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和反腐败
论腐败和反腐败
——献给四中全会
庚友
(二00六年原创作品)
摘要:
1、任何阶级社会,任何社会制度,任何体制机制,只要存在着不同分工、公私矛盾和利益差别,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体现公共意志的调控、监督和约束机制又存在薄弱环节,腐败问题就不可避免,腐败现象总会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蔓延,并表现出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种种形式,这就是腐败的绝对性。
2、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腐败发生的范围、性质和特征会有不同,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法律法规越是健全,社会民主和文明程度越是提高,监督约束机制越是有力,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腐败得以遏制和防治的成效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又具有相对性。
3、领导问题是当前反腐败工作必须警醒把握的一个首要问题。从某种意义说,反腐败斗争的第一指向,就要对准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4、很有必要改变以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章立制以各级领导干部多数能廉洁从政为基本定位的思路,转而设定各级领导干部少数会廉洁从政这个基点,据此制定反腐倡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反腐力度。
5、唯有掌握好腐败和反腐败的成本比较规律,以腐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本着从严、从重、从快惩治腐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大反腐败力度,才能实现提高腐败成本、降低反腐败成本的良性循环。
6、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加速,腐败分子作案呈现出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特征,且团伙性、组织性、迁移性和防范性趋于明显和强化,反腐败斗争仅靠纪检监察组织单兵作战显然不够,而必须联合公检法司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以及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实行分兵协作、联合作战,组织规模强大的“反腐败统一战线”,集中力量攻坚破难。
7、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力量,包括反腐防腐工作的智慧和力量,无论是组织发动,还是协调参与,抑或是具体的策划、部署和实施,归根结蒂是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
8、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社会历史的真正英雄。人民群众,也只有人民群众,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力量。
庚友原作全文:
十六大之后,按照中央既定方针和中纪委的一系列部署,党风廉政建设以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为重点,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但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的复杂多变性,反腐防腐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当前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少领域,在理论和实践上,还存在一些“误区”,还有一些思想认识和方式方法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很有必要牢牢把握反腐防腐这个重点,联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诸方面,从根源和本质上,从内在规律和体制机制上,从关键环节和突破口上,有的放矢地作些探究,形成若干可资决策、部署和具体操作的明晰观点。
腐败在本质上是一个不正确行使公众赋予权力或职责的问题,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一类渊源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发展、消减乃至消除的时间、范围和程度,既有绝对性,又有相对性,需要客观认识、全面衡量和辩证把握
在我们党公开正视消极腐败现象以后,尤其是中央旗帜鲜明地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各级党政领导和党员干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腐败问题的危害、性质和特征,对反对和防止腐败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有了越来越深刻的认识。但在同时,也有一些群众、干部甚至领导干部,包括身处反腐败工作一线的纪检监察干部,因受文化水平、工作阅历、思想观念、政治信仰等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而在对腐败和反腐败问题的认识上,至今仍存在片面的、过激的、甚至根本错误的认识。有的以偏概全,把部分党员领导干部身上发生的消极腐败现象,看作党的整个机体的腐败变质,有的不辩良莠、不分青红皂白,把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等同于腐败问题,将客观存在的党内腐败现象、行政执法机关腐败现象与社会上形形色色的消极腐败现象混为一谈;有的错误认为,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是一切腐败现象滋生的源头,任何人置身其中都难免腐化变质;更有甚者,认定在现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体制下,特别是在政治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的情况下,我们党始终无法彻底根治腐败问题,换句话说,我们党为反腐防腐所作的一切努力,充其量只会收到局部性、阶段性的成效,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值得引起重视的是,这些对腐败现象的偏颇和错误认识,在不少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有相当程度的代表性,不从根源上予以纠正,势必影响和阻碍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
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腐败和反腐败这对矛盾,历来为统治者和民众深切关注,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现象。从记述近2800年前的中国社会开篇、时间跨越春秋战国500多年间史事的《东周列国志》,即有“腐者,君臣疾之,庶人哀之”的记载,说明当时就已注意到了腐败现象。在当今号称经济发达和高度民主的美国社会,公共领域的腐败问题同样屡见不鲜,两院议员竞选必作廉政高效的承诺,2003年国会咨情报告还专门概述了政治、经济和公众社会方面的12种腐败危害。大凡进入阶级社会,有了社会分工和公共管理,由具体的社会成员去从事,受利益驱使而又缺乏必要的约束,腐败现象则自然发生。这种情况,古今中外,概莫能免。
