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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错误的根源

火烧 2015-01-20 00:00:00 网友杂谈 1032
本文探讨商品价值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错误根源,分析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与作用,指出其背后的理论误区与逻辑矛盾。

  商品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错误的根源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35)

  商品价值最终可以分解为工资+利润+地租这样一个根本错误的教条,也可以这样来表述:消费者最终必须对总产品的全部价值实行支付。或者这样来表述: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货币流通,最终必须同生产者彼此之间的货币流通相等。所有这些论点,都和它们所依据的那个根本论点一样是错误的。

  导致这种错误的并且显然是荒谬的分析的各种困难,可以概述如下:

  1.不理解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基本关系,因而不理解剩余价值的性质,并且也不理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整个基础。资本的每个部分产品的价值,每个商品的价值,都包含:一个价值部分=不变资本,一个价值部分=可变资本(它转化为工人的工资)和一个价值部分=剩余价值(它后来分为利润和地租)。因此,工人用他的工资,资本家用他的利润,土地所有者用他的地租,怎么能够购买那样一些商品,它们每一个都不仅包含这三个组成部分之一,而且包含所有这三个组成部分?由工资、利润和地租这三个收入源泉加在一起形成的价值总和,怎么能够购买进入这各种收入的获得者的总消费中去的那样一些商品,它们除了包含这三个价值组成部分以外,还包含一个价值组成部分,即不变资本部分?他们怎么能够用一个由三部分构成的价值购买一个由四部分构成的价值?

  我们在第二卷第三篇已经作了分析。

  2.不理解劳动在追加新价值时,如何和为什么会在新形式上把旧价值保存下来,而不是把这个旧价值重新生产出来。

  3.不理解再生产过程从总资本而不是从单个资本来看时所表现出来的联系。不理解这样一个困难:工资和剩余价值,从而一年内新追加的劳动创造的全部价值所实现的产品,怎么能补偿它的不变价值部分,同时又分解为仅限于各种收入的价值;进一步说,新追加劳动的总额既然只实现为工资和剩余价值,只表现为二者的价值总和,生产中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在物质和价值两方面怎么能够用新的东西来补偿。主要的困难正在于此,正在于对再生产以及再生产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从物质性质和价值关系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4.此外,还有一个困难,这个困难在剩余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表现为互相独立的各种收入的形式时更会加剧。这个困难就是:收入和资本这两个固定的规定会互相交换、互换位置,以致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它们好象只是相对的规定,而从整个生产过程来看,它们就消失了。例如,生产不变资本的第Ⅰ部类的工人和资本家的收入,在价值和物质两方面补偿生产消费资料的第Ⅱ部类的资本家的不变资本。因此,人们可以用这样一种观念来避开困难:对一个人来说是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是资本,因此,这些规定和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实际独立化毫无关系。其次,最终要形成收入借以花费的物质要素即消费资料的那些商品,在一年内要通过不同的阶段,例如毛纱、毛织品。在一个阶段上,它们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在另一个阶段上,它们供个人消费,因而完全加入收入。这样,人们就可以象亚当·斯密一样认为,不变资本只是商品价值的一个表面的要素,它会在总的联系中消失。而且,这样就会发生可变资本和收入之间的交换。工人用他的工资购买商品中形成他的收入的部分。因此,他同时也就使资本家的可变资本的货币形式得到了补偿。最后,形成不变资本的一部分产品,会以实物形式或者通过不变资本的生产者互相之间的交换而得到补偿;这是一个同消费者毫无关系的过程。忽略了这一点,就会产生一种假象,似乎消费者的收入会补偿全部产品,因而也会补偿不变的价值部分。

  5.除了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所造成的混乱以外,由于剩余价值转化为各个特殊的、互相独立的并且同各个生产要素有关的收入形式,即转化为利润和地租,还会出现进一步的混乱。人们已经忘记:商品的价值是基础;至于这个商品价值分成各个特殊的组成部分,这些价值组成部分进一步发展成各种收入形式,转化为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所有者对这些个别的价值组成部分的关系,并按一定的范畴和名义在这些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丝毫也不会改变价值决定和价值决定的规律本身。利润的平均化即全部剩余价值在不同资本之间的分配,和土地所有权部分地(在绝对地租的场合)对这个平均化过程造成的障碍,会使商品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偏离它的个别价值,这种情况也丝毫不会改变价值规律。这种情况只会再影响剩余价值加到不同商品价格上去的增加额,但是不会把剩余价值本身取消,也不会把作为这些不同价格组成部分的源泉的商品总价值取消。

