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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量的变化规律

火烧 2015-01-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劳动力价格与剩余价值变化规律,分析工作日长度、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对价值和剩余价值的影响,揭示资本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机制。

  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量的变化规律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12)

  我们假定:1.商品是按照它的价值出售的;2.劳动力的价格有时可能比它的价值高,但从不比它的价值低。

  在这种假定下,我们看到,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取决于三种情况:1.工作日的长度,或劳动的外延量;2.正常的劳动强度,或劳动的内含量,即一定时间内耗费一定量的劳动;3.最后,劳动生产力,即由于生产条件发展程度的不同,等量的劳动在同样时间内会提供较多或较少的产品量。显然,这三个因素可以有各种各样的组合:或者是其中一个因素不变,其他两个因素可变;或者两个因素不变,一个因素可变;最后,或者三个因素同时变化。这些因素同时变化时,又因为变化的大小和方向可以不同,组合也就更加多种多样了。下面只谈谈几种最主要的组合。

  Ⅰ.工作日的长度和劳动强度不变(已定),劳动生产力可变。在这个假定下,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是由三个规律决定的:

  第一,不论劳动生产率如何变化,从而不论产品量和单个商品的价格如何变化,一定长度的工作日总表现为相同的价值产品。

  第二,劳动力的价值和剩余价值按照相反的方向变化。劳动生产力的变化,它的提高或降低,按照相反的方向影响劳动力的价值,按照相同的方向影响剩余价值。

  第三,剩余价值的增加或减少始终是劳动力价值相应的减少或增加的结果,而绝不是这种减少或增加的原因。

  劳动力的价值是由一定量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随着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的,是这些生活资料的价值,而不是它们的量。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工人和资本家的生活资料量可以同时按照同样的比例增长,而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之间不发生任何量的变化。

  Ⅱ.工作日和劳动生产力不变,劳动强度可变

  劳动强度的提高是以在同一时间内劳动消耗的增加为前提的。因此,一个强度较大的工作日比一个时数相同但强度较小的工作日体现为更多的产品。诚然,在劳动生产力提高时,同一个工作日也会提供较多的产品。但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劳动比以前少,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下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由于产品所费的劳动同以前一样,单个产品的价值也就保持不变。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增加了,但它们的价格没有下降。随着产品数量的增加,它们的价格总额也就增大,但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同一价值总额不过表现在增大的产品总量上。可见,如果劳动时数不变,强度较大的工作日就体现为较多的价值产品,因而,在货币的价值不变的情况下,也就体现为较多的货币。强度较大的工作日的价值产品随着它的强度同社会的正常强度的偏离程度而变化。因此,同一个工作日不再象以前那样表现为一个不变的价值产品,而是表现为一个可变的价值产品。

  Ⅲ.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工作日可变

  工作日可以向两个方向变化。它可以缩短或延长。

  1.在假定的条件下,即在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不变时,工作日的缩短不会使劳动力价值,从而不会使必要劳动时间发生变化。但是它会缩小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随着剩余价值的绝对量的下降,它的相对量,即它同劳动力价值的不变量相比的量也就下降。资本家只有把劳动力价格压低到它的价值以下,才能避免损失。

  2.工作日的延长:假定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或劳动力价值是3先令,剩余劳动也是6小时,剩余价值是3先令。那末,整个工作日就是12小时,并表现为6先令的价值产品。如果工作日延长2小时,劳动力价格不变,那末剩余价值的相对量就随同它的绝对量一同增加。虽然劳动力价值按其绝对量来说没有变化,但就其相对量来说却降低了。

  因为工作日借以表现的价值产品随着工作日的延长而增加,所以劳动力的价格和剩余价值可以同时等量地或不等量地增长。这种同时增长可以发生在下述两种场合:工作日绝对延长,或者工作日没有绝对延长,但是劳动强度增加了。

  Ⅳ.劳动的持续时间、劳动生产力和劳动强度同时变化

  很明显,在这里可能有许多种组合。可能两个因素变化,一个因素不变,或者三个因素同时发生变化。它们可能在同一程度上或在不同程度上变化,可能向同一方向或向相反的方向变化,以致它们的变化可以部分地或全部地互相抵销。其实,根据Ⅰ,Ⅱ,Ⅲ节所作的解释来分析一切可能的情况并不困难。只要顺次地把其中一个因素视为可变,把其他因素视为不变,就会得到任何一种可能的组合的结果。因此在下面我们只简单地谈谈两种重要的情况。