由于腐败发生发展的根源、性质、特征等极其复杂,所以很难对腐败问题作一个精确的定义。择要而言,腐败实质就是渎职行为。一个具体的人或单位,在社会公益岗位上,却不正确行使公众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能,为一己私利和小团体利益而不惜损害公众利益,乃至不择手段,其行为必然导致腐败。腐败并非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任何阶级社会,任何社会制度,任何体制机制,只要存在着不同分工、公私矛盾和利益差别,而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体现公共意志的调控、监督和约束机制又存在薄弱环节,腐败问题就不可避免,腐败现象总会在一定范围内滋生蔓延,并表现出当时社会条件下的种种形式,这就是腐败的绝对性。但腐败并非不可彻底根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腐败发生的范围、性质和特征会有不同,其危害程度也不一样;法律法规越是健全,社会民主和文明程度越是提高,监督约束机制越是有力,腐败发生的可能性就越小,腐败得以遏制和防治的成效就越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腐败又具有相对性。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面对各种利益主要是物质利益的诱惑,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既有必然的一面,又有偶然的一面。发生在某个部位的腐败问题,不会是孤立的、片面的、一成不变的,而往往与其它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一定条件下还会发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转移,产生“一连串”的腐败现象,具有多发、复发、迁移、演变等许多动态特征。总而言之,对腐败问题的根源、性质、表现形式和危害特征的认识,或者说对腐败现象及其本质的认识,一定要有客观的、具体的、辩证的观点。
古往今来,在剥削阶级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腐败的发生发展是必然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阶段,统治阶级占有着全部或绝大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对劳动人民的剥削以国家制度形式合法地存在着,因而腐败的发生发展有如“罂粟开花结果”般不可避免,并表现为整个统治阶级整体性腐败、国家性腐败和社会制度性腐败,直至腐败的国家机器和剥削制度被彻底推翻为止。今天西方的资本主义各国,特别是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凭借其长期压榨工人阶级积累起来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依托抢先占有世界范围内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成果,尽管表现出阶段性的繁荣景象,给世人以经济迅猛发展、民主和人权有保障、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等“美好印象”,但由于其固有的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与生产社会化、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矛盾并未根本解决,以各种方式方法对工人阶级和其它劳动阶级实施剥削的社会制度本质没有改变,因而腐败的制度根源依然存在,资本主义国家机器的腐朽性、整个统治阶级的彻底腐败性还在延续和扩展。资本主义社会机体上生长的“腐败毒瘤”,依靠资本主义制度本身的力量无法根除。美国等西方国家为防治腐败、维护资本主义制度所采取的一些措施,诸如设立廉政公署,实行议员弹劾制,定期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督察和发布社会事务公告,以及逐步提高工人工资、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社会福利保障等等,不过是对现行社会制度的修补和对国家腐败现象的遏制而己,不可能解决其根本问题。
在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受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腐败现象也难以避免,对比历史上的一切剥削制度乃至当今资本主义制度条件下的腐败现象,在表现形式和危害程度上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在腐败发生发展的根源、性质、特征尤其是反腐防腐的体制和机制上,则有着本质的不同。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的政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国体,在总体上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民族、阶级和民众的利益在根本上保持一致,全体人民依法享有参与、管理、监督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从制度、体制和机制上遏制了腐败发生发展的根源;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切实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加快民主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协调推进,以强有力的手段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面、彻底、有效根治腐败问题夯实了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但也必须现实地看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毕竟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相应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建立健全有一个实践探索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还有不少薄弱环节,加上我国几千年封建主义的糟粕一时很难根除,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仍在侵蚀党员干部队伍的健康肌体,因此,在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特别是与物质利益紧密关联的岗位上,诱发腐败的各种主客观因素依然存在,有时还会呈滋生蔓延之势。尤其应清醒地看到,在加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我国入世后面临更加复杂的国内外发展背景下,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和利益分配日趋多样化,腐败与反腐败必然呈现纷繁复杂的图景,很可能是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出现了,甚至产生我们难以预料的一些情形。由此观之,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反对腐败的斗争也不可能一帆风顺、一蹴而就,而势必呈现出犬牙交错的波浪式推进的场面。但无论腐败现象的发生有多么复杂,反对和防止腐败的斗争有多么艰难,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随着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约束不断强化,随着全面反腐防腐的体制和机制加快建立健全,随着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同步展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将步步深入,扎实推进,直至取得决定性的成效。
卓有成效地推进反腐败斗争,根本在于坚持教育、制度、监督“三管齐下”,核心是以法律手段加大对权力和职能的制约,关键要从体制和机制上着力,总体务求以突破性的实际成果取信于民
反对腐败,前提是摸准腐败。找准其根源,把握其规律,抓住其关键,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攻坚破难,取得预期的成效。
总体来看,十六大之后,反腐败工作格局发生了质的变化。我们党对党内和社会上形形色色腐败问题的认识和把握,已由感性上升到理性,与此相应,反腐败斗争也被提到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尤为重要的是,围绕长效推进反腐防腐工作,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上,在路线方针政策上,在总的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重点上,党中央尤其是中纪委均已旗帜鲜明地作了明确,既有总体要求,又有具体方略,注重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不再局限于以往由执法机关、职能部门和专业队伍主攻的“严重政治斗争”阶段,而拓展为当前全党动员、全民参与实施“严肃政治任务”的时期。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正在加速建立健全,一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防范的反腐倡廉攻坚战已经拉开了庄严的序幕。依靠人民群众鼎力支持的反腐败斗争的前景势必蔚为壮观。
