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与劳动生产力
商品的价值与劳动和劳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问题,本来是马克思早已阐述得十分清楚的问题。但由于事物本身的复杂性、隐蔽性和深层次性,加上西方经济学家们一个半世纪以来持续不断地屡屡非难以及苏东剧变和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际国内大气候的影响,则使得这一重大理论问题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并一直成为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而如果不能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理清价值与劳动生产力的关系问题,就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本文旨在阐述一下自己的几点看法,并欲以此就教于各位网友。
众所周知,对这一问题,马克思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他说,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不管以哪种形式进行的人类劳动力耗费的单纯凝结” (1),“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 (2)“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 (3)因而,“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的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 (4) “劳动生产力越高,生产一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物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小。相反地,劳动生产力越低,生产一种物品的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多,该物品的价值就越大。可见,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 (5)
可是,在我国今天的学术界,对马克思上述观点的种种质疑总是不绝于耳。有人从事物的表面现象出发,说什么,“在同一部门内部,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同一时间内会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反之,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一时间内只能创造较少的价值。因此,劳动生产力与价值量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6)由于劳动生产力不仅取决于劳动熟练程度,而且同科技、管理、生产资料、自然条件等非劳动因素密切相关,“因此,不仅是劳动,包括资本在内的各种非劳动因素‘也’参与了‘价值创造’和‘价值决定’”(7)。这样,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就被轻轻地否定掉了。不仅如此,他们还说,在不同部门之间,比较生产力与价值量也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而部门之间的“比较生产力同样受非劳动因素的影响。”“当劳动要素相同(这里指劳动的综合素质相同)或不变时,比较生产力的差别和变动则要归结于非劳动要素的差别和变动。这就意味着非劳动要素同样参与价值决定。” (8)由于这些话似乎很“符合”人们的常识,又说得振振有辞、理直气壮,因而更有着很强的“说服力”和诱惑力,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还有不少人以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面目出现,说什么不能把生产资料、资本等看作非劳动因素,因为它们都是物化劳动的产物,而物化劳动同活劳动一样,也能创造价值。这一说法,看似对劳动价值论的发展,实际上是对劳动价值论的恶意歪曲。因为物化劳动就是已经物化了即已经变成了价值的劳动,它就不再是劳动了。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物化劳动即过去的劳动创造的价值只能被转移或保持下来,而不可能再创造出任何新的价值来。于是,出于坚持和捍卫马克思主义之目的,不少同志不得不另找出路,并进行了认真的探索与研究。清华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副教授 王峰明 先生就是其中的一位。他经过认真研究,得出一个新结论:“决定价值的质的因素是一元的,那就是人类一般劳动;而决定价值的量的因素则是多元的”(9)。其探索真理的勇气可嘉,可结论却仍是值得商榷的:同一事物的质与量怎能如此轻易地被分开?接着他又引用了马克思的原话,言外之意是要说明,除了“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外,“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等也能决定价值的量(10)。这就又走到歧路上去了。只要翻一下原著,就可以看到,马克思在这里说的是“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11),并没有说决定价值的量的因素是多元的,更没有说非劳动因素和劳动因素一样也能决定价值的量。相反,马克思不仅强调价值在本质上就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12),而且反复强调,“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13)