  这就是我们将要在下一章考察的混乱;这种混乱必然同价值来源于它本身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假象结合在一起。这就是说,商品的不同价值组成部分,首先会在各种收入上取得独立的形式,并且作为这样的收入,它们不是把商品的价值作为自己的源泉,而是把各个特别的物质生产要素作为自己的源泉。它们同这些生产要素确实有关,不过不是作为价值组成部分,而是作为收入,作为某一类生产当事人即工人、资本家、土地所有者所有的价值组成部分。现在人们可以设想,这些价值组成部分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分解而成,相反,由于这些组成部分结合在一起才形成了商品的价值,于是形成了这样一个美妙的恶性循环:商品的价值来自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总和,而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反过来又由商品的价值决定,等等。

  在再生产的正常状态下,只有一部分新追加的劳动用在不变资本的生产上,因而用在不变资本的补偿上;这就是用来补偿生产消费资料即收入的物质要素时用掉的不变资本的那部分。这种情况会由于这个不变部分不花费第Ⅱ部类的任何追加劳动而得到平衡。但是,这个不变资本(从已经包含第Ⅰ部类和第Ⅱ部类之间的这种平衡的整个再生产过程来看)并不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尽管这个产品没有这个不变资本就不可能生产出来——这个不变资本在再生产过程中,从物质方面来看,总是处在各种会使它遭到损失的意外和危险中。(此外,从价值方面来看,由于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这个不变资本也可能贬值;但这种情况只与单个资本家有关。)因此,利润的一部分,即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而只体现新追加劳动的剩余产品(从价值方面来看)的一部分,必须充当保险基金。在这里,这个保险基金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单独的业务来管理,这丝毫也不会改变问题的实质。这种基金是收入中既不作为收入来消费也不一定用作积累基金的唯一部分。它是否事实上用作积累基金,或者只是用来补偿再生产上的短缺,取决于偶然的情况。这也是在剩余价值、剩余产品、从而剩余劳动中,除了用来积累,即用来扩大再生产过程的部分以外,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当然,这要有一个前提,就是通常由直接生产者消费的部分,不再限于它目前的最低水平。除了为那些由于年龄关系还不能参加生产或者已不能参加生产的人而从事的剩余劳动以外,一切为养活不劳动的人而从事的劳动都会消失。如果我们想一想社会开始时的情况,那末,当时还不存在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此,也没有任何会把价值加到产品中去的不变资本,即在再生产按原有的规模进行时必须由产品在实物形式上并按照不变资本的价值决定的量来补偿的不变资本。但是在那里,自然界已经直接提供了生活资料,起初不需要人们去生产它们。因此,自然界也就使那些只有很少需要必须满足的野蛮人,除了为占有自然界已有的生活资料所花费的劳动以外,有时间把另一些自然产物变成弓箭、石刀、独木舟之类的生产资料,而不是利用还不存在的生产资料来进行新的生产。野蛮人的这个过程,单从物质方面来看,完全相当于剩余劳动再转化为新资本的过程。在积累过程中,剩余劳动的这种产品转化为资本的现象还会不断发生;而一切新资本都来自利润、地租或收入的其他形式,即来自剩余劳动这一事实,会使人产生一种错误的观念,好象商品的全部价值都来自收入。相反,更仔细地分析一下就可以看到,由利润到资本的再转化倒是表明了如下事实:不断地以收入形式表现出来的追加劳动,并非用来维持或再生产旧的资本价值,而是只要它不作为收入被消费掉,就用来创造新的剩余的资本。