现在的问题是,在目前情况下,如何从体制和机制上着力,切实把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部署落到实处,卓有成效地将反对和防止腐败推向深入,实现面上推进、点上突破的奋斗目标。
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需要平衡扎实推进,更需要重点突破,尤其需要集中力量攻坚破难。这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必须理智把握的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要方略。作出这个判断,主要是基于对腐败根源、范围、程度和特征的分析,基于对反腐败实际收效、所需成本和力量分布的权衡,基于对目前腐败和反腐败呈现错综复杂和波浪式发展态势的把握。实践深刻表明,腐败越是源头多发,越是转移蔓延,越是隐蔽顽固,反腐败越要从头抓起,越要各个击破,越要协力攻坚。相对而言,在某些部门或单位,反腐败适宜列为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在某些行业或系统,反腐败有必要当作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来进行;在某些地方,反腐败则必须视同一个生死抉择的革命来开展。常规工作也罢,政治斗争也罢,生死革命也罢,通贯一脉的是一定要突出其重心,抓住其关键,紧扼其要害,牢牢把握牵一发而动全盘的主线。唯其如此,反腐败斗争才能切实长效推进。
领导问题是当前反腐败工作必须警醒把握的一个首要问题。从某种意义说,反腐败斗争的第一指向,就要对准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各级领导处于各个关键岗位,手握实权,肩负重任,其行为极具导向性、示范性和辐射性,还有着“双面效应”,即能发挥正面积极作用时产生的效果是显著的,而发挥负面消极作用时造成的后果则是严重的。领导干部腐败现象一般不会单一化,往往牵连方方面面,一捅一窟窿,一抓一大片。这几年从中央到地方查处的党政领导干部腐败窝案串案,特别是省部级高官腐败大案要案充分证明了这一点。鉴于领导干部职能和行为的特殊性,以及当前领导干部腐败问题趋于泛化和严重之势,很有必要改变以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章立制以各级领导干部多数能廉洁从政为基本定位的思路,转而设定各级领导干部少数会廉洁从政这个基点,据此制定反腐倡廉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反腐力度。痛下决心抓住领导干部腐败现象这一龙头,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相信能有力扭转当前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格局。
切实加大对腐败者的惩治力度,务求惩处一个、教育一批、威慑一大片,是将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方略。在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甚至复发的情况下,倡导反腐败采取重拳出击,对腐败责任人课以重典,并非有悖我们党一贯倡导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工作方针,而恰恰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方针,更有力地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基于目前腐败问题的严重性和反腐败进展的态势而极有必要采取的关键手段之一。当前对一些腐败案例的查处之所以未取得预期成效,未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甚至出现同一个领导岗位接二连三发生腐败的现象,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关键性的一点就是反腐败力度不够,表现在对腐败者绳之以党纪国法时,准绳往往就低不就高,量刑往往从轻不从重,反腐败执纪执法受各方面因素特别是情感因素干扰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亟待扭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者往往计较腐败成本,据此把握腐败行为的程度;反腐败同样应认真思考反腐败成本,力求以最小的反腐败成本,获得最大的反腐败效果。唯有掌握好腐败和反腐败的成本比较规律,以腐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本着从严、从重、从快惩治腐败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加大反腐败力度,才能实现提高腐败成本、降低反腐败成本的良性循环,促使反腐败工作取得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
反腐败一定要抓住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克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要环节、重要部位的腐败问题。当前必须把反腐败的重心定位于经济领域,把反腐败的重拳打在经济工作各个环节上,把反腐败的重鼓擂响于经济职能部门尤其是经济综合调控部门中,这是由当前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的复杂性、严重性和反腐败斗争的严峻形势所决定的。综观当前纷繁复杂的腐败现象,经济腐败现象堪称最为突出的腐败现象,在贪污腐化、以权谋私、搞权钱权色交易等种种具体腐败行为的背后,隐藏的是腐败分子直接或间接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无限欲望,不管腐败者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何种手段,腐败现象具体表现为何种方式,追求经济利益极大化则始终是其腐败行为的第一动机,且为腐败分子不拘方式方法、不择手段欲求达到的最根本目的。在经济体制加速转轨过程中,由于旧的计划经济体制沿用的一些调控手段和管理方式尚未彻底转变,全新的与国际接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完善阶段,尤其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以及资产运作、资本运营的有效监管模式尚在建立健全和实践探索当中,从而为那些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发生偏差的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凭借于不同岗位并不同程度担负经济工作的具体调控权或对企业行使具体协调、中介服务、管理职能的便利,特别是利用国有企业改革改组改造、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立项审批、民营企业布局调整和非公有制企业规范发展等一系列契机,以种种巧妙规避方式逃脱党纪国法的监督约束和惩治,大肆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实施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开了方便之门。近年来社会关注、民众瞩目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流失、偷税漏税逃税、市场恶性竞争加剧、走私活动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流行、“豆腐渣”工程泛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易发频发等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难以有效遏制,甚至在一些地方、部门、行业呈现蔓延之势,一个重要的根源,就在于一些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家公务员和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和小团体利益的经济腐败现象有增无减,而相应有针对性的反腐败工作则明显力度不够,成效不大。为扭转这种状况,必须进一步突出反腐败的重点领域,将反腐败的人力和物力集中瞄准经济领域,从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发生在群众身边的经济腐败问题着手,从防治事关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稳定的经济腐败大案要案着力,通过长足推进经济领域的反腐败工作,推动整个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面对腐败形式日见多样、花样日见翻新、手法日见隐蔽等特征,必须狠下功夫掌握腐败发生、发展和根本防治的规律,实施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技术反腐举措,方能深入、持久、扎实地推进反腐败斗争。