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企主地位的上升
工人阶级地位的下降与私有企主地位的上升形成非常显明的对照。在社会政治生活中,据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各阶层研究报告》一书披露,1993年以来,私营企业主阶层中的共产党员比例逐年上升,而产业工人中党、团员比例则不断下降:“1993年,私营企业主中党员比例为13.1%,1995年上升至17.1%,2000年进一步上升到19.8%。”而“产业工人中的党团员比例明显下降。这与原来的产业工人队伍发生分化有一定的联系,一些工人党员退休了,另一部工人党员实现了上升的社会流动,进入了其他社会阶层,还有一部分处于下岗失业状态。而目前产业工人的一个新的主要来源是农民工,他们基本上都不是共产党员,党组织也很少在这批人中发展党员。”现今的工人、尤其是下岗失业者,与党组织几无联系,很少参与、也很少关心党组织的活动或有关政策精神的宣传学习。思想理论界讳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把私营企业主等新生资产阶级界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实质上是要磨灭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本质区别,掩盖剥削者同被剥削者的根本矛盾,模糊工人阶级的阶级意识。又反反复复地强调“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社会主义要经过几十代人的努力,“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未来的事情有具体如何发展,应该由未来的实践去回答”,“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以往的经验教训已充分说明,这样做很容易陷入不切实际的空想。”有人甚至说,中国究竟是否要搞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这得让如“从孔夫子到孙中山”这样一个二三千年后的人去做决定。这样一些“主流”性的鼓倡,严重地动摇和涣散了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成员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企业基层党组织很少对职工群众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而是听任资产阶级唯利是图、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损人利己、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在工人群众中传播,工人群众、尤其是青年职工难以树立起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在这种情况下,说普通工人群众与党的关系逐渐疏远、情感淡化,绝非毫无事实根据。此外,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工人、农民的代表为511名,仅占代表总数2984人的18.46%;有人认为,工人、农民民主意识薄弱、素质能力低下,缺乏参政议事能力,不能当选为代表,而只应由那些“精英”或中产阶级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全国政治协商会议的委员,去参与讨论决策国家事务。这也反映出工人政治地位的下降。
私有企业主社会地位不断上升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私有企业主也可以选劳动模范、加入中国共产党了。私有企业主当选劳动模范早已不是新闻,而关于其加入中国共产党方面的情况,则据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中国民(私)营企业研究会共同组织的调查显示,到2006年,“私营企业主1/3是党员”。调查结果表明,私营企业主的党员比例近年来上升很快。大型、特大型私营企业主中的党员比例更高。调查课题组专家认为,私营企业主的社会来源相当复杂,许多人在开业之前已经是党员,近10多年来又有大量党员干部和党员知识分子“下海”经商,壮大了党员私营企业主的队伍。这种状况令有识之士颇感忧虑:“全国才六七千万中共党员,仅为13亿人口的百分之五左右,但在私营企业主中却占了三分之一,而且‘大型、特大型私营企业主中间的党员比例更高’。仅从简单的比例上分析,是不是有点不太正常?……他们究竟是凭什么如此迅速地致富,让那么多党外群众跟不上‘时代前进的步伐’?是他们智商、情商什么的都高人一筹?还是有开拓市场、财源广进的绝活?”(徐林林:《“私营企业主1/3是党员”引人思考》,载2005年2月16日《中国青年报》。)共产党员是干什么的?共产党员是自觉自愿地为推翻剥削阶级统治、消灭一切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终身的无产阶级先锋战士,而在如今的中国,在共产党处于执政地位的情况下,却一方面是工农劳动群众中的大多数处于贫困状况,另方面却是1/3的私营企业主是中共党员。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共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本应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关心群众疾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尤其要关心那些生产和生活遇到困难的群众,深入到贫困地区、困难企业中去,深入到下岗职工、农村贫困人口、城市贫困居民等团难群众中去,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实实在在地为群众谋利益,带领群众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胡锦涛:《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新华社2003年1月2日北京电。)面对着贫富两极分化愈益严重的现实,面对着处于困难境地的工农劳动大众,每位共产党员是否都应想想:我无愧为一位共产党员吗?我忠实践履了在鲜红的党旗下发出的神圣誓言吗?!
其实,当私有企业主当选劳动模范之事不仅发生在一些省市,而且将形成全国性、全局性重大影响时,马克思主义者即已撰文明确提出自己对这事的观点,如:
在私营企业主应否评选为劳动模范问题上两种观点分歧的实质
冯宝兴
企营企业主能不能当选为劳动模范?有没有资格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实际上是一个如何判定私营企业的所有制属性的问题。如果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主就是剥削者,没有资格当劳动模范;如果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主就不是剥削者而是劳动者,就有资格当选劳动模范。
可这个问题,被邓小平评为“一个字都不能动”的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经济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这是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语言,界定了私营企业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雇佣劳动与资本是一对相互对立而又互为条件的范畴。马克思有一本著作的书名就叫《雇佣劳动与资本》;在《资本论》中,马克思进一步阐明了它们的涵义。雇佣劳动的人格化就是雇佣劳动者,资本的人格化就是资本家。雇佣劳功者,就是受资本家雇佣的雇工,就是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的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再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劳动者本人的生活费用、劳动者的家庭生活费用和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劳动技能的费用。资本家与雇佣劳动者订立在某一时限内购买劳动力商品的契约,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按照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支付雇佣劳动者的工资,就取得了在某一时限内的劳动力商品的使用价值的消费权。消费劳动力使用价值们过程就是驱使劳动者进行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创造出来的价值在数量上大于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所以资本家在按照劳动力的价值付给雇工的工资以后,还有一个剩余量,就是“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这就是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十三大报告说私营经济是存存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就是说私营企业主行使劳动力使用价值的消费权而占取了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所以,私营企业就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主就是剥削者。关于这一点,中共中央1989年8月28日《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明确指出:“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98页)邓小平于1979年1月17日在会见原工商界“五老”的谈话中说:“要落实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这也包括他们的子女后辈。他们早已不拿定息了,只要没有继续剥削,资本家的帽子,为什么不摘掉?”(引自《百年潮》杂志1999年第11期第17页)邓小平在这里指出,摘掉资本家的帽子,必须以没有剥削为前提。私营企业主对其雇佣的工人进行剥削,就是资本家,自然没有当劳动模范的资格。
现在有些人主张私营企业主有资格当劳动模范,在有些地方的实际工作中,已经把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这种情况主要是在十四大特别是十五大以后发生的。其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出于对十四大和十五大精神的误解和曲解。
有一种观点说:把私有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是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形成的观点;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私营经济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在国有制企业相互之间的交换关系中,没有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所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可能结合的,必须有私营经济参加进来,才能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中实现商品所有权的转移,才能确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好比“八宝饭”,私营经济是“八宝饭”中不可缺少的“一宝”,没有它,就不能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又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唯一实现形式,所以私营经济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错误的。按照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方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还是市场经济体制。私营企业之所以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不是由私有企业之间的交换关系决定的,而是因为在私营企业中,劳动者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而不是以主人翁的身份与生产资料结合的。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扬经济的实践中,实行企业法人制度,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使国有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各个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在相互间的商品交换中,发生了法人财产权的转移,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从而能够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私营经济的存在,是由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决定的。到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剥削消灭了,私营经济不存在了,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仍将继续实行。早在1979年,邓小平在《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一文中就提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设想,他说:“这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是全民所有制之间的关系,当然也有同集体所有制之间的关系”(《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236页)。在这个模式中没有私营经济,这个设想实际上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
有一种观点说:十五大报告作出了“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论断,因而私营经济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等同起来了。我国当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总体水平不高,决定了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只能在主体范围内存在,不可能扩大到全社会的经济领域,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存在,对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是不可缺少的。因此,参与初级阶段的市场交易活动的,就不仅有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而且还有劳动者私人所有制的个体经济成份和建立在雇佣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私营经济即资本主义经济成份。这种由多种经济成份参与的市场经济之所以被命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因为:第一,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品和服务的交场交易总量中,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处于主体地位;第二,这种市场经济是在全民所有制即社会主义国有制经济制度的主导作用之下形成的;第三,这种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之下运行的。市场是交易活动的“总和”,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在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中,成为这个“总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事实,并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私营经济的资本主义性质。