  1.劳动生产力降低,同时工作日延长:

  这里所谈的劳动生产力的降低,是指这样一些劳动部门,它们的产品决定劳动力的价值。由于土壤肥力下降以及农产品相应涨价所引起的劳动生产力的降低,就是一个例子。

  在劳动生产力降低和工作日同时延长的情况下,即使剩余价值的比例量降低,它的绝对量仍可保持不变;即使剩余价值的绝对量增加,它的比例量仍可保持不变;并且,工作日延长到一定的程度时,剩余价值的比例量和绝对量都可能增加。

  2.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提高,同时工作日缩短:

  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和劳动强度的增加,从一方面来说,起着同样的作用。它们都会增加任何一段时间内所生产的产品总额。因此,它们都能缩短工人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或其等价物所必需的工作日部分。工作日的绝对最低界限,总是由工作日的这个必要的但能缩减的部分形成。如果整个工作日缩小到这个必要的部分,那末剩余劳动就消失了,这在资本的制度下是不可能发生的。只有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形式,才允许把工作日限制在必要劳动上。但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必要劳动将会扩大自己的范围。一方面,是因为工人的生活条件日益丰富,他们的生活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剩余劳动的一部分将会列入必要劳动,即形成社会准备基金和社会积累基金所必要的劳动。

  劳动生产力越是增长,工作日就越能缩短;而工作日越是缩短,劳动强度就越能增加。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劳动生产率还随同劳动的节约而增长。这种节约不仅包括生产资料的节约,而且还包括一切无用劳动的免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迫使单个企业实行节约,但是它的无政府状态的竞争制度却造成社会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最大的浪费,而且也产生了无数现在是必不可少的、但就其本身来说是多余的职能。

  在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力已定的情况下,劳动在一切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之间分配得越平均,一个社会阶层把劳动的自然必然性从自身上解脱下来并转嫁给另一个社会阶层的可能性越小,社会工作日中必须用于物质生产的部分就越小,从而个人从事自由活动,脑力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时间部分就越大。从这一方面来说,工作日的缩短的绝对界限就是劳动的普遍化。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个阶级享有自由时间,是由于群众的全部生活时间都转化为劳动时间了。

  劳动者2015年1月9日

  

  

  

  市场经济中工资的概念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13)

  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转化为工资。

  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表面上,工人的工资表现为劳动的价格,表现为对一定量劳动支付的一定量货币。在这里,人们说劳动的价值,并把它的货币表现叫做劳动的必要价格或自然价格。另一方面,人们说劳动的市场价格,也就是围绕着劳动的必要价格上下波动的价格。

  但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我们又用什么来计量商品的价值量呢?用它所包含的劳动量来计量。那末,比如说,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是由十二小时工作日中包含的12个劳动小时决定的;这是无谓的同义反复。

  劳动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卖,无论如何必须在出卖以前就已存在。但是,工人如果能使他的劳动独立存在,他出卖的就是商品,而不是劳动。

  撇开这些矛盾不说,货币即物化劳动同活劳动的直接交换,也会或者消灭那个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才自由展开的价值规律,或者消灭那种正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本身。举例来说,假定一个十二小时工作日表现为6先令的货币价值。或者是等价物相交换,这样,工人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先令。他的劳动的价格就要等于他的产品的价格。在这种情形下,他没有为他的劳动的购买者生产剩余价值,这6先令不转化为资本,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就会消失,然而正是在这个基础上,工人才出卖他的劳动,而他的劳动也才成为雇佣劳动。或者工人在12小时劳动中获得的少于6先令,就是说,少于12小时劳动。12小时劳动同10小时劳动、6小时劳动等等相交换。不等量的这种相等,不仅消灭了价值规定。这种自我消灭的矛盾甚至根本不可能当作规律来阐明或表述。

  从劳动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这一形式上的区别而引出较多量劳动同较少量劳动相交换,这是徒劳无益的。既然商品的价值不是由实际物化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该商品所必需的活劳动的量来决定,所以这种做法就更加荒谬了。假定一个商品代表6个劳动小时。如果一些发明使这个商品用3小时就可以生产出来,那末,连已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价值也会降低一半。现在,这个商品所代表的只是3小时社会必要劳动,而不是原先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了。可见,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的物化形式。