腐败源头不会无中生有,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既有偶然性又有必然性,腐败问题终究有规律可寻。诸如腐败在什么样的环境、条件和背景下易发多发,滋生腐败的各种条件因素和腐败复杂内容之间有何因果关系和本质联系,腐败过程中牵一发动全盘的问题在哪里,不同区域、系统、行业、部门和单位发生发展的腐败现象有何异同点,哪些腐败案例在一定条件下容易引发窝案、串案,腐败分子一般会采取什么方式方法隐匿腐败事实和防范反腐败工作,对各式各样的腐败现象究本穷源予以根治如何寻找关键和突破口等等,很有必要作深入探索、具体剖析和系统发掘,甚至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课题攻关,以总结出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引导和推动反腐败斗争朝科学化、技术化、战略化方向迈进,为进一步实施反腐倡廉攻坚夯实基础。与此相策应,反腐败就应着眼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不断强化针对性、拓扑性和可操作性,加大技术反腐举措力度,力求深入、彻底、点上突破和面上推进。比如,根据掌握的腐败分子的年龄心理特点、职业特征、犯罪动机、作案方式方法和腐败事实程度,要有的放矢、灵活机动地采取反腐败手段,切忌反腐败方式方法简单化、一般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加速,腐败分子作案呈现出跨行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界的特征,且团伙性、组织性、迁移性和防范性趋于明显和强化,反腐败斗争仅靠纪检监察组织单兵作战显然不够,而必须联合公检法司和人大、政协、群众团体以及一切可能联合的力量,实行分兵协作、联合作战,组织规模强大的“反腐败统一战线”,集中力量攻坚破难;在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在党政机关、执法司法部门、行政主管部门、经济职能部门、宏观调控组织、行业中介服务组织等不同系统,腐败案例的发生、转移、迁涉面、危害程度各有不同,与此相应,反腐败工作的策略制定、方案计划、力量配置和成本设计、具体案例侦破和查处等也应有所区分,不应“一刀切”;当前各类传媒和信息技术高度发达,腐败分子作案手段趋于智能化和高科技化,反腐败工作条件、办案设施尤其是反腐败技术性设备相应要加紧完善和加强配备,等等。只有及时把握腐败在不同时期、环境、行业、区域和岗位条件下的特征和规律,相应灵活调整反腐败斗争的战略战术和方式方法,突出技术性反腐倡廉举措,才能取得预期效果。
加紧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反腐败工作队伍,是长足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锐利武器,是有力打击腐败分子的骨干力量。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部署,反腐败斗争的各项要求,说到底要靠具体的人员通过具体的工作去落实。在当前腐败现象日趋复杂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日趋严峻的形势下,专门从事反腐工作的党员干部和工作队伍的素质如何,把握政策法规和工作策略的水平如何,抓具体问题和腐败案件查办落实的力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反腐败斗争能否取得预期成效,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能否按既定的战略部署深入扎实推进。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和行业反腐倡廉工作之所以收效不大、进展不力,一个突出原因就在于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执纪执法部门工作质量不高,对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不够;抓紧建设一支党性原则强、综合素质高、能够求真务实、敢于动真碰硬、能征善战勇于胜利的专业工作队伍,对稳步、长效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显得十分关键。打造高素质、高效能的反腐败专门队伍,需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对各职能部门首先是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风党纪教育,突出加强反腐倡廉基础理论和法律法规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法规水平;需要着眼长远和大局,抓紧制定以纪检监察系统为重心的干部培训中长期规划和近期具体计划,并与党员干部培训总体规划相衔接,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干部队伍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培训机制,逐步强化纪检监管干部特别是身处反腐工作一线干部的专业素质;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从各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选拔年富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反腐倡廉实际工作第一线,相应实行必要的轮岗交流制度,使这些专业职能干部在各个具体岗位特别是在反腐败斗争的“前沿阵地”经风雨、见世面,不断提高参与和推动反腐实际工作的实践能力;需要在不断巩固和强化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同时,从公检法司和党政群等各部门各单位精心选调和考录一些适合从事反腐倡廉宣教、调研、办案等实际工作的党员干部,适时充实到纪检监察部门,充实到反腐败斗争一线岗位,并由党委组织、纪检部门联合考察组建一支反腐工作后备干部队伍,采取统一招考、临时抽调、委派挂职锻炼等各种有效方式,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干部队伍建设。
防腐必须与反腐有机结合、同步推进,并注重在腐败易发多发的关键部位超前运作,着力点应放在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首先是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教育引导上,放在通过教育、机制、制度等举措筑牢党纪国法防线和思想道德防线上
反对腐败,预防腐败,最终消除腐败,都是加强党的建设和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系统工程,都是需要付诸旷日持久努力的艰苦任务,共同目标在于促进党风政风民风的根本好转。所不同的是,从一定角度看,反腐是以惩治和打击为重心,以查办腐败案件和具体问题、查处腐败分子为方式方法,着力点在于坚决清除党和国家健康肌体上的种种腐败毒瘤,防腐则是以防范和预警为重心,以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健全党纪国法和各项规章制度为方式方法,着力点在于彻底铲除种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条件,其落脚点与反腐趋于一致,其根本是为了保障党和国家的健康肌体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尽可能不受或少受消极腐败因素的侵蚀。防腐与反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在具体实践中必须辩证地把握好,以更有力地抓住关键、突出重点、攻坚破难、长效推进。