有一种观点认为,十五大确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并已通过法定程序载入宪法,因而私营经济已经从社会主义制度之外,进入社会主义制度之内,私营经济就成了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有些经济学者甚至认为私营经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经济基础。这种观点的错误在于,把“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同社会主义制度等同起来了。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江泽民同志这段论述,清楚地说明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公主义经济制度是有区别的,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如果两者之间可以划等号,那么,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就可以表述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社会主义制度”,而这是说不通的。江泽民同志的论述中的第一点,清楚地说明了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居于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部分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能以公有制为基础,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一切”非公有制经济成份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经济基础。江泽民同志论述中的第二点,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必须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这就清楚地说明了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必须限制在非主体即辅助范围内,私营经济不是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江泽民同志论述的第三点中所说的符合“三个有利于”的“一切”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一切”,指的是社会主义以外的所有制形式,即非社会主义形式,私营经济是这个“一切”中的一部分,是非社会主义性质的。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论述指出,完全合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标准,是在全社会范围内消灭剥削。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还不可能达到这个标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只能在主体范围内消灭剥削,只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个基本经济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在主体范围内实行社会主义而在局部范围内实行非社会主义的制度;是一个在主体范围内消灭了剥削而在局部范围内允许剥削的制度。对于这个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并存的社会来说,决定这个社会性质的是它的主体部分的性质,正是由于主体部分是消灭了剥削的公有制,决定了我国社会的性质不是新民主主义而是社会主义,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决定了我国的国体是社会主义国家。如果改变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我国的社会就要变质。
有一种观点说:出身于劳动者并靠劳动起家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首,而是劳动者。由于我国现有的私营企业是在50年代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产生的,所以现在的私营企业中的大多数都是从作为劳动者的熵品生产者的化分中产生的,按照上述观点,他们都应划入劳动者的行列。这种观点是违反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指出:“从中世纪的家奴中产生了初期城市的城关市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73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这就科学地说明了资本家本就是发源于劳动者当中的分化。在作为小商品生产者的劳动者当中,有些人有较高的技能,其商品的个别价值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售商品时得到超额利润,其私有财产逐步增加,就雇佣工人扩大生产,成了资本家;有些人技能较低,其商品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出售商品时亏本以至破产,成了无产者,不得不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受雇于前者。这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所谓劳动起家,指的是私营企业的开办费(马克思称为“原预付资本”)是劳动者的积蓄。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说:“经过若干年或者说经过若干个再生产期间,原预付资本就会被资本家消费掉,因而消失了。……经过若干年以后,资本家占有的资本价值就等于他在这若干年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剩余价值额,而他所消费的价值额就等于原有资本价值。……他的原有资本的任何一个价值原子都不复存在了。”(《资本论》第一卷第62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这这就科学说明了私营企业主的资本完全是是由无偿占取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构成的。因此,尼论私营企业主原来的出身是否劳动者,是否劳动起家,私营企业主都是剥削者,不是劳动者。
有一种观点说:私营企业主从事经营管理企业的劳动,因而是劳动者。按照马克思的观点,私营企业主的管理劳动具有两重性,即从一方面看,由于这种经营管理都是为占取剩余价值而必须进行的,因而具有剥削的性质;从另一方面看,这种经营管理又是企业劳动分工协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就后一方面说,这是一种特殊的复杂劳动,企业主由此得到的与其劳动量相当的报酬,是私营企业主的劳动收入。但在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这种劳动收入的比重很小,其总收入的主要部分或绝大部分则是来自占取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如上所述,资本家的原始投资在经过若干个再生产期间被资本家消费掉以后,这种劳动收入就成为资本家的高消费之一,资本家的高消费远远超过其劳动收入,还要消费掉他所占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资本家的资本绝对不是由他的劳动收入构成的,而是由他无偿占取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构成的。世界上没有不雇佣工人而能成为资本家的,这就是资本家的资本是来自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而绝非来自资本家的劳动收入的有力证明。由于私营企业主的收入的主要部分或绝大部分来的无偿占取的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所以私营企业主点然也从事经营管理的劳动,但仍然改变不了他的剥削者的阶级成份。
笔者论证私营企业属于资本剥削雇佣劳动的资本主义经济,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而不是劳动者,并不是主张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消灭私营企业。马克思、恩格斯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对待一切人剥削人的生产关系应取的态度,要取决于这种刹削关系在其所处的具体历史条件下,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有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一面,因而有其存在的客观必然性。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列宁提出,在经济不发达的国家,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的身量超过反动阶级的力量,取得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之后,必须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成份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生产力的“帮手”。这就是列宁提出并实施的“新经济政策”。毛泽东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于从个休经济即小商品生产的分化中产生的资本主义地下工厂,认为应当使其变为地上工厂即使其合法化。毛泽东在1956年12月7日《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提出了“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毛泽东文集》第七卷第170页)的战略思想,以便有助于解决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需要这个社会主要矛盾。……
私营企业作为居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发展生产力的助手,既为解决就业问题,满足人民需要,作出了贡献,客观上为向消灭了剥削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所需的物质基础作出贡献,因而私营企业主就是初级阶段上工人阶级发展生产力的同盟军,是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不可缺少的重要成员。因此,应当在经济上保护其合法权益,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定,各地还出台了许多地方法规;在政治上应使其享有应有的政治地位,现在已有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当选为各级人大代表、被推选为各级政协的委员和工商联领导人,参政议政;对其中贡献突出的,也应当在社会上给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私营企业主嫌资本家的名声不好听,可以叫私人企业家。现在许多报刊上称之为民营企业家是不科学的,因为民营企业不仅包括私营企业,还包括公有制的集体企业。既然私营企业在初级阶段有凭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私人企业家就是进步人士,这个称谓名符其实,没有贬意。给予私营企业主的荣誉称号,应当与其阶级成份相适应。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4月29日会见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代表时的讲话中,说:“劳动模范是我国工人阶级的优秀代表。”如果把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就发生了阶级成份的错位。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者当选为劳动模范,那就等于说所有的私营企业主都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从这里出发,可以推导出种种有害的后果,例如,私营企业主既然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就不应该得到非劳动收入,私营企业的利润就应当上交国家。这种后果当然不是那些主张把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的人们的本意,党对私营企业的政策也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又如,私营企业主当选为劳动模范,成了工人阶级的优秀代表,就可以参加中国共产党,中国共产党就要变质。私营企业主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那么私营企业就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部分,就能够社会主义经济一部分的名义突破宪法关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只能在非主体范围内发展的限制,获得与公有制争夺主体的权利,并在不受限制地发展中取代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就会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瓦解,使中国走上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资本主义道路。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关于私营企业主有没有资格评选为劳动模范的分歧,不是对一项普通的具体工作的分歧,其实质是中国走什么道路的分歧。主张私营企业主有权获得与其阶级成份相适应的荣誉称号,但无权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观点,体现的是为走社会主义道路而利用资本主义的战略思想。主张私营企业主可以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观点,体现的是为走资本主义道路而利用社会主义的战略思想,这正是一位资产阶级自由化活动的急先锋公开鼓吹的:用“以私有经济为代表的民办社会主义”取代以国有经济为代表的社会主义的主张。笔者在这里有必要声明,笔者并不认为,所有主张把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的人都是要利用社会主义旗号走资本主义道路;持有这种观点的大多数人,由于没有真正领会十五大精神,受了歪曲十五大精神的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的影响。但确有极少数人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他们宣扬种种似是而非的谬论,给私营企业主戴上劳动模范的桂冠,就是要在社会主义阵地上打开一个突破口,以便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一步一步地达到他们的目的。对于这样一个事关社会主义前途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一切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纶的理论工作者和政策研究者、实际工作者,理所当然地坚持前一种观点,否定后一种观点,说明后一种观点的危害性,使受到这种观点蒙蔽的同志回到正确方面来。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资本家能当劳动模范动?