  实际上,在商品市场上同货币所有者直接对立的不是劳动,而是工人。工人出卖的是他的劳动力。当工人的劳动实际上开始了的时候,它就不再属于工人了,因而也就不再能被工人出卖了。劳动是价值的实体和内在尺度,但是它本身没有价值。

  在“劳动的价值”这个用语中,价值概念不但完全消失,而且转化为它的反面。这是一个虚幻的用语,就象说土地的价值一样。但是这类虚幻的用语是从生产关系本身中产生的。它们是本质关系的表现形式的范畴。事物在其现象上往往颠倒地表现出来,这是几乎所有的科学都承认的,只有政治经济学例外。

  古典政治经济学毫无批判地从日常生活中借用了“劳动的价格”这个范畴,然后提出问题:这一价格是怎样决定的?它马上认识到,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劳动的价格也象对于一切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无非是说明价格的变化,也就是说明市场价格围绕着一定的量上下波动。假定供求相抵,而其他条件不变,价格的波动就会停止。这时,供求也不再说明任何东西了。在供求相抵时,劳动的价格就是它的不依赖供求关系来决定的价格,即它的自然价格,而这个价格才真正是应当分析的对象。或者我们拿市场价格在一个较长时期(比如说一年)内的波动来看,就会发现,这种上下的波动会互相抵销,而得出一个中等的平均量,一个不变量。这个平均量和围绕着这个平均量发生的互相抵销的偏离,自然是由不同的东西决定的。这个支配着和调节着劳动的偶然市场价格的价格,即劳动的“必要价格”(重农学派)或“自然价格”(亚当·斯密),也象其他商品的价格一样,只能是用货币来表现的劳动的价值。政治经济学以为用这种办法,就可以通过劳动的偶然价格进到劳动的价值。然后认为,这一价值也和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是由生产费用来决定的。但是工人的生产费用,即用来生产或再生产工人本身的费用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在政治经济学上是不自觉地代替了原来的问题,因为政治经济学在谈到劳动本身的生产费用时,只是兜圈子,没有前进一步。可见,政治经济学称为劳动的价值的东西,实际上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劳动力存在于工人身体内,它不同于它的职能即劳动,正如机器不同于机器的功能一样。人们研究了劳动的市场价格同它的所谓价值之间的区别,研究了这种价值同利润率、同劳动所生产的商品价值的关系等等,但从来没有发现,分析的进程不仅已从劳动的市场价格推移到它的假想的价值,而且又把这个劳动价值本身化为劳动力的价值。古典政治经济学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分析所得出的这个结果,毫无批判地采用“劳动的价值”,“劳动的自然价格”等等范畴,把它们当作所考察的价值关系的最后的、适当的用语,结果就象我们在下面将要看到的那样,陷入了无法解决的混乱和矛盾中,同时替庸俗经济学的在原则上只忠于假象的浅薄理论提供了牢固的活动基础。

  现在,我们首先来考察一下,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是怎样表现为它的转化形式,即表现为工资的。

  我们知道,劳动力的日价值是根据工人的一定的寿命来计算的,而同工人的一定的寿命相适应的是一定长度的工作日。假定,一个普通工作日是12小时,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而这3先令是体现了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的货币表现。如果工人获得了3先令,他就获得了他的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现在如果劳动力的这个日价值当作日劳动的价值来表现,那就会得出这样一个公式:12小时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这样一来,劳动力的价值就决定劳动的价值,或者用货币来表现,就决定劳动的必要价格。如果劳动力的价格同它的价值相偏离,那末劳动的价格也就会同它的所谓价值相偏离。

  既然劳动的价值只是劳动力的价值的不合理的用语,那末不言而喻,劳动的价值必定总是小于劳动的价值产品,因为资本家总是使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超过再生产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所需要的时间。在上述例子中,在12小时内执行职能的劳动力的价值是3先令,为了再生产这一价值,劳动力需要执行职能6小时。可是劳动力的价值产品是6先令,因为劳动力实际上执行职能12小时,而劳动力的价值产品不是由劳动力本身的价值来决定的,而是由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长短来决定的。这样,我们就会得到一个一看就是荒谬的结果:创造6先令价值的劳动有3先令价值。