预防腐败工作千头万绪,其中牵一发而动全盘的,是要通过入情入理、切实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本解决广大党员干部正确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树立和保持问题,突出解决部分党员干部主要是领导干部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发生变质和错位的问题。一个真正的共产党员,一个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始终坚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立场,是能抵挡得住任何腐朽思想、腐化习气、腐败现象的侵蚀的。反之,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手掌一方实权、肩负一项实责的领导干部,一旦其思想观念发生了错位,或者曾经正确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动摇,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价值取向和良莠复杂的生活背景,特别是面对社会上各种时尚物欲的诱惑,其沾染腐化习气乃至陷入腐败泥坑不过是迟早的事。对现实腐败案件追根溯源,透过其林林总总的表象看本质,会发现在腐败动机不一、行为多样、目的各异的背后,蕴藏一个总的根源,即腐败者本人的观念和信仰发生了质的蜕变。所以,防腐手段纵有千条万条,最根本的一条还是要引导和促使广大党员干部从思想观念上解决问题,切实筑牢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为此,必须坚持以践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围绕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尤其是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始终不渝地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将其作为一项永不竣工的工程抓紧抓好抓实。思想政治教育犹如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指望朝夕见效、一蹴而就是不切实际的,而必须建立健全一套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切合实际、入情入理的长效教育机制。采取适当的强制性理论教育手段,对干部群众集中地、全面地灌输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髓,灌输科学发展观的理论精髓,固然是必要的,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意识形态领域斗争日益复杂的形势和党员干部价值观念、行为取向日趋多元化的实际,更为紧迫、更为关键的,则是需要根据不同时期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工作特征、生活方式等,找准党员干部实际关注和敏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采取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有针对性地加强有助于防腐拒变的政治理论教育,促使广大党员干部切实树立并强化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始终站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立场,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具体的教育方式方法和教育内容,则宜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的实际情况,在坚持按中央统一部署唱好“主旋律”的前提下,做到有所侧重、有所加强、有所突出。
以严肃党纪党规和倡导勤政廉政为重心,以减少腐败机会、提高腐败成本为关键,切实构建公职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的自律机制。对各类公职人员特别是与人、财、物管理责权直接关联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在体制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制度不够完备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主观上或多或少都会有腐败的动机,客观上或多或少都会有腐败的条件,关键看通过各种防腐措施能否对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施加有效的外在约束力,通过外在约束力能否促使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产生防腐的内在约束力。外因能动性再强,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因而从根本上看,党政领导干部能否勤政廉政,坚决抵御腐败现象的侵蚀,最终取决其本身能否筑起廉洁自律的“内部屏障”,换句话说,只要党政领导干部自身具备了强有力的防腐“免疫力”,就一定可以抵挡得住任何腐败毒瘤和细菌的危害。现在需要探讨解决的操作性问题是,究竟如何才能有效引导和促使党员干部进入廉洁自律的自我约束机制。从目前腐败滋生蔓延的特点看,以法制手段规范公职人员履行职能或职责的行为,对领导干部直接行使人财物管理和调控的职权进行重点约束,同时以法规形式明确公职人员发生违规行为和腐败问题必须承担的职责,着重加大对党员干部职务腐败问题的责任的科学量化力度和具体惩治力度,从而切实减少公职人员发生腐败的机会,提高其发生腐败的实际成本,应当是促使党员干部自身防腐和廉洁自律的关键所在。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无论身处哪个岗位、担负何种职责,都能切实具体感受到发生腐败问题必须承担的风险和成本,包括经济受到重罚、政治权利剥夺、生活条件改变等一般条件下难以承受的“重创”,相应从灵魂深处强化对党纪国法和反腐败法规条例威慑力的“敬畏”,则其廉洁自律行为为之自然为之,不为之迫不得已也得为之。党政领导干部防腐自律机制在外部反腐高压和内在防腐理念的双重作用下势必逐渐有效形成。
构筑全方位监督和约束体系,建立健全全过程督查、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全民反腐防腐舆论氛围,无疑是防止和预防腐败标本兼治的两全之策。权力行使的张力是无限的,一旦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腐败。现在发生在各个领域的特别是经济领域的腐败问题,大都是由于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是经济调控权力的部门领导不正当使行权责所产生的,而这些部门领导干部之所以能够不正当行使职权,一个关键原因就在于缺乏对管理和调控权责行使的具体规范,尤其缺乏对实际权力的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历年来,国家有关部委出台过不少规范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和行业中介服务行为的文件规定,纪检监察系统也推出了一系列强化党员干部和公务员业务监督的办法和措施,中央更是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必须接受监督和约束作过三令五申,但在实际执行中,由于这些法规、条例和规定不够切合体制转轨过程中行政权力和公共职能具体行使的特点,对市场经济发育条件下一些领导干部变相行使职权的关键把握不到位,相应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之文件规定的一些执行条款彼此不配套甚至相互抵触,因而操作起来难度很大,实际收效与初衷差距比较大。实践表明,监督制约工作不切合实际领域、岗位、行业的具体特征,不抓住容易滋生腐败问题的关键环节,不增强针对性、系统性、科学性和可行性,终究只能触及表层,抓些皮毛或隔靴搔痒,不能取得实效。现在社会各界强烈呼吁加快民主和法制建设,推行政务公开、厂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增加办事透明度,其实质就是要加强对公共事务、公共职能履行情况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大对领导干部权责的监督和制约力度。《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正是顺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旨在从源头和机制上推进反腐防腐工作的两部关键性党内法则,随着其切实深入的贯彻执行,势必对全方位强化党内监督并促进党外监督产生里程碑式的意义。当务之急,就是要策应这两部党内法规的强势推行,着重从监督机制上、从制约程序上、从具体操作规程上下功夫,结合实际明确对各系统、各行业、各岗位具体职能进行具体监督的方式方法,推出一整套对各项公共管理职能主要是各级领导权责具体行使进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和反馈的操作规则,务求激励和约束并举,注重规范和预防,切实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广泛、深入、持久地推进下去。与此相应,还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聘请人民监督员,定期召开权力监督汇报会,健全举报和投诉受理查办制度,建立防腐败监督预警机制等各种有效措施,充分发挥各人民团体、各群众组织、各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人大、政协、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各阶层的代表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真正在全社会营造全民反腐防腐的强大氛围,营造全方位加强监督和制约工作的有利环境,切实筑牢反腐倡廉的党纪国法防线,夯实防腐工作以监督和制约为重心的法制基础和群众基础。
