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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共产党在,就有公理在!?

火烧 2009-05-09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爱国侨商何晋昊、何汝陵在广州投资过程中权益受损,多次投诉无果,现向中央政法委申诉,要求维护合法权益,体现公理在,呼吁关注企业维权问题。

关于恳求保护我们爱国侨商合法权益的申诉信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领导:

本人何晋昊、何汝陵,是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投身祖国建设的爱国守法侨商。现就我们在广州市投资经营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屡屡投诉无果一事向您申诉如下,恳请领导在百忙中关注一下本案,并主持公道,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使我们能继续为祖国和家乡的繁荣发展贡献一个海外赤子的微薄之力。

一、本人简介

(一)何晋昊,男,72岁,马来西亚籍华人,祖籍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现为马来西亚制衣商会会长,马来西亚尊爵工业有限公司董事主席,在马来西亚和香港拥有2家上市公司。

本人从80年代就积极回到祖国投资兴办实业。计有:拥有近千名员工的吉林长春精优药业有限公司和吉林长白山精优药业有限公司,贵州省精铁冶炼有限公司,广州尊爵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建成近20万平方米的广州“羊城花园”项目)。其中,90年代初在长春市投资兴建的“尊爵广场”,为当时吉林省最大的商业大厦,并带动了一批马来西亚华商到吉林省投资兴办实业,受到当时吉林省委、省政府的高度赞扬。本人还积极热心祖国的公益慈善事业,从80年代至今,共无偿捐赠4400多万元给广东梅州市,捐助200多万元给吉林省延边州安图县,支持当地教育、卫生、架桥修路、赈灾等公益建设。2001年,被广东省梅州市政府授予“梅州市荣誉市民”称号;2007年12月,被广东省政府民政厅授予“南粤慈善奖”称号。

(二)何汝陵,男,53岁,香港籍公民。祖籍广东省梅州市,现为香港精优药业控股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执行董事。自80年代以来,与何晋昊先生合作,在广东、吉林、贵州等地投资兴办实业。

二、案由

(一)涉案人:陈健文,男,40多岁,广州市人(持有香港护照)。现为香港世贸太平洋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太平洋公司)董事,广州联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联新公司)和广州番禺港建液化气有限公司(下称“番禺港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涉案公司:广州联新公司和番禺港建公司。这两家公司为香港太平洋公司在广州市的控股合资子公司,主要经营广州市内的汽车液化气加气及民用气业务。

(三)案情经过

2004年至2005年间,我们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陈健文,陈健文表示其在广州有一个汽车液化气加气项目正面临资短缺的重大困难,急需资金解决。出于对项目前景的乐观,于是,我们俩人于2004年10月和2005年3月各出资2500万港元,向陈健文购买了香港太平洋公司各25%的股份,并同时持有香港太平洋公司在广州市的控股子公司——广州联新公司、番禺港建公司各50%的股份。

同时,在我们的帮助下,广州联新公司从广东省工商银行分三次争取到了一亿二千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从而使广州联新公司业务迅猛发展,成为广州公交车及出租车加气的主要供应商。

因我们长期在海外及基于对陈健文的信任,我们俩人均未参与广州联新公司、番禺港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而是授权给陈健文经营。但依据《股东协议书》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重大决定,例如对外借贷,变卖公司资产,对外招股等,必需由不少于80%的股东通过同意才可以实现。”

我们俩人在公司中合计占有50%的股份,但从2006年初开始,陈健文便拒绝向我们提供和不准我们查看有关公司运营的各种财务会计账簿等文件。察觉到事态异常,我们即通过各种关系和渠道进行调查了解,方得知陈健文利用了我们股东对他的信任,未经股东同意,自2006年4月份起,将广州联新公司和番禺港建公司高达一亿四千多万元的资金(这只是公安机关初步查实的金额)汇往深圳的四间地下钱庄,通过洗钱后非法占为己有。这些资金除部分是公司的自有资金外,绝大部分都是公司向广东省工商银行的贷款,以上事实均有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初步调查的证据证实。另据我们了解,陈健文所侵占的这笔公司巨额资金,可能已用于投资其个人的两个项目——在广州市内的广东达宝广场和广州华联百老汇大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直到我们能够了解掌握到的2007年上半年,陈健文仍未将挪用的这笔巨额资金退还公司。

2006年10月,我们委托公司的前股东郭健丰向公司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公安分局报案揭发陈健文的上述违法行为。

