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思潮碰撞

究竟谁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什么样的股份制才能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中)

火烧 2005-03-16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探讨国有企业中资本与劳动的关系,分析劳动者人力资本投入对企业的重要性,提出劳动者才是企业真正老板的观点,强调公有制应体现劳动者所有者地位。


—— 什么样的股份制才能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4)

四,究竟谁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
    从以上“资本”与“劳动”的对话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资本”之所以拒绝“劳动”入股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最主要的原因是为了能巩固和维护自已在公司中的统治地位。因为只有实行“以资为本”的股份制,才能确保由“资本”来占有、支配和分享“劳动”的剩余价值。
    但是,随着马克思主义的广泛传播和国际工人运动的发展,劳动者对“资本”的剥削和压迫日益不满,无论是直接反抗还是消极怠工,都已对“资本”的统治地位构成威胁。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必须更多地依赖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使用,也就必须依赖劳动者素质的不断提高。一些经济学、管理学和行为科学的研究也表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人力资本”的使用和管理对企业的发展极为重要。这些都使居于强势地位的“资本”终于明白,资本主义早期那种依靠强权残酷剥削和压迫“劳动”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为了缓和劳资关系,“资本”开始采取另外一种手段吸引“劳动”的加盟。主要表现在:提高工人工资,改善劳动条件;用高薪和股票期权收买和激励企业少数经营管理者和技术人员;注重改善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或者干脆将企业转移到劳动力更为低廉的第三世界国家;等等。当然,采取这些措施的所有费用,实际上仍然是来自企业的剩余价值。但与允许“劳动”作为投入的生产要素“入股”,从而拥有企业所有权并分享企业“剩余价值”相比较,“资本”作出这样的“让步”仅仅只是“九牛一毛”。因为,这样做并未能改变“资本”在企业中的统治地位,也就是说,“以资为本”的情况并未改变。
    另一方面,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企业由国家投入资金,劳动者参与,企业属于“全民所有”,而劳动者也就成了企业的“主人”,成了吃“皇粮”的“公家人”。国家可以根据需要将一个劳动者从一个企业调到另外一个企业。劳动者自已要换个工作单位也要经过人事部门或劳动部门的批准才能流动。这种对最具活力的生产要素——“活劳动”的限制,自然会严重影响效率。更重要的是,劳动者进入企业以后,投入了自已的“活劳动”,成为了企业的所谓“主人”,实际上却并没有多少“自主权”,也没有多少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的权利。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尽管在这种“公有制”的制度下“消灭”了“私人资本”,却并未能改变人们“以资为本”的根本观念。人们认为既然企业由国家投资,就理所当然地应当是“国有”企业。对此,其实“国家”是十分清楚的。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很明显,所谓的“公有制”仅仅是对“生产资料”而言,并不包括“劳动者”自已。也就是说,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但“人民”并非是“国家”的。“国家”是接受“人民”的委托来进行管理的。所以,才有“为人民服务”,“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之说。理所当然,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企业”是属于“全民”的,但“全民”并不属于“企业”。更明确地说,“劳动者”只属于他“自已”,而不属于某个“企业”,更不属于“国家”。这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
    明白了这一点,再来讨论究竟谁才是国有企业的“老板”就十分清楚了。举例说明:
由国家投资2000万元启动资金办一个企业,共招收员工100人。这企业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是二者之和。如果按每个劳动者的平均“成长成本”30万元(这个数已远低于中国社科院专家分析的49万元)计算,那么,由劳动者投入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就至少价值3000万元,这个企业成立时实际投入的生产要素至少为5000万元。因为“劳动者”的“活劳动”只属于自已所有,并不是属于“国家”所有,这样的投入当然只能是“劳动者”个人的投入。如果考虑到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的投入,那劳动者作出的投入就更要高出许多。企业只是因为这些员工的“活劳动”参与才能开始经营,才能生产出产品销售,才能向社会提供服务,也才能让这投入的2000万元的“国有资本”增值。显然,如果承认这些劳动者“人力资本”的投入,劳动者在该企业中“活劳动”的投入就应当至少占有60%,国家的“国有资本”的投入只占40%。“国有资本”虽然是最大“股东”,但却仍然是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居“控股”地位。如果企业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向银行贷款,或者将追加的“拨款”改“贷款”,那只是增加了企业的对外负债,并不能改变企业的“股本”结构。只有所谓的“债转股”才是对“股本”结构的一种调整。