  全部困难来自这样一个事实:一切新追加的劳动,只要它所创造的价值不归结为工资,就表现为利润,——利润在这里被理解为剩余价值的一般形式,——也就是说,表现为不要资本家花费任何东西,因而也无须用来为资本家补偿任何预付的东西、补偿任何资本的那种价值。因此,这个价值存在于可供支配的追加财富的形式上,总之,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存在于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既可以作为资本来用,也可以作为收入来用。按照它的实物形式来说,它的一部分必须用于生产消费。因此很明显,年追加劳动既创造资本,也创造收入;这一点也表现在积累过程上。但是,用来创造新资本的那部分劳动力(因而,同野蛮人的那部分不是用来获取食物,而是用来制造获取食物的工具的工作日相似),是看不出来的,因为剩余劳动的全部产品首先表现为利润的形式;而这个规定实际上同这个剩余产品本身毫无关系,而只是涉及资本家同他装进腰包的剩余价值的私自关系。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际上要分为收入和资本,也就是说,分为消费资料和追加的生产资料。但是,上年留下来的旧的不变资本,从价值方面来看,并不是由新追加的劳动再生产的。

  我们还看到,新追加劳动的一部分总是被吸收来再生产和补偿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尽管这种新追加的劳动只是分解为各种收入,即工资、利润和地租。但在这里有两点被忽视了:1.这个劳动的产品有一部分价值并不是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产品,而是已有的并且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因此,代表这个价值部分的产品部分,也不转化为收入,而是以实物形式补偿这个不变资本的生产资料;2.真正代表这个新追加劳动的价值部分,不是在实物形式上作为收入被消费,而是在另一个部门内补偿不变资本,在那里,不变资本被转化成了可以作为收入来消费的实物形式,但是这个实物形式也不完全是新追加劳动的产品。

  当再生产按原有规模进行时,每一个已经消费掉的不变资本要素,都必须在实物形式上得到相应种类的新物品的补偿,即使不是同样数量和形式的新物品,至少也是同样效率的新物品。如果劳动生产力不变,那末,这种实物形式的补偿,就包含着不变资本在它的旧形式上具有的那个价值的补偿。但是,如果劳动生产力提高了,以致同一物质要素可以用较少的劳动再生产出来,那末,产品价值的一个较小的部分,就能够在实物形式上全部补偿不变部分。这时,余下的部分就可以用来形成新的追加资本,或者可以使较大部分的产品采取消费资料的形式,或者使剩余劳动减少。相反,如果劳动生产力降低了,那末,较大部分的产品必须用来补偿旧的资本;剩余产品就会减少。

  由利润,或一般说来,由剩余价值的任何形式再转化为资本的事实——我们撇开历史规定的经济形式不说,只把这种转化看作新生产资料的单纯形成——表明:劳动者除了要用劳动来获得直接生活资料以外,还要用劳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状况始终会存在。利润转化为资本,无非就是把一部分剩余劳动用来形成新的追加的生产资料。而这一过程会以利润转化为资本的形式出现,无非就是说,支配着这种剩余劳动的不是工人,而是资本家。至于这种剩余劳动必须首先经过一个表现为收入(而例如在野蛮人那里,它却表现为直接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剩余劳动)的阶段,那也只是说,这种劳动或它的产品,要由非劳动者占有。但是,实际上转化为资本的东西,不是利润本身。剩余价值转化为资本,只是表明剩余价值和剩余产品不是被资本家当作收入用在个人消费上。实际上这样转化的东西,是价值,是物化劳动,是直接体现这个价值的产品,或者是这个价值先转化为货币、然后交换来的产品。即使是利润再转化为资本,剩余价值的这个特定形式,利润,也不是这个新资本的源泉。这时,剩余价值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但是,使它变为资本的,并不是这种形式转化。现在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是商品及其价值。但是,对商品价值没有进行支付这一点,——只是由于这一点,这个价值才成为剩余价值,——同劳动的物化,同价值本身毫无关系。

  误解在各种形式上表现出来。例如有人认为,构成不变资本的商品同样包含工资、利润和地租这几个要素。又如有人认为,对一个人来说代表收入的东西,对另一个人来说则代表资本,因此,这只是主观的关系。比如说,纺纱业主的棉纱就包含着一个对他来说代表利润的价值部分。因此,如果织布业主购买棉纱,他就把纺纱业主的利润实现了,但是这个棉纱对他自己来说,只是他的不变资本的一部分。

