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年龄惹得祸,比赛谁提的干部年轻不是好事
都是年龄惹得祸,比赛谁提的干部年轻不是好事
以把上访者关进精神病院而被网友热议过一把的山东新泰市,这次又因为提拔了6名80后年轻科级领导干部而此次被热议。
对此,一些网友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是一些猜测,这都太正常了。因为这明显是不符合规定事情。中央和国务院有规定笔者没有看到,但各县市的规定基本上都是先任办事员三到五年,转任科员,然后科员三到四年,可任副科级。后面笔者下载了一个市有关规的部分内容,附在后面,可以参与,具体规定没有搜索到。看看升一个副科多难!
新泰这次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搞出这六个人,目的就是突破一切规定的死限制,要根据市领导们利益交换达成妥协的意见,戴着帽子框着六个人。为什么会框,原因不明,不能随便乱猜。除了前面网们分析的通过财色等手段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家庭背景。
再一个新泰这么做,还有一个好处。将来搞三十岁左右的县市区领导班子人选和35岁左右的地市级领导人选时,新泰这类干部多,容易通过上一级地市向其他县市派出干部,新泰出的干部多了,就对新泰有好处,一个地方出的干部多了,对地市好处多多,起码可以带走十到二十个其他干部。如果腐败了,干部出生地的企业呀什么的,获利就更多了。有一个群众要他下台的领导,不就是说他连块石头都要从老家往来运吗?
现在由于对干部年龄划线太死,全国各地都争相提拔年轻干部,越年轻职级越高越好,你提拔29岁的县市长,我就提拔30岁的地市副职,你提拔29岁的副厅,我就提拔23岁的副科。。。。。。
年轻化地区间竞争,竞争的是领导职数,竞争的是那些年轻“苗子”后续发展潜力。竞争所破坏的,是公道正派的用人作风,是对更多数干部的不公平,是干部制度规定的完全破坏,是党的用人路线的逐步破坏。。。。。。
笔者不敢因为自己年龄大一些就轻视80后的这批人,相对于我们,他们思想更创新,思维更活跃,即使比70后也要更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手段,而且他们生长的环境使他们的知识积累远远地超过70后。可是,什么东西都有个内在规律。不择手段地为了一个小地方、小集团甚至个人的利益,大量地提拔没有经过艰苦环境锻炼的不合格干部,危害是非常大的(一两年的机关经历,不能叫锻炼,也培养不出什么能力,而当了官后,培养的是官气不是能力)。
因为这批人,连同那个28岁的副厅,将来他们由于年龄优势,很容易就是一个地区的一把手。实践早已经证明,提拔一个不合格的一把手,好一些,会影响一个地区的发展,坏一些,会使一个地区的人民群众多数丧失对党的信任,因为他们骂的不是那个腐败的一把手,他们骂的是共产党本身!
附:一个规定
第三条 新提拔正、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并严格按《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条 为激励先进,在担任副科级职务期间内受到以下各类表彰的,依据本人任职年限,可申请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1、获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生产)者等称号的;
2、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常设机构)授予的先进工作(生产)者;
3、获省劳动模范称号的;
4、受到省委、省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个人;
5、省委或省政府颁发奖状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包括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的,省“333工程”培养对象);
6、获XX市劳动模范称号的;
7、受到XX市委、市政府综合表彰的先进个人;
8、XX市委或市政府颁发奖状的各系统先进工作(生产)者(含XX市委组织部、人事局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的)。
(一)担任副科级职务满十年以上(含十年)的现任领导干部(含现改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符合第1—7项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二)担任副科级职务满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的现任领导干部(含现改任副科级非领导职务的),符合第1—8项条件之一,可申请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三)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满十五年以上(含十五年),在转任非领导职务前五年内,年度考核达三次优秀的(年度考核需经民主测评、民主推荐程序),可申请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
(四)曾担任乡镇党委、部门党委(党组)副书记满一届的,申请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时间可提前3年。
对不计名利,在三个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同志,市委也可以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明确其职级。
50周岁以上、符合晋升条件,本人申请晋升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在组织上决定其担任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五条 担任正股级职务二十年以上的中层干部(含享受正股级和改任工作科员的),受到第四条第1—5项之一表彰的,可申请晋升副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 法院、检察院机关工作人员另按现行有关规定明确职级。市公安局基层派出所所长、教导员职级高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担任副科级、正股级职务期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在规定不能晋升职务期限内不得晋升科级非领导职务。
第八条
副科级干部任职时间根据《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确定,由市委(市委组织部)决定任职的,自市委(市委组织部)决定之日起计算;经有关会议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自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市委向市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市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
正股级干部任职时间自组织上发文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