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剖析日本后发腾飞的秘密
冷静剖析日本后发腾飞的秘密(上)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读后
郑渝川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南开史学家论丛) 作者:杨栋梁(南开大学日本研究院院长,历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华书局2007年4月第1版
(一)日本经济政策最值得中国学习
2005 年11月14日的《环球时报》曾经转载了一篇来自日本媒体的报道《中国对日本的情感错综复杂》。报道提到,对日本的“矛盾”的印象,在中国很普遍。由于种种原因,几乎所有年龄段的中国人都说“讨厌”日本,因为它在1931年—1945年对中国进行侵略;但同时也有许多人喜欢日本商品、接受日本文化。日本驻华使馆人士认为,中国人对日情感分两种,“一种是日本政府政策不受欢迎。另一种则是对日本文化的认可。”
实际上,在这两种情感左右下,我们很难去清醒的“师夷长计”。中国人必须有民族气节,但是盲目的全盘排斥、抵制学习,自然是误国败家的最佳做法,这实际上也逐渐成为共识。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认为接受日本商品特别夹杂日本文化符号的商品,就是向经济发达的日本靠拢的象征,这无异于拙劣的邯郸学步或东施效颦。
笔者认为,当今发展中、崛起中、和谐中的中国,在制定经济政策方面,最需要汲取俄国教训、学习日本经验。实际上,俄国近代、苏维埃时代、冷战后几次重大改革(革命),经济政策的后果都有一个共同点,都出现了少数利益集团占据改革(革命)收益的局面,广大底层公众总是试图表达强烈不满,这造成新建秩序、制度的基础不稳。而同样作为后起国家,日本在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条件均不能与俄、中对比的情况下,先后两次成功实现了经济赶超,并且相对较好的实现了改革效益的广泛分享,这不能不让人关注两相对比或多方面比较之间的差异。中国的大发展必须规避俄国多次陷入的泥淖,并有效学习日本的经济发展方略及具体政策体系,让发展的利益更宽更多的惠及民众。
诚然,日本明治维新、二战之后两次经济改革都带有强烈的不完整性,第一次都有浓厚的财阀垄断经济和军事经济优先的弊病,第二次则和美国的扶植利用、科技革命高潮的出现等原因有关。 但我们学习日本不是为了挑别人的毛病来成就自己的虚荣,而必须看到日本两次发展腾飞的要害之处在于适当的经济政策,见贤思齐,积累提高。 经济政策作为国家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要在制度框架方面先行适应国家政治、文化特点和经济发展规律,又必须通过具体措施的可行反证制度框架的实证价值。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这本书汇集了杨栋梁教授多年来对日本经济发展史深入研究的结果,由三十四篇论文组成,不仅具有极强的史论意义,而且有丰富的实践参考价值。全书主要内容是:近代日本资本主义经济起步的基础条件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移植与日本式特点,战后经济改革的再评价与日本战后型经济体制的特点,战后复兴与高速增长时期经济政策的绩效分析,转型期日本经济的矛盾与改革,东亚区域经济合作中日本的动向,以及中日政治、经济关系等。
笔者近来一周认真阅读了《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准备从近代日本资本主义经济起步、二战后日本经济复兴与高速增长政策分析两方面归纳相关体会。
(二)近代日本经济政策在艰难中起步
1854 年,日本幕府在美军舰队的胁迫下,与美国签订了《日美亲善条约》,此后至幕府垮台,另有英法等9个国家参与到美国开创的日本“开国”开放体制。如此寥寥数年,日本的对外贸易和国内重要产业均被外商控制,幕府财政被控,国内物价、金融体系濒临崩溃。加之长期以来幕府统治遗留下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样一个庞大而“顽强”的负遗产,因此在1868年倒幕战争推动天皇亲政、1871年明治维新开启,日本资本主义经济起步看起来起码不比中国好多少。
明治维新之初,日本政府即派出以右大臣岩仓具视为特命全权大使,参议木户孝允、大藏卿大久保利通、工部大辅伊藤博文等为副使,包括近百名随行官员、留学生组成使团。一行人历访美、英、法、比、荷、德、俄、丹麦、瑞典、意、奥、瑞士等12国。这个使团最初的任务居然是去和列强们谈判,要求要求修改列强与日本签订的不平等条约,结果遭到拒绝和嘲弄。如果官员很有骨气的“愤然回国”、用行动警告列强不可小视自己的国家,这肯定没有什么错,但当时,被拒绝的使节团集中力量考察西方各国,了解其政治、外交、法律、军事、经济、文化教育、风俗习尚等方面的情况,这似乎是更好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办法。
