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反腐败·贪官
十八大以来,我国在反腐败上的一个重大举措就是下派巡视组下查各地、各系统、各部门的腐败情况,减少群众上访,增加打击腐败的力度。中央下派到省和直属单位、部门,省下派到地市县和直属单位、部门。是不是还有地市级的下派到县乡镇和同级单位、部门在下倒不太清楚。不过这一下派巡视组的办法实践证明效果较好。贪官们不怕举报,不怕百姓们上门,不怕纪检会,不怕监察局,就怕巡视组约谈话,对巡视组是唯恐避之不及。巡视组反腐败一查一个准,极少出现什么证据不足,情节不重,像很多地方书记、市长干涉过问,先放放等等让贪官们滑了过去的情况。特别是中央巡视组的效率极高,大老虎们纷纷落马。
怕归怕,魔道之争、魔道之斗不会因为魔怕而有所改变,贪官们仍然想方设法在对抗反腐败,采取各种形式和手段与巡视组斗法。于是,各地都出现了腐败官员们顽强对抗巡视组的现象。其中有压制举报;故意不配合巡视组调查;趁巡视组未来之际或者是到来之后尽快毁灭证据;果断打击举报人,彻底消除线索;利用权力防止举报人向巡视组反映情况;甚至利用公安手段阻止举报人接触巡视组,全面控制举报线索,让重要线索无法上达巡视组。当然,可能还有更狠的手段。一句话,贪官们决不肯束手就擒。文革当年有一句话可能翻版用到这比较贴切,“贪官们还在贪”,或者说成是,“贪官们还要贪,贪官们还想贪”,任何贪官在被双规之前都不会放弃与巡视组设法周旋,贪官们千方百计要保住自己的贪腐成果是无庸置疑的。
对贪官们的负隅顽抗人们并不奇怪,对贪官们企图保住自己的贪腐成果,维持既得的贪腐环境和氛围人们也不会奇怪。但对贪官们胆大包天、敢于对抗巡视组的行为还是令百姓们相当震惊。震惊之余还会产生某种疑问,我国腐败的祸水到底有多深?贪官们既然敢对抗巡视组,说明他们已经成为一股庞大的政治势力,有能力对抗反腐败,有能力糊弄巡视组。而且,他们对抗反腐败、糊弄巡视组一定是有成功的先例。从普通百姓们对我国腐败状况的感觉与十八大以来抓住的贪官数量相比,贪官们漏网似乎是普遍性的。百姓们担心,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那就是一场风暴,任何风暴都不会持久。历史上历朝历代的官场反腐败有过持久的吗?没有,当代的反腐败一定也不会持久。古代的钦差大臣总是要回京的,他一走地方官场自然照旧。也就是说,中央巡视组也是要回京的。巡视组一走地方官场同样也要照旧。巡视组走后,还能拿住贪官吗?没有巡视组的反腐败反了几十年越反腐败越厉害就是证明。
鉴于此,百姓们对当前的反腐败一定要问上一句,巡视组走后反腐败还会继续吗?再问一句那就是,把反腐败靠在巡视组身上能维持多久?也许有人会说,反腐败当然还是要靠机制、制度建设吧。那么这个机制、制度在哪呢?
多年来在反腐败问题上我国一直就强调机制建设、制度建设。要形成让官员们不能贪,不敢贪,不想贪,不会贪的官场氛围和官场环境,可遗憾的是并不成功。纪委、监察局的设立从实践结果来看,说成效甚微并不过分。不论是防止腐败,还是打击腐败,纪委、监察局的作为甚至还不如封建王朝的监察机构,走过场具有普遍性。庞大的机构只见其拍几只苍蝇,不是效率太低而是目标都找不准。至于反腐败的各种各样的“不准”,各种各样的“规定”,各种各样的“纪律”,坦率地讲,几无威慑力。何况没有一个官员不论他(她)是那一级的公务员,能记住所有现今出台的各种反腐败、防止腐败的纪律、规定等等。甚至有多少类这种规定纪律都不一定清楚。职务越高一定记得越少!党政机关如果闭卷考试这些规定和纪律,不让大家用较长时间进行准备,不及格一定是普遍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出台的反腐败规定和纪律不能说是多如牛毛,但确实比之前的年代多出多少倍,根本没有人记的住。历史上我党在革命斗争中和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就是党章中的规定和那个著名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仅这两项就约束着所有的革命者和执政后的公职人员。虽也有贪赃枉法之徒不时冒出,也就凤毛麟角而已。如今纪律多了,规定多了,可如果根本记不住那么多的规定和纪律,是不是“触礁、犯规”将难免呢?我国古代的学者们一直有种说法,“法多贼多”,我国当前的状况似乎印证着这一点。老子的“无为而治”什么意思?法不需要很多啊。道理很简单,凡规定不到的地方贪官们都可以随意为之,你没有规定啊。这就是规定越细、规定越多空子越多的道理。试问,哪个国家的规定能包罗万象?那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道理不是听起来很实际,现实不以人的愿望为转移啊。
那么,这机制、制度问题呢怎么解决呢?当然也许有人会提出,如果把巡视组形式固定为一种反腐机制,并把巡视固定为一种制度,是不是反腐败可行的重大改革举措?如果是,那意味着各地的纪检、监察部门形同虚设?如果不是,巡视组走后,反腐败要靠谁呢?其实,如今的纪检、监察部门最大的问题是听命于同级党委。表面上看这是党的领导,其实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误解。就好像很多人把党管干部曲解为组织部管干部是一样的。上级党委管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就不是党的领导、同级管才是党的领导?这纯属笑谈,大谬也。
因此,在下以为,要建立的机制不是要让地方官员们畏惧地方纪委、监察部门,而是要让地方纪委、监察部门具有能不受干扰地查处同级官员,包括地方领导的职能。如是,天下或可清矣。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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