周新城
劳动模范,顾名思义,是劳动者中间的模范人物,他首先应该是劳动者。非劳动者,例如资本家,不能当劳动模范,因为他不是劳动者。这是最普通的常识。
首先,私营企业主不是劳动者,而是资本家。这是私营企业不能参与评选劳动模范的根本依据。工人和资本家是两个阶级,这是不能混淆的。列宁在给阶级下定义时指出:“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大的集团,这些集团在一定的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同生产资料的关系(这种关系大部分是法律上明文规定了的)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他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列宁选集》第4卷第11页)按照这个定义,私营企业主占有生产资料,雇佣工人进行劳动,并占有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因而是资本家,属于资产阶级。在私营企业里,企业主与工人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当然,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到整个政治、经济环境的制约,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同资本主义国家里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会显示出若干不同的特点。例如,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可以引导私营企业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由于公有制占主体、国有经济占主导,对私营经济具有控制力、影响力,因而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利益。但这并不会改变私营企业主的资本所有者的属性,也不会改变私营企业主与工人之间雇佣、剥削关系的根本性质。
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特别是其中直接从事经营管理的私营企业主,他们从事管理工作,那不是劳动吗?他们怎么能不算劳动者呢?毫无疑问,作为经营者的私营企业主是从事实际管理工作的,这一点不同于单纯的食利者。但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资本家的管理职能是两重的:一方面它有组织社会劳动的职能,即把各种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有效地组织起来的职能;另一方面它又有剥削的职能,即通过管理榨取工人的利余价值。私营企业主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并没有使得他由剥削者变成了劳动者。谓予不信,可以查一下私营企业主的资本的来源,除了某些由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私营企业,其初始资本来自自己的劳动外,私营企业本身资本的积累无一例外都是由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而来的,否则靠企业主自己的双手,从哪儿弄到几千万、上亿元的钱呢?显然,把私营企业主当作劳动者,甚至当作值得大家学子的最优秀的劳动者,就混淆了资本家和工人的阶级界限,错把资本家当工人。产生这种错误观点,从认识角度看,是同认为只要把经济搞上去,何必去问他是资本家还是工人有所关联。这个逻辑似乎是合理的,然而这个观点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的。
其次,私营企业不是社会主义性质的,而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在理论上必须区分一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性质和经济作用。毫无疑问,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及其发展的不平衡,个体经济、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是有积极作用的,因此,我们在政策上不仅允许而且适当鼓励和支持它们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不仅是一种方针,而且党的十五大把它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顺便说一下,某位省长把这一点只说成是“方针”,这是不确切的,因为方针是可以改变的,但“基本经济制度”却是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都不能改变的),然而这并没有使私营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一种经济成分的性质取决它内部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人们在生产过程和分配过程中的相互关系。私营企业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企业主与上人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关系,因此,私营企业的性质只能是资本主义的。尽管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国有经济对整个国民经济具有控制力、影响力、引导力,我国的私营企业会具有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营企业不同之处,但这终究只是外部的影响,没有改变私营企业内部的经济关系,因而也不可能改变私营企业的根本性质。有人往往注意到私营企业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就不敢提私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仿佛一说是资本主义性质,就会影响私营企业发挥积极作用了。这种顾虑是不必要的。既然党的十五大和《宪法》都写上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私营经济的发展,只要是正当经营,不仅在理论上承认是需要的,在法律上它是得到保障的,根本没有必要戴上一顶“红帽子”,否定它的资本主义性质。我们主张实事求是,私营企业对我国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作用,我们就支持它发展;私营企业主雇佣和剥削工人,我们就指出其资本主义的性质。既不要因为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就否认它的积极作用;也不要因为私营企业对发展经济具有积极作用,就否认它的经济性质,进而模糊私营企业主与工人的阶级界限。
我们应该学习列宁在苏联新经济政策时期对待租让制的态度。他针对党内一些同志的思想疑虑,指出:“邀请外国资本家到我国来,这是否正确?这是正确的。”因为这可以“迅速改善甚至立即改善工农的生活状况。”“邀请资本家到我国来不危险吗?这不意昧着发展资本主义吗?是的,这是意昧着发展资本主义,但是这并不危险,因为政权掌握在工农手中。”“在这种条件下发展资本主义是不危险的,而产品的增加却会使工农得到好处。”(《列宁全集》第四十一卷第239页)租让制的性质是资本主义的,但对工农有好处就可以采用;然而实行租让制,没有也不可能驳变租让制的资本主义性质。这充分反映列宁作为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原则坚定性和策略灵活性。
“个体私营经济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张私营企业主可以当劳动模范者以此作为论证私企老板可以当选劳动模范的理由。的确,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一提法并没有改变我们党对私营企业的性质的看法。必须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运行机制,参与这种运行机制的行为载体可以是公有制经济,也可以是非公有制经济;后者是指经济的性质,只有公有制经济才可以叫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它们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是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私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等于说它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经营者与工人都是企业的主人,他们是平等的劳动者,只是分工不同而已,经营者当然可以参加评选劳动模范;私营企业在性质上不是社会主义的,私营企业主和工人是雇佣与被雇佣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他连劳动者都不是,凭什么参加评选劳动模范呢?
“政府要创造一种平等竞争环境,不得歧视个体私营经济。”这是主张私营企业主可以当劳动模范的又一理由。这一理由真让人哭笑不得,他把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件事扯左一起了。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等公有制经济,以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这是就经济运行的各种种规章制度而言的,在经济运行规则方面,不同所有制经济一律平等,不得歧视私营企业。至于是否可以参与评选劳动模范则是另一回事。参与评选劳动摸范,首先要是劳动者。不足劳动者者就不能评选为劳动模范,这并不是歧视私营企业主,而是由这项工作的性质所决定的;这也不是破坏了“平等竞争环境”,而是因为私营企业主不属于评选范围。你认为哪个私营企业主优秀,需要给予荣誉称号,可以评他为“优秀企业家”、“先进企业经营者”等等,但不能评为劳动摸范,因为他不是劳动者。
第三,把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不是“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而是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这一党的思想路线的歪曲。我们要弄清楚解放思想的含义。什么叫解放思想?有人认为只要同过去的看法、已有的结论、常见的观点不一样,就是解放思想,就是更新观念,因而把解放思想理解为标新立异,甚至不问青红皂白,把中央的有关规定都当作束缚思想的框子要来“打破”。……是不是解放思想,决不是看你敢不敢说前人没有说的话、敢不敢做前人不弱做的事,而是看你能不能抛弃不符合实际的错误观点,使思想符合实际。……作为一个领导干部,切忌打着“解放思想”的旗帜,蛮干胡来。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最大的实际。我们的思想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客观实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两层含义:一是就社会性质说,我国已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决不允许倒退到资本主义社会去,因此,我们必须分清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坚持公夜制为主体;必须分消工人和资本家,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在这方面不能有半点含糊。二是就发展程度来说,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决不允许实行超越阶段的方针政策,因此,我们要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允许并适当鼓励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在这方面也应该坚定不移。必负把这两方面统一起来,只强调某一方面而否定另一方面,例如,只强调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而抹煞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工人和资本家的区别,并不是思想解放,因为这样做并不符合客观实际。
要“打破框框”,“没有先例可以创造先例”,这是主张私营企业主可以当劳动模范者以此作为论证私企老板可以当选劳动模范的又一理由。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我们的领导干部应该具备这种精神。但问题在于,过去的“框框”对不对,要“创造”的先例有没有道理?如果“框框”已经过时,不再符合实际情况,我们才要去打破它;只有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根据新的情况制定新的政策时,才要去创造先例。工人和资本家是两个阶级,界限分明。资本家不是劳动者,不能评为劳动模范,这个“框框”反映了客观实际,怎么袍打破呢?从阶级划分来说,并没有出现新的情况,工人就是工人,资本家就是资本家,为什么要“创造”把资本家评歹劳动模范的“先例”呢?唯物主义者要从实际出发,决不能违背客观实际。个人主观随意地去打破框框、创造先例,决不是唯物主义的态度。