代表团1871年12月出访,1873年9月回到日本。岩仓使节团的出访,使当时的日本明治政府了解了西方各国立国发展方略、政策,明确了内部改革方向。同时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参加代表团的主要官员均为当时明治政府实权大员,代表团考察学习的成果不仅将当时中国的洋务改革迅速抛远,而且几十年后清政府派员考察立宪新政似乎仍不如岩仓代表团有诚意、见成效。
明治政府采取的经济改革力度颇大,也是历经了波折反复,甚至还激起过利益受损方的军事叛乱。政策包括:地税改革,基本完成了对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的改造;大力推行“殖产兴业”政策,积极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业;大力引进和推广西方先进技术,由政府组织对劳动力的培训,使之符合工业制造业的需求。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殖产兴业”政策的推行。
明治政府在岩仓使节团考察欧美时,选定的最佳学习对象是德国(普鲁士),不仅是由于德国政体比较符合日本当时国情,有利于保持天皇权威、社会稳定和改革同步推行;而且更重要的是德国本身后发腾飞的榜样意义。
早期资本主义时代,亚当·斯密等创立的自由经济学说是指导并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经典。但到了19世纪中前期,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出版《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在总结意大利、英国、荷兰等国兴衰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德国的具体需要,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经济学思想体系。李斯特认为,在工业革命时代,工业对于一国经济的繁荣、国家参与国际秩序、国民精神的振奋等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意义,而在当时,英国工业力量已独占世界鳌头的现实情况下,像德国这样工业明显落后的国家,如果开展所谓的自由国际贸易,无异于少年与壮汉角力,结果“甚至使国家沦为奴隶的地位”。李斯特提出在建成工业国之前的工业幼稚时期,应实行贸易保护,就可以使本国工业成长壮大,人为地加速从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的过程。普鲁士完成德国统一在经济政策上正是大量采用了李斯特的观点主张。
由此,日本明治政府当时必定高度重视德国经验及李斯特的学说,注重激励工业发展、保护民族产业,创办了大批官办工业。但是这些官办工业创立和同时期中国洋务运动的类似做法存在本质性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位不同,日本明治政府创办官办产业意在诱民以利,并培养技术、管理人才,积累相关经验;二是结果不同,日本明治政府官办产业在1880年前后大规模的向民间出售。当然,出售对象多是财阀背景企业,我们也往往因为这个因素忽视明治政府此措施的真正作用:政府对民用工业由直接经营转为宏观扶持,极大激发资本主义经济水平发展;同时政府保持对军工企业的高效严格管理,在国家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以更快速度实现了军事力量的准现代化。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读后)
(三)近代中日改革的显著差异
近代中日均遭遇外国入侵,均被强迫签署丧权辱国的“开放条款”,也几乎同一时间开始引进西学、奋起自强的改革。几十年之后,甲午中日战争清政府的惨败,实际上说明了洋务运动的失败,反证日本明治维新的重大意义。
笔者前面已经提到,明治政府1870年地税改革,解除了幕府规定的土地不得买卖的禁令,推行了有利于政府财税体制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货币地租制度,在这一方面,清政府缺乏认识、毫无作为。事实上必须认识到明治政府货币地租制度的建立,其最大的意义是扫除了传统封建领主制度生存的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才有可能引导新型民用实业的大发展。
