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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滥用股权到滥用民权——也谈顾雏军的举报信

火烧 2006-12-26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顾雏军举报信被指内容含糊、论据不足,主要依赖道听途说和主观推测,引发对举报信真实性及科龙案调查程序的讨论。

从滥用股权到滥用民权

——也谈顾雏军的举报信

    12月12日,万众瞩目的顾雏军一案在佛山中院继续开庭审理。顾雏军又一次语出惊人,当庭宣称要举报“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件”, 若法庭不答应其要求,就要以绝食抗争,并誓言如果他的检举属于诬告,他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件”!这还了得!一时间,媒体和网络再次炒得沸沸扬扬。笔者一直关注此案,出了这么大的新闻,更免不了俗,要跟风探个究竟。本以为这样的一封举报信很不好找,没想到“得来全不费工夫”。上网一“勾”,一篇名为《科龙前董事长顾雏军给中纪委的举报信》的文章便赫然出现在眼前。然而,细细一读,却令人大失所望。这封洋洋洒洒上万言的所谓举报信,通篇堆砌着道听途说的信息、主观臆断的推测和人身攻击的言语,经不起半点推敲,充其量是一篇吸人眼球的小道文章而已。

经不起推敲的举报信

从内容上看,顾雏军的举报信如同一篇完整的议论文,也包含“论点(举报什么)”、“论据(事实和依据)”和“论证(论点和论据之间的逻辑关系)”三个要素,但无论从哪一个方面看,都经不起推敲。

首先,核心内容含糊不清——论点不明。顾雏军举报信的核心论点是被举报人“贪赃枉法”。根据举报信的说法,“贪赃”是指“接受巨额贿赂”,“枉法”是指“违反规定程序”对科龙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但是,通读该举报信,有三点我们始终搞不清楚。第一,行贿者是谁?举报信多次提及被举报人“要帮助一行贿者”,“恶意收购我科龙的股权”,他们“这种主动型的渎职犯罪也暴露了他们接受某一公司巨额贿赂的犯罪真相。”,但具体是谁,则语焉不详。是不知道,还是不愿挑明或不敢挑明,也不清楚。第二,贿赂金额的数量或大致数是多少?“巨额贿赂”究竟有多少?几百万、几千万还是上亿。没有具体数额,如何断定是“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姑且原谅顾雏军搞不清“贪污”和“受贿”的区别。)第三,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行贿受贿?有何人证物证?也不知道。既然是举报信,又对被举报人恨之入骨,总该提供一些线索以方便有关部门尽快破案。总不能等到调查人员来后说,“对不起,这是我猜的”。可见,顾雏军自己也是不清楚他所指控罪行的具体内容。举报信中唯一挑明的,是被举报对象——对科龙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的证券监管部门两个负责人的姓名,看来这也正是顾雏军的矛头所指。

其次,关键事实道听途说——论据不足。顾雏军的举报信对被举报人如何“贪赃” 语焉不详,但对被举报人如何“枉法”(违反规定程序立案调查科龙公司)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甚至可以说是不厌其烦。但是,仔细分析举报信的内容,不难发现,顾雏军用以证明被举报人违规立案调查科龙的关键事实材料,基本上都是“道听途说”,同样难以采信。例如,关于科龙电器被立案调查“完全没有经过证券会的内部程序”,是“一个有良心的证监会工作人员”在一封匿名信中说的。又如,关于科龙公司是因为2.76亿美元的担保罪名而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是顾雏军本人听某位中央政治局委员兼省委书记亲口说的,而该书记则从与证监会主席电话通话中得知的。此外,举报信中还有大量“曾聘请香港律师XXX先生”、“从X主席与XXX书记的通话可以看出”、“广东省金融办的X主任话中可知”、“有一位朋友帮我向中国证监会的一位X处长打听”、“后来,我又与证监会一位X处长在五月下旬有一次接触”、“ 这个办案小组的人员私下都说” 等一类的表述。除这些“听人说”的情况之外,其余的基本上就是通过“我认为”、“我相信”“我明白”、“因此”、“那么”而推论出的事实了。且不论顾雏军引用的这些话是真是假,推论是否成立,熟悉诉讼规则的人知道,顾雏军举报信中列举的这些材料属于传闻证据的范畴,并不是顾雏军本人亲身经历或感知的事实,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条件下,这些证据的存在方式也不可能为对方提供质证或反询问的机会。因此,这些“道听途说”的事实依据能有多大的可信度,可想而知。而在顾雏军公开举报信后不久,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科龙电器立案程序公开发表意见,义正词严地指出“科龙电器一案的查处,是完全符合规定程序的”。孰是孰非,相信读者自可明辩。

