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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百事中方股份官司之争看国有资产流向何处

火烧 2005-06-04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围绕百事中方股份案,探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分析国资办批复合法性及股权争议,揭示行政批复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与争议,关注国有资产流向与投资环境影响。

从百事中方股份官司之争看国有资产流向何处

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现象,已引起了国家高层领导高度重视,曾多次指示国家相关部门下达文件要求各省市主管机构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审核、评估、鉴定、监督受理程序。以防止国有资产被一些有权有势有钱的人,用各种里应外合手段或名义随意侵吞。保护国有资产,已成为党和政府各级部门及全国人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从目前已经查办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国有资产流失,往往是被一些人打着合资、收购等冠冕堂皇的幌子,再加上一些政府部门把关不慎,随意为其出具批文,甚至与谋取私利者同流合污。人们不仅要问“为什么这些平时都有着各种荣誉称号甚至身居高职,平时开口闭口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拿着人民给予他们的权力和地位,干着背离人民、背离道德,违反国家法律,大肆盗窃国有资产,利用手中的权利通过权、钱交易,将巨额国有资产占为私人或小团体所有,使其“一夜暴富”天理何容也。

我们一直密切关注“上海百事中方股份之争”一案的情况变化。让我们感到非常不安的原因是,该案将关系到数十亿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流向何处,对外商投资环境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等一系列严重问题,而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投资环境是否透明、是否依法行政等重要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担忧和高度关注。

 为什么在本案证据不变的情况下,重审结果使上海百事中方股权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呢?在此简单回顾一下两审情况:一审时,上海市高院认定上海市国资办认定陈秋芳家族投入益康公司价值14万元的样机和现金3.25万元的上海市国资办《批复》没有直接证据,且《批复》依据的旁证材料也被否定。这成为原告陈秋芳的败诉的主要理由。一审败诉后,陈秋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高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03年7月11日将此案发回上海市高院重审。可是在长达23页的重审判决书中,并没有出现过多更新的核心证据,但判决结果却发生了重大改变。  

一审的重审时,上海市高院认为:上海市国资办是产权界定的权力部门,其所作的批复意见是对争议主体最后权利确定的结论性意见。原告以此为证据予以证明其是益康公司权利人,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该证据予以否认,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而被告并无足够的证据推翻市国资办认定的该事实,本院对其主张无法采信。根据此次重审结果,上海百事中方股权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将28%的股权判决给了陈秋芳家族。

事实上,陈秋芳到底有没有投资?只有工商局才是认定机构,所以只要到工商局查一下有没有原始注资证明就清楚了。如果工商局没有个人注资证明,上海百事公司章程中也没有个人出资条款,上海国资委根据什么事实和凭证做出个人拥有股权的批复,行政机关认定行为,一是不能超越职权,二是必须以事实和凭证为根据,否则认定无效。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资委不是认定个人投资公司的法定机构。因此,基于行政批复所做出的判决也是缺乏事实根据和错误的。

根据法律界专业人士对该案的观点认为:该案的一审判决对“上海国资办批复”的认定及判决结果符合客观事实,适用法律正确。但一审及一审重审时将上海国资办的批复作为“产权界定”的最后权利,确定了结论性的意见,并据此作为原告主张股权的事实依据,这是法律的悲哀!法院是断案决讼的神圣殿堂,应遵循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和独立审判原则,政府部门的批复难道能替代法律,能凌驾于事实和法律之上?法院的审判职能应当具有对一切证据材料的审查权,包括对公证文书、政府批复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力的审查、确认,本案仅以上海国资办的批文来认定事实,并由此取代客观事实和法律,不仅导致了本案中国有资产的流失,而且有违法治精神。

业内人士认为:案子本身并不复杂,事实认定也并不困难,为什么会打了这么多年,一判再判自相矛盾。是否像外界所说的因为人物特殊,有权有势有钱,关系网盖天之故,而导致案件复杂化了呢?我们认为,在当今的法制社会,在国资委和财政部正式公布的《国有企业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已经实施的今天,我们应该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日日夜夜奋斗的法律战线上不断为完善国家法律、杜绝不正之风的专业人士,我们相信案子一定会实事求是得到公正的判决。国有资产能否重大流失,真正投资人利益是否会受到伤害,这将再一次考验我们是否能公正、公平、严格执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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