上述这些人的错误或失误之处在于,他们都不懂得、不理解或从根本上背离了马克思关于商品二重性与劳动二重性的原理。任何使用价值,都是各个相对独立的生产者以其具体劳动分别生产的,或者说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14)的产物,因而,作为具体劳动,劳动因素和各种非劳动因素共同参与了使用价值的生产,都对使用价值量的大小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作为使用价值生产效率的劳动生产力也是由劳动因素与投入使用的各种非劳动因素共同决定的,同一时间生产的使用价值量的确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由于市场上购买者所看中的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价值,价值只能以使用价值为载体来实现的,同质等量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只能实现等量价值,所以,同一个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生产的同一种使用价值在市场上能够实现的价值也的确同劳动生产力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但请大家注意,这里讲的是价值的实现问题,而不是价值的创造问题。
讲到价值的创造,其情形则是另外一个样子了。在同一部门内部,只要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和强度相同,无论其在哪个企业劳动,也无论这些企业的科技、管理、生产资料和自然条件如何不同,作为抽象劳动,其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劳动条件较好、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在同样的时间内会生产出较多的使用价值,从而实现较多的价值,但它并不会创造出较多的价值;劳动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在同样时间内也不会只创造较少的价值,而只会因仅能生产出较少的使用价值而实现较少的价值。劳动因素与投入使用的各种非劳动因素共同参与了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而价值的实现。但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创造、提供、形成、影响和决定价值的因素都只有一个,这就是劳动;各种非劳动因素只能参与使用价值的生产,从而价值的实现,但均不能参与价值的创造。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1),它本身不包括非劳动因素的一个原子。必须把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实现严格地区别开来,准确地把握二者之间的辨证关系。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二者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这是任何人都承认的,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在于,价值的创造与实现是在不同时空中分别发生和完成的:前者发生在生产领域,完成于生产过程,后者发生在流通领域,完成于流通过程。价值的创造与实现的一致性只能发生在一个个生产部门的总体上(如果这些部门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恰好等于社会对它的必需总量的话),而不能发生在每一部门内部的不同生产者身上(除非这些生产者使用的生产条件及劳动熟练程度均完全相同)。由于“供求实际上从来不会一致”(15),即使就每一生产部门整体看,其所创造的价值与能够实现的价值往往也不会完全一致。更何况,就是在供求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价值在当代市场经济中也不是按自身而是按生产价格来实现的。所以,价值的创造与实现二者之不一致,并不是偶然才有一次的变态,而是经常发生的常态,二者之间的完全一致才是极其偶然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二者不一致就否认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的真理。如果不发生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化,只要供求一致,从每个个别生产者说来,他所创造的价值与能够实现的价值仍然可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可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的整体看,二者则应该是完全相等的。
举例来说:假设某生产部门只有两个生产同种商品的企业,甲企业生产条件较好,劳动生产力较高,投工400小时,生产出1000件产品;乙企业生产条件较差,劳动生产力较低,投工400小时,生产出600件同样的产品。为了在“最少受干扰的地方考察”(17),我们还必须:一、假定物化劳动为零,以抽象掉生产资料转移价值(不变资本)的不必要影响;二、假定无论劳动生产力如何变动,始终供求一致;三、假定两企业劳动者的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相同,劳动生产力的不同完全是由生产条件的优劣(即非劳动因素)所规定。