清政府的洋务派实际上和日本明治政府实权派、日本新兴财阀存在本质差异。洋务派兴办实业领域多为官办或官督商办,不仅不注重成本效益和防范官员从中牟利,而且还从政策上限制压制民办实业,将改革的受益面狭小的聚拢在少数官僚身上。清政府洋务运动造就了买办化,日本明治维新推动了财阀化和军国主义的出现,个中差异非常明显。1870年后的日本,社会各阶层基本形成了强烈的“尊王攘夷”的共同认同,民族主义情绪将国内矛盾转移到对外扩张方面,这直接造成中华民族的灾难,但不可否认的是明治维新真正实现了日本的富国、强兵目标。反观清政府的洋务运动,实际上经办官员都挟洋自重、缺乏制约,名曰自强,实则肥私,最后成为买办势力大发展的30年。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里边收录了一篇《明治初期的海运政策》,清晰的反映了在李斯特贸易保护主张指导下,日本政府、民办企业是如何团结一致实现海运业大发展,进而为确立近代日本在西太平洋地区海洋霸权奠定坚实基础的详尽脉络。笔者在此归纳该篇文章的主要内容,诸位博友若有兴趣,可以查找清政府同期的政策文献,不难发现海运业正是中日近代革新的最佳试金石。
日本1854年被强迫“开国”,列强商船纷至沓来,便利了欧美工业品对日本的倾销,以及列强对日本初级产品的掠夺。明治维新肇始,这种状况更加严重,外国海运公司完全压倒了日本传统海运业,使得日本的对外贸易形势更为不利,该国国内经济和社会秩序处于高度动荡之中。
岩仓使节团在考察期间就达成强烈共识,认为必须学习美英,大力、优先发展海运业。此后的1875年,日本出兵侵略我国台湾,美国政府宣布中立,垄断日本海运市场的美国太平洋邮船公司拒绝为日本运兵,英国也表明同样立场,明治政府受到强烈刺激,购买了13艘轮船投入战争。
明治政府对发展本国海运业的具体政策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以法令形式鼓励私人海运业,对发展新型海运企业的企业主给予财税补贴;二是设立政府海运监管机构;三是直接兴办相关实业。相关政策推行后逐渐合拢成一个统一导向,就是 政府监督保护下,大力促进民有民营海运业发展 。日本1875年侵台战争之后,选择三菱公司作为这方面的扶植保护对象,而没有选择官办的日本邮政轮船公司,具体扶植措施包括:将政府购入的船只无偿赠送,发给补助金,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低价售予设备实物等。同时设定了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权职以及民办海运企业船舶的军事征用义务。
明治政府实施的扶植保护私人海运业政策,很快便收到成效,有力地配合了日本政治军事的崛起。1875年1月,三菱公司在政府授意下,开辟日本至上海航线,凭借政府贷款和补贴,与美国太平洋邮船公司展开价格战,并成功收购美国公司日本至上海支线上的轮船财产。之后,三菱公司和日本政府故伎重施,又将英国PO公司赶出日本近海。三菱公司还多次配合政府国内平叛、对海外侵略出兵,负责运送兵员和装备弹药。
海运业的发展,直接促进了日本其他产业的大发展,包括造(制)船业、金属矿业、冶炼业、仓储业、金融业,并在扩大对外贸易、收复商权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 1882年起,日本已将对外贸易的连年入超转为连年出超,这与海运业的贡献密不可分。
(四)美国占领当局开启战后日本改革
二战后,战败国日本以惊人的发展速度重新崛起,创造了世人瞩目的经济奇迹,这有赖于其战后推行的政治经济改革。毫无疑问,这个改革的开启者是美国对日占领当局,其推行的农地改革、解散财阀和劳动改革。美国认为,日本传统的半封建性土地所有制度,不仅造成农村经济凋敝和农民生活,导致社会不稳定,而且赤贫农民极易被利用,为军国主义滋生提供了温床。美国占领当局强制性的推动了农地改革,以和平方式,通过近似于没收的价格征购了地主土地,再以近似于无偿的价格把土地分配给农民。农地改革直接使日本农村中占人口多数的佃农变成了“有产者”,因“有产”而“安居乐业”,逐渐改变了政治上偏激的态度。
美国注意到战前日本财阀垄断、法西斯主义猖獗与民主力量过弱有关,而民主力量过弱又来源于劳动阶级长期处于政治和经济两方面被压制的状态。在占领当局压力下,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工会法》、《劳动关系调整法》、《劳动标准法》等“战后劳动三法”,明确保护劳动者的团结权和争议权,明文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失业、人身伤亡处理、禁止强制劳动、排除中间剥削、禁止妇女和儿童夜间劳动、男女同工同酬等事项。
我们要注意的是,如果从日本经济战后本身形态和发展水平而言,这部分改革似乎显得激进而不合时宜,按照我国前几年一些专家的逻辑,劳动保护过度会削弱经济发展增长力和竞争力、妨碍投资,甚至在《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大讨论中,不少专业人士对中国企业的命运忧心忡忡,笔者认为,战后日本这方面的改革举措以及实际成效,足以从事实上证明那样的担心是如何多余。