  关于收入和资本的关系,除了我们在前面已经作过的说明以外,在这里还应指出:从价值方面来看,作为组成部分同棉纱一起加入织布业主的资本的东西,是棉纱的价值。不管这个价值的各部分对纺纱业主本人来说怎样分解为资本和收入,换句话说,怎样分解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这同商品本身的价值决定完全没有关系(撇开平均利润所引起的各种变化不说)。在这里,背后总是隐藏着这样一种看法:利润或一般剩余价值,是超过商品价值的余额,只有通过抬高价格、互相欺诈和让渡利润才能产生出来。在生产价格或者甚至商品价值得到支付时,表现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价值的各个组成部分,当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这里谈的不是垄断价格。

  其次,说构成不变资本的各个商品组成部分,象一切其他商品价值一样,可以归结为各个价值部分,这些价值部分对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说会分解为工资、利润和地租,这种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这不过是下面这样一个事实的资本主义的表现形式:一切商品价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的尺度。但是,我们已经在第一卷中指出,这种情况根本不会妨碍任何一个资本的商品产品分割为各个单独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变资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变资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余价值。

  施托尔希下面这段话,也表达了许多其他人的意见。他说:

  “形成国民收入的各种可出售的产品,在政治经济学上必须用两种不同的方法来考察:在对个人的关系上应看作价值;在对国民的关系上应看作财富;因为国民的收入,不是象个人的收入那样,按照它的价值来估计,而是按照它的效用,或者说按照它所能满足的需要来估计。”(《论国民收入的性质》)

  第一,把一个在价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产方式,进而按照资本主义方式组织起来的国家,看成是一个单纯为了满足国民需要而工作的总体,这是错误的抽象。

  第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以后,但社会生产依然存在的情况下,价值决定仍会在下述意义上起支配作用:劳动时间的调节和社会劳动在各类不同生产之间的分配,最后,与此有关的簿记,将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重要。

  劳动者2015年1月20日

  

  

  

  

  

  把利润、工资和地租说成是生产价格野蛮也是错误的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36)

  商品的价值或由商品总价值调节的生产价格,分解为如下几个部分:

  1.补偿不变资本的价值部分,也就是代表生产商品时以生产资料的形式用掉的过去劳动的价值部分;一句话,就是加入商品生产过程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或价格。在这里,我们从来不是说单个商品,而是说商品资本,即资本产品在一定期间例如一年内借以表现的形式,单个商品只是商品资本的要素,单个商品的价值也同样分割为这些组成部分。

  2.可变资本的价值部分,这部分计量工人的收入,对工人来说,转化为工资;因此,工人就是在这个可变价值部分上再生产他的工资的;总之,在商品生产中新加到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上去的劳动的有酬部分,就是体现在这个价值部分上。

  3.剩余价值,即商品产品中体现无酬劳动或剩余劳动的价值部分。这个最后的价值部分,又采取各种独立的形式,这些形式同时又是收入的形式:资本利润(资本本身的利息,和资本作为职能资本的企业主收入)和地租(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一同发生作用的土地的所有者所有)的形式。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即不断采取工资(它总是要先通过可变资本的形式)、利润和地租这些收入形式的价值部分,和第一部分即不变部分的区别在于:由新加到不变部分即商品生产资料上的劳动所物化成的全部价值,都属于这个价值部分。如果把不变价值部分撇开不说,这样说是正确的:商品价值就其代表新加入的劳动来说,不断分解为三个部分,这三个部分形成三种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在加到不变资本部分上的价值分割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场合,不言而喻,这些都是价值的部分。当然,我们可以认为,它们是存在于体现这个价值的直接产品中,即存在于一个特殊生产部门如纺纱业的工人和资本家所生产的直接产品棉纱中。但是实际上,它们体现在这个产品中,和体现在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商品中或物质财富的任何一个有相同价值的组成部分中是一样的,不多也不少。并且,工资实际是用货币支付的,也就是说,是用纯粹的价值表现支付的;利息和地租也是这样。对资本家来说,他的产品转化为纯粹的价值表现,的确非常重要;在分配上,这种转化已经成为前提。这些价值是由某种产品或商品的生产产生的,但它们是否再转化为相同的产品或商品,工人是买回他直接生产的产品的一部分,还是购买别人的不同种劳动的产品,这与问题本身没有关系。洛贝尔图斯先生在这个问题上绞脑汁是徒劳无益的。)它们各自的价值量,即它们各自在总价值中所占的部分,是由不同的、特殊的、以前已经说明过的规律决定的。但是反过来,说工资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是独立的、构成价值的要素,说商品的价值(如果把不变部分撇开不说)就是由这些要素结合而成,却是错误的;换句话说,说它们是商品价值或生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是错误的。