再次,推理逻辑似是而非——论证不清。应该说,举报信中的顾雏军是一个推理的好手,但绝不是一个高手。说他是一个好手,因为他擅长把各种真真假假、或有或无的材料串联起来,把人们的思路一步一步引向他想要的结论。说他不是一个高手,因为他的推理过程似是而非,漏洞百出。例如,他认为调查科龙是一个阴谋,“这个阴谋就是要搞垮科龙以达到低价甚至根本不花钱强买我的股权的目的。否则,我与XXX在2005年4月底以前,连面都没见过,更说不上有什么个人恩怨了。他冒着这么大的风险做这件事,除了利益驱动外,别无可以解释的理由。”但是,难道履行法律职责不是一个可以解释的理由吗?难道长久的“郎顾之争”、公众质疑不能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注意吗?也许在顾雏军的眼里,这个世界上除了利益交换,还真是“别无可以解释的理由”。又如,“XXX和XXX利用种种权力,成功地把公安系统搅和进来,由于公安系统拘留逮捕了我们,他们现在下不了台,当然谁也不愿意承担办错案的责任。”然而,科龙是多大的民族品牌?顾雏军是多大的名气?既然“谁也不愿意承担办错案的责任”,公安机关能这么轻易搅和进来吗?我很怀疑。再如,“我相信XX副秘书长在作出这个决定时,已经感到XXX卷入抢夺科龙股权之中,从而批准由全国工商联主持将科龙卖给海信的方案,这就挫败了XXX、XXX控制科龙买家的阴谋。由于XXX对X副秘书长说了太多太多的假话,X已感到X在这个腐败案中陷得很深,就在XXX已暴露出来的情况下,X仍然为科龙股权转让给海信设置了很多的障碍”。这就更离谱了,简直是孙悟空钻进了领导人的肚子。我以为,顾雏军举报信最大的败笔,就是用了太多的臆断、揣测、想象,从证监会立案稽查程序到国务院领导批示的流转,从处级干部的心思到部级官员的考虑,他都一清二楚。然而,过犹不及,事情说得太清楚了,反而让人怀疑它的真实性。

   

举报乎?策略乎?报复乎?

据说,对顾雏军的举报信,他的辩护律师也不以为然,认为包含太多推测的成分,不会得到纪检部门的积极响应。但顾雏军还是冒着被追究诬告法律责任的风险,坚持要提交给纪检部门,并坚决要求法庭作为证据材料,向社会公开。这究竟是出于什么考虑呢?笔者在此也冒昧揣测一番。

其一,象许多人认为的那样,把水搅浑,赢得同情,争取时间。

在证监会稽查阶段,顾雏军尚可以资本大鳄形象四处活动公关,希望挽回败局。然而,当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特别是随着案件进入法院审判阶段后,他应该觉得翻案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这时,最好的选择就是把自己装扮成一副黑幕交易受害者的形象,博得公众的同情。同时,制造新闻,吸引媒体和公众的眼球,若能起到扰乱甚至中止审判进程的作用,为自己的支持者赢得更多的“活动”时间,那就再理想不过。为此,顾雏军一方面坚持在法庭上发挥他“语不惊人死不休”的特长,相继推出“申请广东省市两级法院回避,由最高院直接审理”、“传有关省市领导出庭作证”、“允许不少于20家媒体旁听”、“绝食”等创新举措,另一方面不失时机地抛出举报“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件” 这颗重磅炸弹,一下子又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为达到效果,顾雏军在举报信中可谓极尽夸张扭曲之能事,称被举报人“真是一个犯罪天才,他具有惯犯和累犯的心理素质和犯罪特征。XXX玩弄权力,罗织罪名,颠倒黑白,古今只有一人可以相比,这就是臭名昭著的贪官酷吏来俊臣”,“私自盗用国家重器,此乃窃国之大盗也”,他们“精心策划的科龙立案调查案,在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我党高级干部腐败犯罪史上,是最高智慧的犯罪案例,也是最狡诈的案例”,“他们把中国腐败大案的犯罪技巧发挥到最高境界,真让世界侦探大师也叹为观止”。就这一点而言,顾雏军还真是达到了目的,不仅法庭满足了他的大部分要求,举报信公开后,人们议论纷纷,盼着揭出“惊天大案”者有之,等着看“狗咬狗好戏”者有之,当然,为顾雏军鸣不平者更有之。