  其次,我们看到,体现工作日的有酬部分即6小时劳动的3先令价值,表现为包含6小时无酬劳动在内的整个十二小时工作日的价值或价格。于是,工资的形式消灭了工作日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分为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一切痕迹。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徭役劳动下,服徭役者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强制劳动在空间上和时间上都是明显地分开的。在奴隶劳动下,连奴隶只是用来补偿他本身的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工作日部分,即他实际上为自己劳动的工作日部分,也表现为好象是为主人的劳动。他的全部劳动都表现为无酬劳动。相反地,在雇佣劳动下,甚至剩余劳动或无酬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在奴隶劳动下,所有权关系掩盖了奴隶为自己的劳动,而在雇佣劳动下,货币关系掩盖了雇佣工人的无偿劳动。

  因此可以懂得,为什么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转化为工资形式,即转化为劳动本身的价值和价格,会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这种表现形式掩盖了现实关系,正好显示出它的反面。工人和资本家的一切法权观念,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切神秘性,这一生产方式所产生的一切自由幻觉,庸俗经济学的一切辩护遁词,都是以这个表现形式为依据的。

  如果说世界历史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揭开了工资的秘密,那末相反地,要了解这种表现形式的必然性,存在的理由,却是再容易不过的了。

  资本和劳动的交换,在人们的感觉上,最初完全同其他一切商品的买卖一样。买者付出一定量的货币,卖者付出与货币不同的物品。在这里,法权意识至多只认识物质的区别,这种区别表现在法权上对等的公式中:“我给,为了你给;我给,为了你做;我做,为了你给;我做,为了你做”。

  让我们站在工人的立场上来看,他以12小时劳动获得6小时劳动的价值产品,比如说3先令,对他说来,他的12小时劳动实际上是3先令的购买手段。他的劳动力的价值可以随着他的日常生活资料的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或者他的劳动力的价值不变,它的价格可以因供求关系的变化,从3先令提高到4先令或降低到2先令。但是不管怎样,他付出的始终是12个劳动小时。因此,在他看来,他所获得的等价物的量的任何变化,都必然表现为他的12个劳动小时的价值或价格的变化。由于这种情况,把工作日看作不变量的亚·斯密就反过来得出一个错误的论断:劳动的价值是不变的,虽然生活资料的价值会变化,因而对工人来说,同一个工作日会表现为较多或较少的货币。

  另一方面我们拿资本家来说。他无疑希望用尽量少的货币换取尽量多的劳动。因此,他实际上所关心的只是劳动力的价格和劳动力执行职能时所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差额。但是,他力图尽可能便宜地购买一切商品,并且总是把低于价值购买和高于价值出售这一纯粹欺诈行为说成是他的利润的来源。因而,他理解不到,如果劳动的价值这种东西确实存在,而且他确实支付了这一价值,那末资本就不会存在,他的货币也就不会转化为资本。

  此外,工资的实际运动显示出一些现象,似乎证明被支付的不是劳动力的价值,而是它的职能即劳动本身的价值。这些现象可以归纳为两大类:第一,工资随着工作日长度的变化而变化。如果是这样,那我们同样可以说,因为租用机器一周的费用比租用一天要贵,所以被支付的不是机器的价值,而是机器功能的价值。第二,执行同一职能的不同工人的工资间存在着个人的差别。这种个人的差别在奴隶制度下也可以看到,但是在那里劳动力本身是赤裸裸地、不加任何掩饰地出卖的,这种差别没有引起任何幻觉。区别只是在于:劳动力因超过平均水平而获得的利益或因低于平均水平而遭到的损失,在奴隶制度下落到奴隶主身上,而在雇佣劳动制度下则落到工人自己身上,因为在后一种场合,劳动力是由工人自己出卖的,而在前一种场合,是由第三者出卖的。

  总之,“劳动的价值和价格”或“工资”这个表现形式不同于它所表现的本质关系,即劳动力的价值和价格,我们关于一切表现形式和隐藏在它们背后的基础所说的话,在这里也是适用的。前者是直接地自发地作为流行的思维形式再生产出来的,而后者只有通过科学才能揭示出来。古典政治经济学几乎接触到事物的真实状况,但是没有自觉地把它表述出来。只要古典政治经济学附着在资产阶级的皮上,它就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劳动者2015年1月9日

  

  

  

  

  市场经济中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特点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14)

