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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火烧 2015-12-24 00:00:00 社会民生 1025
吴法天致峨眉山法院院长公开信,揭露案卷造假与谢俊芬冤案,跨越三十年纠纷,司法不公引发关注,呼吁公道。

  四川峨眉山法院周兴复院长:

  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本着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我曾经多次为谢俊芬冤案与贵院沟通,却没有得到你们的任何积极回复。而今又发现法院案卷严重的造假行为,触目惊心。为防止私下勾兑,不得已公开相关事实和证据,以求公道,希回复为盼。

  去年,当年届花甲的谢俊芬千里迢迢到北京来找我时,我差点把她当做神经病。因为多年的告状,她频繁奔走,早已花光积蓄,病痛缠身,却仍不死心。我也曾经劝过她放弃,但她说不是为钱,而是就想争一口气,不想一直被不公的司法蒙蔽。她来自社会底层,却有着坚毅的力量,要揭开那层层的黑幕,让不法者战栗。

  这是一个跨越了三十年的故事。1986年,29岁的谢俊芬还是峨眉城区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一批商户,属于改革开放后的创业者。她还记得那一年她领取了个体经营执照,做冰激凌生意,并且在1987年增加了汽车运营的项目,经营状况和效益一直很好。1987年5月,谢俊芬离异了,带着孩子,硬是凭着自己的吃苦耐劳坚持下来,还扩大了规模。她哥哥谢建清主动提出要跟她合伙,被她拒绝了。后来,谢建清又提出借钱给她买车经营,她资金不够,就通过谢建清借了点钱,后来也全部还清了。到1988年5月,她把最初投入的三千多元成本发展到三万多元的设备,并且不断产生利润。在那个年代,万元户就是很有钱了,离婚带着孩子守着几万元的小厂子,在那个小地方就很“土豪”了。谢建清眼红了,串通她的帮工不断找茬,制造摩擦。她意识到哥哥觊觎她的生意了,只是她没想到亲骨肉会这么绝情!

  1987年5月19日深夜12点,谢俊芬像往常一样收摊回家,等候多时的哥哥谢建清借机发难,跟她吵架,并且暴打了她。是孩子的哭声惊动了母亲杨德芳和邻居,才使得遍体鳞伤的她没有遭受更大的厄运。谢俊芬在医院住院期间,谢建清又抢走了她的整个厂,私刻其印章,变卖其财产,并且一直不给其分毫。谢俊芬觉得这一切匪夷所思。可能在谢建清的观念里,妹妹离婚后,她的所有生意应该属于娘家,由兄长做主,给你面子不要,那就硬抢。1990年5月13日,谢俊芬不得已向峨眉法院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因为他的侵权行为还未超出两年。让人想不到的是,她却被引进谢建清和办案人员精心设计的阴谋、圈套之中……不仅没有讨回公道,反而让他非法抢夺去的生意财产“合法”了!她变得一无所有!

  1998年,谢俊芬艰难的生活总算安定下来,就开始到处告状,虽然有市里的领导过问,但最后都没有什么效果。当初主办她案件的赵均光法官已经升任副院长。2001年8月24日,她求助《中华时报》四川记者站,向记者哭诉了自己的遭遇。2001年9月1日,《中华时报》B7版刊登了一整版的报道《一桩“合伙”纠纷案的幕后新闻》,在记者手记中,如此写道:“谢建清说打他妹妹的主要原因是不满她离婚后交男朋友,因此导致兄妹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记者在走访70多岁的谢母杨德芳时,她向记者证实了女儿谢俊芬与儿子谢建清确实只有借还钱的关系,没有合伙。她在送走女儿时,悄悄叮嘱不要与其兄争斗,等儿子长大了再报仇。俗语:冤家宜解不宜结。谢氏兄妹又有什么解不开结?”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谢俊芬此后多次找赵均光副院长,对方却一直避而不答。2002年春节前,谢俊芬还去过赵均光的院长办公室,遗憾的是每次赵都不正面回答她的提问而是找各种借口溜掉,剩下她呆坐在办公室里等到下班时。春节期间,谢俊芬突然得知赵均光副院长出车祸死亡……她一时间不知道怎么追查案子,打电话找杨大林院长,杨院长被逼急了居然这么叫嚣:“你还要打官司?你有没得钱嘛?啥子叫理?你有理不照样败诉?啥子叫良心?良心值多少钱一斤?多少钱一两?老子不看在你的娃儿已经没有了爹(儿子的父亲因事故已死亡)早就找杀手把你解决了!”谢俊芬四处打工,然不停地后告状,一告就是十年。她当时根本不知道要复印法院的案卷,所以也不明白法院有什么猫腻,为什么自己有理的案子会输。

  2010年12月10日,谢俊芬偶然找到了当年刘志泽写的起诉状。最初谢俊芬去峨眉法院起诉时,被两次告知“依据不足”,后不得已以母亲杨德芳的名义起诉,让刘志泽代写了诉状,结果又被告知原告不对,应该由杨德芳和谢俊芬作为共同原告。于是在法官的指引和安排下,找到法官指定的一位叫徐君贵法官代写了诉状。那份诉状的内容是原告杨德芳和谢俊芬要求被告归还侵占的财产。可是,这份诉状提交给法院后不翼而飞了,至今没有找到。法院卷宗里保存的诉状诉求内容不同,只要求返还投资款。谢俊芬说,这并不是原告的真实诉求。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案卷中的诉状并非原告提交

