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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

火烧 2009-08-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本文聚焦劳动的计量问题,探讨劳动的量的规定性,分析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的评价与贡献,揭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

【写在前面的话】:一般地说,一篇文章要研究与解决的主要问题往往只有一个。本文要研究与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劳动的计量问题,即探讨劳动的量的规定性。劳动的计量或劳动的量的规定之复杂性使本文只能首先从理论上研究、而难以同时从实践上解决这一问题;而且只能先从物质生产领域中生产同一种商品的一个部门的整体上初步地研究与解决它。如果本文真的能做到这一点,自以为也应该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了。因为只要懂一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人,就都会想到,正如商品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一样,劳动则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所以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就应该从分析劳动开始。马克思说,“万事开头难,每门科学都是如此。所以本书第一章,特别是分析商品的部分,是最难理解的。”(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资本论》第1卷第7页)而这种分析本身当然就更难了。同样,我们研究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分析劳动的部分,也将是最难理解的。要做出这样的分析,更是难上加难。因此,虽然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在世界上(从1936年算起)已有七十多年历史了,在我国(从1956年算起)也已经过去了半个多世纪,但劳动应如何计量,即应如何科学地评价或衡量一个人、一个班组、一个企业等通过自己的劳动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在理论上始终是一个没能解决的问题。今天,笔者打算不自量力地做一做这方面的工作。当然,通过在理论上对劳动量的考察,我们也从中揭示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根本区别的萌芽与根源这样一个重要问题,但那是考察劳动量的规定性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它的重要性远远不能同对劳动计量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相提并论。由于笔者志大而才疏学浅,文中的错误、漏洞肯定比比皆是。我很想借助于互联网这个平台,献丑于大众,广泛地征求、欢迎并十分渴望获得各方面专家、学者和广大网友们有理有据的挑剔、指责、批评、评判和不吝赐教。若能因此而对社会主义与人类的解放事业做出自己应尽的一点微薄贡献,我自然会深感荣幸之至。  

   同时,在此我还想冒昧地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另一段话:“我所使用的分析方法至今还没有人在经济问题上运用过,这就使前几章读起来相当困难。法国人总是急于追求结论,因此我很担心,他们会因为一开始就不能继续读下去而气馁。”(同上,第26页)如今,时间(从1867年《资本论》第一卷出版时算起)已经过去了140多年,充斥着主流经济学精英们头脑中的几乎全是西方经济学的方法,对马克思所使用的方法他们是不屑一顾的;而还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中的大多数也把马克思所使用的方法忘得差不多了(例如,我就没有看到有把纯粹的全民所有制生产方式作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的,而这样做恰恰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抽象法题中应有之意)。今天,笔者力图重新捡起马克思所使用的方法,来研究劳动的量的规定性,许多人可能都会感到有几分陌生了。这也可能使本文读起来会“相当困难”。但我并不因此而感到担心,因为每一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都不会在乎这一点小“困难”的。  

   

   

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  

于泮泉  

   

摘要:能够准确地反映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真实劳动量的概念是抽象劳动量而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抽象劳动时间的转化形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必须在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质的规定性的已有考察成果的基础上,深入探讨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本文认为,抽象劳动量 = 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劳动能力;劳动量即抽象劳动量可以通过基础价值以一定比例的形式计算出来;如果说,劳动是社会主义的细胞,抽象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的DNA,在劳动(抽象劳动)的平等中孕育着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全部特征的萌芽。  

关键词: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劳动时间|劳动能力|劳动强度|基础价值|级差价值|社会主义的DNA。  

   

    劳动,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范畴。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是以劳动同资本斗争并取得胜利作为其历史起点的;“劳动”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细胞,劳动范畴反映了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最简单、最抽象、最基本、最普遍、最大量的社会关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不仅是社会财富的一般代表和根本内容,而且又是社会一切经济活动赖以运行的轴心。所以,从事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在明确了应以劳动为起点的基础上,必须竭尽全力,从质和量两方面,将劳动的实质、内容等问题理清、说透、把握准,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大厦的构建,铺下一块坚实的理论基石。  

关于劳动的质,许多人,首先是马克思已经说得不少了。今天,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时俱进,我们仍有进一步考察、探讨的必要,我已在另外的文章中初步地做了这一工作(见乌有之乡网站(思维碰撞) 2009年8月4日 更新的ID号为97452的《劳动》一文)。本文则主要想探讨如何把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关于劳动的量,西方经济学是把它当作生产三要素(劳动、资本、土地)之一来加以研究的,研究它的目的,是探讨如何用最少的可变资本去换取更多的劳动,以榨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而不是去研究劳动本身的量。马克思研究的虽是劳动本身的量,但这个量,主要指凝结在商品中、作为价值、从而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密不可分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之“必要”就在于:“为了满足社会需要,只有这样多的劳动时间才是必要的。” 无论是生产一个商品还是一种商品,多投入的劳动时间都不会为社会所承认,都是“不必要的”。那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能否准确地反映出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真实的劳动量呢?我们看下面的例子:  