如果该企业由经营者带领全体人员通过三年的努力,发展成一个总资产达2亿元的企业,其中总负债(包括向银行贷款)合计1亿元,净资产为1亿元。那么,即便按“股本”结构计算,劳动者(包括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作出的贡献至少也要达到60%。而国家投入“资本”的那部分增值,其主要原因也是由于劳动者“活劳动”的参与才能实现。如果说,国家可以在这一过程中将投入启动“资本”2000万元部分或全部收回,那么,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却还依然留在企业发挥作用,依然在为国家原先投入的启动“资本”创造价值,为企业在增加积累。正因为如此,在改革前,由国家向国企员工提供住房、医疗保险和退休保障等等也是完全应该的。至于,劳动者在企业中领取的低工资,只能算是对“人力资本”在劳动过程中自然消耗的一种补充而已。与由“资本”购置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能源、零部件、维护和操作费用相比较,只少不多。如果不计设备的日常消耗,仅仅按设备十年的折旧期计算,对一台价值30万元的设备而言,每年的折旧费用就达3万元。难道“人”还不如“机器”? 所以,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有多少劳动者在国企工作,但并未能领取所投入的“人力资本”的“分红”, 实际上就是为国家作出了贡献。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国有企业实行所谓的MBO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关键在于MBO排斥了其它劳动者,而由管理者“自卖自买”,实际上损害了其它劳动者的利益。更何况,如果要求本企业已经投入了“人力资本”的劳动者再投资来买自已企业的“股权”,实际上是很不合理的。这明显还是一种“认资不认人”和“以资为本”观念的表现。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如果承认劳动者的“人力资本”价值,承认劳动者的“活劳动”这一生产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挥的主导作用,那么,在绝大多数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国家投入的“国有资本”是最大的“股东”,但企业劳动者投入的“人力资本”才是真正的“控股方”。“国有资本”作为“全民所有”的一种投入,只是起到一个“启动资金”和“追加资金”的作用。原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国有资本”和劳动者“人力资本”共有的企业。“国家”和企业的“劳动者”都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老板”。只有在承认所有“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承认劳动者“人力资本”投入的前提下,才能认为这样的“公有制”是我国宪法中所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一种实行了“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由劳动者“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与普通员工都是企业的“所有者”,只是分工的不同。而且各人的收入差距也不大,还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国家、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并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否则,在“以资为本”的股份制条件下,劳动者即使在全部是“国有资本”所有的企业中工作,同样存在“国有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国有制”并非一定就是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因为在当今世界,无论哪个国家都存在“以资为本”的“国有企业”,对此,我们必须想清楚。
    同时,我们还可以得出的另一个结论是,我国对所谓的“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进行的所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际上还是一种在“以资为本”观念主导下的改革。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改称为“国有企业”,从“全民所有”委托“国家经营”改为全部是“国家所有”,实际上就是否定了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投入者在企业中同样具有的“所有者”地位。这也是“国有资本”对劳动者“人力资本”的一种单方面的“违约”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所谓“改制”,实际上是“国有资本”的管理者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劳动者从企业所有者“转变”成“被雇用”的劳动者。所谓的“买断工龄”,实际上就是“国有资本”管理者利用职权,单方面强行用低价“收购”分散的“小股东”(劳动者)对企业的“股权”,从而让他们“下岗”。这也是吴敬琏先生之所以提出“划拨”部分国有资产给予下岗职工作为“补偿”的实际原因。这种所谓的“改制”,以“不争论”为名排斥异议,以“改革”为名强行推广,实际上却“成就”了我国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最大的、也是最不公平的一次“利益分配”。这种“最大的不公平”的所谓“产权制度改革”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全是背道而驰的。由此而产生的大量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以及给社会带来的许多不安定因素,都在提醒我们,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就必须告别这种“以资为本”的股份制。
(待续)
                                    2005年3月16日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