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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的试金石!——立法规定高官公布财产

火烧 2005-03-07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强调高官公布财产是反腐败的关键,提出立法规定高官财产透明化,参考国际经验,呼吁实施阳光法,以遏制腐败,提升政治文明。

反腐败的试金石!——立法规定高官公布财产(闾阎“1号提案”)

闾阎“1号提案”:立法规定高官公布财产 (韩强转帖)


于成玉

2005年2月21日

文章来源: 作者赐稿

光明日报网《光明观察》



在“两会”即将召开之际,笔者想把从“闾阎”听到的一些声音中,“筛选”整理成几篇小文,希望“两会代表”能够给带上去。因为这是第一篇,故称闾阎“1号提案”。

历史上所发生的事实证明,高官公布财产状况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体现,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有的在几百年前,有的在几十年前,有的在几年前,就这样作了。如早在1766年瑞典公民就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美国规定,行政官员、议会议员、法官等15000名官员的财产必须公布;法国的《资产透明法》规定,政府官员被任命或上任后15天内,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财产状况的清单,每3年对这些政府官员的财产变化情况作一次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韩国1993年开始“阳光运动”,1993年2月25日金泳三总统率先公布个人财产,1993年5月27日韩国国会通过了“公职人员财产登记制度”,规定自总统以下34000多人必须申报财产、1670名高官必须向社会公布财产;俄罗斯总统普金以及中国的台湾、香港、澳门的行政高官也都先后全向社会公布个人的财产状况……

然而,反观中国,至今尚未实行这一措施。据说有人强烈反对,其中的一些个理由是:大多数干部思想将承受很大冲击;社会上会发生混乱,文革式的“攻击、诽谤、诬蔑、造谣”会卷土重来,社会很快会处于无政府状态;党政机关、公安、金融系统会首当其冲处于瘫痪,社会分化为各种派系、山头林立,甚至会发生内讧、内战;届时局势失控,国内敌对势力、境外敌对势力势必渗入,插手演变为政治动乱;干部和家属也应有隐私权、私有财产权的保障问题……

但众所周知,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历届高官从未公布财产状况,不也曾发生过“攻击、诽谤、诬蔑、造谣”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吗?还有人说,在这个问题上不能“西化”,中国有特殊国情。就算如此,那么,请问,台湾、香港地区的高官与大陆高官同宗同族,为什么台湾、香港地区高官能够公布自已的财产,且公布后,社会也没有发生什么“动乱”,为什么大陆高官公布财产社会就会发生“动乱”呢?难道说大陆无比优越的社会主义反倒不如台湾、香港腐朽的资本主义了吗?由此不难看出,高官公布财产导致“动乱”一说,借用上届总理曾经说过的语式,纯粹是“豆腐渣”观点,事实只要轻轻一碰,便散了架了,哪里能服得了人呢!

至于一旦高官公布财产,“党政机关、公安、金融系统”便“会首当其冲处于瘫痪。”一说,则更令人匪夷所思了,这不明明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吗?从反面再明白不过地在告诉人们,正是“党政机关、公安、金融系统”走在腐败路上的最前面,因为党政机关有强权、公安机关有重拳、金融系统有金钱,捞不义之财有天然的优势和方便。反对者自己都认为公布财产,会使这些高官所把持的这些部门“首当其冲处于瘫痪”,不正说明这些部门的高官都在明明白白地盗窃国家的财富,而且至今还不肯金盆洗手吗?!不正说明从中央到地方,从上到下,到处都是贪婪的吸吮国家经济血脉的吸血鬼,公布自己的财产就等于宣布自己的垮台了吗?!反对者也许会跳起来指责这些说法都是错的,我(反对者)是最清廉的了,我完全是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啊!要真是这样那当然是好了。不过笔者想,恐怕不是这样。俗话说:“没做亏心事,不怕鬼叫门。”既然“我(反对者)是最清廉的了,我完全是为了党和国家的利益啊!”那么,干嘛铆足劲反对高官公布财产呢?这岂不成了咄咄怪事了吗?

高官公布财产,在世界上被称为“阳光法”,取公开、透明之义,比喻形象、生动。就其意义而言,施行“阳光法”,是一种反腐败的最有效的预防机制。从近年来查办的腐败大案来看,数额呈现出越来越大的趋势,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已非个别案例。有人计算过,李友灿平均月受贿170多万元,平均日受贿超过5万元。一个曾经家境贫寒、在党的领导下立过战功的人,一个前途无量的厅级干部,何以“光环”蜕尽,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为钱疯狂”?贪欲恶性膨胀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财产状况缺乏“阳光法”下的透明,是绝对不能忽视的。如果建立高官公布财产状况制度,这种现象是可以得到遏制的,而且还可以及时挽救诸如像李友灿这样创贪腐“全国纪录”的失足官员。

记得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有这样一段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滥用权力的人,有两个特点:一个是非法攫取财物,一个是非法占用财物。这就决定了惩治官员的腐败,必须从这两方面入手:一是限制官员的权力,二是及时清点官员的财产。而及时公布高官的财产,则是清点高官的财产,确定其是否廉洁的一个基本方法和途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布高官的财产不啻于悬在高官头上的一把达摩克利斯利剑。

由此看来,中国反腐最有实效的关键在于:上自党和国家领导人,下到地方党政官员包括其家属的财产(以及在社会所处的位置),在上任前,离任后,一律申报并向全社会公布,并接受全社会的审视和评判以确定其来源是否合法和光明正大。(倘若有谁怕公布自己的这些所谓的“隐私”,那就不要进“官场”好了。)世界上几乎所有政治文明、反腐败工作搞得较好的国家莫不实施“阳光法”,作为光明磊落的中国共产党人有什么理由拒不实施这一为世界各国政治文明所证实的最有实效的作法呢?而拒不实施行之有效的为广大民众所一再强烈要求的反腐措施,能不让人怀疑执政党反腐败的真诚吗?现在,民间对某些高官财产况众说纷纭,议论纷纷,传言满天飞。是真是假,人们如坠五里雾中。所以,还是早日制定实施“阳光法”好,官员不是常说要凡作事要以“群众满不满意高不高兴为标准”吗?笔者从闾阎听来的声音,其中对高官不公布财产是“最不满意最不高兴”的了。所以,“此事宜早不宜迟”。早点做,起码可以“免得闾阎话短长”。

2005年2月21日

文章来源: 作者赐稿

光明日报网《光明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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