我们假设社会上只有两个采油区,而且这两个采油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劳动强度等完全相同。那么,他们在同样劳动时间里就会向社会提供同样多的劳动量。但他们在贫油区1小时只能采油1个单位,而在富油区1小时则可以采油2个单位;假设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贫油区投入4000小时劳动,采油4000单位,在富油区投入3000小时劳动,采油6000单位;再假设社会对原油的总需求恰好等于两油区开采总量的10000单位,而且假设物化劳动为零。那么,投入到两油区的全部7000小时劳动都是“必要”的,每单位原油的价值为0.7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下我们将这个量表示为0.7小时(社)或0.7hs)。  

可是,对贫油区说来,每单位原油投入的劳动本是1小时,多余的0.3小时则变成“不必要”了。而且也的确不会为社会所承认。问题是,我们却不能将那个贫油矿区弃之不用。一方面因为富油区开采空间有限,不能同时容纳下更多的劳动投入;另一方面,单靠富油区一个矿不能满足社会对原油的全部需要。就是说,这时对全社会说来,投入到贫油区的1小时劳动与投入到富油区的1小时劳动都是同样“必要”的,二者之间决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但是,对富油区说来,投入1小时劳动因能生产出2单位原油,会被折算成1.4 hs(1.4小时(社))即1.4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对贫油区说来,同样投入1小时劳动,因只能生产出1单位原油,则只会被折算成0.7hs(0.7小时(社))即0.7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可见,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出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真实劳动量。  

那么,能够达到这种准确反映的又是什么呢?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劳动,都必须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才能进行。一个劳动量的大小,不是通过自身,而是通过同他种劳动相交换、相比较从而获得社会承认才显示出来的。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下也是如此。一个人投入的“劳动量”再大,若不被社会承认,就是无用劳动,其“劳动量”也只能等于零。被社会承认的部分越大,“劳动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所以我们考察的劳动量就不是一个自然范畴,而是一个社会关系范畴;就不是具体劳动量,而是暂时撇开一切自然条件影响的抽象劳动量。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发现的重要性是看得很重的。他说,“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这种二重性(指生产商品的劳动既是具体劳动又是抽象劳动——引者注)是首先由我批判地证明了的。这一点是理解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但是,有意思的是,一方面,从质上讲,马克思强调,价值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的“单纯凝结”,另一方面,从量上讲,“作为价值,一切商品都只是一定量的凝固的劳动时间”。但这个劳动时间却不是抽象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早在当时,马克思已经看到了抽象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区别,只不过他没有明确地提出和进一步考察这一区别罢了。就是说,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研究也只到此为止,没有进一步深入地考察抽象劳动量(在马克思那里根本就没有抽象劳动时间或抽象劳动量的概念),而把全部精力都投入到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商品的价值量方面的考察去了。今天,在马克思对抽象劳动的质的规定性的已有考察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是使马克思的抽象劳动理论发展、完善的需要。同时,众所周知,社会主义社会,应是一个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而按劳分配,说到底就是指按照每个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的一定比例来进行分配。而这个劳动量,不是个别劳动量,不是具体劳动量,也不是社会必要劳动量,而只能是抽象劳动量。所以,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社会主义制度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已经确立的今天,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即搞清楚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是一个有着真真切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的问题。从小的方面讲,我国一个公司的总经理能够拿到300万的年薪,而该公司的一名普通工人却只能拿到300元的月薪;一些国有企业的老总们也口口声声地嚷嚷自己的工资要同国际接轨,却从不提国有企业的工人的工资也应与国际接轨;从大的方面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已经诞生几十年了,但它仍然很不完善,甚至出现了苏东剧变那样的大事变,而我国至今仍然需要“摸着石头过河”……都同我们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劳动的计量问题从而没能充分发挥广大劳动者主人翁的责任感与积极性不无关系。  

那么,什么是抽象劳动量,抽象劳动与社会必要劳动又有着怎样的区别或联系呢?  

     关于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说,它“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又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定义为在“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但是,使用价值并非都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下”或“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而在不同生产条件下,即使都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即抽象劳动时间也是极不相同的:在较优的生产条件下需要的劳动时间少一些,在较差的生产条件下需要的劳动时间多些。这样,一方面,同样的使用价值,在同一市场环境下,无论生产它的社会生产条件如何不同,只能具有同样的价值,即体现为同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却可能是不等的抽象劳动时间的凝结在其中;另一方面,同等抽象劳动时间的凝结物又可能具有不同的价值,即体现为不同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有在同等社会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等于抽象劳动时间。  

马克思说,“如果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撇开,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撇开,生产活动就只剩下一点: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尽管缝和织是不同质的生产活动,但二者都是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从这个意义上说,二者都是人类劳动”,这才是抽象劳动的本义。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没有“把生产活动的特定性质”,从而“把劳动的有用性质”全部撇开,而只是将这些统统化为“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或“平均生产条件”,并将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平均化才显示出来的劳动时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自然同抽象劳动时间不同了。我们如果将这“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也一并撇开,单纯考察或抽象出“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其所使用的那个为社会所承认的劳动时间才是纯粹的抽象劳动时间。  

继续考察下去,我们还发现,一旦撇开了现有的社会正常生产条件,不仅生产商品从而创造价值的劳动,而且一切用来满足社会需要的劳动(如侦查、审判、写作、教学、科研、演戏、理发、作战训练、行政管理等等),也都是同质的。“各种劳动不再有什么差别,全部化为相同的人类劳动,抽象人类劳动。”马克思说,“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商品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马克思这句话的意思是:“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使用价值应该总是等量的价值”。显然,我们同样可以说,“在一定的比例上,各种具体劳动应该总是等量的抽象劳动”。千差万别的具体劳动,都可以化为同质的从而具有可通约性的抽象劳动,都可以在同质异量的基础上相互比较和交换了。抽象劳动的实质正在于:它同反映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作为自然范畴的具体劳动不同;它作为一个社会范畴,体现的是人们之间按一定比例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那么,抽象劳动应如何计量呢?  

