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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事件,慢说简单(外一则)

火烧 2008-07-02 00:00:00 网友杂谈 1040
文章围绕瓮安事件展开,质疑事件起因简单定性,呼吁查清死因鉴定结果,探讨是否存在他杀或司法腐败,强调事实与证据的重要性,呼吁政府公开透明处理。

瓮安事件,慢说简单 

 

2008年7月1日12时

瓮安事件,又有了新进展,贵州省委书记在通报的时候这样说道:“6.28”事件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  

   

这个定性中,“起因简单”,是个前提。有了这个前提,后面的结论才有可能顺理成章。令人不解的是,通报中除了描述了贵州省委领导进行调查的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受调查的有当地的政府官员、人大政协代表和普通群众代表,但是却没有说出详细的调查结果,只是笼统地说是“一起单纯的民事案件”。这个模糊的结论,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根据新华网前期对此事件的前期报道,该事件的起因是“一些人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这里面的关键就是“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酿成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的焦点问题就是女学生的死因问题。说到死因,有他杀、自杀、意外三种。既然贵州省的通报中,称是民事案件,就是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应该是属于意外死亡;而且既然成为民事案件,就是有人可能要为女学生的死亡负一定的责任。这里,我们就不禁要问了,排除女学生不是他杀或者自杀的可能的依据是什么?不是什么级别的干部拿人头担保,是要有证据、有事实的,毕竟人命关天,群众关注,马虎不得,贵州省当局不给出事实依据,是不是另有隐衷?再退一步,如果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责任人是谁,为什么要负责?这也是要用事实说清楚的,是就是是,非就是非。  

   

我们再大胆假设,如果,确实是如网络上传言所说,女学生是死于他杀,鉴定结果被人为篡改,群众呼声被粗暴拒绝,省委书记不也说了么:“干群关系紧张···群众对我们的工作还不满意”。也就是起因是执法不公,甚至是司法腐败,枉法裁决,那么后面的推论就不是这样的了,这场运动就不是“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而应该是自发地向挑战法律、朝政府和党旗上抹黑的恶势力抗争的群众爱国护法运动。  

   

到底是挑衅政府还是捍卫法律,都需要小心求证,靠事实和证据说话。在下不是贵州省委书记,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共产党员,不具备那么多的行政资源,所以还想以一个党内同志的名义请贵州省委的同志慎重一些,重事实、重证据,是我党必须坚持的工作方法,在掌握充足的事实和证据之前,不要轻率地下任何结论。  

   

另外,我注意到了新浪的新闻标题是《贵州省委书记通报瓮安打砸事件 胡锦涛作指示》,但是我看遍全文也没有看到胡锦涛同志的具体指示是什么。就我一个普通公民和普通党员对胡总书记的了解,他的批示里肯定有一句话作为前提,那就是“查清事实”。不查清事实,就下结论,为了结论而结论,不是胡锦涛同志的风格,也不是一个共产党人的风格。所以,我提请有关部门注意一下,不要笼统地说胡锦涛同志作指示,而没有内容,尤其是在这个没有澄清事实就下结论的问题上,那样是对胡锦涛同志不负责任,也是对我们党中央的权威和人民的期盼的不负责任!  

   

中国共产党之所以是个伟大的党,就是因为她是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时刻站在真理和人民根本利益一边的党,是一个实事求是的党,是一个勇于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自觉清除体内垃圾的党。这才是一个永远保持先进性,永远受人民尊敬爱戴的党。  

   

  

瓮安事件的焦点:李树芬死因为自杀是否成立

2008年7月2日中午

瓮安事件的起因,有了贵州省官方解释:李树芬为自杀,直接死亡原因为溺水。

   

总结官方给出自杀的依据有以下两点:1、案件相关人员称李突然说:"跳河死了算了,如果死不成就好好活下去";2、经检验死者系生前溺水窒息死亡,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提取阴道分泌物,未检出精斑。

   

从客观角度来说,以上两个依据不能作为李自杀的充要条件。

   

首先让我们看客观的证据:“生前未发现有性行为”的表述上就是不当的,法医当时面对的是尸体,只能确定“未发现生前有性行为”,法医的专业素养存在明显欠缺。依据是“阴道分泌物,为检出精斑”,但这并不能作为未发生性行为的充要条件,因为在河水或者人为作用下,就算曾经有精斑也未必能够检测得出来。而且,因李是初二学生,不大可能有长期的性交史,甚至根本不可能有性交史,对处女膜和处女膜破裂情况的检验,是涉性案件的重要指标。但是这一重要指标法医却没有提及。还有,就是死者生前是否受到暴力,也是涉性案件和伤害案件中的必要指标,对此法医也没有提及。如此重要的因素都没有提及,不能不让人质疑。

   

再者,让我们看看第一个依据,证人证言,虽然我国现在还没有证据法,但是很明显,以上三个人都是涉案的利益关系人,他们的证言按照司法惯例,不应当成为根本性依据,最多只能算是旁证。

   

在这里,我们注意到了涉案人员提及的“突然”两个字所带来的信息,那就是李树芬自杀动机不明,突然想到自杀,有两种情况:一是有精神病史,二是受到强烈刺激。在自杀动机不明的情况下,就确定一个人是自杀,显然是难以服众的。

   

我们还注意到,官方认定陈某是李树芬的“男朋友”,请问,这种特殊关系的依据在哪里?感谢贵州方面给出了相关人员的简历:“李树芬,女,汉族,1991年7月生,瓮安县玉华乡雷文村泥坪组人,瓮安三中初二学生”、“陈某,男,1987年6月出生,汉族,瓮安县草塘镇那乡村岩门组人,在瓮安县纸厂打工”、“刘某,男,1990年1月出生,汉族,与陈光权为同村人,现在瓮安县纸厂打工”、“王某,女,1992年7月出生,汉族,瓮安县三中初二年级学生”。刘和王与死者是同龄人是可以确定的,两者是情侣关系也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被称为死者“男朋友”的陈某,与死者相差4岁,如何会成为情侣关系,这种情侣关系又保持了几年?

   

让我们再看看事发过程中的焦点时刻:“听到李树芬大声说"我走了",便跳下河中。刘见状立即跳下河去救李树芬”“陈见刘已体力不支,便用力先将刘拉回岸上”。试问,女友和朋友掉下去你会先救哪一个?后下水的刘怎么会比先下水自杀的李更早显得体力不支?

   

综上所述,现在就确定李树芬的死因为自杀,是证据不足,并存在明显疑点的。

   

为此,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由公安部、高检和中纪委抽调相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贵州全面负责调查工作,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立即封闭案发现场、封存尸体、隔离涉案人员和办案法医。

   

三、因为尸体已经经过检验,一些关键性证据恐怕很难复原,应该从寻找涉案人员供词间的逻辑漏洞入手,进行审讯。对于尸体检验的重点应在是否受到暴力伤害上。

   

四、重新勘查现场,寻找目击证人,调阅相关通讯资料,形成证据链。

   

6.28事件,为建国来罕见,不查清楚事实,是说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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