自上而下建立防腐巡查和督导机制,自下而上建立防腐报告听证机制,坚持两机衔接、双向推进,在当前不失为有效推动防腐工作的常规性举措。切实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从源头上防止腐败,作为反腐防腐的重中之重,现在已成为全党上下和全体民众的共识,并已列入党和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当前亟需积极探索的问题是,究竟如何才能使监督权力和职能行为在各行各业、各个环节得以持续、有效、深入地贯彻落实下去。围绕监督制约公共权力的各项既定要求和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利监督和制约落到实处的各种方式方法无疑是重要的,与此同时,大力开辟有助于专门机构和职能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参与履行监督职责的常规渠道,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则显得尤为关键。现在至关重要的是抓紧构建以各级党委负责总体协调为核心力量,以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具体组织为着力点,依托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民众积极有序参与为动力支持,实行自上而下监督制约与自下而上监督制约相互衔接、双向驱动的两条主干渠道。一条主要是建立下行监督渠道,自中央级始极启动,经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等中间极传动,至乡村级基极终动,依照现行党纪国法和既定操作规程,逐级或跨级、分系统分行业或联系统联行业组织协调对反腐防腐工作和权力职能规范行使情况的监督制约,形式可采取巡视、督查、重点抽查、信访追踪、重大案情查办、问题预警等,时间可定期或不定期,实行下行监督情况通报制度,并相应建立原始资料档案。另一条主要是建立上行监督渠道,自乡村级始极启动,经县处级、市厅级、省部级中间极传动,至中央级核心极终动,依照党章宪法赋予党员和公民履行监督的职权规定和现行操作规程,自下而上逐级或跨级、分领域分区域或联领域联区域实行对反腐防腐工作和公共权力职能行使情况的监督制约,采取扩大党内民主生活会、结合人大政协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勤政廉政报告,重要事项质询听证、行业专家集中审核、群众代表访谈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等各种形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集中或分散的监督,同时建立上行监督情况公告制度,健全相应资料备询档案。无论构建下行反腐监督制约渠道,还是构建上行防腐监督制约渠道,均须以各级领导机关、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为监督重点,以各行各业各领域特别是易发生腐败问题的经济领域和行政执法领域的公共权力和职能执行实际情况为监督要害,注重统一协调、规范组织、有序参与、层层发动和全民监督,做到两条监督渠道有机沟通、相互衔接和彼此促动,唯其如此,方能防切实高效推进防腐监督制约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可以预言,随着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条防腐监督主渠道的逐步开辟,与之相关联的涉及各领域、各系统、各行业的反腐防腐监督制约渠道势必相应拓展,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方位防治腐败监督约束机制必然逐渐形成。
围绕快速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并使之切实贯彻落实到位,坚持反腐防腐“两手抓,两手硬”,做到打防并举和标本兼治,从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腐败大案要案、扭转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着手,从解决影响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害党风政风民风、阻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根本问题着力,奋力开创反腐倡廉工作的新局面
一手坚持惩治腐败,一手严格防范腐败,力促反腐防腐工作关口前移再前移,并使工作重心随着腐败问题查处成效凸显由反腐转向防腐,无疑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步步深入的明智方略。综观当前反腐败斗争发展形势,可以说中央大政方针已定,基本方向、根本目标、总体部署和具体方略相继明确,反腐败斗争在越来越大的广度和深度上得以长足推进,突出表现在以往主要依靠专门机关专业人员反腐败的工作局面逐渐拓展为发动各行各业乃至全体民众广泛参与和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阵势,人们对腐败特点和反腐败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愈益深化和具体,反腐防腐工作正在由注重表层问题整治向着眼根源问题防治挺进。当此有利时机和重要关头,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必须顺应党性所求、民心所向和大势所趋,紧紧抓住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实质性、根源性问题,抓住全社会首先是全体民众密切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和防治,务求以实实在在的成果取信于人民、践诺于社会。
狠刹当今部门、行业和社会中表现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断其风头于滋生蔓延之时,就是亟需反腐倡廉工作予以重拳出击的当务之急。时断时续的不正之风,既是腐败问题发生的前奏,又是腐败现象衍生的后果。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切不可对不正之风有丝毫的疏忽。不正之风由于发生原因复杂、程度不一、影响面较大,特别是由于具有“似腐败非腐败”的特征,往往易于逃避反腐败斗争的集中打击,即使经过整治也往往“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因而不正之风对社会健康肌体的损害,特别是对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形象的负面影响,对社会文明风尚潜移默化的影响,较之腐败毒瘤有过之而无不及,广大民众对此深恶痛绝。弥漫于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乃至各行各业的不正之风,这些年来之所以风行不绝,边整治边风行甚至愈整治愈风行,几乎成了反腐防腐边缘的一道“空穴来风”,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对花样百出的不正之风定性不准,“风源”查找不到位,整治措施治标不治本,以致于不正之风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总量有所遏制,但滋生蔓延势头始终不减。综观当前林林总总的不正之风,诸如党政机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公检法人员吃拿卡要行为,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发包事宜,公路“三乱”、教育“三乱”,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和医药购销行业的不正之风等等,虽然形式不一、表现多样,但大都程度不同地归咎于一个根源,即为了极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和小团体的物质欲望,物质、实惠、金钱称得上是一切不正之风的“风源”所在,其根本诱因,则在于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作祟。采取任何措施遏制不正之风,都应当牢牢把握不正之风得以滋生蔓延的根源和本质特征,唯在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有的放矢地予以根治,方能收到效果。