首先,抽象劳动量同价值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一样,它也要“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而劳动时间又是用一定的时间单位如小时、日等作尺度。”它不同于个别劳动时间或具体劳动时间,但又必须以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做载体或物质承担者。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抽象劳动时间总是同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成正比。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投入的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越长,其所体现的抽象劳动量就越大;反之也一样。例如:一织布工人劳动1小时可织布 20米 ,劳动2小时就可以织布 40米 ;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同一人生产 40米 布付出的抽象劳动量肯定是生产 20米 布付出的抽象劳动量的2倍。但是,人的精力是有限的,如果一个人的精力允许他一天劳动8小时,有人强制他再延长劳动时间1小时,那么,在这新延长的这1小时中,他将只能再织布 19.8米 、 19.6米 甚至更少;如果强制他延长劳动时间2小时、3小时……效率将递减得更为厉害,直至为零。所以,这里我们所说的个别劳动时间应是指长期工作而不发生效率递减的最长劳动日下的劳动持续时间。按照西方经济学的术语,我们可称之为边际劳动时间。由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日的长度一般都是由国家统一规定(如我国目前规定每个劳动者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劳动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不允许任意延长,所以,我们在这里所说的劳动时间即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指的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正常劳动日下的劳动持续时间。我们可以把这个劳动时间的基本单位定为“小时(个)”,用字母表示为“hg”。  

其次,同一劳动时间中能形成的抽象劳动量还同劳动强度或劳动紧张程度直接相关。强度越大,同一劳动时间内形成的抽象劳动量越大;反之,劳动强度越小,形成的抽象劳动量就越小,二者也是完全成正比的。我们把在正常劳动日下持续劳动而不会发生效率递减的最大劳动强度叫做边际劳动强度,并把这个强度的值定为“1”。假定一织布工人在正常劳动日和边际强度下每小时可织布 25米 (可表示为 25m / hg),在同一条件下本期实际劳动中他平均每小时织布 20米 ( 20m / hg),这个强度就是:  

( 20m / hg) ÷( 25m / hg)=0.8。  

最后,在个别劳动时间(或具体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一定的情况下,抽象劳动量的大小就取决于一个人的劳动熟练程度即劳动能力或劳动力了(我认为,从量上分析,劳动力、劳动能力、劳动熟练程度这三个词的含义完全一致,所以,在下面的叙述中,我们只用“劳动能力”这一个词来表述)。但同前述两个因素不同,我们考察个别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时,可以暂时撇开社会生产条件,但在考察一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时,这样做就不可能了。一个人的劳动力之大小,只有在它同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相结合的情况下,才能显露出来。所以,下面我们所说的劳动能力都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或“平均生产条件”下的劳动能力。说得明确一点,劳动能力就是一个人在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正常劳动日和边际劳动强度下其单位具体劳动时间能够转化为抽象劳动时间的能力。即他在该生产条件下单位具体劳动时间内能够生产的使用价值量中凝结的抽象劳动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价值量)的能力。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个人劳动能力的大小,同他生产的单位使用价值中能够凝结的抽象劳动量(即价值量或社会必要劳动量)成正比,同他生产的单位使用价值中耗费的具体劳动时间或个别劳动时间成反比。我们把抽象劳动的基本单位定为“小时(抽)”(用字母表示为“hc”),个别劳动时间的基本单位定为“小时(个”(用字母表示为“hg”),劳动能力的基本单位就是“小时(抽)/小时(个)”(或“hc/hg”)。假定 一米 布的价值量(抽象劳动量)扣除劳动中耗费的生产资料价值后为0.05小时(抽)(可表示为0.05hc/m),一织布工人在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正常劳动日和边际劳动强度下劳动1天(8hg),可生产出 240米 布,该工人的劳动能力就是:  

【(0.05hc/m)×240m】÷8hg=1.5 hc/hg  

即,他的劳动能力为每劳动1小时可提供1.5小时抽象劳动量。  

当然,劳动能力的大小也可用同样条件下单位个别劳动时间内生产的使用价值量来表示,该工人的劳动能力可表示为:  

 240m ÷8hg = 30m /hg  

即每劳动1小时可织布 3 0米  。但这一值只在织布这一个特定生产领域内才有意义,在全社会范围内不具有可比性。  

    综上所述,一个人提供并被社会所承认的抽象劳动量的大小,只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个别劳动时间的长短;二、劳动强度的高低;三、劳动能力的大小。而且,劳动量的大小同这三个因素都成正比,用公式表示,就是:  