这时,从使用价值方面说来,该部门1600件产品,是由不同生产者以其具体劳动分别生产的。甲企业每小时生产(1000件÷400小时=)2.5件产品,乙企业每小时生产(600件÷400小时=)1.5件产品。劳动因素和科技、资本、自然条件等非劳动要素作为生产力即“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18)的组成部分,都对生产力从而对产品的生产发生影响,表现为劳动生产力同生产的商品使用价值量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但是,从价值方面说来,情况则大不一样了:创造价值的劳动不是一个个生产者的具体劳动,而是撇开这些具体劳动的具体特点的抽象劳动。就是说,价值是以一个个生产部门为整体,将具体劳动化为抽象劳动而统一计量的。马克思说, “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其他任何商品也一样——引者注)只是当作一个商品,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 一码 的价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19) “如果我们把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并且把许多同种商品的价格总额,当作一个总价格,那末问题就很容易说明了。……这个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并且这个总量的价值=它的市场价值。” (20)就是说,如果我们把一个生产部门的商品总量“当作一个商品”,自然也就要把该部门的所有生产者“当作一个生产者”。显然,这“一个商品”的价值既不是由劳动生产力较高的生产者,也不是由生产力较低的生产者单独创造的,而是由“一个生产者”即生产同种商品的所有生产者的劳动共同创造的。创造这“一个商品”的劳动生产力也会“当作一个生产力”。即它不是较高的生产力,也不是较低的生产力,而是正常的、平均的或中等的生产力(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即在供求长期严重失衡,资本又不能正常流入、流出的情况下,它才可能是最高或最低的生产力——这不在今天我们讨论的范围内)。就我们所举的例子说来,如果这1600件“商品总量包含着为生产它所必需的社会劳动”是800小时,“这个总量的价值”就是80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简称为“800小时(社),下同”)。这样,一方面,这1600件商品就已经融为一体,被“当作一个商品”,其总价值是800小时(社),而每件商品作为这“一个商品”的相应部分则具有(800小时÷1600件=)0.5小时(社)的价值。其中(甲企业)的1000件商品就具有(1000件×0.5小时=)500小时(社)的价值,另(乙企业)600件商品就具有(600件×0.5小时=)300小时(社)的价值。但绝不能把这些价值看成是两个企业分别单独创造的,因为另一方面,生产这1600件商品的劳动也已经融为一体,相应地被“当作一个生产者”的劳动。这“一个生产者”时而在甲企业劳动,时而到乙企业劳动,都是1小时劳动创造1小时(社)的价值,劳动400小时就创造400小时(社)的价值。这时,除了劳动因素外,科技、管理、生产资料、自然条件等一切非劳动因素,作为生产力即“劳动的具体有用形式”!20)的组成部分的作用统统被抽象掉,“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都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21)作为抽象劳动,由于这“一个生产者”在甲企业和乙企业均各劳动400 小时,尽管其生产的使用价值量各不相同,一个是1000件,一个是600件,但体现在此1000件商品和彼600件商品中的劳动量则是完全相同的,都是400小时。因而,其所创造的价值量也都是400小时(社),既不是更多,也不是更少。——当然,这一结论是在以两个企业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完全一致的假设基础上得出的,如果二者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不一样,情况自然又是另外一个样子了。
这时,对于甲企业说来,它创造的价值只有400小时(社),在市场上却可以实现500小时(社)的价值,多出来的100小时(社)的价值是从哪里来的呢?经过分析,我们看到,它是由乙企业转移过来的;反之,对于乙企业说来,它创造的价值也是400小时(社),但在市场上可以实现的价值却只有300小时(社),少了的100小时(社)又到哪里去了呢?显而易见,它转移到甲企业,参与甲企业产品的价值实现了。之所以会发生上述转移,是因为这里所说的400小时的劳动是抽象劳动,而那个500小时的价值和300小时的价值则是社会必要劳动。作为抽象劳动,它抽象去了具体劳动的具体形式和有用性质,单纯考察人类劳动对创造价值的贡献;作为社会必要劳动,它也抽象去了具体劳动的具体形式,但又必须同劳动的有用性质(使用价值)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才能受到社会的青睐而实现。关于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的联系和区别,笔者已在《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一文中作了专门阐述。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赘述。这里要说的是,这种转移是在事物内部神不知鬼不觉中悄悄地进行的。由于价值只是“同一的幽灵般的对象性”(22),“在商品体的价值对象性中连一个自然物质的原子也没有(2)”,所以,这种转移是任何人通过自己的任何感官或通过任何精密的仪器都无法感觉或观察到的,但它并不神秘,因为它的确反映了事物的本质。正如马克思所说,“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合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23)我想,每一位尊重科学的人,都不应该做事物表面现象的奴隶,而要透过这些表现形式,去探求事物的本质规定。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可以不做这一探求工作,理由不难理解;我们的那么多同志也不这样做,反而跟在人家的后面指责、歪曲马克思的原意,则是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
