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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民社会”

火烧 2022-08-26 00:00:00 网友杂谈 1033
文章探讨公民社会的定义与起源,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翻译与理解差异,质疑其作为舶来品在中国及西方的传播与接受过程,引发对个人主义与公民社会关系的思考。

什么是“公民社会”

 

  “个人主义是公民社会的基础”。董健如是说。

  自从个人主义在清末传入中国,虽然屡屡遭不同人的诟病,在民国之后,“新文化运动”中也曾经迎来它的高光时刻。就是在那时,著名的口号也就是“德先生”、“赛先生”。“德先生赛先生”,即民主和科学,也说不上是个人主义的,挂在个人主义的帐下,并不确实。所谓的“公民社会”,还没有列入人们的视野。

  在新一波宣扬个人主义,为个人主义“正名”的这些年中,“公民社会”被那些宣扬个人主义的人们摆到了明面上,吹的挺邪乎。董健就是其中比较卖力的一个。

  算起来,老朽可以大言不惭的说,也是一个“资深”的拥护共产党的指导思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至今对“个人主义”持反对立场。不过,对于“个人主义是公民社会的基础”一说,还是感到很新鲜。一时不知那是什么意思。只能说是孤陋寡闻了。

  据董健教授说:“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不是什么新词。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政治学》中便提出过这一概念,到了近代,卢梭、黑格尔、马克思等人也使用过这个词。但各人的理解不尽相同也是事实。因此,根据不同的语境他们才译为‘市民社会’、‘文明社会’等等”。

  这样看来,“公民社会”不但对中国,即使对法国、对德国,也属于“舶来品”。

  “civilsociety”这个外国词儿到底是什么?据说这是个英文词语。但知,亚里士多德用的应该是古希腊语。英语词汇“civilsociety”是从古希腊语中那个词语中翻译的?即使是英语“civilsociety”,是不是只有这些年来的某些个人主义者“认识”,知道翻译成中文念“公民社会”?其他人翻译的都不算数?为什么卢梭、黑格尔、马克思他们曾经把它翻译成“市民社会”、“文明社会”,而没有翻译成“公民社会”?是他们理解错了,还是翻译能力不行,翻译错了?如此种种,都是疑问。

  论“学问”,论“能力”,包括翻译能力,董健教授或许属于上

  乘。不过,还没有听说他是翻译方面的权威,在其上者应该不乏其人。难道他们都翻译错了?惟独董健自己得道,得了什么高人的真传,奉献给国人一个“神圣”的、大多数人不知为何物的“公民社会”?

  唯一的解释是,无论是在当时的古希腊,还是卢梭那个时代,关于“公民”一说还没有被广泛应用,或者说,还没有确切的内涵。

  公民,与市民相比,应该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公民与市民,作为两个“观念”,具有“交叉关系”,一般也不能并列使用,也不能“互通”。

  如果说“公民”与“臣民”相对,那么,在古希腊这个奴隶制社会,谁被称为“公民”,谁被称为“臣民”?它到底是“臣民社会”还是“公民社会”?当时的“公民社会”在哪儿?有什么组织形式,存在的经济基础是什么?职能是什么?与当时的奴隶主统治者的关系是什么?出了哪些著名的,史上留名的领导?它总不能只是作为一个“概念”而单独存在吧?

  众所周知,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自有城市就有“市民”。而在一座城内,居住的也决不只是“市民”。“市民”之外,还有“官吏”,甚至国王、贵族。至于是不是还有奴隶,应该是有的吧?否则,国王、贵族使唤谁?

  无论从“内涵”还是从“外延”上说,“公民”与“平民”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作为思想家的卢梭、黑格尔、马克思还不至于分不清,把它们混淆吧?

  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年代不会早于中国的孔子。当时的中国,民就是民,与“公”扯不上丝毫关系,没有“公民”。而在国人的意识中,臣与民也不一样。臣,是离统治者比较近的人群,一般也称为“官吏”,可以认为属于统治者的奴才,等级在民之上。

  在中国几千年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中,还不曾“创造”出“公民社

  会”这个词及其概念。在中华民国建立之后,皇权被废除,“皇民”、“子民”,转化为“国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宪法中也使用“公民”这一用语。指具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人。

  “公民”一语在西方,应该是资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之后的产物。“公民”,是一个法律用语,指具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人。

  关于“公民社会”,最近看到一些文章,原来早在“公民社会”这个“概念”产生之后,或者说传入中国之后,就有不少人质疑、反对。

  如王绍光先生就认为:“‘公民社会’是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2013年08月08日09:03,人民网-人民论坛

  有人面对“问题”,黔驴技穷,就是想通过弄一些莫名其妙的、非常容易产生歧义的新“概念”,赋予它自以为是的内容,高谈阔论,以忽悠老百姓。这“公民社会”应该算是近年来冒出的一个。

  任何一个社会,都建立在特定的经济基础之上。什么社会的基础建立在“个人主义”之上?迄今为止,没有看到那本教科书上说过。

  个人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属于“上层建筑”领域。连它都是需要“基础”的。所谓“个人主义是公民社会的基”一说,是颠倒了社会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按照这种说法,不信仰个人主义的人们,信仰共产主义的人们,就不配进入“公民社会”。如果不能进入“公民社会”,他们应该去什么社会?

  对于“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就没有人能够说清楚。

  “公民社会”中的公民,到底是什么人的社会?

  董健教授把鲁迅搬出来,于事无补。在鲁迅的语汇中,就没有“公民社会”一语。他提出的“人国”,本来也不存在,帮不上“公民社会”的忙。

  按照中央编译局副局长、比较政治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的认识:中国公民社会的的确确存在,而且具有一般的特征:它相对独立于国家和政府;它的主体是非政府和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物,也是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它有自己既不同于政府系统又不同于市场系统的运行规律;它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民主政治的进步有着重大影响。(2009年1月19日《中国青年报》《中国已迈进公民社会——首部公民社会蓝皮书发布》)这与《人民日报》主任编辑雷达先生关于“公民社会”是指“围绕共同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它不属于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属于盈利的私营经济的一部分”的解释,差不多。

  这样的解释大可值得商榷。在逻辑上,很难说得通。

  毋庸置疑,那些团体或者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而不是由全体“公民”组成的。为什么偏偏把那种群众的或者民间的组织叫做“公民社会”?没有参与、参加那些群众的、民间的组织的“公民”们,他们参加的组织、团体,该叫做什么社会?说得清楚么?

  再说,“公民社会”里的人们都有什么“共同利益”?“公民社会”之外的组织、团体,难道就没有“共同利益”么?这显然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事实,更是无视具有“共同利益”存在的“公民”们组织起来成立的组织。

  这样看来,他们所谓的“公民社会”的存在,就是十分荒谬的事。像卢梭、黑格尔、马克思那样的大思想家、理论家,无论是在翻译时,还是在自己的理论中阐述问题时,怎么可能犯那样低级的逻辑错误?

  俞可平、雷达、董健等人关于“公民社会”的认识,充其量是一家之言。其他人没有必要顺着他们竖起来的杆杆继续爬,随声附和。

  现在看来“公民社会”完全是某些人,出于自己的政治、理论的需要“创造”出来的连他们也不能自圆其说的一个新概念。并借口“翻译”问题而突出出来说事,以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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