劳动量 = 劳动时间 ×劳动强度 ×劳动能力。  

我们用T表示劳动量,用T表示劳动时间,用I表示劳动强度,用N表示劳动能力,那么:T=TIN。         

    例如,一个织布工人的劳动能力为每劳动1小时可提供1.5小时抽象劳动,他1个月内劳动160小时,平均劳动强度为0.8,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产品全部卖出去,他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就是:   

T=TIN =160 hg×0.8×1.5 hc/hg=192 h即192小时(抽)  

或者,在每米布中凝结的抽象劳动量为0.05小时(0.05 hc/m)的情况下,一个织布工人的劳动能力为每小时可织布 30米 ,在其劳动强度为0.8的情况下,这个劳动量还等于  

T=TIN =160 hg×0.8× 30m /hg×0.05 hc/m=192 hc即也是192小时(抽)  

两者的运算结果完全一致。  

    必须指出,在影响劳动量的这三个因素中,劳动能力的大小是最根本、最重要的因素。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无法劳动,没有特定劳动能力的人无法从事特定的劳动。人们使用同等劳动强度、劳动同样时间,实际提供的劳动量会出现很大差距,就在于其劳动能力不同。一个出色的作家,使用中等劳动强度,花费一年时间,可能写出一部高质量的作品;而一个蹩脚的“作家”,高度紧张地劳动,耗尽毕生精力,也可能搞不出什么能为社会所承认的名堂来。我们可以说,劳动能力是形成一定劳动量的决定性因素,劳动量就是不同劳动能力与它的不同使用程度的乘积,而劳动时间与劳动强度都是体现劳动能力的不同使用程度的因子。这样,由于人们之间的劳动能力存在着差距,人们之间的收入水平就应该拉开一定的距离,决不能搞绝对平均主义。  

还要指出,一个人可以从事多种不同类别的劳动,但它们体现的劳动能力是不同的。如一个建筑工程师,其体现的劳动能力可能是每劳动1小时提供5小时抽象劳动(5 hc/hg),甚至更大(但这个差距仍会是有限度的!);但同一个人,他还可能成为一名普通砖瓦工,但作为一个砖瓦工,其所体现的劳动能力可能仅能达到每劳动1小时提供1小时抽象劳动(1 hc/hg)的程度,甚至更低。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须给劳动者以充分的自由,允许劳动力在不同部门、不同单位间自由流动。这是劳动者作为国家与社会主人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理念,还是实现劳动力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合理配置的需要。这样做,才能让劳动者在充分展现自己人生价值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他应有的最大贡献。而一个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则不能随意解雇工人。当然,每个劳动者既然已经是主人了,就要自觉地服从国家与社会的需要,接受国家与企业必要的安排与挑选。我们知道,一个人再怎么优秀,也只能在某一个、两个领域里显示出他的杰出才能来,而不可能干什么都行;反之,一个人再怎么不行,也总会有他(她)“行”的地方。就是说,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长处,也必定存在着自己的短处。一旦我们承认每一个人都具有一定的自由地选择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权利,保证他们都具有平等的为社会做贡献的权利,人们之间收入的差别就不会很大,至少不会出现像今天我们所看到的如通钢那样同在一个企业劳动,却有一个近乎天文数字的工资差距。  

以上我们从抽象意义上考察了劳动的计量问题,事实上是只在“劳动力的使用”这一劳动的主观条件下考察劳动量的规定性问题,而将劳动的客观条件抽象掉了。当我们一旦离开这个抽象意义,而进入具体状态,就会看到,只有主观条件没有客观条件的劳动,同只有客观条件没有主观条件的劳动,同样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具体劳动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主观条件,也同客观条件密不可分。  

例如,使用先进的技术装备,会使同样多劳动的生产效率几倍、十几倍地增长;投入同样多的劳动,富油区的生产效率要比贫油区高得多;阐发他人的观点,一年中可以搞出一部甚至几部大块头的著作,探索未知领域,几年、十几年甚至一辈子也难以拿出一部同样的成果;公安干警侦查劳动效率同使用的侦查手段及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密不可分;演员演出劳动的效果同剧本质量、观众素质不可分割;医护人员治病救人的效率同医疗设备状况及病人的病情联系在一起……,如此等等。  

这是为什么呢?  

