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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妍没“错”,大错特错者是她们的法律

火烧 2010-04-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指出王妍暴打女童并非个人错误,而是现行法律制度存在严重问题。强调司法腐败、执法犯法现象频发,呼吁从法律根源上进行改革,重建法治社会。

王妍没“错”,大错特错者是她们的法律  

           钟   声  

“仅因汽车车漆被砸伤,辽宁省辽阳市检察院公务员王妍揪住肇事女童的衣领,抡起了巴掌。昨日,辽阳市公安局、辽阳市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王妍已被停止工作,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 3月29日 《山西晚报》)”  

连日来,尽管网上甚至主流媒体对辽阳市检察院公务员王妍暴打女童案件谴责甚烈,无不对挨打的女童给予极大同情,甚至称对王妍处罚畸轻,判她三年五载都不解恨。殊不知,王妍并没有错,至少没有大错,大错特错者不是别人,而是其所学、所管、所依仗的足以使之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暴打百姓孩子的现行法律。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被诬为“要人治不要法制”的年代绝无检察院干部公然暴打百姓孩子的犯罪现象,因为他们不敢;提倡“公民普法”和宣称“依法治国”、“治n”之初也少有此类现象,因为提倡者清楚自己首先应该知法、懂法和遵法守法,为人民群众做榜样。然而资改三十多年后的今天,尤其是极力宣扬“依法治n”、法律不断“健全”的今天,一个尚未摘掉“人民”二字的检察院干部,竟因一点小小过失而公然暴打一个百姓的不谙世事的孩子,仅仅谴责打人者够吗?不觉得这是培养、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她(他)们的法律出了大问题甚或大错特错?不觉得当年“砸烂旧的公检法”和大力“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该是何等的英明之举?  

千万不要说理该懂法、守法的王妍打人事件纯属偶然或个案,有关司法腐败、司法人员专横跋扈尤其是“被自杀”现象亦属太多,举不胜举,仅以北京黑律师李庄为例,尽管其已严重触犯法律而受到应有的制裁,但细思之,类似执法犯法现象哪里没有?尚未暴露的比之还黑的法律寄生虫还有多少?如果说无处不有,仅仅制裁一个李庄就能铲除整个律师和公检法队伍之黑?谁敢保证今后再不出李庄第二、第三……?同理,不从根本上解决孳生、豢养和造就了诸多王妍类公检法寄生虫的现行法律的问题,仅仅采取割韭菜的办法,即只重现象不问本质,若想再不出更多的“王妍”、李妍或赵妍,可能吗?  

解铃还须系铃人。其实道理显而易见,这就是,从现行法律特别是厚私薄公的社会制度上找原因、查根源、思危害,坚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为核心和基准,按照全体人民的意愿来重新制定或修订现行法律,同时坚决清除像王妍、李庄类公检法队伍中的败类,以及选用、庇护和为之说情的同类,毫不手软,绝不客气,使之足以起到杀一儆百、儆千甚至儆万的效力。如果说毛泽东时代恰恰是这样做的,其效果确属当今望尘莫及,那么只要有利于党的威信、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至少有利于千千万万个少年儿童再不遭遇王妍这样的公检法败类之害,历史又何妨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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