不正之风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腐败现象,一旦发生并且风行,影响波及的是一个区域、一个行业或一个系统,往往凭借法不责众或某项约定俗成的潜规则流行一时,而社会灰色心理又悄然助长这种风行,有鉴于此,对不正之风的预防和根治,就极有必要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齐抓共管。首当其冲的一项工作就是有针对性地抓好正面宣传教育。要着眼人们思想观念上的正本清源,采取市场经济条件下切实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教育大家彻底认清种种不正之风在世俗和流行“外衣”掩饰下的本质特征,认识到不正之风势必对党风、政风、民风造成极端危害,引导和促使人们从心灵深处领悟到,不正之风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必然危害到每一个社会成员,从而勃发出抵御和克制不正之风的自觉力量。加强常规宣传教育对预防不正之风无疑能从大局和根本上发生效用,但难以对无孔不入的不正之风产生高压和威慑阵势,而要相对稳固地封堵不正之风的“风源”,则必须建立健全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尤其是当不正之风已经滋生蔓延到一定程度时,不施行重点整治、集中查处是万万不能根本奏效的。当前集中整治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重点是要整治乱收费、乱摊派和乱集资行为,整治建设工程投招标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行为,抓紧解决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解决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中侵害农户和居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特别要解决好国企改制攻坚不规范操作、损害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目标首先对准那些无私党纪国法、视民众利益为草芥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执掌人、财、物的当事人,直至一段时期不正之风泛滥严重的地方主要负责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理应担当惩治不正之风的骨干职责,各行各业的干部群众密切配合当属义不容辞,地方党政班子则要坚持不懈地做好综合协调和领导部署工作。通过广泛动员、精心部署、重点打击和全面推开,一则对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二则使搞不正之风的人和事成为过街老鼠,难有藏匿之处。当然,在遏制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过程中,采取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开展集中整治、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问题等防治措施,发生效能的时间、范围和程度终究是有限的,换言之,要彻底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就必须切实建立健全防范和遏制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其根本则在于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克服人治弊端,建设法治社会。放眼长远和大局,唯有始终高悬法治这柄利剑,调动全社会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才能给种种不正之风乃至种种腐败现象以致命的打击。
腐败现象千变万化,终究逃不过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反腐败斗争千难万险,只要依靠人民群众的信赖和支持就没有跨不过去的沟坎。构建教育、监督、制度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高筑起反腐防腐的铜墙铁壁,始终离不开蕴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中的智慧和力量的支撑。任何时候都应坚信,在觉醒和行动起动的千千万万人民群众面前,任何腐败分子的狡黠、猖狂和顽抗,充其量不过是沧海一粟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根本力量。70多年前毛泽东同志发出的由衷感叹,借喻于如今艰难前行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丝毫不失其振聋发聩的力量,有着巨大的警示意义。
谁是反腐败的主体?答案无疑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个本不应成为问题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干部群众的心目中,搞得越来越模糊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党纪国法,反腐败斗争主要依靠纪检监察、检察、反贪、审计等部门进行,事实上这些年也主要是依靠这些反腐败专门机构和职能部门开展着具体的反腐防腐工作,因而纪检监察等专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是反腐败的主体力量。这种看法的偏颇,在于过分夸大反腐败工作专门机关的作用,过于看轻人民群众的力量,将执法执纪主体与民众保障主体二者混为一谈。殊不知,专门机关及专职人员行使的职责和权力,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赋予、所托付的,因而本质上是代表人民执行反腐败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腐败现象千变万化,单靠纪检监察等专门机构孤军作战,力量是十分有限的,且难免挂一漏万,一旦脱离广大民众的鼎力支持,反腐败专门机关和专职队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预防和惩治腐败要取得决定性成果,关键取决于中央决策层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反腐防腐的决心和举措,换句话说,反腐败斗争取胜与否主要在于党政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般党员干部乃至广大民众的作用是从属于领导作用的。持此类观点的同志大概淡忘了,领导手中执掌的权责来自何方?离开各行各业干部职工的同心协力,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坚强支持,领导的意志又何以发挥作用,反腐败工作的各项部署又何以实现?显然,这种观点实质上重犯了反腐败斗争中的个人英雄主义谬误。再一种观点就是,认同人民群众是反腐败的主体力量,却又认为这种主体力量是被动而非能动的,是分散而非集中的,因而除非有一个无形的手在引导和促使民众,否则民众的主体力量归根结蒂是难以体现出来的。这种观点错误的实质在于,把人民大众的力量看做一盘散沙的力量,认为必须借助一个外在的调控手段才能凝聚一体,忽略或者说轻视了民众之中巨大的组织潜能和团结因素,实际仍然是将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位置置于某种特殊力量的后面。应当永远铭记,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力量,包括反腐防腐工作的智慧和力量,无论是组织发动,还是协调参与,抑或是具体的策划、部署和实施,归根结蒂是来自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试看以往若干次反腐败高潮的掀起,不都是源于社会巨大反响和民众的直接呼声吗?有哪一次是党和政府撇开民众意愿而主动发起的呢?更何况,在具体推进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中,各行各业的民众通过检举揭发贪污腐败分子的种种犯罪行径,为纪检监察等专门机关查办大案要案提供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而广大群众通过信访渠道自觉参与检举揭发的过程,不就是直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具体行动吗?离开民众的参与和支持,再强大的反腐败专门机关,再精明能干的反腐败专职队伍,也终究要成为反腐败斗争中的“聋子”和“瞎子”,又何谈将反腐防腐系统工程建设引向深入?事实上,党风廉政建设这项系统工程的深入展开,从来没有离开过人民群众广泛的支持和参与,反腐败斗争每一项重要成果的取得,无不是在民众直接和间接的推动下实现的。任何时候,对于人民群众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位置和巨大能动性,都不能有丝毫的疑虑。坚定地把握好这一点,就能始终坚持党风廉政建设的正确方向;动摇了这一点,反腐败工作就要犯原则性错误。