马克思指出,“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的劳动(劳动力的使用)本身的作用只在于在一定的劳动场所,通过一定的劳动手段、劳动设备,促进劳动对象发生机械的、物理的、化学的、乃至思维的、生命的各种预定的变化,使之合乎社会的某种需要。这里,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等生产资料构成一定的社会生产条件(劳动的客观条件),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自然力,即外部自然力;人的劳动力本身(劳动的主观条件)也可以看成是一种自然力——蕴涵于人身中的不同于外部自然力的另外一种自然力,即人本身的自然力。可见,将劳动的主客观条件联系起来考察,劳动表现为人本身的自然力与外部自然力的相互作用。人们投入同样多的劳动,会表现出不同的生产效率,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劳动所处的社会生产条件即同劳动相结合的外部自然力不同。马克思说,“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其他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所以,在历史上,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相应的外部自然力)的奴隶、农民、工人等,也只能选择接受奴隶主、地主或资本家的剥削。在今天,我们同样可以说,不仅外部自然力是劳动得以进行所不可或缺的客观条件,而且连人的肉身也是大自然的产物,并且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人和人的劳动是离不开大自然的。人只有得到外部自然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外部自然的允许才能生存。外部自然对人类的馈赠是不需要我们付出任何代价的,但它一旦被破坏,再想恢复它也许付出双倍或多倍的代价也不一定会如愿。如果我们忽视了外部自然力的作用而不加节制地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就不得不接受外部自然的强烈惩罚,甚至可能影响到整个人类与人类社会的生死存亡。相反,外部自然离开人,离开了人的劳动,照样可以运转下去。例如,既使没有人们的植树劳动,但靠外部自然力,也会“生产”出一片原始大森林。所以,一方面,我们对外部自然必须怀有深深的敬畏之情。另一方面,外部自然对人类的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都是“馈赠”给人类社会集体的,而不是馈赠给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所以,我们在计算人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量时,就必须完全撇开外部自然力的影响,去计算抽象劳动量。决不允许贪天功为己有的不合理现象合法化。  

同时,我们还必须牢牢地记住,人世间所需要的一切毕竟都是劳动创造的,离开了劳动,人和人类社会就不能产生,也不能生存和发展。单纯外部自然力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也可以“生产”出一片原始大森林,但若没有人类劳动的参与,那片原始大森林对人类就毫无意义。所以,我们在深深地敬畏大自然的同时,也必须深深地尊崇人类劳动本身,尊崇作为劳动主体的一切劳动者。一切鄙视劳动,看不起劳动人民的思想和行为都是可耻的;把工农大众的地位提高到历史最高水平的毛泽东、共产党自然会永垂青史;而把普通工人、农民重新变成“弱势群体”的人,终将被永远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马克思关于外部自然力的理论是很丰富的,但由于他所要考察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那就不需要具体、细致地分析这个外部自然力对抽象劳动量的影响,而只是考察外部自然力对资本家所得的剩余价值的影响,并把它作为级差地租等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就可以了。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属于资本家,生产资料(进而纳入劳动过程中的全部外部自然力)也属于资本家。在资本家的眼中,二者都是为他们带来剩余价值的必要手段,都必须直接参与生产、交换和分配过程,即二者作用合而为一。在较优的土地和其他较优生产条件下劳动,就在无形之中获得一种垄断地位,可以获得较多的剩余价值,这较多的剩余价值也只能落入土地所有者或资本家手中。在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劳动力的使用即劳动本身属于劳动者自己,劳动中所使用的外部自然力条件(即生产资料或社会生产条件)则属于劳动者整体(国家或集体)。按劳分配就只能以劳动的主观条件(人本身的自然力即劳动力使用程度)为依据,而排除任何个人利用社会生产条件(外部自然力)的所有权参与分配的可能性。只有将二者抽象出来分别考察,才能正确估量劳动本身的作用。我们如果不把外部自然力对抽象劳动量的影响搞清楚,也就真无法有效地防止贪“天”功为己有的行为发生。如在天然资源丰富、自然垄断条件很强、技术装备先进的企业劳动,就似乎享有一种垄断性的特权;创作一首好的歌曲虽须耗费极大精力,但所得不多,演唱这些歌曲而“走穴”,虽投入的精力不需太大,却可以大发其财等等,都是贪天功(或贪他人之功)为己有的行为,从根本上违背了社会主义原则。  

而当我们开始这种考察时,便会看到,蕴藏于广义的劳动资料(物质生产中的生产资料)之中的外部自然力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劳动加工过的东西,如劳动工具、原材料、剧本、专利技术等,可称为人化自然力。产品价值中所包含的这一部分自然力的体现,特别是它所包含的他人劳动量(价值量),应该如实地记在他人的“账户”上。二是未经劳动滤过的东西,如原始森林、未开发的土地、劳动的地理位置等,可称之为纯粹自然力。这一部分自然力因为不包括人类劳动的一个原子,当然就没有任何劳动量凝结在里面。三是作为劳动对象的人,如正在听讲的学生、接受理发的顾客、接受治疗的伤病员、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等等,对于正在劳动的教师、理发师、医护人员、公安干警来讲,也是一种外部自然力,可称为他人自然力。这一部分自然力同人化自然力不一样。人化自然力是他人劳动量的体现;他人自然力中当然也可能体现有他人的“劳动量”,但人化自然力不是作为劳动的主体,而是作为劳动的客体起作用的,因而这个“劳动量”只能成为衡量劳动复杂程度的参考,而不会被计算在劳动量之中的。例如,一位刑警遇到一个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一天之中就很快了结了一个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另有三位刑警共同去侦破一个案情复杂的刑事案件,则用去了整整一个星期(七天)。那么,同是了结了一个案件,二者所付出的劳动量不仅不相等,后者所付出的劳动量还肯定大大地大于前者的二十一倍。那位主动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的投案“劳动量”就只能成为衡量作为劳动主体的民警侦破劳动复杂程度从而计量劳动主体的劳动量即抽象劳动量的重要参考。当然,如果是因为前者的工作得力,才促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地投案自首,而后者则因工作不得法而造成案件的复杂程度提高,情形将另当别论了。  

