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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刀:中国为什么不依法来惩处炒楼炒地

火烧 2010-02-23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指出中国存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执法不严,炒楼炒地屡禁不止。分析指出,土地管理问题涉及巨大利益,地方政府更倾向行政手段处理,而非依法惩处。

牛刀:中国为什么不依法来惩处炒楼炒地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也是中国国情。但是,像现在这样许多违法犯罪的事,都不去追究,恐怕非炒地炒楼的行为莫属,弄的全国民众都不知道中国的刑法还有一条罪,是许多开发商和炒楼客都在犯的罪。这条罪,去年审判了一起,按法院的审理,现在的很多开发商和炒楼客都要判刑。

这条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请注意,这是刑法,不是经济合同法,不是经济纠纷,也不是扰乱经济次序,不是诈骗,而是犯罪。这样的罪行一旦认定是不可以以金钱来抵偿的,而是一定要判刑,一定要坐牢的。

法律顾问告诉我,这条罪的前身是投机倒把罪的一部分。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取消投机倒把罪时,考虑到土地的神圣不可侵犯的重要性,依法捍卫土地的尊严才能为人民管好土地,也是保护人民对土地的所有权的重要依据,因此,特地设立第228条,叫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中,涉及土地的刑事犯罪只有这么一条。

上海市在审理以这条罪作为量刑依据的时候,我查看了部分案卷,因要审判的这名案犯曾经位高权重,是一个非常有影响的开发商,还是一个大慈善家,因此,我只查看了量刑的依据。按照这起案件量刑的依据,现在很多大腹便便的开发商都要去坐牢,延展到倒卖住宅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很多炒房客也逃脱不了法律的惩处。

这条罪的定义很明确,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解释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由此可见,土地问题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但是事实上1988年,这条刑法等于形同虚设,全国唯一审理的只有上海这一起案件。那么,为什么有这条刑法而不执行呢?内部情况,显然没有人知道。但是,现在各大城市土地问题如此严重,炒地炒楼屡禁不止,恐怕与有法不依有关。

分析起来,当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事你好我也好,出了事就把双方的非法行为当做经济纠纷来处理,事实上就当做没有这条罪。发展到今天,因为涉及到巨大的利益,所有土地问题,大多采取行政手段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为土地的实际管理权在地方政府,而地方政府只要有钱进账,就根本不从法律的角度去追究。

就连现在解决土地问题仍然采取的是行政手段,包括最近国土资源部的严查囤地行为,都不是按照刑法要求依法办事。如果这样,刑法第228条等同于取消,但是,取消这一条法理上通不过,一个这么大的国家,刑法当中唯一的一条管理土地的法律都没有,试问,谁还能保证一国之土的合法权益?人民又怎么可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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