美国占领当局推行的解散财阀及相关经济改革遭遇了反复。占领当局认为,日本传统的财阀是一种“对资本和经营的直接控制实现垄断的”,为打破财阀对资本的垄断,则强令各财阀解散其控股公司,并将各种有价证券上缴给官方,官方再按照分散化、大众化、民主化的原则,制定各类承购者承购上限,按照公司内部职工、证券发行所、公司所在地居民、招标出售、经纪人推销、委托销售的有限顺序,实际解散了42家控股公司,实际处理2.33亿股,总金额为141亿日元,并通过法规排除军国主义分子在企业的任职。再后来,占领当局还推动颁布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
冷战的爆发使美国的对日占领方针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美国占领当局逐渐将经济管理和改革的主动权转移给了日本政府。日本政府着手修改了涉及解散财阀、限制资本的相关法律,放宽政府监管条款,这为日本日后出现大批跨国公司创造了条件。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读后)
(五)产业合理化建立坚实工业基础
《日本后发型资本主义经济政策研究》一书第三部分收录了十余篇日本二战后经济复苏发展的论文。其中关于“产业合理化”的著述值得重点思考。
冷战爆发后,美国调整了对日占领政策,决定扶持日本崛起,发挥日本作为“远东工厂”的和“共产主义运动防波堤”的作用。1949年,美国总统杜鲁门派出特使来到日本,制定实施稳定日本经济的计划。日本战后产业合理化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开始的。
日本政府这方面采取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制定产业发展优先顺序;制定合理化计划从宏观上确保产业结构及资源配置的合理性,以此带动一般产业的合理化和现代化;出台产业组织政策,鼓励企业集团做强做大;四是积极的产业技术政策,从拿来主义到自主研发,60年代后日本已步入工业科技水平先进国家行列;五是通过有效的产业资金供给、企业资本积累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六是加强对企业经营的政策指导,制定各种企业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则,以及工业品规格和质量标准,并通过政府严厉监督指导,迫使企业遵守;七是后来实行的产业优化布局政策。
朝鲜战争为日本产业合理化政策提供了“天助神佑”的绝佳机遇。央视在《大国崛起》专题片中谈到,“两年(1954年)后,日本的主要经济指标,在特需景气的带动下,已经达到战前的水平,日本也大体完成了战后经济的复兴任务。而它带动的消费和投资繁荣又持续了两年。”相对而言,《大国崛起》对产业合理化政策的概括更为简单、准确: “产业合理化有四个主要原则:1,确立以合理化为前提条件的、最适合未来产业结构的各项产业指导方针;2,以迅速接近国际价格为目标;3,依靠企业自身的创造性实现企业内部的合理化;4,积极采用最先进的技术,提高效率。”
杨栋梁教授在文章中不禁写道,“历史是面镜子,也是最好的老师。在对日本战前、战后的产业合理化政策进行如此的考察之后,重新审视几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和20世纪世界风云的变幻,真可谓感慨万千。”
(六)财政投融资制度决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成色
杨栋梁教授专门在书中列出一篇《中日两国财政投融资制度比较》,介绍指出,日本的财政投融资类似于我国的“政策性金融”,两者共同之处都在于有别于纯粹的财政支出、有别于商业贷款、投融资对象由国家具体经济政策规定、由政府部门掌控并列入政府计划性安排。
尽管日本投融资制度导致该国经济宏观问题,并直接与上世纪80年代后的经济萧条有关,在体制上存在明显弊病。但我们看到的,是这样一套制度在日本后发成长、重新崛起过程中发挥的强大作用,以及这套制度本身较低的运行成本。相对而言,我国政策性金融的实践效果就要差很多,我们需要平心静气的直面差距,学习日本投融资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的制度优势。
1949年后,日本统制经济结束,该国政府主导经济改革,面临经济短缺、资金绝对不足,一方面坚持“小财政主义”,尊重市场自行调节机制,激发民间资本力量;另一方面推行“大财投主义”,部分地扮演了资金供给者的角色,通过财政投融资措施,优先支持发展了重点产业。
