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社团敛财即死成为共识
让社团敛财即死成为共识
8月,民政部分别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等8家社会组织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惩戒其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等行为。近期,社团(社会组织)敛财乱象已经引起高层和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严厉的治理行动已经启动。(据10月1日《瞭望》)
本来,社团是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小政府大社会理想模式的主要支撑就是社团,密密麻麻、无孔不入的社团成为一个个社会细胞,足以保证人民安居乐业,拥有相当高的幸福指数。这也是社会学家的基本共识。所以,在社团发达的地方,社会就非常和谐安定,远离动荡之源。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要求以来,近7年间,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明显提速。1988年,我国仅有4446家社会组织,到2003年底时这一数字发展到26.6万家。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4.6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9.9万个,基金会2311个。即便如此,各种社会组织还有非常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说是多多益善。
但是,进入7月以来,与社团组织有关的非法敛财丑闻接连爆出。“全国小记者培训活动中心”欺骗性培训事件,牵出其挂靠的“中爱联”(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8年未年检、涉及营利性活动;“卢美美”事件,牵出“中非希望工程”及当事方“世华会”(世界杰出华商协会);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爱联”主办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社会组织“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费用”等有关规定,主办单位受到行政处罚。
必须承认,相当一部分社团都存在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不良行为。这些社团成立之初,就是为了敛财发财而来。只要手里攥有一枚公章,就会千方百计找项目搞活动赚钱。比如,有的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标准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在政府部门年检、年审、发证、办理各种手续时搭车收费、强制收费。比如,有的社会组织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强制培训、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有的社会组织通过签订合同,约定收费返还比例,将服务性收费委托给营利性机构办理,获取非法收入。再如,有的社会组织借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随意向参与企业或组织收取费用;有的社团不按照备案规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或者只收取费用不为会员服务;有的非法组织打着社会组织的旗号,并冒用社会知名人士的名义,公开敛财,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
这样的社团已经不是“一粒老鼠屎弄坏一锅汤”的问题,而是天生就有缺陷,属于大面积不良。社团的生存主要靠赚钱盈利,在老百姓眼里,社团其实就是“二政府”,或者“影子政府”,政府不敢收不敢干的,社团统统来者不拒,而且还美之名曰“为你服务我来收费”,极具欺骗性。这样的社团“国字号”居多,常年盘踞在京城,动辄就是全国性的活动,960万平方公里的地盘,随便一个项目活动,都可以常年财源滚滚,吸金无数。即便出了问题,一批倒下了,也是换个马甲,一批又诞生了。层出不穷,国家却深受其害。
据报道,今后一段时期民政部将围绕培育扶持、依法管理、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这一中心,持续加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式方法固然很多,无论是健全法律法规,还是实行综合监管,抑或加强社会监督,归根结底有一条,就是不准赚钱。这才是核心,才是根本。只要涉嫌赚钱非法牟利,也就意味着一个社团的生命到头了,该毙命了。这要成为一道高压线,触之者亡。如此,社团的发展和壮大,才会回归正道,社会的良好之理才有希望。
作者:朱永杰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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