从私营企业主评为劳动模范这件事,反映出我们的某些干部政治观念淡薄,把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东西都忘记了!……干部不讲马克思主义、不讲社会主义的那种混沌的思想理论状态,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是极为可怕而危险的事。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至于对私有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问题,有人认为党的一系列关于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的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都已经过时了,现在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公开撰写文章、发表讲话,着重批判中发89年9号文件。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来源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机关干部,绝大多数属于工人阶级,其工作也是一种劳动,属于劳动者。他们还认为,应该淡化或者重新界定“剥削”的含义,同时应该淡化和废弃“一百多年前马克思提出的阶级的概念”。更有人认为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社会精英,因此,“不仅应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而且要委以重任”。主张私营企业主入党的人,提出的理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五点:(一)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改变党的阶级基础。他们认为,中国现阶段的私营企业主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党的政策的鼓励下发展起来的。“中国的私营企业主阶层可以说是扎根在社会主义的土壤上,从无产阶级这根参天大树上新生的一条嫩枝,既有小资产阶级性质,又具有明显的无产阶级性质”。“私营企业主与雇员的关系,不是纯粹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更多地体现在政治上是平等关系,在生产经营中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经济上是有偿自愿的”。“私营企业主不是剥削者。他们既是劳动者,又是投资者。私营企业主收入中的利润部分,是凭其资产和资本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是按资分配,不能同剥削划等号”。(二)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不会影响党的先进性。他们认为,私营企业主创办的企业,扩大了劳动者就业的途径,找到了一条与人民群众一起走向共同富裕的补充道路。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大于向社会的索取。私营企业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发展经济的能人和社会精英,吸收其入党,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三)党员标准要随着不同时期而变化。他们认为,现阶段党员的标准应是开拓创新、懂经营、会管理,能够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既然现阶段党的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那末,吸牧在经济建设中有突出贡献的私营企业主入党,乃是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四)党的现行政策应该一致。他们认为,既然允许党员成为私营企业主而又留在党内,私营企业主却不能入党,这在政策上是矛盾的。既然承认私营经济发展,就不能把发展私营经济的优秀分子排除在党外。(五)私营企业主要求入党,是积极的举动。他们认为,如果把私营企业主排除在党外,这部分人就会被其它政治力量拉过去,对我们党的事业不利。况且党在私营企业中开展工作,也需要私营企业主的支持和配合。马克思主义学者理所当然地要对这些错误观点进行很严肃的批评,如冯宝兴同志就有一篇很受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者和工运理论研究者欢迎的文章:
对一些私企老板加入中国共产党现象的理论观察
一
1989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中发1989年第9号文件),文件说:“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新时期党的建设文献选编》第456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这个文件是经过全国组织部长会议讨论后作出的,江泽民同志于1989年8月21日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说:“私营企业主,国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次会议的文件里面讲,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赞成这个意见。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如果让不愿放弃剥削、依靠剥削生活的人入党,究竟要建成一个什么样的党。”(上书第442页)由此可见,这是以江泽民同志为领导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运用邓小平理论,针对私营经济合法化后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第一个党建文件,它划清了党的社会政策与建党原则的界限,对于保持党的工人阶级锋队的纯洁性,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深远的指导作用。
但从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地区就出现了违反这个文件的规定、公然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情况。如地处沿海发达地区的某一个镇,从1994年就大批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许多私营企业主还担任了党的支部书记。该市组织部的一个干部说,这种现象“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此类情况还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私营企业主成为党员,就会介绍其他私营企业主入党;私营企业主当了党支部书记,就会为私营企业主入党敞开大门。在这种情势下,1999年南方某省三市就有858名私营企业主正式提出入党申请,占三市私营企业主总数的42%。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趋势已经蔓延到了北方,有人说:“非公企业一些职工,甚至有一些企业的投资者、所有者,也迫切要求加入党的组织。在非公企业中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建工作,已是迫在眉睫。”尤其令人不解的是,有一篇题为《促进个体私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暑名文章提出:“那些确实守法经营,为社会做出贡献的私营企业老板,可以吸收入党。”守法经营是私企老板必须遵守的公民义务,向国家交税是私企老板对社会的起码贡献。按照这个标准,许多私企老板都可以入党了。这样做的结果是中国共产党的变质。
二
为什么某些地区党的组织竟然违反党的纪律,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呢?笔者认为,在违反党纪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关系的客观规律发生了作用。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说明了我国初级阶段社会的经济基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1978年,公有制是当时社会唯一的经济基础,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基础的组成部分。在非社会主义所有制的经济基础上,必然要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领城产生与其相应的上层建筑。我国幅员广大,各地发展很不平衡。从全国看,社会主义公百制在经济基础中仍居主体地位,因而我国上层建筑的主体仍然是社会主义的。但在某些局部地区,私营经济成份已经在当地向经济基础中占了主体地位。私有企业主成了当地经济领域的主体力量之后,已不满足于法律赋予的参政议政地位,而是要求在当地的政治上层建筑中占据主体地位。但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在上层建筑中居于领导地位的是中国共产党。在这种条件下,私营企业主要在政治上层建筑中占据主体地位的可行办法就是参加共产党,使自己在共产党的名义下掌握当地的政权。这就是某些地区私营企业主迫切要求入党并有一部分已经入党的社会根源。
从某些地区党的基层组织来说,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随着县乡以下公有制企业的“改制”,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当地工商企业,其主体已经是私营企业。党的基层组织,要办什么事情,必须依靠私营企业,于是就产生了基层组织“傍大款”的现象;有些党的基层组织要办事而手中无钱,就急于拉私营企业主入党出资撑腰。据《中流》2000年第7期所载《话说“老板党员”、“老板书记”》一文披露:“河南省新乡市一位私营企业主称,他曾对几次三番来拉他入党的村党支部书记说:‘那些党员去外边参加组织生活,谁知道都组织点啥,我也想在企业里成立支部,得叫我当书记才成。要是光让我当党员,系恨红头绳,叫我出钱干这干那,那不划算。’”这位私营企业主的自白,说明了当地的基层党组织拉私营企业主入党,是为了要私营企业主出钱,而私营企业主出钱的条件是要掌握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权。二是企图用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办法,使私营企业受党组织的支配。《中国改革报》2000年6月26日发表了一篇题为《发展非公经济必须加强党建工作》的署名文章,这篇文牵在论述私营企业中党的基层纽织的任务时,提出非公百制企业的党组织不是企业的附庸,要协助和监督私营企业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这些意见都是正确的;但与此同时也提出了一条这样的意见:“要通过发挥党员的作用,为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建言献策,把党组织的意图转化为企业的决策和行动。”笔者认为,建言献策当然是应当的,但只能供私营企业主参考,不能把党组织关于决策的意见,一定要私营企业主接受,转化为企业的决策和行动。这样做,就意味着夺了私营企业主的自主经营权,实际上否定了私营企业主对其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营企业主的这种所有权的实现就是自主经营、自主决策、自负盈亏。如果党组织的意图发生失误,导致企业亏损,党组织能赔偿私营企业主由此造成的损失吗?企图通过发展私营企业主入党,从而把私营企业驳变成由共产党支配调动的企业,这是根本行不通的。私营企业的存在,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是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企图用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办法改变私营企业的性质,就是企图的上层建筑的力量改变经济基础。这种违反客观规律的意图和行动只能适得其反,甚结果不是共产党改造了私营企业的所有制属性,而只能是私营企业主改造了尧产党,导致共产党丧失其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本质。
三
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在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一股违背邓小平理论、违背十五大路线的逆流。这股逆流否认私营企业的资本主义性质,给私营企业戴上社会主义的桂冠,从而否认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给私营企业主戴上劳动者的桂冠。推动这股逆流的大多是在人民群众中有着广泛影响的国内著名的理论家、政治家,伦们把一部分党组织的思想搞乱了,为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作了舆论准备。为了证明这股逆流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这里举出若干具有代表性的文章,供读者研究。
这股逆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用改动十五大报报告重要论断的手法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1、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说:“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江泽民同志对此作了如下说明:“这一制度的确立,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的: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第二,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三,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这就十分清楚地说明了在基本经济制度中,只有“公有制为主体”的这一部分才是社会主义经济成份,而公百制灼卜的其他经济成份都是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所以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实质上是一个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为主体的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制度。但《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一文的作者却说:“应该如实地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为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理解”完全违反了江泽民同志对基本经济制度的说明,而是按照作者自己的主张,把江泽民同志在“基本经济制度”前的限定词“一项”改为“社会主义”。这样一改,包括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就都成为社会主义的了。私营经济也就被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
