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悲哀
法律的悲哀
——记一认真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典型村庄
由于自己长期从事农村工作,对农村比较熟悉,去年11月,再次被党组织选派到一个不稳定的“上访村”——城关镇刘庄村开展工作。下车伊始,应是调查研究,摸透村里详细情况。通过短短几天的了解情况,很快我便把村子混乱的原因锁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行上面。
刘庄含三个自然村,刘庄、陈庄、台庙。陈庄、台庙两村平安无事,暂按下不表。惟独刘庄,是个仅300多人的小村庄,从去年9月开始,村内群众分为两派,轮番到市、县、镇三级党委、政府部门上访告状,而且均把村两委干部作为状告对象。先是一方要求重新调整土地,求得生存权,状告村干部不把群众利益放心上,这一方属于人多地少派,因为他们有30多户人家共64口人没有土地,无法养家糊口;待村干部作出调整土地的决定之后,另外部分群众又不干了,他们手持1998年村委会发的土地承包合同要求政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是人少地多派,有10多户人家多种了59口人的土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了这种地步,村干部无所适从,市、县、镇党委、政府亦无可奈何。群众愤怒了,干脆把土地撂荒不种了,一直到了去年11月霜冻期,全村土地尚无耕种的迹象。这下镇里领导可真急了,因为这样下去闹不好会丢乌纱帽的!他们调来了拖拉机,把土地全部统一耕种,并宣布仍按照原承包合同由群众收益,余下问题容以后慢慢解决。当务之急虽然应付过去了,但这之后呢?明年、后年呢?肯定还会出现这种问题。而且,随后而来的问题更加严重了,入冬后,群众不仅只反映土地问题,还把村里的宅基地问题、计划生育问题、村务公开问题、村干部多贪多占等问题全部抖搂了出来,多次上访到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纪检、检察机关。这下,镇政府着实招架不住了,于是强烈要求上级派驻工作队帮助工作,我也就作为工作队一名主要队员“荣幸”来到刘庄。
来到刘庄,我便从村子的主要矛盾——人地矛盾入手开展工作。通过调查和了解,我认识到了造成这一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1998年党中央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以及后来依据此政策制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因为当时的土地承包政策是: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期由15年再延长30年不变,并且规定30年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后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还作出决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同时要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2002年8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于当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便是刘庄问题之所以存在的政策和法律背景。刘庄村的具体情况是,该村在第一轮承包期间的1994年搞了一次土地调整,并没有在1998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但是却按照上级意图把30年的承包合同发给了群众。也就是说,刘庄至今已有10年没有进行土地调整,而且还要等24年才能重新进行调整,而在这短短10年间便造成了刘庄村目前的人地矛盾冲突,这样下去,之后的漫长日子是没法过的。
既然存在政策和法律的原因,看来我这个工作队员是无法解决这种问题的。但是,难道就任凭村子这样混乱下去吗?就任凭越来越多的群众没有饭吃,就任凭农村的财富越来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不能,坚决不能!崇高的责任感使我不能不置人民的生活以至生命于不顾。于是,我选择了许多突破口,首先考虑到的是我国的宪法,它规定我国农村实行集体所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农民群众集体所有,集体有权调整土地,群众也有得到土地的权利,但道理归道理,却无法具体操作;其次,我想到了从《经济合同法》上寻找空间,但很遗憾,《农村土地承包法》做得很高明,突不开;与此同时,我还找律师咨询,找法官帮助,但均告失败。万般无奈下,我突发奇想,别的村怎样?为什么就没有这样严重的问题呢?何不去调查一番呢?调查结果出乎意料,也让我茅塞顿开:本村陈庄、台庙两村平安无事,是因为他们前年调整了土地;周围吴庄、福王、张店平安无事,是因为他们去年调整了土地。那么其他乡镇、其他县区呢?在经过抽样调查了我市三区两县近50个村庄后,发觉其中46个村的土地都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就是说,92%被调查的村子根本没把中央的政策当回事,他们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全抛到了茅坑里,自己的土地,自己爱怎么调就怎么调,怎么方便怎么调。他们在用自己的方法维护着自己的生存权利,同时也在维护着国家的稳定!对此,难免不让人不产生疑问,我们的那些高高在上、闭门造车的精英们知道这些事实真相吗?他们造出的东西人民满意吗?是让人民安居乐业呢,还是让人民走向深渊?可喜的是,人民并没有按照他们的意愿行事,因而,他们制定的法律也就只能成了一纸空文!
解决问题办法找到了,那就是通过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群众象其他多数村庄那样,抛弃祸国殃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走出一条自己解放自己的道路。对此,我有决心,更有信心!(200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