三、本案的刑事立案侦查情况

接到报案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经侦大队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初步掌握证据的前提下,对陈健文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扣押了其出境证件。

不久,陈健文通过其妹妹和妹夫(均在广州的政府机关工作)向我们求情,并立下了书面承诺:“假若陈健文确有存在以个人名誉占用公司资金,家属将保证在陈健文保释后责成其依法纠正,配合公司的审计,将有关资金收回公司,并根据股东协议精神,履行好权利义务的关系。”陈健文本人也在刑拘期间向我们作出“取保候审后即配合公司进行审计、管理层重组,以及追回所占用的公司资金”的承诺。考虑到陈健文的承诺和对公司进行全面审计以及公司正常运营,都需要陈健文的配合等因素,我们于2006年12月中旬向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发函,申请对陈健文取保候审。2006年12月下旬,陈健文取保候审。

但令人气愤的是,陈健文在被释放后却言而无信,根本不履行承诺,不仅不配合公司的审计、重组工作,还派人阻挠不准我们进入公司。

2007年4月底,越秀公安分局下达通知书告知我们:“陈健文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因该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决定将该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但此案自移送至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后,一直毫无任何进展,我们也多次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人员咨询,但得到的都是推诿敷衍。2007年11月间,市局的侦查人员突然口头告知我们,陈健文非法挪用公司资金一案因证据不足而被撤消案件。

我们百思不得其解,陈健文非法挪用公司巨额资金并通过深圳地下钱庄洗钱的大量证据确凿,并已经越秀公安分局初步侦查证实,其行为已明显触犯了法律,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为何却视而不见,而将该案作撤案处理呢?后经知情人告诉我们,陈健文在取保后已通过妹妹陈健仪(在广州市公安局系统工作)、妹夫梁小峰(在广州市番禺区政府工作)、父亲(原广州市公安局系统干部)等做通了广州市公安局经侦队一些人的工作,将该案上调市局经侦支队即是他们的主意。我们是外商,不熟悉当地的人脉关系,奈何不了他们,此案在广州市公安局基本是没希望了。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截止至我们能掌握到情况的2007年初,广州联新公司和番禺港建公司每天经营的正常营业额都在300万元左右,而做为占有公司50%股份的我们俩人,自入股以来至今天,未从公司得到任何经济利益,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现在,陈健文派人守在公司,连门也不准我们进入,其猖狂霸道之极!

我们心有不甘,于是走上了申诉之路。

四、我们的申诉之路 

(一)我们在广州的遭遇,引起了马来西亚政府的关注。2007年6月。马来西亚外交部通过驻华大使馆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商务部亚洲司、外交部领事司及广东省公安厅发函信,请求重视该案并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无一有回音。

(二)2007年9月,我们分别向广州市政府、广东省公安厅递交了申诉材料,但至今无回音。

(三)2008年3月,向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递交了申诉材料,未有回音。

面对一次又一次的投诉无果,我们深感万般的无奈和无助。做为一个多年来一直热爱中国、义无返顾投身家乡建设的爱国侨商,我们欲哭无泪!难道在自己的祖国,尤其是21世纪讲法制、讲诚信、讲和谐的今天,陈健文这类违法犯罪证据确凿、毫无诚信之人,凭着一些地方“保护伞”就可以胡作非为、逍遥法外?而我们这些诚实守法侨商就得不到任何的保护和救助?公理何在?我们不信!

回到祖国经商这么多年,我们这些海外赤子亲眼目睹了中国在共产党的领导下,每天都在发展进步。我们内心深处有一个信念,那就是:只要共产党在,就有公理在!就不会让违法之徒为所欲为!正是基于这种信念,今天,我们冒昧地给领导写下这封申诉信求助,希望领导能谅解。

五、我们的诉求

基于陈健文的违法事实确凿,我们的诉求如下:

(一)对陈健文涉嫌非法挪用公司巨额资金一案重新予以立案侦查;

(二)对陈健文重新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限制其出境;

(三)加紧侦查、保全证据和冻结涉案财产;

(四)追回被陈健文非法挪用侵占的巨额资金,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重大损失。同时依法追究陈健文的刑事责任。

我们坚信,今天的中国是一个法制社会。有共产党的领导,我们这些饱含满腔爱国热情的海外侨胞,在祖国的合法权益一定能够得到保护!

以上申诉,如有不当之处,敬请领导谅解。

附:有关证据材料11份

  

申诉人:何晋昊、何汝陵敬上

2008年6月25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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