那么,对江泽民同志所说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个明确地界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只限于公有制的科学论断,这篇文章的作者作何解释呢?上述文章的同一作者所作的题为《再论认真学习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下)》又说:“至了十五大报告讲的,‘必须坚持公有制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认为,这里讲的‘基础’可以理解为是‘主体’。”文章反对“把非主体的非公有制经济排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外”。凡是稍有点马克思主义常识的人,都不会不知道“基础”与“主体”的涵义。“基础”是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主体”则是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的情况下,哪一种经济成份超过50%的份额。“基础”与“主体”在其涵义上是两个毫无关联的概念。那么,这篇文章毫不掩饰地说:“我一直强调‘主体’和‘非主体’相结合,构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作者把江泽民同志所说的“基础”改为“主体”,店于非主体地位的私营企业主剥削雇工的私营经济竟然成了废除了剥削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
2、江泽民同志在报告中说:“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个论断与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有紧密联系着的因果关系。基本经济制度中既然包括着公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公有制经济即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因而基本经济制度在运行中构成的市场经济,也就包括着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市场是交易活动的总和。在初级阶段的市场交易总和中既然包括着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为什么被命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呢?这是因为:第一,由于公有制经济成份即社注义经济成份是主体,在包括生产资料、消费品和服务业在内的市场运行中,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也占主体地位;第二,社会主义国有经济在市扬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第三,市场运行处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之下。江泽民同志的上述论断,一方面说明了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居于重要地位,界定了它们是“非公有制经济”,是非社会主义的;同时也说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仅指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并不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成份在内。
有一篇《再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文章说:“改革开放以后,非公有制经济逐步得到发展,从长期作为公有制的一种‘补充’,发展到党的十五大正式确认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体现了对建设社会主义道路内涵认识的逐步深化和进步。”可是,查遍十五大报告,哪里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提法呢?十五大报告的提法是“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包括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内的。这篇文章为了论证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竟然把“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继续说:“在分配问题上,从过去简单地认为社会主义只有按劳分配一种分配形式,发展到现在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实行把按劳牺己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的新的分配方式,包括按资、按股、按技术的多元分配方式。现在……外资、……私营企业都可以到国有企业参股,都可以收购兼并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这些过去都误认为是姓‘资’的东西,现在不也都姓‘社’了吗?”这篇文章就是这样地用篡欧十五大论断的手法把外资经济、私萝经济以及按资分配,都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
二、在社会主义制度能够利用市场机制问题上与邓小平理论唱反调,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邓小平说:“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236页)“为什么一谈市场就说是资本主义,只有计划才是社会主义呢?计划和市场都是方法嘛。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好处,就可以利用。它为社会主义服务,就是社会主义的;它为资本主义服务,就是资本主义的。”(同上书第203页)邓小平在这里提出了:不是经济手段决定社会制度的性质,而是社会制度决定它所利用的经济手质的性质。
邓小平的上述论断已为近年来的实践所证明。近年来,我国市场上发生的多种价格战,大多是在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或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进行的。这就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就是在同属国有的企业之间也在进行着为争夺市场份额的竞争,国有企业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这就打破了国有企业之间不可能发生商品交换关系的传统观点。这里的关键在于实行什么体制。我国的实践表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政府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企业法人制度,授权国有企业行使法人财产权;各个国有企业有了法人财产权,在相互的商品交换中,发生了法人财产权的交换,就能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适应市场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这里还要指出,一些严谨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也得出了公有制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结论,如美国者名经济学家萨缪尔逊认为:“市场经济主体最基本的特征是自负盈亏,只要分清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实现真正的自负盈亏,就可以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主体,而与所有制性质并无直接关系,公有与私有都是没有关系的。”西方产故理论权威科斯也认为:“由于西方经济学的整个理论体系是以私有制已经存在的假设为前提的,这就很容易推出私有制是市场经济唯一前提的结论。而我们现在能看到的市场经济只有私有制度一种,但历史并没有对公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作出证伪。”(以上两段引文均转引自《求是内部文稿》2000年第10期发表的何建章的文章)
有一篇题为《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的文章,不顾实践和理论的发展,反对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的科学论断,提出“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是不能兼容的”说法,并从这个论断出发给社会主义经济下了一个“新定义”,说:“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以多种所有制为主导(引者按:这篇文章的作者历来反对邓小平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制度必须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即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是外在于社会主义经济的。”给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戴上了社会主义的桂冠。这里还要指出,这个“新定义”是一个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悖论。按照这篇文章“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的观点,在它定义的社会主义经济中,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之间发生的大量商品交换行为都不能算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只有公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和私有制企业与私有制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商品货币交换,才是市场经济,因而这种“混合所有制经济”仍然不能解决在全部经济领域建立市场经济问题,只有完全取消与“市场经济不能兼容”的公有制,实行全部经济的私有化,才能建立市场经济。这才是这篇文章的“底牌”。
三、在私营经济姓“资”不姓“社”的问题上与邓小平理论唱反调,论证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党的十三大报告是以当时的总书记的名义作的。但十三大报告的总体设计是以邓小平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作为整个报告的中心思想而设计的,邓小平主持了十三大,十三大报告体现了邓小平的思想。在1989年政治风波中,邓小平担气卜由于总书记人选的变动会导致人们对十三大报告的怀疑,在1989年5月31日特别指出:“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96页)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曾对许多中央文件说过肯定和赞许的话,但肯定到“一个字都不能动”这样绝对的程度,就只有十三大报告这一篇。因此,可以认为,十三大报告完全体现了邓小平的思想,是邓小平埋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十三大报告在肯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必要性与合法性的同时,对于私营经济的社会属性,作了如下的界定:“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私营企业雇佣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私营企业主带来部分的非劳动收入”。这就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语言,界定了私营经济就是资本主义经济,在私营经济中,劳动者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与私营企业主与占有的生产资料结合的。私营企业主获得的非劳动收入就是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私营企业就是资本主义企业,私营企业主就是资本家。
一篇论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改宪法的重大意义的文章说:“在实行计划经济的条件下……,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这说是说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就不能把私营经济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应视为社会主义经济,这样一种论证的逻辑与上述《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一文的论证是一脉相承的。按照这篇文章的观点,私营经济之所以是资本主义经济,不是决定于在私营经济中劳动者是以雇佣劳动者的身份与私营企业主与占有的生产资料结合的这种结合方式,而是决定于计划经济这种经济手段,这就在全国人民面前公然同上述邓小平肯定的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的社会属性的科学界定唱反调,为私营经济摘掉了资本主义的帽子,为私营企业主摘掉了剥削者的帽子。
四、否定劳动价值论,判定私营经济是消灭了剥削的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经济。