任何一个具体劳动,都是人本身的自然力与外部自然力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都能够生产出某种特定的使用价值。两种自然力都对一定时间内能够生产出的使用价值量产生影响。但是,能对蕴藏于这些使用价值中的价值量产生影响的则只有人本身的自然力,价值量中不会包括外部自然力的一个原子。单纯外部自然力之间的相互作用,虽然能够“生产”出一片原始大森林,可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参与其中,它本身就不会产生任何价值的。但因为商品的价值量在市场上又是以它的使用价值为单位去实现的,而且从理论上说,同质等量的使用价值在市场上只能实现同样的价值,这势必造成社会上每一种使用价值的总价值都会在该部门内所生产的全部使用价值中平均化了。即使是没有花费人类劳动的原始森林中的树木一旦被砍伐下来并投入市场,作为一种使用价值它也会立即加入到人工植树劳动生产出来的树木队伍里一起,被“平均”出一个价值来。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市场上,全部麻布只是当作一个商品(其他任何一种商品也一样——引者注),每一块麻布只是当作这个商品的相应部分。事实上,每 一码 的价值也只是同种人类劳动的同一的社会规定的量的化身”,显然,如果把整个社会市场上全部10000单位原油“作为一个商品”,那么,这“一个商品”中就凝结了7000小时的抽象劳动,从而它的总价值就是700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每一单位原油作为10000单位原油这“一个商品”的相应部分,自然就平均包含有0.7小时抽象劳动,并凝结为0.7小时社会必要劳动的价值。对于富油区说来,它生产的每单位原油中只凝结了自己0.5小时的抽象劳动,在市场上却可以按照0.7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价值量,另外的0.2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价值量显然只能来源于贫油区的抽象劳动的转移。这里,贫油区向富油区转移来的抽象劳动总量为0.2/D                                       6000D=1200 hc。如果社会上只有这一个油区,而不需要第二个油区(贫油区),那么,在这个油区开采的每单位原油的价值量只能是0.5小时(社),而不会更多。同样,贫油区一单位原油投入的抽象劳动量是1hc却按0.7 hc计算价值量,差额部分(0.3hc)显然被转移到富油区开采的原油中,加入到富油区的价值决定去了。这些劳动总量为0.3hc/D     4000D=1200 hc,正好同富油区吸收的抽象劳动总量相等。如果社会没有第二个油区(富油区),这个油区开采的每单位原油的价值量将是1小时(社),而绝不会更少。只不过上述转移是通过市场在神不知鬼不觉之中悄悄地进行的罢了。  

推而广之,假设某生产部门(任何生产部门都一样)由n个企业构成,该部门投入到生产中的抽象劳动总量为ΣT,分散到各个企业中分别为T1、T2、T3、……Tn;这些产品的总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总量)为ΣW,分散到各个企业中分别为W1、W2、W3……Wn。那么,由于不同企业的社会生产条件即所占用的外部自然力情况不一样,可能的情况是,W1≠T1、W2≠T2、W3≠T3……Wn≠Tn。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只要社会上该产品供求平衡,一定是ΣW=ΣT即W1+W2+W3……+Wn= T1+T2+T3……+Tn。从整个生产领域平均起来看,一定是1小时社会必要劳动量=1小时抽象劳动量,即1小时(社)=1小时(抽),用字母表示就是1hs=1hc。在人们的劳动能力、劳动强度相同的情况下,占用优质外部自然力的企业,生产一单位商品所用的劳动时间小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部分,显然是由本领域中的其他企业的劳动者的相当的劳动投入形成的;相反,占用劣质外部自然力的企业,生产一单位同样商品所用劳动时间大于平均必要劳动时间的差额部分,显然也已经用来参与本领域其他企业的同种商品的价值量形成去了。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抽象劳动时间的异己物,而恰恰是抽象劳动时间的转化形式。整个社会就像一个大的分配机关,它首先把相应的商品与劳动统统集中起来,然后按照同质等量使用价值占有同等劳动的原则进行分配,这才造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同抽象劳动时间的分离;但二者之间尽管有上述分离,其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则是任何人也无法否定的。  

那么,抽象劳动量(即劳动量)如何计算呢?“劳动总是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来考察的”。马克思的观点在这里同样适用,抽象劳动的计量只能联系到它的有用效果即它的结晶形式——价值量来进行。  

我们看到:  

贫油区投入4000小时劳动生产出4000单位(表示为4000D)原油,按每单位原油平均凝结的抽象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为0.7小时(社)(表示为0.7h s /D,下同)计算,其所体现的价值量为  

4000D×0.7hs/D= 2800 hs  

富油区投入3000小时劳动生产出6000单位(表示为6000D)原油,同样按每单位原油平均凝结的抽象劳动量(即社会必要劳动量)为0.7小时(社)计算,其所体现的价值量为  

6000D×0.7 hs/D = 4200 hs   

两油区所产原油总价值即社会必要劳动总量(2800小时(社)+4200小时(社))完全等于其抽象劳动总量(4000小时(抽)+3000小时(抽))  