关于这种转移的情形,我们还可以通过下面的假设去体会:如果社会对该商品的总需要量不是1600件,而是只有1000件,那么,乙企业将会被淘汰出局,甲企业自己就会被“当作一个生产者”,它通过这1000件商品的出卖,在市场上所能实现的总价值也只会是400小时(社)而不会更多(不会是500小时(社))。乙企业之所以会生存下来,全然是因为单有甲企业一个企业,无法完全满足社会需要。因而这两个企业的劳动对社会来说都是必要的。相反,如果社会上只有一个乙企业,而没有甲企业,且社会对该商品的总需要又只有600件,那么,乙企业将被“当作一个生产者”,它通过600件商品的出卖,在市场上能够实现的总价值也将是400小时(社),而不会更少(不会只有300小时(社))。显然,虽然从每一单个企业看,其所创造的价值与能够实现的价值并不一致,但从一个生产部门整体看,其创造的价值与能够实现的价值则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参与价值创造的都只有劳动这一个要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只能影响商品的使用价值量而不能影响商品的价值量。
必须指出,除了“工人的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外,马克思提到的另外四种情况也并非都属于“非劳动因素”之列,其中“科学的发展水平”是人们过去的劳动的结晶,属于非劳动因素,但是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无疑包含有人的劳动熟练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除了主要属于非劳动因素外,也须有管理人员的劳动参与,而管理人员的劳动,也属于“总体工人”劳动的一部分,也应归之于劳动因素之中。只有“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才完全属于非劳动因素之列。由于蕴藏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中的非劳动因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都资本化、价值化了,我们可以把决定劳动生产力的五种情况划分为劳动与资本两大类别。显然,如果从使用价值方面说来,商品是由劳动和投入使用的资本共同生产的,二者缺一不可,那么,从价值方面说来,商品的价值则完全是由劳动创造的,同资本及其各种表现形态都完全无关。严格说起来,不仅不变资本不能创造价值,可变资本也不能创造价值。有时我们说,价值是由可变资本带来的,那是因为可变资本在生产过程中被工人的活劳动所代替。是工人的活劳动,而不是可变资本本身,才是价值(包括剩余价值)的源泉。/
继续看前面的例子:在甲企业单独生产的情况下,该部门劳动生产力为每小时生产2.5件产品,每件产品价值0.4小时(社);在乙企业单独生产的情况下,该部门劳动生产力为每小时生产1.5件产品,每件商品的价值2/3小时(社);而在该部门同时有甲乙两企业的情况下,即从该部门整体看,平均劳动生产力为每小时生产(1600件÷800件=)2件商品,每件商品价值0.5小时(社)。由此,当劳动生产力由每小时生产2.5件产品下降到1.5件产品,即下降到原来的(1.5:2.5=)3/5时,每件产品的价值就由0.4小时上升到2/3小时,即上升到原来的(2/3:0.4=)5/3;劳动生产力由每小时生产1.5件产品上升到2件产品即上升到原来的(2:1.5=)4/3时,每件产品的价值就由2/3小时下降到0.5小时,即下降为原来的(0.5:2/3=)3/4。所以,结论只能是:“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5)
讲到不同部门之间,情况当然更为复杂了。劳动生产力作为使用价值的生产效率,在同一部门内部因生产同一种使用价值而可以直接比较,但在不同部门之间,则因生产的使用价值不一样而不具有可通约性,无法直接比较。只有将其转换成具有可通约性的价值,这种比较方能进行。所以,比较生产力只能是商品价值的形成效率,或具体劳动转化为抽象劳动的比率。如果说每一部门内部不同企业之间的劳动生产力可以用单位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示,那么,部门之间的比较生产力就只能用单位劳动时间内形成的价值量来表示。 “不管生产力发生了什么变化,同一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总是相同的。”(4)但不同部门或不同种类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提供的价值量则可能是不同的。原因在于不同种劳动所需要的劳动熟练程度或劳动复杂程度不一样。“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者不如说是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24)从这个角度看,在不同部门之间,比较生产力与价值量的确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但这里所谓成正比同马克思所说的成反比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不存在任何逻辑矛盾关系。马克思讲的成反比,是针对特定使用价值的价值来说的:任何特定使用价值,它的价值量都同生产它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生产力越高,这个特定使用价值的价值就越小,反之则越大。这里所谓成正比,则是针对特定具体劳动时间内能够形成的价值量来说的:在同样具体劳动时间内,比较生产力越高的部门,其形成的价值量越大,反之则越小。二者显然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但是,必须看到,不同部门之间比较生产力不同,与其投入使用的任何非劳动因素都没有关系,所谓“比较生产力同样受非劳动因素影响”,并从中得出“非劳动因素同样参与价值决定”的结论则是完全错误的。至于“当劳动因素相同(这里指劳动的综合能力相同)或不变时,比较生产力的差别和变动则要归结于非劳动因素的差别和变动”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因为当劳动因素相同,即工人的劳动熟练程度相同或不变时,不同部门的比较生产力就只能是相同的,或根本就没有什么比较生产力的问题了。一个生产茶叶蛋的1小时可以生产100个茶叶蛋;一个制造原子弹的1小时可以制造0.01颗原子弹。从使用价值方面看,他们的劳动生产力谁高谁低?高多少?低多少?根本无法比较。如果茶叶蛋和原子弹都是商品,拿到市场上,假如100个茶叶蛋可卖50元,0.01颗原子弹可卖5000元,且此50元和彼5000元都是价值的标准货币表现,才可以相互比较。