日本财政投融资计划是由其大藏省理财局组织实施的,1973年后增加了国会审查环节。其具体实务中,资金筹措和资金运用分属不同政府部门,即做到筹资和融资责任分开,原资的筹措和管理主要依赖资金运用部资金、简易保险资金,产业投资特别会计、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四部分;资金的运用则交由开发银行等政府专门金融机构实施。(简易生命保险是以低收入者为对象的保险存款制度;产业投资特别会计1953年设立,用于重建经济、开发产业及振兴贸易;政府保证债和政府保证借款,是指政府相关机构在发行债券或从民间金融机构筹集长期资金时,其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由政府进行担保的借款。)这些财政投融资都较好的投资于一些基础行业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以及一些私人企业无法经营或不愿经营的重要产业或部门。日本战后崛起之初,财政投融资资金主要用于经济主干产业投资,发展到上世纪80、90年代,投融资已将近半数比例方向转为对公民住宅和生活环境整备改善。
“大财投”是战后日本政府积极干预国民经济的重要手段,对日本国民经济全局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日本学者武田隆夫、林隆久曾指出,“与其说财政金融操作是根据景气变动变化的,毋宁说景气变动正是通过财政金融的变化而推进或延缓经济增长的结果。”同时,财政投融资对日本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活动也具有一定的示范和诱导作用。
我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金融)也主要面向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和支柱产业,这点和日本相同,也确实取得了一定成绩,有效推动了三峡工程、京九铁路等重要工程建设。但杨栋梁教授在《中日两国财政投融资制度比较》中指出,与日本相比,我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金融)不仅资金规模较小,而且运作机构、运行机制还不够顺畅,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不够明显,经营效率尤其低下。笔者整理相关资料,可以将这方面表现分列为四点:一是我国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金融)内部经营机制不健全、资产质量差、潜在风险严重;二是资产负债关系失衡,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政策性银行对中央银行过度依赖,这不仅造成政策性银行期限结构、利率结构不合理,成本较高;而且迫使中央银行不断加大基础货币投放,不利于国家整体性的稳定通货和宏观调控;三是委托代理制度弊端颇多,许多业务委托商业性金融机构代办,无法形成直接的信贷经济约束,致使信贷资产质量难以保证,形成较大的体制性风险;四是从外部经营环境来看,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缺乏法律保障,我国目前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来规范运行,相关操作约束都是通过国务院或相关部门文件来实现的,在目前“部门立法”保障部门利益的现实状况下,极大的削弱了政策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如何更加清晰的定位中国的财政投融资(政策性金融),完善运行机制和运营机构,有效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整体规划,更加高效的对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日本经验应当是不错的选择。
(七)如何高效利用外资而不被外资所钳制
杨栋梁 教授在本书中的《日本战后经济赶超期》一文中指出,“与欧美资本主义强国相比,战后日本经济的起点曾处于明显落后位置,在其经济赶超过程中,同样面临过引进外资、发展经济与自我保护的两难课题。……但外资垄断日本的现象并未发生。这无疑也意味着日本外资政策的成功。……对中国乃至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经济赶超期日本的外资政策便值得认真借鉴。”
二战后,日本重建经济、重新走向崛起,无疑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日本政府通过《外汇法》、《外资法》分别达成对短、长期外资的框架管理。《外资法》占据日本外资政策核心位置,该法规定日本政府对外资准入审查的标准由两方面组成:一是积极基准,含有助于改善日本国际收支、有助于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发展、有必要更新或继续进行的重要产业或公共事业方面已有的技术援助契约等三项内容;二是消极基准,对契约条款不公正或有违日本法令、缔约或更新契约时有欺骗、强迫或不正当的压力行为,将给日本经济带来不良影响,等价支付时不需要外汇等四项内容。日本政府还专门明确:外资持股不得超过50%,且对日直接投资必须是合资形式并且能在合资时带来新技术。