  我们立即可以看出这里的区别。

  假定资本500的产品价值=400c+100v+150m=650;这150m再分为利润75+地租75。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困难,我们再假定,这个资本具有平均构成,因而它的生产价格和它的价值是一致的;当我们把这个单个资本的产品当作总资本中一个和它的量相适应的部分的产品来看时,这种一致性总是会产生的。

  在这里,由可变资本计量的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0%;按总资本计算的剩余价值,占预付资本的30%,即利润占15%,地租占15%。商品中由新加入的劳动物化成的整个价值部分,等于100v+150m=250。它的量与它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没有关系。我们从这几个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看到,用货币100,比如说100镑来支付的劳动力,会提供一个体现为250镑货币额的劳动量。从这里我们看到,工人所完成的剩余劳动,等于他为自己所完成的劳动的1+(1/2)倍。如果工作日=10小时,他就是为自己劳动4小时,为资本家劳动6小时。因此,被付给100镑的工人的劳动,体现在250镑的货币价值中。在工人和资本家之间,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不外就是这250镑价值。这就是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400上的全部价值。因此,这样生产的、由其中物化劳动的量决定的商品价值250,就形成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能以收入形式,即工资、利润和地租形式,从这个价值取出的份额的界限。

  假定一个有机构成相同,也就是说,所使用的活的劳动力和所推动的不变资本的比率相同的资本,不得不为同样推动不变资本400的劳动力支付150,而不是支付100镑;再假定利润和地租也按不同的比例来分配剩余价值。因为已经假定150镑的可变资本,和以前100镑的可变资本推动同量的劳动,所以,新生产的价值仍旧=250,总产品的价值也仍旧=650。但现在我们看到的是400c+150v+100m;并且这100m也许要分为利润45和地租55。新生产的总价值分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比例极不相同;全部预付资本的量也不相同,虽然它所推动的劳动总量还是一样。工资占预付资本的[27+(3/11)]%,利润占预付资本的[8+(2/11)]%,地租占预付资本的10%;因此,全部剩余价值略多于预付资本的18%。

  由于工资的提高,总劳动中的无酬部分改变了,因而剩余价值也改变了。在10小时的工作日中,工人为自己劳动6小时,而只为资本家劳动4小时。利润和地租的比例也不同了。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在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按改变了的比例进行分配。最后,因为不变资本的价值仍旧不变,而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增加了,所以,已经减少的剩余价值,会表现为一个减少得更多的总利润率。在这里,我们把总利润率理解为全部剩余价值对全部预付资本的比率。

  工资价值、利润率和地租率的变动,不管调节这些部分互相间的比例的各种规律会起什么作用,总只能在新创造的商品价值250所划定的界限内进行。只有在地租以垄断价格为基础时,才会产生例外。这不会使规律有丝毫改变,只不过使研究复杂化。因为,在这种场合,如果我们只考察产品本身,不同的就只是剩余价值的分割;但是,如果我们考察它和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相对价值,区别就只在于,其他商品里包含的剩余价值,将会有一部分转移到这种特殊的商品上来。