但做这样的直接比较又是完全错误的。许多人恰恰是企图通过这种比较来定义比较生产力的。从使用价值方面看,这100个茶叶蛋和0.01颗原子弹的确都是生产茶叶蛋和制造原子弹的生产者生产的,这个功劳谁也抢不走。但从价值方面说来,情况则大不一样。因为我们可以问,此100个茶叶蛋的价值和彼0.01颗原子弹的价值也果真都是由生产茶叶蛋和制造原子弹的生产者自己创造的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制造茶叶蛋需要有鸡蛋(作原料)及各种辅助材料等劳动对象(或劳动材料),需要有相应的机器、设备等劳动资料。而鸡蛋、茶叶、机器、设备等都不是自然界本来就有的,它们都是人们过去劳动的产物,都有其自身的价值。1小时劳动过程结束了,鸡蛋、茶叶改变了它们的形状,相应的机器、设备被磨损了。但是改变了形状的鸡蛋、茶叶以及被磨损了的机器、设备的价值并没有消失,它们统统被转移并再现到新产品茶叶蛋之中。套用马克思的话,我们可以说:“同一劳动时间一次体现在使用价值茶叶蛋中,另一次体现在使用价值鸡蛋、茶叶、机器、设备中。因此,价值无论表现在茶叶蛋还是鸡蛋、茶叶、机器、设备中都是一样的……就象它们通过简单的交换而换成等价物茶叶蛋一样。” (25)“可以把各种不同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分开的特殊劳动过程即生产鸡蛋、茶叶本身和生产所消耗的机器、设备量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以及最后用鸡蛋、茶叶和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茶叶蛋所必须完成的劳动过程,看成是同一个劳动过程的前后相继的不同阶段。茶叶蛋所包含的全部劳动都是过去的劳动。至于生产茶叶蛋的各形成要素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而在生产茶叶蛋这最后过程中直接耗费的劳动则是接近现在的,是现在完成的……因此,包含在劳动材料和劳动资料中的劳动时间,完全可以看成是是在生产茶叶蛋过程的早期阶段耗费的,是在最后以生产茶叶蛋形式加进的劳动之前耗费的。”(26)我们把“早已过去的,是过去完成的”劳动称为物化劳动,把物化劳动创造的价值称为旧价值,而把“接近现在的,是现在完成的”劳动称为活劳动,把活劳动创造的价值称为新价值,那么,茶叶蛋的全部价值无疑包括有两部分。茶叶蛋生产者本身创造的价值显然只是自身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部分;而茶叶蛋全部价值的另一部分则是别人的物化劳动已创造的旧价值转移到茶叶蛋中来的部分,茶叶蛋生产者不能贪天功为己有。这一点,对原子弹制造者也一样,无须赘述。如果100个茶叶蛋50元价格总额中包括所费生产资料价格40元,0.01颗原子弹的价格总额中包括所费生产资料价格4900元,则生产100个茶叶蛋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只有10元,制造0.01颗原子弹的劳动新创造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只有100元。如果10元价格恰好是1小时(社)价值的标准货币表现,100元价格是10小时(社)价值的标准货币表现,那么,茶叶蛋生产者的比较生产力就是每小时劳动创造1小时(社)价值,原子弹生产者的比较生产力则是每小时劳动创造10小时(社) 的价值。做这种比较才是正确的。
这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整个社会的全部商品的全部价值到每一部门商品的总价值,以至每一单位商品的价值,客观上都包括物化劳动创造的旧价值(不变资本C)和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可变资本V+剩余价值M)两部分。一般说来,在任何情况下,物化劳动都不会为零。假设物化劳动为零,只是人们为了能在纯粹条件下探索科学理论而采用的一种必要的思维手段。否认商品价值中物化劳动创造的旧价值的存在,就意味着认为一个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是某一个生产者凭空创造的,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
我们假设社会上有A、B两个生产部门,分别生产A产品和B产品。并假设每个劳动者生产任何产品的熟练程度和强度都相同;资本可以在社会各部门间自由流动;不管劳动生产力发生什么变动,始终供求平衡,两部门外的其他部门只充当这两部门产品的吸收器和所需生产资料的供应商;两部门的平均利润率恰好等于社会各部门的总平均利润率;所用资本=所费资本,不变资本的价值一次性地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在剩余价值率为100%的情况下,在一个生产周期中,A部门生产出500台A产品,B部门生产出100吨B产品,两部门的价值构成情况如下:
A: 80c +20v+ 20m =120w
B: 70c +30v+ 30m =130w
由于受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的利益驱动,通过资本在不同部门间的自由流动,必然促使剩余价值m在各生产部门间重新分配而转化为平均利润p,从而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按生产价格计算,两部门的价值构成情况转化为:
A: 80c +20v+25p=125w
B: 70c +30v+25p=125w