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规定,明文法律规制条件之外,具体审批条件由各主管省厅制定和掌握,并且不对外公布,实际上相关审批还要更加严格。在这里,我们不难发现中日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审批的一个明显区别:我国某些地方政府对明文法律规制条件采取置若罔闻的态度,更不会提出更加严格的审批条件。
二战后日本经济重建中,外资还是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与中国引资存在差异:一是外资准入规制上,日严中宽,日本注重质量而中国夸耀数量;二是外资的地区布局政策上,日本没有特殊政策,没有设立所谓的特区、开发区、加工区来专门刺激某些地区的超常发展;三是在外资的保障条件上,日本所提示的条件远没有中国优厚;四是在引资的内容上,日本以技术引进为核心,而中国关注引资规模;五是在引资效果上,在防范和规避外资控制本国经济方面,日本做得比中国好。
这里边尤其要注意的是对待外商直接投资的区别,日本并不太把FDI当回事,而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在这一问题的积极态度,虽然可以有各种理由来为这一政策导向辩解,但是现实的诸多问题不容回避:(以下内容摘自《科学决策》2004年第9期,杨中侠所著《引进外资需要反思的问题》)
1. 对FDI的税收优惠导致内外资企业竞争上的不平等,并诱导在其资本来源国“安分守己”的外资企业在中国通过各种避税手段转移利润。
2. 对对FDI的依赖过重,造成对我国经济安全的潜在严重威胁,据了解FDI总量占我国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40%,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和其他亚洲国家;日本的FDI只占其GDP的1.1%。
3. 大量投机性质的“热钱”,“热钱”的流入导致外汇储备超常增加,加大了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极易引发资产泡沫及资产市场的虚假繁荣,从而加剧宏观经济波动金融安全问题。
4. 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都通过调研报告的方式承认,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垄断状况已然非常严重,其技术优势、品牌优势和规模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
5. 市场流通问题。外资企业凭借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我国政府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占市场再寻求最大利润”的策略,集中力量于流通领域,强力挤占我国市场,甚至导致对国内某些市场的垄断,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
6. 技术溢出效应问题。技术外溢效应是指跨国公司所具有的产品技术、管理技术和研发能力从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向东道国企业扩散的效应。
20 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增长很快,外商来源的变化及其投资规模的扩大,对其技术引进行为产生了积极影响,跨国公司不仅在华投资建厂,同时还将全球性研发机构设在中国,但外资企业技术“溢出”远远没有达到我们的预期。我国出让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却没有在付出较大的市场代价的同时获得所需的技术,我国在借助FDI成为制造大国的同时,距“以市场换技术”成为制造强国的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中国汽车产业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应认真研究日本崛起阶段的外资政策,有效借鉴借用相关制度方略,更加有效的实现对FDI的中国管理,尽快出台《反垄断法》,加强金融监管,防止外资垄断,要确保各级地方政府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各项引资政策,加大对违规违法者的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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