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官员复出“绊马索”
文章探讨官员复出中存在类似绊马索的暗箱操作,强调复出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规范,以提升制度公信力和透明度。
据统计显示,从2003年问责之风兴起之后,已有上千名官员因工作失误而引咎辞职,其中大多数在并不长甚至可以说是很短的一段时间后又重新复出,或官复原职,或提拔重用。在一些地方的领导观念里,问责制“异化”成了对问题官员的暂时“冷藏”,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等社会焦点转移了,也就可以再悄悄复出了。这种高调问责,低调复出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话说《三国演义》第九十回这样讲到:“忽然背后一声响亮,延回头视之,夫人仰鞍落马:原来马岱埋伏在此,用绊马索绊倒。”——这一绊马索抓住的是祝融夫人。
再看《水浒传》第四十八回:“栾廷玉便望荒草之中,跑马入去,秦明不知是计,也追入去。原来祝家庄那等去处,都有人埋伏,见秦明马到,拽起绊马索来,连人和马都绊翻了,发声喊,捉住了秦明。”——这一次厉害了,连大将秦明都给放倒了。
由此可见,“绊马索”这个东西着实厉害,不管你再如何弓马娴熟,一个不小心,照样要翻身落马。实际上,在官员复出中,也存在这样的“绊马索”,而且就出在被大众“群而攻之”、令公众大惑不解的被“高调问责”的官员,他们所谓的,在事件逐渐淡出舆论关注中心之后,纷纷“低调复出”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之类的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复出理由。这些“绊马索”的存在,似乎使得无论制度有多么健全、群众眼睛有多么的雪亮,一旦疏于防范,一些地区的干部“抱成团”、部门“连成片”,形成“权力联盟,以“任人惟亲、任人惟近”为原则,“官官相护”,大搞暗箱操作,欺骗愚弄上级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基于这些原因,一些被问责官员也没有真正受处分,而是装装样子,避一避风头,过后再给他换个“顶戴”或者换个地方继续“当官”。
这种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神秘秘”的复出。民众根本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雪亮的眼睛看到的仅仅是复出的结果。组织人事部门以“不违规”、“适当安排”、“符合国家干部任免规定”等来掩盖其暗箱操作过程。不仅弱化党的执政能力、降低政府公信力;而且腐蚀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政治文化,尤其是破坏着吏治文化和公务人员任用文化,从而对主流政治文化产生一种腐蚀。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缺少组织程序,规避考查监督,忽视群众意见,缺少透明度,蔑视舆论,必定破坏干群关系,更是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事实上“能上能下”始终是官员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官员人事制度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官员违了纪,受了处分,处分当然可以获得解除,不能对一个犯错官员一棍子打死,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给问题官员一个复出的机会,也更能体现出制度的初衷与理性。但是一个本来是用来鼓励官员勇于改正错误的激励机制,却被人为地抹上一些神秘色彩。官员复出的神秘不仅体现在“复出”时间过快,还有“复出”过程的暗箱操作。“复出”的官员大多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复出的,大家能看到的仅仅是最后复出的结果。这样长期以来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的不规范,问责就如同儿戏,不仅官员会有恃无恐,而且老百姓也会极度失望。各种制度就会沦落为形式主义。因此,对问责官员的复出必须从条件、复出程序、复出时限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因此笔者认为健全的制度关于在于落实,雪亮的群众眼睛要被引起重视,更要警惕官员复出中误导群众的“绊马索”。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避开官员复出的“绊马索”?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探讨。
在复出条件上要区别对待,从严把握。得罪了群众,就要给群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对受处分的问题官员,应增强执行力度。在受处分期间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官员解除处分以后的职务晋升应慎重作出,条件从严把握,坚持从低安排,坚持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在复出程序上要增加环节,确保公正。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可以使该程序的结果正当化。如果问题官员问责后都不明不白偷偷摸摸的复出了,就谈不上尊重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官员复出要严格执行《问责暂行规定》提出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要在选拔过程中特别通报其解除处分后的积极表现情况,决定重新启用的理由、依据、干部群众的满意度等。
在复出时限上要严守规定,增加公信力。对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在一年内应不予提拔。对官员能否复职要提出明确要求、时间限制。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要严格执行《问责暂行规定》提出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要求。严格杜绝形式上的问责。