在撇开外部自然力因素后,假设两油区均每小时(抽)平等地创造出相当于0.7小时(社)的基础价值(可表示为0.7 hs/ hc),并用字母w来表示这些基础价值,剩下部分(0.3 hs/ hc)称为级差价值,用字母Δw表示,那么,每一油区所产的原油的价值量W均可分为w与Δw两部分,即W =w+Δw。  

对于贫油区说来,W =w+Δw就是:2800 hs = 4000 hc ×0.7 hs/ hc+ Δw = 2800hs+ 0 hs ;对于富油区说来,W=w+Δw就是:4200 hs = 3000 hc×0.7 hs/ hc+ Δw = 2100 hs+2100 hs。  

这里,如果说贫油区的2800小时(社)的基础价值是由贫油区的劳动者的基础劳动量形成的,富油区的前一个2100小时(社)是由富油区的劳动者的基础劳动提供的,那么,社会的级差价值总量(贫油区的0 hs + 富油区的后一个2100 hs =)2100 hs就是由贫油区的(4000 hc×0.3 hs/ hc =)1200 hs和富油区的(3000 hc×0.3 hs/ hc =)900hs的总和构成的,即分别是由贫油区的1200 hc和富油区的900 hc的级差劳动提供的。如果我们将级差价值部分以级差税的形式收归国库,那么,两个矿区为社会所做的贡献比就会通过基础价值的形式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面前。许多人可能对这个级差劳动、级差价值、级差税的提法很不理解,其实,它们的真实名字应该叫做优质资源占用税,它来源于因在优质的外部自然力条件下劳动而由同行业其他企业的劳动者创造而转移过来的那一部分价值。  

所以,基础价值就是在较差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直接凝结的价值,级差价值则是因劳动投入到较优生产条件而由同行业的其他劳动者共同创造并转移过来的那部分价值。基础价值不是抽象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但它却是抽象劳动的合乎比例的表现形态。而且通过这一比例和基础价值本身,也可以将全部抽象劳动量准确地计算出来。我们设社会上某生产部门基础价值在全部价值中所占的比例为w’,显然,w’=Σw/ΣT或=Σw/ΣW,即等于该部门全部基础价值与投入到该部门中的抽象劳动总量(或全部价值)之比。那么,只要我们知道了一个企业的基础价值总量,就可以准确地计算出它为社会所贡献出的全部抽象劳动总量。公式是T=w/w’。  

例如,据此,即使我们不知道贫油区投入的全部抽象劳动量是多少,也可以通过这一公式计算出来:T= w/w’=2800 hs÷(0.7 hs/ hc)=4000 hc 。  

同理,即使我们不知道富油区投入的全部抽象劳动量是多少,同样可通过这一公式计算出来: T= w/w’=2100 hs÷(0.7 hs/ hc)=3000 hc。  

我们说,社会主义生产方式中的按劳分配,实质上就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照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抽象劳动量的一定比例(而不是按照当年拉萨尔所鼓吹的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来分配,也可以理解为按照其提供的基础劳动量的一定比例来分配(尽管这两个比例不同,前者<后者,但所得结果一致)。  

假设,社会上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占其提供的全部抽象劳动量的42%,占其提供的基础价值量的60%,那么,贫油区劳动者(集体)按劳分配所得为4000 hc×42% = 1680 hc,或2800 hs×60% = 1680 hs,二者完全相符;富油区劳动者(集体)按劳分配所得为3000 hc)×42% = 1260 hc,或2100 hs×60% = 1260hs,二者也完全相同。社会上全体采油劳动者按劳分配所得为7000 hc×42% = 2940hc,或4900 hs×60% = 2940hs,二者也完全一致。无论是一个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还是其他管理人员、科技人员或普通工人,他们的劳动所得都只能在本企业“按劳分配所得”的范围之内,占有其中的一部分。因为同在一个企业劳动,彼此之间对每一个人应占有其中多大份额,往往也会是大体上心知肚明的。只要我们把企业内部的分配权通过一定的程序交给作为劳动主体的广大职工群众或其代表,就绝不会出现诸如通钢那种高低悬殊、甚至两极分化的分配情况;也不会导致平均主义。  

众所周知,在扣除已耗费的物化劳动(生产资料价值或不变资本价值)之后,马克思把劳动者新提供的活劳动(全部新价值)划分为必要劳动(劳动力价值)和剩余劳动(剩余价值)两部分;这里,我们又把同一个劳动量划分为基础劳动(基础价值)和级差劳动(级差价值)两部分。而剩余劳动(剩余价值)又可以划分为基础剩余劳动(基础剩余价值)与级差劳动(级差价值)两部分(凡是懂得一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自然地会想到级差价值只能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基础劳动(基础价值)又可以划分为必要劳动(劳动力价值)与基础剩余劳动(基础剩余价值)两部分。