其二,有更阴暗的目的,报复陷害,你让我难受,我也不让你好过。

“格林柯尔系”的领军人物、拥有数十亿资产、梦想做世界冰箱大王、头顶“《福布斯》中国内地富人榜上人物”(2001)、“CCTV经济年度人物”(2003)和“胡润资本控制50强”(2005)等多项光环的顾雏军,有一天突然发现被撕破了面纱,捏碎了梦想,还将要陷于牢狱之灾,这叫他如何不能愤怒。在顾雏军的心目中,毁掉他和他的格林柯尔系的罪魁祸首就是立案调查科龙公司的监管部门的两位负责人。“顺我者昌,逆我者亡。”我顾雏军可是一个睚眦必报的人。想当年,仅仅说了我几句坏话的郎咸平不也被我告上了法庭。然而,身陷囹寤、面临刑事指控的他,如何才能最有效地达到这个不可告人的目的呢?顾雏军是个聪明人,他知道在当今中国社会,对政府官员来说,戴上一顶“腐败”的帽子意味着什么。对政府官员犯错误,老百姓最痛恨的、当然也是最容易相信的就是腐败。说某某官员腐败,即使拿不出确凿的证据,大多数人也是“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被指控腐败的人,即使真的没有那么回事,大抵也不会出来驳斥和回应,因为很多事是越描越黑的。谎言重复一千遍就成了真理!举报信一公开,必然在网络上反复传播,被举报的人在公众中的形象肯定就打了折扣,这便成功了一半。如果举报信真能引起纪检部门的调查,那被举报人的职位升迁即使不被停止,至少也得暂缓,这就完全取得成功。当然,不可能真的会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因为举报的事实本来就是子虚乌有。这样,经过一段时间的“回忆”加“想象”,顾雏军高举起反腐败的大旗,一起“建国以来最大的贪污案件”便诞生了。也许有读者会问,如果举报达不到预期目的,反而被举报人真的追究起诽谤、诬告的法律责任,岂不失算?笔者认为,这一点对自称在看守所里苦读法律一年多时间的顾雏军来说,完全不成问题。首先,诽谤是自诉案件,诬告罪虽然不是自诉案件,但被举报人权高位重,自持身份,两种情况下都不会轻易出面要求追究顾的法律责任的。其次,即使被举报人追究诽谤、诬告的法律责任,由于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被举报人受到刑事处罚),最高法定型不过三年有期徒刑,与顾雏军现在可能受到的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处罚相比,不算什么,即使数罪并罚,也多不了多长时间。第三,无论如何,在社会普遍存在“仇官”心态的情况下,被举报人逃脱不了舆论的猜测和拷问,这本身就是一种煎熬。我受了“仇富”的罪,你也得受“仇官”的苦。或许,正是全面衡量过这其中的利弊,顾雏军才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宣称,愿意承担诬告的法律责任。

这里,笔者可要提醒那些与顾雏军本人有密切交往的高官们注意了,顾雏军先生可是一位善于举报的高人。

从滥用股权到滥用民权

在向法庭提出公开他写给有关部门的检举信的要求时,顾雏军理直气壮地说,他有举报的权利。确实,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是私权利对公权力的正当制约。但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同时也规定,“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主法治社会中,首先强调公权力要受制约,私权利要得到保护。但是,二十世纪下半叶以来,企业生产破坏环境,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废债务,个人滥用诉权、控告检举权等滥用私权现象同样引起了西方国家的普遍重视。这是因为,公民权利或私权的不正当利用,不仅降低了公权力的行使效率,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而且损害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和谐。在我国现阶段,民主法治尚不健全,公权力的制约问题还没有很好地解决,公民私法权利尚未得到很好地保护,这种情况下谈私权的滥用问题,似乎有点超前,不合时宜。然而,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滥用私权现象,却又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警惕。

顾雏军给中纪委的举报信,采用主观臆断、无端猜测甚至可能是捏造事实的方式进行举报,其真正的目的显然并不是为了反腐败,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策略,隐含着干扰审判甚至报复陷害的不良动机,绝不是一种正当的检举行为,违背了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检举权的本来目的,是典型的滥用公民权利的行为。应该说,滥用权利、钻法律空子对顾雏军来说,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有关书籍和媒体披露,早在1994年2月,顾雏军开办华曌能源工程公司惠州分部时,因生产的“小康”牌空调质检不合格受到质量监督部门行政处罚,而惠州华曌却来个恶人先告状,滥用行政诉讼权状告惠州市技术监督局。2001年顾雏军注册成立顺德格林柯尔时,又公然违背公司法有关无形资产出资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20%的规定,将其拥有的两项专利评估为9个亿的作价入股,占了注册资本的75%,狠狠地滥用了一回知识产权。而仔细研读一下证监会的调查报告和检察院的起诉书,不难发现在顾雏军打造格林柯尔系的一系列活动中,从天津到武汉,从江西到扬州,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事例更是比比皆是。科龙公司被格林格尔系企业侵占大量资产资金,只是冰山一角。对顾雏军而言,如今再滥用一把控告检举权,给揭穿自己棉纱的“罪魁祸首”致命一击,简直是轻车熟路,小菜一碟。只不过,从滥用程序权利(诉权)到滥用实体权利(知识产权),从滥用民事权利(股权)到滥用政治权利(控告检举权),顾雏军也可以称得上是古往今来滥权第一人,可以光荣载入史册了。

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滥权之害,犹胜擅权。历史上有许多国家、民族在革命、民主的名义下做出了骇人听闻的惨剧。也有很多埋藏起来的小人,在崇高、正当的名义下做出了许多不可告人的勾当。这种伪崇高、伪正义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危害,比一些直接的罪恶来得更为险恶、更为严重。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民主法治是不可避免的选择。扩张权利、制约权力固然是时代潮流,但打着维权旗号滥用权利的行径,却也会侵蚀民主的肌体,延缓法治的进程,是我们要坚决警惕和反对的。

鲁迅先生说过,“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顾雏军先生如果真要想替自己辩护,如果真的觉得自己理直气壮,就应当以自己正当经营的种种事实,正面回应、反驳控方的控诉,而不是靠“滥权”这种旁门左道的方式来“维权”。笔者相信,天日昭昭、众目睽睽之下,科龙公司和顾雏军一案的是非曲直自有公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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