明确广大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性和能动性固然重要,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全方位展开并向纵深推进的反腐防腐工作中,如何有效促使民众的主体性得以切实巩固,能动作用得以充分发挥。针对目前反腐倡廉实际存在的薄弱环节,从全局和长远着想,要切实发掘人民群众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潜能,至关重要的是从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要立足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全方位夯实法制反腐的群众基础。首当其冲的一项工作,就是全面清理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法律、法律和制度,本着口径一致、要求一贯,对鼓励和引导广大民众依法参与和推动反腐防腐工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予以明确,相应修改补充必要的法律法规条款。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地位有了法律依据,为实施法制反腐防腐打牢群众基础才有根本保障,切实发掘民众反腐败的巨大潜能才能顺理成章。以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个“通病”,即是欠缺对人民群众的有效组织发动,至多也只是作些舆论层面的宣传发动,之所以如此,与民众广泛参与和推动反腐败斗争缺乏法规定位有着直接关系。而一旦从法律地位上明确了广大民众参与反腐防腐的主体作用,相信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因为有了群众基础而一定会有个根本改观。二是要大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直接“通道”。从原理分析,任何腐败分子在任何情况下的任何腐败活动,终究逃不过广大人民群众雪亮的眼睛,腐败事实经过也许能在一时一事一处得以隐瞒或藏匿,却不可能一直隐藏下去,因为腐败贪污分子只要伸手,必然留下事实依据哪怕是“蛛丝马迹”,这些事实证据包括腐败分子及其参与者以财务作假等各种手段谋取不正当个人利益或小团体利益所留下的原始凭证等记录,也包括腐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不能不通过的经办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只要抓住其一条或若干条作案线索,顺藤摸瓜探寻下去,就一定能揪住腐败分子们若隐若现的“狐狸尾巴”。在现实的反腐败斗争主要是查处腐败具体案例过程中,之所以寻找腐败分子作案证据尤其是关键性依据难度很大,并非腐败分子们作案手段绝对高明,绝对没有留下任何痕迹,而主要是由于具体办案人员和执纪执法专门机关与直接或间接掌握着腐败事实全部或部分真相的当事人和知情者缺乏沟通,形成了一道无形的“壁垒”,造成这个鸿沟或者说壁垒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没有最大限度地发动和组织相关民众包括与腐败分子有工作和业务关联的国家公职人员积极参与,或者民众和有关当事人有参与支持积极性,却受现行管理体制等因素的束缚,而无法直接有效加入查办相关腐败案例的行动“圈子”中来。为此,极有必要发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各种群众团体,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参与防范和查处腐败贪污分子作案经过事实的行动,把一双双锐利的眼睛布置于腐败分子的身边,使其一切活动始终处于民众的监视之中,当前至关重要的就是采取一切合情合理合法的形式,尽快构建广大民众参与直接对腐败活动监督和查处的有效通道。除了把现行纪检监察、检察等反腐败专门机构构建的群众信访举报渠道予以进一步拓展和疏通,使其形成一条坚固的规范的职能信访举报渠道外,还要开辟尽可能多的有利于发动和组织民众直接参与反腐防腐工作的渠道,诸如推选群众代表参加反腐败协调行动机构,聘请人民监督员并归人大直接管理,在人大常委会、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及群众团体中设立反腐防腐职能分支机构,规定每年人大、政协“两会”专项审议反腐败工作情况报告,直接设立地方或部门反腐败线索举报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反腐败工作重要信访信息跟踪督查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和适当时机大张旗鼓表彰举报腐败分子作案线索的有功群众和工作人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相信自上而下持之以恒地开辟和打通群众直接参与和推动反腐防腐工作的渠道这项工作一直抓下去,并采取强有力措施抓紧抓好抓实,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广大民众,那么,人民群众推动反腐败斗争的熊熊火焰一定会点燃起来,蕴藏于民众中巨大的反腐败智慧和力量一定能极大地发掘出来。三是要配套建立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民众参与和推动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贪污腐败分子既有其贪心狡黠的一面,更有其凶残狠毒的一面,对揭露其腐败行径和查处其腐败事实的人,他们总是要伺机报复的。为什么在一些地方,一方面党和政府不断号召民众举报贪污腐败行为,另一方面民众往往不能放开手脚积极参与,而且在反腐倡廉的特定形势下,党政部门越是兴师动众,广大群众越是缩手缩脚呢?出现这种反差现象,固然与当时当地反腐败工作进展不力,腐败分子犯罪气焰嚣张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还有一个关键因素,那就是地方党政动员民众举报腐败分子这一手往往有力,而对实际参与举报腐败行为尤其是查处腐败大案要案提供了重要线索的民众保护这一手往往不力,设身处地为保障举报群众权益推出的有效保护政策和措施远远不够。从长远看,不从根本上解决保障群众举报腐败问题积极性和保护有功人员切身利益的难题,充分发挥民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推动作用就终究不过是一句空泛的口号。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关键是要大力构建一个全方位的反腐败社会协同机制,确保党和政府制定的奖励举报有功者的政策得以不折不扣的落实,使踊跃参与和支持反腐败斗争的民众的切身利益得到实实在在的保障。具体鼓励和保障民众参与反腐防腐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方式方法,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反腐败形势加以认真研究,可以分近期和长远、部分和整体情况作出有的放矢地部署。在整个反腐败斗争中必须始终把握好的一点是,想群众之所想,急民众之所急,帮民众之所需,圆群众之所愿。
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社会历史的真正英雄。人民群众,也只有人民群众,才是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根本力量。中央明确指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持之以恒、坚定不移,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个过程,纳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个方面。回眸过去,反腐败斗争在艰难曲折中前行,几多风雨、几多坎坷,但毕竟取得了一系列鼓舞民心的成果;展望将来,反腐败斗争势必向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面拓展,在方方面面人民群众的推动下,必将取得更多更大的具有突破性意义的成果。应当对反腐败斗争面临的严峻形势和艰难险阻有足够的估计,更应当对反腐败斗争蓬勃发展的局面抱有乐观的态度。从中央到地方,各行各业都要坚信,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发挥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反腐败斗争排山倒海的态势一定会形成,也一定能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