一篇题为《可持续的社会主义与不可持续的社会主义》的文章说:不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应消灭私营经济,而且整个社会主义(包括其中、高级阶段)都“不应消灭不同于个体经济而又适应社会主义的私营经济”。这篇文章又说:可持续的社会主义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是要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邓小平同志已经科学地概括了社含主义的本质”,包括“消灭剥削”在内。按照十三大对私营经济的界定,私营经济就是剥削雇工创造的剩余价值的经济,私营企业主就是剥削者。这篇文章既主张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要消灭剥削,以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同时又主张保存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剥削剩余价值的私营经济,这不是自相矛盾吗?文章论述说这并不矛盾,文章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现在也争论很多,分歧很大。争论如此之多、如此之大,最少说明这一理论需要完善和发展。我们无法否认资本在生产中的作用,无法否认企业家在生产中的作用,无法否认马克思在世时工人阶级的局限性,无法否认科学技术及科学技术工作者在生产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这就是说,剩余价值论是不完善的。文章认为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不完善是由于否认了资本、管理、技术的作用。但是,我们只要认真阅读马克思的著作,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论时,充分阐述了管理与技术的作用。马克思的确否定了资本创造剩余价值,而且科学地论证了资本本身是由剥削来的剩余价值构成的。文章要肯定,资本创造剩余价值,这不是完善剩余价值论,而是在“完善”的名义下,从根本上否定剩余价值论。这篇文章否定剩余价值论的目的,就在寸论证私营经济是没有剥削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可持续的社会主义”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否定剩余价值论的严重性还在于:否定了共产党存在的理论基础。大家知道,社会主义的理想并不是马克思提出束的,而是在马克思以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的。社会主义的理想那时之所以是“空想”,是因为社会主义理现找不到赖以实现的阶级力量。马克思发现了剩余价值,从而找到了受资产阶级剥削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就是废除资本主义剥削、实现社会主义的阶级力量,从此社会主义从空想变成了科学;马克思主义与工人求解放的运动相结合,产生了共产党,从而开辟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新局面。否定了剩余价值论,认为剩余价值是资产阶级创造的,那么,马克思主义就不应当同工人阶级相结合,而应当同资产阶级相结合,共产党就成为资产阶级政党,也就取消了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
四
笔者如实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是资本主义经济、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绝不是主张要在初级阶段消灭私营经济,恰恰相反,笔者是反对这种主张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对待剥削的态度,不是根据抽象的道德原则,而是要看这种剥削对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所起的作用。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资本主义的剥削有促进生产力发展的进步作用的一面,是不应消灭也是消灭不了的。恩格斯说过:“社会分裂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以前生产不大发展的结果。”“社会阶级的消灭是以生产高度发展的阶段为前提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第756页)笔者认为,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渡到邓小平所说的“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外平文选》第三卷第373页)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必须达到恋样的高度:公有制经济能够容纳全部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就业。要达到这一步,没有一个历史时期的长期奋斗,是不可能做到的。因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历的时间无论多么长久,但它终归是一个过渡性的历史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否则就初级阶段了。因此,从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的角度来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历史阶段性与过渡性的统一。在初级阶段上,经济基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元化,是由为高级阶段创造物质基础即将生产力发展到新高度的客观需要所决定的。这种客观需要,是初级阶段经济基础中居于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居于辅助地位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同时并存,两首具有统一性的物质基础;同时,社会主义经济成份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由于其社会属性的对立,由此决定了两者还有相互矛盾的一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阶段性与过渡性的统一,决定了处理这种矛盾的原则是:一方面,必须充分发挥么有制经济即社会主义经济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同时又要充分发挥包括私营经济在内的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助手作用。如果削弱、动摇乃至取消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扭转初级阶段的前进方向,使之逆转到资本主义方向,社会主义制度就灭亡了;如果不充分发挥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助手作用,就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可能创造出过渡到高级阶段所必需的物质基础。把这一原则运用到对待私营企业和私营企业主的问题上,要反对两种偏向:一种偏向是不充分发挥私营企业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助手作用,不落实私营企业主在党领导下的统一战线中的重要成员的地位和参政议政的权利。这是一种“左”的倾向。另一种倾向是要求国有企业退出一切竞争领域,为私营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体开辟道路;否认私营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给它戴上社会主义的挂冠,使它可以突破非主体的地位而不受节制地发展;否认私营企业主是剥削者,给他戴上劳动者的桂冠,使其取得加入共产党的资格。这是一种右的倾向。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及时地纠正,以致从一部分地区蔓延到全国,那么,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和平演变;那时的共产党虽然名义上还是共产党,但它的阶级基础已经发生变化,越来越多的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共产党必然要代表私营企业主群体的利益,逐步演变为戴着共产党帽子的资产阶级政党;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名义未变,但居于主体地位的经济成份将是戴着社会主义帽子的私营企业和私人资本控股的股份公司,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将成为戴着社会主义帽子的资本主义制度。
五
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与全国的形势紧密相连的。随着几年来国有中小企业与集体所有制的“改制”,经济基础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社会主义经济成份的比重有所下降,而私营经济等非社会主义经济成份有所上升。在这种形势下,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也有从部分地区向全国蔓延的趋势。面对这种形势,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邓小平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基础上所规划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所谓“中国特色”的道路,就是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发展的中国,绕过资本主义阶段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中国特色”的道路绝不是把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当作社会蚁经济的组成部分,而是在以公有制作为发展生产力的主力军的前提下。同时利用资本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助手作用,从而创造出消灭资本主义经济成份的物质条件,过渡到符合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主义高级阶段的道路。与这条道路相反的,是资本主义经济成份企图戴上社会主义的红帽子,利用社会主义红帽子走资本主义的道路。笔者对当前经济政治生活的这个概括,绝不是主张回到以“两条道路斗争为纲”的年代,而是主张:(一)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改革开放中,在坚定不移地发挥社会主义经济成份发展生产力的主力军作用,不断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如果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丧失了或被偷换了,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就会失去立足之地,就要亡党亡国。(二)在意识形态领域,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旗帜,对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进行原则性的批判,确保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领导地位。(三)在上层建筑领域,必须保持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纯洁性,不允许否认私营企业主作为剥削者的阶级成份,不允许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
(见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编《工运与社科理论参考》第4期,津内部资料性准印证第00204号)
此外,在1999-----2001年间的《当代思潮》、《真理的追求》、《中流》等旗帜鲜明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刊物上,尚有些这方面的文章,限于篇幅,不一一录载(顺带说一句,我们在这里之所里特地录载发表于《天津市工会管埋干部学院学报》及其内部资料《工运与社科理论参考》上的这几篇文章,除了因为这几篇文章发表后在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者有很大反响外,还因为正是由于发表了这几篇及其他一些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力主坚持捍卫工人阶级利益的文章,尤其是以该刊编辑部同志为主围绕着“私营企业主究竟能否当选劳动模范、加入中国共产党”问题在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者等中展开了一项专题调查,以期反映被调宣者的真实声音,又对困难联工群体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分别写出、发表了有一定影响的相应的调查报告,-----本书对之均有所收录-----这就触犯了某些权势者的忌讳,受到来自高层领导机关的责问,于是,《工运与社科理论参考》被“奉令”停办了,学报的两位主要负责人(一位常务副主编兼科研处处长,一位副主编、工人出身而通过自学成长起来的副教授)被先后调出学报编辑部,其中一位已于2007年3月在郁闷的心境中心脏病突发而辞世,另一位则至今处于不被安排任何工作的“准退休”状态,并且该单位那个曾参与并领导了“私营企业主究竟能否当选劳动模范、加入中国共产党”专题调研的院长明确告诉其“不许再讲什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要再说什么宣传和坚拣马列主义真理”!----本书编著者之一陈寒鸣亲身经历的这件不大不小的事情,大约也正可从一个或许是微观的侧面反映出当代中国工人阶级社会地位的演变及工会难有作为的现实状况吧?)。总之,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道理其实非常简单:劳动模范是党和国家给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付出超额劳动、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的最高荣誉,其本质特征是在取得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当家作主的劳动者以共产主义精神,全心全意地为为建设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不畏艰辛、不辞辛劳,不计报酬、无私奉献,进行创造性劳动,做出优异成就和重大贡献,成为广大人民群众学习的先进模范和旗帜。评选劳动模范,目的在于学习和弘扬劳模精神,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形成共产主义精神指导下的以劳模为榜样的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超先进的风尚。而私有企业主因其是资本家,绝不可能具备这种特征,党和国家的政策也不要求他们具备这种特征,故而私营企业主不是、也绝不可能是劳动模范,不应准许其参加劳动模范的评选活动。私有企业主被评选为劳动模范,就从本质上歪曲了劳模精神,改变了劳动模范的本质特征和评选劳模活动的意义。至于入党问题,经过部分修改并于2002年11月14日由中共“十六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
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