  劳动力总是按一定时期来出卖的。因此,直接表现劳动力的日价值、周价值等等的转化形式,就是“计时工资”的形式,也就是日工资等等。

  关于劳动力价格和剩余价值的量的变化的规律,只须改变一下形式,就转化为工资规律。同样,劳动力的交换价值和由这个价值转变成的生活资料的量之间的区别,现在则表现为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之间的区别。我们只限于说明计时工资的若干特点。

  工人靠日劳动、周劳动等等得到的货币额,形成他的名义的即按价值计算的工资额。但是很明显,依照工作日的长短,即依照工人每天所提供的劳动量,同样的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可以代表极不相同的劳动价格,也就是说,可以代表对同量劳动所支付的极不相同的货币额。因而,在考察计时工资时必须再把工资总额,即日工资、周工资等等的总额和劳动价格区别开来。但怎样得出这个价格,即一定量劳动的货币价值呢?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除以平均工作日的小时数,就得出平均的劳动价格。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3先令,即6个劳动小时的价值产品,而工作日为12小时,那末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3先令/12=3便士。这样得出的劳动小时的价格就是劳动价格的单位尺度。由此可见,即使劳动价格不断下降,日工资、周工资等等仍然可以保持不变。因此,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提高的同时,劳动价格可以不变或下降。这也适用于工人家庭的收入,只要家长提供的劳动量是靠家庭成员的劳动而增加的。因此,存在着不减少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而降低劳动价格的各种方法。

  一般的规律就是:如果日劳动、周劳动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本身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值而变化,或者是随着劳动力的价格与其价值的偏离而变化。反之,如果劳动价格已定,那末日工资或周工资就决定于日劳动或周劳动的量。

  计时工资的计量单位,即1个劳动小时的价格,是劳动力的日价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时数所得之商。

  如果小时工资是用下述办法来确定的,即资本家不承担支付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义务,而只是愿意雇用工人多少劳动小时就支付多少小时的报酬,那末,资本家就能使工人就业的时间少于原先作为计算小时工资或劳动价格的计量单位的基础的那个时间。因为这种计量单位是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比率确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时数,这种计量单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义。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之间的联系就被消除了。现在资本家不让工人做满维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也能从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他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因此,伦敦建筑工人为反对资本家强制实行这种小时工资的企图,发动了一次完全合理的暴动(1860年)。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不正当的作法,不过,这种限制当然没有消灭由于机器的竞争、由于所使用的工人在质量上的改变以及局部的和普遍的危机而产生的就业不足的现象。

  在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的情形下,劳动价格可以在名义上保持不变,甚至降低到它的正常水平以下。只要劳动价格或劳动小时的价格不变,而工作日超出它的普通长度,这种情况就会发生。在(劳动力的日价值/工作日)这一分数中,如果分母增大,分子就会更快地增大。由于劳动力的损耗,劳动力的价值会同劳动力执行职能的时间一起增加,而且前者增加的比例比后者更快。因此,在计时工资占统治地位而劳动时间又不受法律限制的许多产业部门中,就自然地形成了一种习惯,把达到一定点(比如满10小时)的工作日当作是正常的。超过这个界限的劳动时间形成额外时间,并且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付以额外报酬,虽然额外报酬往往低得可怜。正常工作日在这里是作为实际工作日的一部分而存在的,而且就全年来说,实际工作日往往比正常工作日要长。在英国各种产业部门中,在工作日的延长超出一定正常界限时,劳动价格的增长造成了这样一种情况:所谓正常时间内的劳动价格很低,这就迫使那些想挣得足够工资的工人在额外时间去做报酬较高的工作。法律对工作日的限制结束了这种快意的事情。

  在一个产业部门内,工作日越长,工资就越低,这是人所共知的事实。

  从“在劳动价格已定时,日工资或周工资决定于所提供的劳动量”这一规律中首先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劳动价格越低,工人为了保证得到哪怕是可怜的平均工资而付出的劳动量必然越大,或者说,工作日必然越长。劳动价格的低廉在这里起了刺激劳动时间延长的作用。