这里,我们为什么要把基础价值量定义为较差生产条件下,而不是最差生产条件下的抽象劳动形成的价值呢?因为抽象劳动所体现的对“现有社会正常生产条件”的撇开,主要是撇开其中的纯粹自然力和他人自然力部分,因为这两类自然力是任何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劳动者(集体)本身都无法自由选择的。不撇开它,就等于承认贪“天”功的行为合法。至于人化自然力部分,则是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可在一定程度上自由选择的。如本可买进更先进的采油设备,由于纯主观原因,却买了些过时的设备,使生产每单位原油的劳动投入量加大了,这部分劳动是不会(通过出卖)为社会承认的,从而不会转化为抽象劳动量(主要是基础劳动量)的。反之,如果有关机关、企事业的经营者眼光敏锐,超前买进一些更先进的采油设备,使生产每单位原油的劳动投入量减少了,已经减少的部分,其劳动量仍会(通过出卖)为社会承认的,并转化为抽象劳动量(主要是基础劳动量部分)。  

通过以上考察,我们已经看到,是使用价值一旦被生产出来,就与生产它的具体劳动的分离,才造成了价值与抽象劳动,从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的分离。但这些分离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谁也不会因为这种分离的存在就否认使用价值由具体劳动生产出来的事实。同样,尽管价值与抽象劳动在量上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体现在个别商品中并不一致,谁也无法否认二者之间真实联系:抽象劳动是形成商品价值的实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抽象劳动时间的转化形态。  

在价值与抽象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抽象劳动时间的相对分离或区别之中,孕育着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最本质区别的萌芽或根据。资本主义是讲求所谓“平等”的,而这种“平等”归根结底萌芽于或根源于商品之中:“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和普尼克派” 。资本主义的平等说到底就是在商品价值(而不是在使用价值)面前的“平等”。等量价值要求享有等量权利(或权力);等量资本要求获得等量利润;等价交换原则是资本主义社会崇尚的基本原则;占有的价值(资本)越多,其社会地位越高。因此而导致对价值(剩余价值)的肆无忌惮、贪得无厌和不顾一切的追求,就成为资本主义最显著的特征。社会主义才是真讲求平等的,而这种平等则萌芽于或根源于劳动之中:人们在平等地成为资本和一切生产资料(外部自然力)的主人的同时,也必定平等地成为自己的劳动的主人。社会主义平等的实质是在抽象劳动(而不是在具体劳动)面前人人平等;提供等量(抽象)劳动要求享有等量权利(权力),不劳而获是可耻的。按劳分配原则是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越多越光荣。通行对外部自然力的敬畏和对劳动与劳动者的尊崇则是从抽象劳动平等原则所引申出来的社会主义的两个基本特征。我们知道,两个生物体之不同,主要在于其遗传物质DNA不一样。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不同,也在于二者各有着自己的一套遗传物质(不同的DNA)。如果说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细胞,那么,价值就是资本主义的DNA,在对价值与剩余价值贪欲和追求之中,隐藏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秘密;如果说劳动是社会主义的细胞,那么,抽象劳动就是社会主义的DNA,在劳动(抽象劳动)的平等中孕育着社会主义一切特征的萌芽。由此我们看到,把对GDP的追求放到至高无上的地位,以及我国近些年来经常出现的黑煤窑安全事故、三鹿奶粉、“开胸验肺”事件、通钢改制事件和大量的环保事件等,都是资本主义的产物,即都是对价值与剩余价值贪欲造成的恶果。不能因为它们发生在社会主义的中国身上就给它贴上社会主义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标签。更不能继续一味地强调所谓不要问“姓社姓资”了。而这些个东西能在中国大行其道,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即资本主义经济成分在我国已经大到了一个十分可怕的地步了,如果我们对它继续掉以轻心,苏东剧变在我国的重演将只是一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了。  

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贪欲与追求,及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引起社会生产力的巨大飞跃并造成社会生产无限膨胀的趋势,保证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战胜并取代封建制生产方式而最终确立起来。同时,它也造成了对资源、环境和人的生命财产的恶意透支、掠夺和无节制地浪费、破坏,带来经济危机和战争两大“产品”。战争与经济危机,既是对价值和剩余价值贪欲和追求的必然结果,又必将成为导致资本主义制度灭亡的导火索,造成了资本主义的灭亡与社会主义的胜利之同样不可避免。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抽象劳动平等原则的确立,才从根本上克服了由于盲目追求价值与剩余价值而对资源、环境的极大浪费、破坏和给劳动者带来的各种痛苦,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有节制、高质量,讲和谐、可持续地向前发展。“社会主义不能没有市场”,但社会主义绝不能推行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我们的市场经济必须是在国家宏观计划严格指导下的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计划的指导应贯穿于国民经济的全过程和各个角落,决不能只在发生危机了才想到国家计划的宏观调控问题,而危机一过,就把国家计划与宏观调控问题搁置一边或放松一点。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速度,但经济发展速度绝不是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因为社会主义不允许像资本主义那样对价值无节制的追求而使整个国民经济成为脱缰的野马。社会主义的优势在于它对外部自然力的敬畏和对劳动与劳动者的尊崇而必然带来经济发展的有节制和高质量。从而能够保证人与人、个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相处,保证整个国民经济永远可持续地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⑴⑹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717、722  

⑵⑶⑷⑸⑺⑻⑼⑽⑾⑿⒀⒁⒂⒃⒆资本论(第一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5、51、53、52、57、51、59、52、201~202、126、55、51、50、52、103.  

⒄哥达纲领批判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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