  峨眉山法院当年伪造案卷留下了一个最大的破绽,也成为本案要求再审的关键证据。1991年7月6日,谢俊芬提交给法院的徐君贵法官写的诉状,案由是“共同运营纠纷”。峨眉山法院诉讼费收据上写的是“共同经营纠纷”,发给谢俊芬一份盖有法院公章的《受理案件通知书》(91)字第99号,这个编号跟判决书的编号肯定是对应的。现在谢俊芬在卷宗里查到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的编号却变成了(1991)字第102号,案由变成了“财产分割”,甚至,连接到诉状的时间,也从7月6日变成了7月5日,穿越了。相应地,判决书也变成了(1991)峨法绥民字第102号。这就造成了直接矛盾:判决书编号跟原告手上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编号完全不一样!跟应诉通知书也不一样!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谢俊芬手中的编号99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原件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法院案卷中的编号10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测试你眼力:找不同!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法院案卷里的102号《应诉通知书》

  原告提交诉状的时间是1991年7月6日,交费也是7月6日,受理也是7月6日。怎么卷里又会跑出一份7月5日收到诉状的受理通知书呢?7月5日原告还没有去法院起诉呢。对此,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在《关于谢俊芬来信举报赵均光“执法犯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调查情况的回复》中没有提及。2014年12月3日,我的两位律师助理去峨眉山找到谢建清、杨德芳核实情况,并找到了刘长坤,基本上证实了谢俊芬所说的事实。至于法院,则三缄其口。有人在立案之后判决之前调包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而能在这个时间做手脚的,只有法院工作人员!当年的审判员赵均光死了,就没人承担责任了?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谢俊芬7月6日的诉讼费收据

  卷宗里的起诉状被“调包”这种事,发生在法院审理阶段,是匪夷所思的。判决书依照伪造的起诉状下判,反而满足了被告的主张。(1991)峨法绥民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援引原告诉状时只有一句话:“原告诉称,我们与被告共同经营冰淇淋和汽车运输,所获利润全由被告占用。我们曾向被告提出分割遭拒绝,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们投资和利润款共计16311元”。为什么当年谢俊芬本人没有发现这个细微的差别呢?因为判决书只送达给谢母杨德芳,没有送达给谢俊芬本人,送达回证上是谢母杨德芳代签的。谢俊芬听杨德芳说败诉时已经过了上诉期,根本没有去拿来细看判决就陷入巨大的挫败、沮丧中。如果按照伪造的诉状,这个判决结果应该算是胜诉,但对于诉运营纠纷的谢俊芬而言却是败了。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法院编号102号判决书

  二十年后,千辛万苦,谢俊芬找到当年的书记员胡方全,得知这份诉状是一个叫刘长坤的人代书的。刘长坤根本不认识杨德芳和谢俊芬。2013年5月13日,谢俊芬委托乐山科信司法鉴定中心对卷宗里的民事诉状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是法院那份诉状签名和手印都不是谢俊芬、杨德芳。除了“起诉书”伪造,受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也是伪造的,不仅日期变了、连案由都变了。作为证据的两张账单,全是虚构出来。两次开庭笔录也涉嫌伪造。甚至,连卷宗封面的“赵均光”,都不知何时错成了“赵君光”。法官死了就死无对证了,名字也改了?

致峨眉山法院院长的一封公开信

  在卷宗里,有谢母的两页手写给庭长的书面陈述控诉儿子:“他到今天还谈这些假账……他的假话太伤了,我是受不了的。因为他是我亲生的儿子,是我自己抚养大的……到今天来他只有他的妻子和女儿,把我做妈妈的人当做仇敌对待。”这份书面陈述中有很多繁体字,我猜测估计是谢母会读书写字,当年书写习惯中保留了繁体字的写法。可是,谢俊芬起诉谢建清时,法官要求谢俊芬先撤诉再起诉,让她母亲作为原告。由于原告不能作为证人,杨德芳的这些话,变成了当事人陈述而不是证人证言,就没有中立性,就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了。

  在过去的五年里,谢俊芬一直在上访,申诉,要求再审,每次都被驳回。我不知道她如何熬过那三十年的煎熬,如此执着地追寻真相,我也无法体会这些年她是怎么在一边怨恨咒司法不公一边又寄希望于再审翻案。当年被抢夺的数万资产,如今已经变成几百万几千万,但受害者却颠沛流离,而这一切却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肆意伪造案卷造成的!就算法官已经因为意外去世,法院就不能给当事人一个说法吗?习大大说的“要让每一个人都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在四川省峨眉山人民法院真的很困难吗?魏巍峨眉,沧海桑田,我们都会随着岁月流逝而老去,谁又能有三十年的生命不能承受之重呢?

  让司法成为本来应该有的样子吧。

  一位以法治为理想的法律人:吴法天

  2015年12月24日凌晨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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