这时,按本来意义上的价值计算,A产品的总价值是120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40时间单位;每台A产品价值(120÷500=)0.24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40÷500=)0.08时间单位。B产品的总价值是130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60时间单位;每吨B产品价值(130÷1000=)0.13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60÷1000=)0.06时间单位。而按生产价格计算,A产品的总价值是125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45时间单位;每台A产品价值(125÷500=)0.25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45÷500=)0.09时间单位。B产品的总价值是125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55时间单位;每吨B产品价值(125÷1000=)0.125时间单位,其中包含有新价值(55÷1000=)0.055时间单位。那么,探讨价值同劳动生产力的关系,到底应以何为准呢?结论是,必须再回到本来意义上的价值上来。因为生产价格虽然是价值的转化形态,但二者在量上往往并不一致。这时,A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为每时间单位生产(500÷40=)12.5台A产品,或生产每台A产品需要(40÷500=)0.08时间单位的劳动。B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为每时间单位生产(1000÷60=)50/3吨B产品,或生产每吨B产品需要(60÷1000=)0.06时间单位的劳动。而两部门的比较生产力均为每时间单位劳动创造1时间单位(社)的价值。
假定在新一轮生产过程中,A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了62.5%,即达到原来的1.625倍,而B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不变。在两部门的劳动投入量均不变的情况下,A产品由500台增加到(500×1.625=)812.5台,其所耗费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总额也将相应地增加到( 80C ×1.625=) 130C 。由于劳动投入量不变,其创造的新价值总量(40时间单位)也不变,但每台A产品所含的新价值量则由0.08时间单位(社)下降到(40÷812.5=)8/162.5时间单位(社),恰恰下降到原来的(8/162.5÷0.08=)1/1.625。刚好同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但由此我们看到的是:任何商品价值中的新价值量都与体现在该商品中的活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该商品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似乎并非是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5)可我们又知道,所谓商品的旧价值,也都是曾经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在一种使用价值载体中表现为旧价值的东西,在另一使用价值载体中则是曾经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例如:在一件衣服的价值中,使用缝纫机等劳动资料将棉布做成衣服的劳动创造的价值是新价值,它的大小与做衣服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所用的原料(棉布)的价值和缝纫机被磨损部分的价值则是旧价值。而棉布的价值又包括织布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且它的大小与织布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还包括投入使用的棉纱和织布机磨损部分转移过来的旧价值。同样,棉纱的价值也包括纺纱劳动创造的新价值和所使用的棉花以及纱锭磨损部分的价值等旧价值,其中的新价值也与纺纱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投入使用的缝纫机、织布机、纱锭等磨损部分的价值同样都无一例外地包括新价值与旧价值两部分,其中的新价值部分都与制造他们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另外的旧价值部分作为曾经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与形成它们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这样,马克思的“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说法就是完全正确的。只不过不应把其中的“劳动”简单地理解成一次“劳动”,而是多次劳动,甚至是无数次劳动。不仅商品价值中的新价值与体现在商品中的活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商品价值中的旧价值作为曾经的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也都与体现在原使用价值载体中的活劳动量成正比,与生产相应的使用价值的劳动生产力成反比。而所有这些劳动量和价值量无论体现在原使用价值载体中还是新使用价值载体中都是一样的,就像其通过简单的交换而换成其等价物一样。
回过头看,当A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了62.5%,而B部门的劳动生产力不变的情况下,两部门产品的价值构成情况为:
A: 130C +20V+ 20M =170W
B: 70C +30V= 30M =130W
但在平均利润率规律作用下,按生产价格计算,两部门的价值构成情况则必将都发生相应的变化,变为:
A: 130C +20V+30P=180W
B: 70C +30V+20P=120W
这样,按生产价格计算,170时间单位的总价值的A产品,却可以实现180时间单位的总价值,其中130时间单位的不变资本,其价值仍然不变;但其中40时间单位的新价值却可以按50时间单位的价值来实现。同时,130时间单位的B产品,却只能实现120时间单位的总价值,其中60时间单位的新价值却只能按50时间单位的价值来实现。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一元论遭受西方经济学家们的屡屡非难,并得到许多人的随声附和,就毫不奇怪了,因为真实的商品价值关系被深深地掩盖起来了嘛!