  正如新加入的、一般会分解为收入的商品价值的分割,会在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之间,工资和剩余价值之间的比率上遇到既定的和起调节作用的界限一样,剩余价值本身在利润和地租间的分割,也会在那些调节利润率平均化过程的规律上遇到这种界限。就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来说,平均利润本身就是二者合在一起的界限。平均利润提供一定量的价值由它们去分割,并且也只有这个量能够由它们去分割。在这里,一定的分割比率具有偶然性,这就是说,完全要由竞争关系来决定。在其他场合,供求相抵等于消除市场价格同它的起调节作用的平均价格的偏离,即等于消除竞争的影响,而在这里,竞争则是唯一的决定的要素。为什么呢?因为同一个生产因素即资本,必须把归它所有的剩余价值部分,在这个生产因素的两个所有者之间进行分割。至于平均利润的分割在这里没有确定的合乎规律的界限,这并不会使它作为商品价值部分所具有的界限消失;就象一个企业的两个股东,由于各种不同的外在条件而不等地分配利润,这丝毫不会影响这个利润的界限一样。

  因此,如果商品价值中体现新加到生产资料价值上的劳动的部分,会分解成以收入形式取得互相独立的形式的不同部分,但决不因此就得出结论说:工资、利润和地租是这样的构成要素,它们的结合或总和会产生出商品本身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自然价格”,“必要价格”),因而,商品价值,在扣除不变价值部分后,不是一个原始的会分成这三部分的统一体,相反,这三部分中任何一部分的价格都已经独立决定,只要把这三个独立的量相加,就形成商品的价格。实际上,商品价值是一个已定的量,不管工资、利润、地租的相对量如何,商品价值总是它们的全部价值的整体。而按照上述错误的见解,工资、利润、地租是三个独立的价值量,它们的总量产生、限制和决定商品价值量。

  首先,很清楚,如果工资、利润、地租构成商品的价格,那末,这种情况既适用于商品价值中的不变部分,也适用于商品价值中体现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的其余部分。因此,这里可以完全不考虑这个不变部分,因为构成这个不变部分的各种商品的价值,也会归结为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的总和。正如已经指出的,这种见解甚至否认这样一个不变价值部分的存在。

  其次,很清楚,价值的概念在这里完全消失了。剩下的只是如下意义上的价格的观念:把一定数量的货币支付给劳动力、资本和土地的所有者。但货币是什么呢?货币不是物,而是价值的一定的形式,因而又以价值为前提。因此,我们就说,用一定量的金或银来支付这些生产要素,或者说,使这些生产要素在头脑中和一定量的金或银相等。但金银和其他一切商品一样,本身也是商品(启蒙经济学家以有这种认识而感到骄傲)。因此,金银的价格,也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通过工资、利润和地租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来决定工资、利润和地租,因为作为它们的等价物用来对它们进行估价的金银的价值,正是应该首先由它们决定,而不取决于金银,也就是说,不取决于任何一种正好是上述三因素的产物的商品价值。因此,说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值在于它们与一定量的金银相等,那不过是说,它们与一定量的工资、利润和地租相等。

  我们首先拿工资来说。因为,即使按照这种见解,我们也必须从劳动开始。工资的起调节作用的价格,即工资的市场价格围绕着波动的那个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呢?

  我们不妨说,这是由劳动力的需求和供给决定的。但这里说的是对劳动力的什么样的需求呢?说的是资本提出的需求。因此,对劳动的需求就等于资本的供给。为了要说资本的供给,我们首先必须知道什么是资本。资本是由什么构成的呢?拿它的最简单的表现来说,是由货币和商品构成的。但货币不过是商品的一种形式。因此,资本是由商品构成的。但是,按照假定,商品价值首先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价格即工资决定的。在这里,工资是前提,并且被看成是商品价格的构成要素。于是,这个价格要由所提供的劳动对资本的比例来决定。资本本身的价格等于构成资本的商品的价格。资本对劳动的需求等于资本的供给。资本的供给等于有一定价格的商品量的供给,这个价格首先由劳动的价格调节,劳动的价格,又等于交换工人的劳动时付给工人的构成可变资本的那部分商品的价格;构成这个可变资本的商品的价格,首先又是由劳动的价格决定的,因为商品的价格是由工资、利润和地租的价格决定的。因此,我们不能以资本为前提来决定工资,因为资本本身的价值是由工资参与决定的。

  劳动者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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