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治理腐败为什么仍是世界难题?
腐败是什么?
从字面意思来看,腐败指的是“污染、糟蹋”,或者“滥用、毁坏”,可引申出道德上瑕疵之意。通常意义上讲,狭义上的腐败指的是出于牟取私利的目的而滥用公职、公权力;而广义上的腐败,则指的是包括社会组织、私人企业内部之间的经济上不当行为。
但上述定义也不足以准确描绘腐败。比如,提携、反哺、庇护关系是否算腐败,这就没有定论。在谈到中国以及亚洲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时,许多腐败研究专家认为公共部门之中只要出现提携、反哺、庇护关系,都算是腐败。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的时候,个别专家甚至激动得很,宣称只有中国人才那么看重关系,外国都公事公办。
但其实,提携、反哺、庇护关系也普遍存在于欧洲国家和美国,似乎变成了社会资本的表现,不仅无罪,而且还高尚得很。英国贵族和高级官僚、顶级知识分子,结成了所谓的上流社会,这些人的孩子会进入顶尖的公学,并终生享受庇佑,这其中,某个人在求职,只要他或者她属于上流社会,那么即使不是最称职的人选,也必然获得任命。类似的现象也出现在美国。最为优质的教育资源被上流社会的子侄辈所获得,美其名曰校友推荐。
当然,确实而言,社会文化的特点,确实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们对于腐败的容忍程度。雷洛——中国香港在英殖民时期的华人总探长吕乐的原型,一个凭借镇压工人运动起家,然后通过操控贩毒,并将香港警察系统改造为主动出击索贿的“吃钱机器”的人,居然能够通过影视剧树立起正面形象,这实在令人目瞪口呆。
尽管许多国际组织和反腐败研究学者通常认为,威权体制会比民主体制更为腐败,以维持特权,但这一定律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等国家推行新自由主义改革,将大量的公共服务外包给私人企业,所以创造出所谓的民主国家、市场化体制下的新型腐败模式:私人企业承揽公共服务比如监狱管理,却滥用这种特许、委托的职责,允许毒品甚至性服务流入服刑人员之手。而在美国为代表的国家,院外游说造成公共政策导向发生严重偏移,所谓的合法游说和制度化贿赂其实没有太明显的界限。
世界著名的腐败研究专家、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政治学教授、波兰华沙社会科学研究生学院、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名校的长期访问教授莱斯利·霍姆斯在其所著的《腐败》(牛津通识读本)详细解析了腐败问题,从腐败的定义、衡量方式谈到心理-社会解释、文化解释,分析了当下经济、社会环境中反腐败的可行之策。
腐败成为问题,主要在于会加剧原有问题的表现程度、破坏性,比如加剧公职机关的社会信任危机、加大社会不平等,在缺乏社会信任的市场环境中严重妨碍创业和营商活动的开展。又如,在中亚、东欧、非洲、拉美很多国家,腐败渗透到了国家机器中,加剧了原本就十分突出的人口贩卖、武器贩卖,使得旱灾、水灾、台风、地震等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被进一步加大。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尽管美国等西方国家早已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但反腐利器往往只对准的是与美国企业合作或是有意进军美国市场,或承揽美国企业投资项目的国外企业,而不是那些通过贿赂手段进入发展中国家造成森林、雨林滥伐及濒危物种贩卖的美国企业;更不会对美国资本在所谓的转轨国家的私有化进程中的贿赂行为进行追究。
《腐败》(牛津通识读本)这本书也指出,历年来公布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印象指数等榜单,其实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其数据主要采集自商界人士和专家。换言之,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欧洲国家之间,哪怕甲国的政治更趋稳定,事实上的腐败水平更低,却因为采取了更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政策,其腐败印象指数评分往往就低于更加腐败但采取了更为自由化经济政策的乙国。而且,正如本文开篇所提到的那样,腐败印象指数这样的榜单,只能反映诸如海关、警察部门、商业管理部门等所谓的一线执法部门(直接与中小企业、市民打交道的部门),并不会测量诸如公共服务发包给私人企业造成的新型腐败,以及院外游说以干扰公共政策这样事实上的严重腐败行为,所以其评比显然有失偏颇。书中曾提及英国等欧盟国家,被八卦媒体爆出的议员收取贿赂来帮助游说者获得立法的丑闻;类似的丑闻事实上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屡见不鲜。
如何有效反腐?《腐败》(牛津通识读本)这本书认为,严刑峻法并不足以清除腐败,但没有严厉的惩处,对于腐败行为的治理就会更加失去震慑意味。如果对腐败的刑罚滑入所谓的轻罪化的泥淖,而与之同时法律还在严厉制裁社会中下层的直接犯罪行为甚至是失信行为,那就等于鼓励权力犯罪、金融犯罪等所谓的智力犯罪。
有意思的是,在世界一些国家和地区,反腐有效,是在较为严厉的刑罚基础上,加入了严格设计、公开羞辱(向媒体公布涉及腐败的官员的姓名,并将涉及腐败的企业列入黑名单)、提起诉讼等补充条款,还鼓励知情者、涉案人举报(可以因此减轻甚至豁免对涉案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