在对待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既要充分考虑到公正、公平的问题,更应考虑工作的需要、个人领导能力、个人一贯表现、社会影响以及公众的认可度问题。人民是权利的赋予者。对于问责官员的复出,要坚持阳光操作。要问问人民答不答应,通过充分地公示,广泛地征求社会意见以确定是否复出,才能让复出经得起社会检验,也能让官员更深刻地理解“权为民所赋”的内涵。
(作者系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易武乡纳么田村大学生村官)
话说《三国演义》第九十回这样讲到:“忽然背后一声响亮,延回头视之,夫人仰鞍落马:原来马岱埋伏在此,用绊马索绊倒。”——这一绊马索抓住的是祝融夫人。
再看《水浒传》第四十八回:“栾廷玉便望荒草之中,跑马入去,秦明不知是计,也追入去。原来祝家庄那等去处,都有人埋伏,见秦明马到,拽起绊马索来,连人和马都绊翻了,发声喊,捉住了秦明。”——这一次厉害了,连大将秦明都给放倒了。
由此可见,“绊马索”这个东西着实厉害,不管你再如何弓马娴熟,一个不小心,照样要翻身落马。实际上,在官员复出中,也存在这样的“绊马索”,而且就出在被大众“群而攻之”、令公众大惑不解的被“高调问责”的官员,他们所谓的,在事件逐渐淡出舆论关注中心之后,纷纷“低调复出”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之类的 “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复出理由。这些“绊马索”的存在,似乎使得无论制度有多么健全、群众眼睛有多么的雪亮,一旦疏于防范,一些地区的干部“抱成团”、部门“连成片”,形成“权力联盟,以“任人惟亲、任人惟近”为原则,“官官相护”,大搞暗箱操作,欺骗愚弄上级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基于这些原因,一些被问责官员也没有真正受处分,而是装装样子,避一避风头,过后再给他换个“顶戴”或者换个地方继续“当官”。
这种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神秘秘”的复出。民众根本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雪亮的眼睛看到的仅仅是复出的结果。组织人事部门以“不违规”、“适当安排”、“符合国家干部任免规定”等来掩盖其暗箱操作过程。不仅弱化党的执政能力、降低政府公信力;而且腐蚀了在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被大多数人所接受的政治文化,尤其是破坏着吏治文化和公务人员任用文化,从而对主流政治文化产生一种腐蚀。问题官员带“病”复出,缺少组织程序,规避考查监督,忽视群众意见,缺少透明度,蔑视舆论,必定破坏干群关系,更是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
事实上“能上能下”始终是官员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价值,也是保证官员人事制度良性循环的一个重要手段。一个官员违了纪,受了处分,处分当然可以获得解除,不能对一个犯错官员一棍子打死,毕竟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给问题官员一个复出的机会,也更能体现出制度的初衷与理性。但是一个本来是用来鼓励官员勇于改正错误的激励机制,却被人为地抹上一些神秘色彩。官员复出的神秘不仅体现在“复出”时间过快,还有“复出”过程的暗箱操作。“复出”的官员大多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复出的,大家能看到的仅仅是最后复出的结果。这样长期以来问题官员的复出程序的不规范,问责就如同儿戏,不仅官员会有恃无恐,而且老百姓也会极度失望。各种制度就会沦落为形式主义。因此,对问责官员的复出必须从条件、复出程序、复出时限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规范。因此笔者认为健全的制度关于在于落实,雪亮的群众眼睛要被引起重视,更要警惕官员复出中误导群众的“绊马索”。那么,到底怎么样才能避开官员复出的“绊马索”?这就需要从以下方面探讨。
在复出条件上要区别对待,从严把握。得罪了群众,就要给群众一个合理的交代。对受处分的问题官员,应增强执行力度。在受处分期间严格按照规定,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官员解除处分以后的职务晋升应慎重作出,条件从严把握,坚持从低安排,坚持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
在复出程序上要增加环节,确保公正。只有公正的程序才可以使该程序的结果正当化。如果问题官员问责后都不明不白偷偷摸摸的复出了,就谈不上尊重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因此官员复出要严格执行《问责暂行规定》提出的“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要在选拔过程中特别通报其解除处分后的积极表现情况,决定重新启用的理由、依据、干部群众的满意度等。
在复出时限上要严守规定,增加公信力。对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在一年内应不予提拔。对官员能否复职要提出明确要求、时间限制。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要严格执行《问责暂行规定》提出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的要求。严格杜绝形式上的问责。
在对待被问责官员的复出问题上既要充分考虑到公正、公平的问题,更应考虑工作的需要、个人领导能力、个人一贯表现、社会影响以及公众的认可度问题。人民是权利的赋予者。对于问责官员的复出,要坚持阳光操作。要问问人民答不答应,通过充分地公示,广泛地征求社会意见以确定是否复出,才能让复出经得起社会检验,也能让官员更深刻地理解“权为民所赋”的内涵。
(作者系云南西双版纳勐腊县易武乡纳么田村大学生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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