会让外国人控制司法权呢?
因为《基本法》对香港法院法官的规定中,除了最高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外,其它法官可以是非中国公民。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九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但是还有一个第九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请注意《基本法》这两条关于法官选聘的不同表述方法,对于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求是“应由....中国公民担任”,对其它法官和司法人员,则只是“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即非中国公民)聘用”,显然,前者是法律规定必须的硬性要求,后者是可有可无的附加选项,即选聘洋人法官是可以的,但不是必须的。
但现在,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香港各级法院(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的法官绝大部分都是外籍法官这一事实,无情地证明了无形之中,把本属可有可无的选项变成了必须执行的硬性要求 , “必须选聘洋人法官”成了一条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了,习惯成自然,于是回归22年来,洋人主导香港法院的现状至今没有改观,反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于是香港的司法主权旁落洋人就在所难免了。
正是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以及方方面面综合因素的影响,某些港独分子违法犯罪以后,前脚刚刚被警察抓,后脚就被法官放了,于是就越来越肆无忌惮。这在一个主权国家里面是不多见的,也是国内广大民众对香港从外国人手中收回司法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的根本原因。
在世界历史上,与这种实质上侵害主权国家司法主权的状况相似的有过去殖民地宗主国享有的“治外法权”和美国现在仍然实行的“长臂管辖”。
“治外法权”指外交官、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政治机关的官员(如联合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侵犯、不受当地法院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向给与的,主要包括:
1.外交豁免权国家元首的正式访问。2.停靠在本国港口的外国的公共船只。3.停在本国机场的外国飞机。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所谓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借口,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肆意践踏所在国法律。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所谓的领事裁判权。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引起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西方列强在中国的不平等特权被废除。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24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当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非外交人员的单方面不平等的治外法权在中国完全废除。
长臂管辖(Longarmjurisdiction)是在美国以最低限度的接触点(联系)为理论基础形成的概念。其内涵是如果被告有意地在法院地作出产生责任的行为,并有权依据法院地法律取得权利或利益时,法院就对由该行为引起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开始时,用于法院对人的管辖权以及于本州以外的外州人,主要用于交易行为和侵权行为;后来,不仅适用于美国州际之间诉讼,也扩大到国际上,包括对外国国民的长臂管辖。世界上不少国家为自己的法院规定了程度不同的长臂管辖,但都没有美国的长臂长。
香港的司法主权旁落,历史上殖民地宗主国强压的“治外法权”,以及美国现在仍然实施的“长臂管辖”,作为历史上西方列强“霸凌主义”的历史遗留问题,具有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对其他主权国家的司法权的侵犯。
不同的是:
殖民地宗主国强压的“治外法权”侧重于庇护本国的公民在其他国家的犯罪行为,在所谓的领事裁判权下,那些犯罪分子通常能够逍遥法外。
“长臂管辖”侧重于把美国的国内法凌驾于各国的法律之上,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权,美国常常用这一招换取不正当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而香港现在的司法主权旁落实际上是变相的“治外法权”、“长臂管辖”以及两者之和。西方国家既可以用于庇护其在香港培植和安插的敌对势力分子,又可以出于政治目的损害香港特区政府维护香港社会稳定的能力。
所以,很多人认为,最近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香港国安法吹响了在司法领域里面香港第二次回归的号角,正因为如此,美国英国等西方国家才对香港国安法的颁布实施恨得要命。
说到这里,想扯上一个相关的话题。
这些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稳步推进法治建设,而国内的自由派公知尤其是法律界的公知也高喊“法治”,那么他们宣称的“法治”又是什么东东呢?
有几件事情我相信网友们记忆犹新。
一是鼓吹取消死刑,自由派公知无视国内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并且美国等很多国家仍然保留死刑的现实,以所谓的与“世界文明接轨”作为借口,一再鼓吹修改法律取消死刑,由于受到广大民众的坚决反对才作罢,其实他们的真正目的是什么,民众心里明镜似的。
二是在修改法律取消死刑暂时行不通的情况下,企图以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作为突破口,通过网络舆论影响法官办案,希望形成恶性案件不判处死刑的先例,用拱卒的渐进方式最终达到取消死刑的目的。
三是企图从司法领域入手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最明显的就是公知贺某方的“威虎山小路”论。
这些年来自由派公知在内地法律界的兴风作浪及其严重后果相信广大网民还历历在目,就不用我多说了,而香港的司法权受到境外势力控制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则是最好的反面教材,有助于大家看清楚公知们鼓吹的“法治”的实质。
说到这里,话归正题,对香港的某些外籍法官出于政治目的,玩弄法律于股掌的恶行,国人已经深恶痛绝,现在英国政府居然用“不往香港派英国法官”来吓唬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可笑到了极点。对此,我想对那些英国法官说:“哪凉快哪呆去!有多远滚多远!”
对于那些现在仍然控制香港的司法权并且利用和企图利用这种控制损害中国的司法主权的外籍法官,我想送他们两句诗并且作为本文的结尾:
“借问瘟君欲何往?纸船明烛照天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