  但是,劳动时间的延长反过来又会引起劳动价格的下降,从而引起日工资或周工资的下降。

  劳动价格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来决定这个事实表明:如果没有任何补偿,单是工作日的延长就会降低劳动价格。但是那些使资本家能够长期延长工作日的情况,最初使他能够,最后则迫使他也在名义上降低劳动价格,以致劳动时数增加了,但总价格即日工资或周工资反而下降了。这里只要指出两种情况就够了。如果一个人完成一个半人或两个人的工作,那末即使市场上劳动力的供给不变,劳动的供给还是增加了。由此造成的工人之间的竞争,使资本家能够压低劳动价格,而劳动价格的降低反过来又使他能够更加延长劳动时间。但是这种对异常的即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的无酬劳动量的支配权,很快就会成为资本家本身之间的竞争手段。商品价格的一部分是由劳动价格构成的。劳动价格的无酬部分不需要计算在商品价格内。它可以赠送给商品购买者。这是竞争促成的第一步。竞争迫使完成的第二步是,至少把延长工作日而产生的异常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也不包括在商品的出售价格中。异常低廉的商品出售价格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形成的,最初是偶然的,以后就逐渐固定下来,并且从此成为劳动时间过长而工资极低的不变基础,而原先它却是这些情况所造成的结果。我们只是指出这一运动,因为分析竞争不是这里要做的事情。

  计件工资无非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正如计时工资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一样。

  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乍一看来,似乎工人出卖的使用价值不是他的劳动力的职能即活的劳动,而是已经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这种劳动的价格不是象计时工资那样,由劳动力的日价值/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这个分数来决定,而是由生产者的工作效率来决定的。

  现在我们比较详细地来考察一下计件工资的特点。

  在这里,劳动的质量是由产品本身来控制的,产品必须具有平均的质量,计件价格才能得到完全的支付。从这方面说,计件工资是克扣工资和进行资本主义欺诈的最丰富的源泉。

  计件工资给资本家提供了一个十分确定的计算劳动强度的尺度。只有体现在一个预先规定的并由经验确定的商品量中的劳动时间,才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当作这种劳动时间来支付报酬。因此,在伦敦较大的裁缝工场中,把某件产品,例如一件背心等等,叫作一小时或半小时等等,每小时付给6便士。从实践中知道,一小时的平均产品是多少。在做时装、改衣服等等时,雇主和工人之间常常会为某件产品是否等于一小时等等发生争执,最后还是要由经验来解决。在伦敦的家具制造厂等部门中也有同样的情况。如果工人没有平均的工作效率,因而不能提供最低限度的日劳动,他就会被解雇。

  既然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在这里是由工资形式本身来控制的,那末对劳动的监督大部分就成为多余的了。因此,计件工资的形式既形成现代家庭劳动的基础,也形成层层剥削和压迫的制度的基础。后一种制度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方面,计件工资使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寄生者的中间盘剥即包工制更容易实行。中间人的利润完全来自资本家支付的劳动价格和中间人实际付给工人的那部分劳动价格之间的差额。

  实行了计件工资,很自然,工人的个人利益就会使他尽可能紧张地发挥自己的劳动力,而这又使资本家容易提高劳动强度的正常程度。这就会引起那种在研究计时工资时已经指出过的反作用,更不用说,即使在计件工资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工作日的延长本身就包含着劳动价格的下降。

  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情况下,除少数例外,通常是对同样的职能支付同样多的工资;在实行计件工资的情况下,虽然劳动时间的价格是由一定量的产品来计量的,但日工资或周工资却因工人的个人差别而变化,因为某一工人在一定时间内只提供最低限额的产品,另一工人提供平均数额的产品,第三个工人则提供超过平均数额的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各个工人的实际收入,就会因其技能、体力、精力、耐力等等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差别。当然,这绝不会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一般关系。第一,就整个工场来说,个人的差别会互相抵销,所以,整个工场在一定劳动时间内会提供一个平均的产品量,而支付的总工资也是本行业的平均工资。第二,工资和剩余价值间的比例仍旧不变,因为各个工人各自提供的剩余价值量是同他们各自的工资相适应的。但是计件工资给个性提供的较大的活动场所,一方面促进了工人个性的发展,从而促进了自由精神、独立性和自我监督能力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促进了他们之间的互相竞争。因此,计件工资有一种趋势,就是在把个别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平以上的同时,把这个水平本身降低。但是,在某种计件工资根据长期的传统已经固定下来,因而特别难以降低的地方,雇主就会破例地把计件工资强行改成计时工资。例如,1860年考文垂织带工人大罢工就是由此引起的。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计件工资是最适合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工资形式。

  劳动者2015年1月9日

  

  

  

  

