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蛋蛋的忧伤--貌似公允的王文军判决扯出发明法律创新法律的老问题

火烧 2016-11-13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王文军案判决引发法律争议,法院将责任归咎于工人违法在先,质疑执法过程是否滥用职权,引发对法律创新与执法合理性的讨论。

  扯蛋是个技术活。“蛋蛋的忧伤”一词,来自于范冰冰微博的嘤咛。范冰冰扯了一把大黑牛的蛋蛋,大黑牛没有硬,远处的牛金星捂着裆部痛苦的打滚。山西太原中级法院对周秀云案主犯王文军作出的判决,扯蛋技术比范冰冰有过之而无不及。

  11月10日下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于太原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军犯故意伤害罪、滥用职权罪,作出判决。中院认定被告人王文军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粗看之下,太原中院的判决,比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更重,量刑也很合理,舆论应该翘起大拇指夸赞一番。仔细一看,佩服太原中院扯蛋的功夫。这何止是扯蛋,简直是发明法律、创新法律。太原中院的“高明”,在于把王文军致死周秀云的原因,推到周秀云等人违法在先;而王文军等人正常执法,因为周秀云等人抗法,采用了不正当手段,“滥用职权”在后。

  太原中院写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3日16时10分许,在太原市小店区龙瑞苑工地务工的王奎林、李康等四人购物回来,欲抄近路从工地北门返回生活区,因四人未按工地管理要求佩戴安全帽和胸牌,被值班保安马文东阻拦,双方因此发生冲突。”

  按照王奎志等人的说法,他们是去项目部讨薪,而且他们本身就生活在这个工地。施工现场要求带安全帽,是为了防止高空落物,合情合理。但当天工地停工,王友志等这些工人,在玩儿呢。人家不工作不去施工现场不参观工地,是去项目部讨薪。退一步讲,他们只是“抄近路从北门返回生活区”,也没必要戴安全帽。因为安全帽引起纠纷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院引述了站不住脚的说法,显然有失偏颇。

  如果是讨薪,讨薪属于经济纠纷,明文规定不在警察的管辖范围。也就是说,王文军等人一开始就涉及滥用职权。退一步讲,“被告人王文军、郭铁伟等人根据110 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工地处理上述治安纠纷,属于正常执行公务。王文军责令李康出示身份证,李康未积极配合,双方发生言语冲突。在民警将李康带上警车时,王友志、周秀云等人进行阻拦,王文军给王友志戴上手铐。”不出示身份证,不是实施抓捕的必要条件,不是每个人都会无时无刻带着身份证。请问,王文军是否随身带着警察证,并主动出示警察证了呢?

  “民警将王友志、王奎林、李康及用手机拍摄现场的王成带上警车”,王友志和李康出于“保安指认”,还有道理,抓捕王奎林和“用手机拍摄现场的王成”出于什么目的?显然,王文军等人,再次涉嫌滥用职权,才导致“周秀云坐在警车车门踏板上进行阻拦”。

  此案的高潮,据说有严重的“扯蛋”情节。据王文军后来供述,起因是由于周秀云二次抓扯他的蛋蛋。但是太原中院的表述为:“周秀云将王文军的警裤撕破并用双手抓住裤兜附近”,没有扯蛋的说法。从公布的执法视频看,周秀云的手的确抓着王文军的裤兜,但一般人并不会把蛋蛋装在裤兜里。这并不是一个扯蛋引发的血案。

  四川阆中法院,曾审理了8名讨薪的民工。周秀云因为讨薪,居然门都没进就遭惨死,而且还不能认定为讨薪。讨薪很见不得人吗?

  周秀云的死因,有尸检报告,不多说了。周秀云死于何时?焦点访谈栏目,关于此事报道的视频,11分45秒,敬一丹解说:“王文军突然用一个动作,致使周秀云躺倒在地上”。此时,出现非常清晰的骨折的声音:咔嚓!警方执法视频时间,估算约15点25分左右。有兴趣的可以搜索一下视频。

  因为王文军前面涉及滥用职权,所以周秀云律师指控王文军“故意伤害”,是有依据的。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跨度很大,从管制、拘役直到死刑。而王文军一旦故意伤害罪成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太原高院乾坤大挪移,给出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在三到七年。最后考虑王文军量刑较轻,四年;判决书用了大段陈述,周秀云等人抗法在先,死有余辜。所以,舍去一个看似轻飘飘的“故意伤害”,采用一个看似非常严重的“过失致人死亡”,太原高院用心良苦。

  太原高院给王文军另一项罪名:“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量刑在拘役到有期徒刑十年。以王文军滥用职权对周秀云造成的死亡后果,他的量刑标准在五到十年。但是大家发现了,王文军“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为什么是这样呢?因为对王文军等滥用职权的指控,是致死周秀云后,对王友志等人的殴打。所以有专家认为,滥用职权已经包含在过失致人死亡之内,单独列出,已经是从重从严,对得起民意了。这样,王文军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比法院的宣判,貌似更合理,也为二审继续努力埋下伏笔。

  太原高院的确高明。粗看之下,王文军有两项重罪:过失致人死亡和滥用职权,适用罪名貌似没有任何问题,非常公允。但是它巧妙的把罪名移花接木,扣在似是而非的情节上,让公众很难发现疑点。按照判决所说,王文军前面是正常执法,致死周秀云是意外。后面的殴打王友志等人,二审律师也许提供证据,证明他压根没参加。这样,王文军的无罪辩护,很可能成功。

  太原中院扯蛋的功夫,绝对一流。他们以为,这样可以拯救和谐与一时。殊不知,如此一个万众瞩目的大案,暴露在聚光灯下,国内国外几十亿眼睛探照灯齐刷刷照在这里,太原中院按照需要构造细节、发明法律、创新法律的丑态,毕露无遗,是贻害于万年。这样,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信心,会逐渐丧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幸好,此案只是一审,还有二审、终审,以及由此引发的民事赔偿案,有充足的纠错时间。

  最后为王文军说几句话。王文军并没有致死周秀云的主观故意。他在出手前,甚至主动要求打开执法记录仪,由此我们清晰的看到了致死周秀云的瞬间。军警格斗训练时,常有事故发生。王文军采用的擒拿动作,是非常容易失误、从而导致伤亡后果的,一般训练时,都是“仅作表示”。按照王文军的年龄推断,他在训练这些内容时,训练大纲规定的“死亡率”,是控制在“千分之一”以内。而实际操作的伤亡风险,显然是大于训练的,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此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可能掺杂了一些政治因素,又处在社会的转型期,无端的被放大。王文军也是冤枉的。他的冤枉,在于一个人要承受整个社会的怨气,表现的有点不够男儿,活着也很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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