以上分析,是以每个劳动者不管在何部门劳动,其所体现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始终不变的假设为基础的。在上述情况下,劳动生产力的任何变化,都来自资本等非劳动因素,而同劳动因素完全无关。我们还可以做相反的假设,即假设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完全来自劳动因素,是劳动复杂程度提高即劳动熟练程度提高的结果,而同任何非劳动因素都完全无关。就是说,如果A部门劳动生产力提高到原来的1.625倍,完全是A部门劳动熟练程度提高的必然结果,同资本等非劳动因素完全无关,那么,A部门在所费不变资本跟着增加到原来的1.625倍的同时,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也必将随之提高的原来的1.625倍,达到(40×1.625=)65时间单位(分为32.5V与 32.5M 两部分)。两部门产品的价值构成情况变成:
A: 130C +32.5V+ 32.5M =195W
B: 70C +30V+ 30M =130W
每台A产品的价值仍为(195÷812.5=)0.24时间单位,且其中所含新价值仍为0.08时间单位。但这时的比较生产力不再是每个时间单位(个别)劳动创造一个时间单位的价值,而变成40时间单位的(个别)活劳动创造65时间单位(社)的新价值,即每个时间单位的(个别)活劳动创造1.625个时间单位(社)的价值。可见,比较生产力与价值量的确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但从中同样得不出非劳动因素也参与了价值创造的结论,而恰恰是排除了非劳动因素作用的结果。比较生产力提高的原来的1.625倍,恰恰是因为劳动复杂程度提高到原来的同样倍数而已。
由此,从任何一个生产部门整体看,当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全由非劳动因素(如种植部门普遍采用高产良种取代低产劣质种子等原因)引起时,只要劳动总投入不变,该部门创造和实现的新价值总量也不变,但该部门单个产品所含新价值将发生同劳动生产力成反比的变化。当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全由劳动因素(如通过培训,员工们的科技水平普遍提高等原因)引起时,在劳动总投入也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同时也就是比较生产力的变化。该部门所创造和实现的新价值总量将发生同劳动生产力(即比较生产力)成正比的变化,而单个产品的价值不变。当然,大多情况下,引起劳动生产力变化的,往往既有非劳动因素,又有劳动因素。而这时,对新价值总量发生影响的,也都只有劳动这一个因素,并且注定同劳动时间、劳动复杂程度或劳动熟练程度成正比,同样与任何非劳动因素都完全无关。
但是,这一切,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都统统被深深地掩盖起来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价值是按照生产价格而不是按自身实现的。按生产价格计算,两部门产品的价值构成将变为:
A: 130C +32.5V+(1625/42) P=(4225/21)W
B: 70C +30V+(500/21) P=(2600/21) W
就是说,在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后,无论按单个商品计算,还是按各部门商品总量计算,无论按全部劳动同商品总价值的关系看,还是按活劳动同商品价值中的(包括平均利润在内)的新价值关系看,都看不出这些价值同形成这些价值的劳动因素以及这一劳动生产力之间的真实关系。恰恰相反,呈现在人们眼前的,价值似乎总是劳动因素与非劳动因素共同创造的。社会上劳动与资本所谓按贡献分配的政策,更使人们将价值的创造与价值的实现乃至价值的分配统统混为一谈。但任何假象都掩盖不了真理的光辉,马克思关于价值与劳动生产力关系的原理,必将经久弥新,放射出更加夺目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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