这里对党的性质内涵的规定是一个统一的、内在有机联系着的整体,而在这整体中,最根本和具有基本前提性意义的乃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而如果最基本的前提不复存在了,那所谓“同时是……”也就无从谈起。如就中国工人阶级、中国共产党和“三个代表”的关系来说,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中国工人阶级是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具有严格的组织性,纪律性和革命的坚定性、彻底性等品格。正如江泽民在2001年的“七·一”讲话中所说:“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我国工人阶级,是推动着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力量。”百余年来,中国工人阶级不仅用自己的双手艰苦劳动,在神州大地上创造出一批批近代的企业、一座座颇具规模的现代都市,生产出大量前所未见、琳琅满目的物质财富,他们还在自己的政党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前赴后继、艰苦卓绝的斗争,推翻了封建主义、帝国主义、官僚——买办资本主义这三座大山,建立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中国成立后的五十余年来,充分体现着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内在要求的工人阶级,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伟大贡献,根本改变了近代以来中国积贫积弱状况,社会经济获得很大发展,综合国力大为加强,有些科学技术已走在世界前列。试想如果没有工人阶级以主人翁的高度自觉,忘我劳动、无私奉献,又如何能实现这历史性的突破?事实充分说明,只有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才体现并代表着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历史和现实又告诉我们,马克思主义是工人阶级自己的学说。它始终是在汲取、采纳、消化着所有人类先进思想文化的不断创新的科学理论体系。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人民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我们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自己定为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始终坚持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为自身的先进性奠定了坚实的阶级基础。在长期革命斗争和建设实践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不仅自觉地将马列主义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而且更创造性地把马列主义同本国具体革命、建设的社会实际和以历史文化传统为核心的具体国情相结合,先后形成并发展起毛泽东思想。在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中国工人阶级不仅早已发展成为自觉自为的阶级,成为自己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坚强基石,而且还形成发展起优秀的革命斗争传统和伟大的精神品质,昭示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孟泰表现出来的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王进喜体现出来的“一不怕苦,二不怕死”、“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精神,时传祥“脏了我一个,干净千万家”的品德,李素丽、徐虎、王启明等众多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反映出来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自强不息、勇于进取、开拓创新、无私奉献的素质……所有这些工人阶级的本质精神,荡涤了旧社会遗留下来的落后文化,抵制了从国外渗透进来的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不仅构建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而且从思想上、精神上极大地激励着亿万民众,在全党和全国人民中形成凝聚人心、统一意志、奋发向上的社会主义精神基础。只有工人阶级及其政党——中国共产党才能内在地体现并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此外,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都早已向世人表明,无产阶级是以首先解放全人类,然后才解放无产阶级自己为神圣职责的。八十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工人阶级团结、带领着农民及其他劳动民众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共同奋斗,不仅彻底改变了中国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面貌,建立了人民大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新中国,而且在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建设上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卓越成就。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得到了很大提高,从整体讲已进入小康社会。中国工人阶级及其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之所以在人民革命斗争取得胜利以后选择社会主义道路,这绝非是为了本阶级、本政党自身的利益,而是近代以来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真正满足和实现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为了最终实现人类最崇高的理想——共产主义而努力。八十余年来,我们进行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并且,在这长期奋斗过程中,中国工人阶级更为了中国人民和全人类的根本利益而作出艰辛努力和可歌可泣的牺牲。因此,在中国,只有工人阶级及春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当今的中国共产党绝非如有些人所想象和希望的那样已经成为了“全民党”,因为那样的话,中国共产党就再也不是一个工人阶级的政党、无产阶级先锋队组织了。列宁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同那些忘记了阶级差别而谈论一般的生产者、人民或劳动者的人作过无情的斗争。凡是稍微了解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的人,都不会忘记,他们在所有的著作中总是嘲笑那些谈论一般的生产者、人民、劳动者的人。一般的劳动者或一般的工作者是不存在的;或者是握有资料、全部心理和生活习惯都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小业主(他们也不可能是别的样子),或者是具有完全不同的心理、同资本家对抗、对立和斗争的大工业中的雇佣工人。”(《联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第32卷第238页。)他又曾说:“马克思一向都是无情地反对那些认为‘人民’是一致的,认为人民内部没有阶级斗争的小资产阶级幻想。马克思在使用‘人民’一语时,并没有用它来抹煞各个阶级之间的差别,而是用它来把那引起能够把革命进行到底的确定的成分联系为一体。”(《社会民主党在民主革命中的两种策略》,《列宁选集》第1卷第620—621页。)因此,要以马列主义基本原则来建设我们的党,并以马列主义指导我们党的思想和行为,就首先必须强调党必然具有的阶级性,始终保持党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的组织性质,而绝不能抽象地、一般地谈论党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代表中国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据此,以掌握企业生产资料、雇工劳动、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为本质特征的私营企业主,当然绝不能够加入中国共产党,也绝不应准允具有这种本质特征的私营企业主存留在中国共产党内。准许私营企业主入党或让私营企业主存留在党内,中国芙产党就有发生性质的危险。
工人们是如何看待私有企业主能否当选劳动模范、加入共共产党问题的?,手头正好有份材料对之有所反映:
关于私营企业主能否当选劳模、加入共产党的调查报告
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专题调研组
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国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近些年来,在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出现了建国以来从未有过的现象:部分地区将一些私营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有的地方,有些私营企业主被吸收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其中一些私营企业主还担任了党的基层领导职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以后,原先的企业党政领导者,有的成为私营企业主,有的成为改制以后的经济组织中的持大股者,但仍然保留着中共党员身份,有的还担任着党组织的领导职务。这些现象,在思想理论界和实际工作中,已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反响。
为了了解广大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对这一新现象、新问题的看法,了解它对人们思想的影响,以及对党的阶级基础、对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可能带来的冲击,我们于2000年11月3日至21日(当时还没有看到《真理的追求》2000年第11期、第12期上的讨论文章)在天津、江苏、上海、浙江部分地区,以座谈会、个别访谈、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对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职工群众、工会工作者、工会教育工作者、基层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群众等进行了调查。
调查中,我们发放了230份调查问卷,回收有效调查问卷200份。这200位接受问卷调查者的构成状况是:103人在国企工作,25人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作,24人在事业单位工作,48人在私企或外资企业工作。其中,男性110人,女性90人。30岁以下的70人;30-45岁的87人;45-55岁的27人;55岁以上的16人。中共党员64人,共青团员48人,民主党派人士16人,普通群众72人。工人52人,干部97人,工程技术人员51人。工龄在20年以下的94人,工龄在20-35年之间的74人,工龄在35年以上的32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者,7人;中技、中专或高中文化程度者,85人;大专及其以上文化程度者,108人。此外,先后有60余人参加了座谈会或接受了个别访谈。
私营企业主能否当劳动模范?
人们对与此有关的几个主要问题的看法是:
1、关于“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劳动模范会不会影响职工群众劳动积极性”问题,认为“会影响”的有116人,占58%;认为“不会影响”的有84人,占42%。有的工人说:“过去,我们工人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企业的主人,是老大哥。现在我们工人是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能够保住工作不下岗,能有劳动权利,能通过劳动解决基本生存问题,就已经很不错了。有谁真正关心私营企业主这些老板当劳模会不会伤我们的心,影响我们的积极性呢?”
2、关于“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劳动模范会不会改变劳模活动的性质,会不会导致劳模性质的变化”问题,认为“会改变”的有159人,占79.5%;认为“不会改变”的有41人,占20.5 %。
多数被调查的职工群众和工会工作者认为:劳动模范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国家给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付出超额劳动、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劳动者的最高荣誉。评选、表彰、学习劳模的目的,是为了弘扬劳模精神,培育社会主义劳动者。私营企业主所从事的经营管理活动,尽管有部分属于劳动范畴,但他们雇工剥削,生产经营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其个人获取利润的最大化,这显然与劳动者有本质区别,故而私营企业主被评为劳动模范,必然会改变评选劳模活动的性质,必然会导致劳模性质的变化。
一些人主张干脆别再评选“劳模”。有个别人说:“现在搞市场经济,着重鼓励、扶持发展私有经济。这就不能再固守革命战争年代开始形成、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发展完善起来的传统的对评选劳模活动、劳模性质的认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提高私营企业主的地位,而不宜再依传统的认识,搞评选、表彰、学习劳动模范活动。”还有人讲,评选劳动模范,诞生于延安大生产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期。现在是搞市场经济,评选劳动模范还有什么意义?
3、关于“私营企业主有没有资格参加劳模评选”问题,135人认为“没有资格”,占72.5%;66人认为“有资格”,占33%。值得一提的是,在64名共产党员中,有42人明确认为“没有资格”,4人认为“有资格”,10人认为“既有资格又没有资格”。72名普通群众中,53人明确认为“没有资格”,7人认为“有资格”,12人认为 “既有资格又没有资格”。
私营企业主能否加入中国共产党?