  市场经济中工资的国民差异

  ——资本价值在市场经济中的运动和作用(115)

  在比较国民工资时,必须考虑到决定劳动力的价值量的变化的一切因素:自然的和历史地发展起来的首要的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范围,工人的教育费,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的作用,劳动生产率,劳动的外延量和内含量。即使作最肤浅的比较,首先也要求把不同国家同一行业的平均日工资化为长度相等的工作日。在对日工资作了这样换算以后,还必须把计时工资换算为计件工资,因为只有计件工资才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内含量的尺度。

  每一个国家都有一个中等的劳动强度,在这个强度以下的劳动,在生产一种商品时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以不能算作正常质量的劳动。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在以各个国家作为组成部分的世界市场上,情形就不同了。国家不同,劳动的中等强度也就不同;有的国家高些,有的国家低些。于是各国的平均数形成一个阶梯,它的计量单位是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因此,强度较大的国民劳动比强度较小的国民劳动,会在同一时间内生产出更多的价值,而这又表现为更多的货币。

  但是,价值规律在国际上的应用,还会由于下述情况而发生更大的变化:只要生产效率较高的国家没有因竞争而被迫把它们的商品的出售价格降低到和商品的价值相等的程度,生产效率较高的国民劳动在世界市场上也被算作强度较大的劳动。

  一个国家的资本主义生产越发达,那里的国民劳动的强度和生产率,就越超过国际水平。因此,不同国家在同一劳动时间内所生产的同种商品的不同量,有不同的国际价值,从而表现为不同的价格,即表现为按各自的国际价值而不同的货币额。所以,货币的相对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较发达的国家里,比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太发达的国家里要小。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名义工资,即表现为货币的劳动力的等价物,在前一种国家会比在后一种国家高;但这决不是说,实际工资即供工人支配的生活资料也是这样。

  但是即使撇开不同国家货币价值的这种相对的差异,也常常可以发现,日工资、周工资等等在前一种国家比在后一种国家高,而相对的劳动价格,即同剩余价值和产品价值相比较的劳动价格,在后一种国家却比在前一种国家高。

  英国的一些公司在东欧和亚洲承包过铁路建筑工程,它们除了使用当地工人外,还使用了一定数量的英国工人。它们迫于实际的需要,就不得不考虑劳动强度的国民差异,但是这并没有使它们受到任何损失。它们根据经验知道,即使工资水平多少同中等劳动强度是相符合的,但是劳动的相对价格(同产品相比较的价格)通常是按相反方向变动的。

  亨·凯里在他的最早的经济学著作之一《论工资率》中企图证明,不同的国民工资同各国工作日的生产率水平成正比,以便从这种国际的对比中得出结论说,工资总是随着劳动生产率而升降。即使凯里没有象往常那样把毫无批判地、表面地拼凑起来的统计材料杂乱无章地罗列在一起,而是论证了自己的前提,我们关于剩余价值生产的全部分析还是证明,他的这个推论是荒谬的。最妙的是,他并不认为,事物实际上是同理论上所说的一样。正是国家的干涉歪曲了这种自然的经济关系。因此,在计算国民工资时,似乎必须把工资中以税收的形式归国家所有的那一部分看作是归工人自身所有的。凯里先生难道不应当进一步想一想:这种“国家费用”不也是资本主义发展的“自然果实”吗?这样的推论对这样的人说来是十分相称的:他起初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说成是永恒的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并且说这些规律的自由的、和谐的作用只是由于国家干涉才遭到破坏,可是后来他发现,英国对世界市场的恶魔般的影响(似乎这种影响不是从资本主义生产的自然规律中产生的),使国家干涉即通过国家来保护那些“自然规律和理性规律”成为必要,换句话说,就是使实行保护关税制度成为必要。其次他发现,李嘉图等人用来表述现存社会的对立和矛盾的定理,并不是现实经济运动的观念的产物,相反地,英国和其他地方的资本主义生产中的现实对立倒是李嘉图等人的理论的结果!最后,他发现,破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固有的优美与和谐的,归根到底是贸易。再前进一步,他也许会发现,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祸害就是资本本身。只有一个如此惊人地缺乏批判能力和如此假装博学的人(尽管他相信保护关税的异端邪说),才配成为一位名叫巴师夏的人和现代自由贸易派其他一切乐观主义者的和谐智慧的秘密源泉。

  劳动者201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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