人们对与此有关的几个问题的看法是:
1、关于“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会不会影响或削弱工人阶级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问题,133人认为“会影响”,占66.5 %;67人认为“不会影响”,占33.5 %。大多数工人群众及工会工作者说:“我们国家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的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如果让那些主要依靠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发家致富的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影响以至削弱工人阶级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
2、关于“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否有利于加强共产党执政的群众基础”问题,认为“有利”的65人,占32.5 %;认为“不利”的有135人,占67.5%。
大多数接受调查者认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只能是以工人群众为主体的普通劳动者。如果准许私营企业主加入中国共产党,不仅意味着党的性质的变化,而且必然会削弱党执政的群众基础。”有位部队文职官员说:“中国人民解放军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的军队。如果让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出现共产党蜕变为资产阶级政党的局面,中国人民群众会起来反对,人民解放军也会有自己的看法!”
也有个别干部提出:“既然全力推进市场经济,又要汇入全球化的洪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就不必再坚持其工人阶级性质了,而应该自觉扩大执政的群众基础,甚至把自身建设成为全民党。因此,允许私营企业主加入共产党,自然有利于加强这种全民党执政的群众基础。”
3、关于“私营企业主能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问题,194人认为“不能”,占97%;6人认为“能”,占3%。在64名中共党员中,60人认为“不能”,4人认为“能”。72名普通群众中,70人认为“不能”,2人认为“能”。
很多工人、干部十分明确地说:“只有工人阶级和劳动者中接受党的纲领,服从党的纪律,信仰马克思主义,自觉愿为共产主义理想贡献毕生之力的先进分子,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不管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经济的贡献有多大,他们雇工剥削,主要依靠占有雇佣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发家致富。他们同工人阶级在本质上相对立,与党的性质格格不入,绝对不能吸收他们加入中国共产党。”
也有不少人提出:对于私营企业主中确实为地方、国家社会经济作出突出贡献,能正确、妥善地处理与本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有着良好的道德品质,还愿意自觉放弃对雇佣劳动者剩余价值的获取,而只依据自身劳动来获得报酬,并且接受中国共产党纲领,愿为共产主义而奋斗者,可以不将他们视为私营企业主,而将他们当作劳动者中的一部分。这样的人,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
也有工人说:“现在,党风不纯、社会风气不良,私有经济快速发展,财大气粗的私营企业主们社会力量大、地位高。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私营企业主入不入党、能不能入党的问题,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了。”
人们对几个相关问题的看法
1、关于“私营企业主资产主要来源”问题,认为是“获取雇佣工人剩余价值”者有180人,占90%。在64名共产党员中,59人认为“获取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是私营企业主资产的主要来源,有5人认为私营企业主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劳动所得”、“合法经营”、“违法漏税”,或三者兼而有之。72名普通群众中,63人认为私营企业主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获取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8人认为“劳动所得”、“合法经营”是私营企业主资产的主要来源,1人认为私营企业主的资产主要来源于“违法漏税”等。
2、关于“私营企业主同其企业员工之间的关系”问题,认为是“平等的伙伴”者有2人,占1%,认为是“社会主义同志关系”者有1人,占0.5%;认为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者有197人,占98.5%。64名共产党员一致认为私营企业主同其企业员工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72名普通群众中,71人认为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只有1人认为是“平等的伙伴关系”。
有很多工人,尤其是私营企业的打工者说:“现在的老板,对工人实在太黑了,一天工作十几个小时,基本没有休息日。一个月只挣几百块钱,也得给他干,听他压榨、剥削,否则连这几百块钱也保不住了。打工不易,找份工作是很难的啊!”有位工人义愤地说:“20世纪末的中国老板欺压起工人来,比马克思写《资本论》时的英国资本家厉害多了。”
3、关于“授予私营企业主中先进者与其身份性质相应的称号,确认其一定的社会地位,而不评其为劳模,不准许其加入中国共产党,会不会挫伤私营企业主的积极性,影响私有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认为“会影响”的有43人,占21.5%;认为“不会影响”的有166人,占83%。
大多数人认为,既然私营企业主不属于劳动者范畴,那么,对于其中的先进者,完全可以并且应该授予同他们身份性质相应的光荣称号,如“优秀私营企业家”、“模范资本家”等。对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者,甚至可以授予“共和国经济建设勋章”,但就是不能将其评为劳动模范,不能准许其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样做,有利于对私营企业主中先进者的形象塑造,有利于促进私有经济健康、正常的发展。有位工人说:“在是否评选私营企业主当劳模、让不让其入党问题上,为什么一考虑就是会不会挫伤他们老板的积极性、影响私有经济的发展?为什么不考虑、不问问会不会损害我们工人群众的感情、伤我们工人的心,影响公有经济的发展?这里所涉及的,其实是一个基本政治立场问题,关系到中国社会前进方向问题。”
有位私有企业的老板说:“我自幼接受正统教育,曾经是中共党员。但多年以前,我的政治信仰发生了变化,下海经商,发财致富去了,所以,我自动脱离了中国共产党。现在不信仰马列主义,但我热爱祖国,愿意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甚至还愿为实现党的最低纲领而奋斗。但这同当不当劳模、入不入党是两回事。私营企业主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同时也应考虑为地方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为地方上的父老乡亲、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作贡献,这是本份之事,与当劳模、入党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我认为,私营企业主不应该被评为劳动模范,不应该加入共产党。”
4、调查中,很多人对私营企业主能否被评为劳动模范、能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样一个在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本来并不是、也不应是问题的问题,之所以会成为一个引起各界人士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进行了认真思考,提出了他们的看法。有的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有产者或资产阶层的形成,必然会在上层建筑领域有所反映,私营企业主必然会在政治上提出他们的要求,政治生活、思想意识形态也必然会出现反映私营企业主的利益和要求的代言人。这样,私营企业主能否被评为劳模、能不能入党这样一个建国以来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才会在今天成为一个问题。
有的人认为,当前,党风不正,政风不良,有些领导干部在利益驱动下,心甘情愿地接受一些私营企业主对他们的腐蚀,自觉自愿地为其利益服务。因此,关键在于加强党的建设。
1989年8月21日,在中共中央召开的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发表重要讲话,他说:“私营企业主,国家要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次会议在文件里面讲,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我赞成这个意见。我们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如果让不愿放弃剥削、依靠剥削生活的人入党,究竟要建成一个什么党?”正是经过那次会议充分、认真的讨论,同年8月28日,中央发出《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指出:“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私营企业主同工人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
通过这次专题调研,我们深深感到,现在应该并且必须郑重地重申江泽民同志讲话和中央文件指示精神,使我们在当前新形势下对党的建设和巩固有一个清醒的认识。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前途命运和国家稳定的大事。
(刘永强、王炳起、王海峰、陈寒鸣、孟令军、孙华堂撰稿,载《当代思潮》2001年第3期。)
尽管工人群众意见甚大,马克思主义者发出许多抗议之声,但私有企业主当选劳模、加入中国共产党均成定局。不仅全国各省市区将私有企业主评选为劳动模范,而且在全国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奖状)获得者中,私有企业主大有人在,且这几年比例不断攀升。这早已使劳动模范的性质和评选劳动模范活动的意义发生了质的变化。并且,不仅私有企业主大量加入中国共产党,而且更通过化公为私的“改制”使祥多原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蜕变成私有企业主,由此而形成了人数已不算少、占有的生产资料数额(金额)亦已很庞大的党内资产阶级,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因之而已发生了变化。更有甚者,那位“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既违背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也违反他自己曾新说过的许多话,并且严重违犯党章和党曾作出的明文规定、从而严重违章违纪,把私营企业主主称颂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明许其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他在庆祝中国兴产党成立八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在“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外,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的概念;提出要对马克思主义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理论进行深化研究认识;宣称:“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也不必要对遥远的未来作具体的设想和描绘。”等等。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召开了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江泽民自己在报告中宣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变化和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全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这种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马克思主义理论史、中国社会主义运动史上都是滑天下之大稽的胡言乱语居然被作为重大的“理论创新”而载入党章、记入国宪,视为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凡对此有所非议或批评者无不遭受无情打压,如《中流》、《真理的追求》遭封禁等等,这些无一是工人阶级主人翁权力丧失及与之形成对照的私有企业主社会政治地位进一步上升并制度化、固式化的重要反映。党内外、国内外的资产阶级为之弹冠相庆,真正的马克思主义者、亿万工农劳动民众和所有有良知的正直人士则对之痛心疾首。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处于危急关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