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工会的名义(二)
思考之3: 员工逃避的原因何在?
在我被资方无情打击和辱骂的日子里,我的心情灰到极点。尤其是看到有位员工在网上发出“人心啊,人心!”的感叹时,我无限地伤感!
我曾想:我是冒着风险为员工讨工资过年的,自己并未得到任何“好处”。虽然这是工会主席该做的,但不做不是一样过吗?时下有多少工会主席像我这样“傻乎乎”地用自己的“饭碗”作抵押去为员工“维权”的呢?
我曾想:在员工拿到那一点工资之前,公司里的网上是一片声讨老板的帖子。怎么现在老板拿工会主席维权行动是问时,就很少再见到为自己声援的呢?
我曾想:在真真实实的事实面前,谁是谁非,谁违法谁有理一目了然,为何就有些人不仅不以沉默呆之,反而贸然倒向违法者一边呢?
同时我还看到:自从老板对我的报复公开与升级后,原来对我相当热乎的人冷下来了,有意无意之中开始疏远了,即使是工作上的联系也显得局促起来……。
更为严重的是,在我已辞职离开公司后,资方发动“全体员工”仍要“罢免”我的工会主席“职务”并向政府、工会、仲裁委反诉时,竟有不少人写上自己神圣的名字,使本来承认“违法”并十分灰溜的老板如获至宝、喜出望外。我更感到一种从未有过的悲哀和无奈!……
——这是为什么?怎么会这样——?!
按理说,我的维权行动遭到资方的反对是可以理解的,但怎么也该得到大多数(不说百分百)员工的拥戴呀?何故却得了个“恶报”!是社会太“现实”,还是人们太“理智”?
其实,两种“因素”都有!
从社会 因素讲,现实状况是:在我们的现行体制下,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其作用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实际权力。说到底,工会还不能真正给员工带来切身的根本上的利益(——依法维权,那只是给少数人偶尔的安慰)。资方可以任意炒劳动者鱿鱼,工会却无法给员工找饭碗(——介绍就业也只是“介绍”,并非“解决”);更不能通过带领员工罢工达到给工人长工资或阻止裁员的目的。你甚至连自己都“自身难保”——工会还得拿着资方(单位)的工资,坐着单位的椅子,“经济”不独立,“主权”能多大?
从人为因素看,劳动者的生存之路是靠就业来实现的。对于已经获得的工
作岗位,劳动者视如生命一般(——由此,资方也可明白:劳动者的维权行为实在是迫不得已的)。当生存的压力之“重”与道义感情的感觉之“轻”碰撞时,对大多数人而言,理智就会编向“重”的一方。这“重”来自何方?当然是提供了岗位的资方(单位)一边。将工会与资方对自己生存的威胁性一对比,普通的劳动者都会觉得:资方得罪不起!于是,只有忍气吞声,心中(对资方、单位)不服,也不敢表露。而对于工会依法维权明知长了劳动者志气、挫了不法老板淫威,一般也只会坐山观虎斗心中暗欢喜,却很少会挺身而出支持工会的维权活动。由于这种“理智”顾及的是“眼前”,从长远看,反而助长了无良老板的违法行为与侥幸心理,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利益不断被侵害,其程度也会越来越重。
思考之4: 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种种表现,工会以组织名义维权现状
在《劳动法》《工会法》出台之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损害可以说相当普遍,在非公经济单位里尤为突出!在两法出台之后,总体情况有所好转,但侵权现象仍不鲜见,有的甚至极为严重。据笔者所做的有限社会调查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休息、休假权
受侵害的主要是企业内的辅助岗位,如保安、保洁、绿化、司机等。这些岗位有的被要求“天天在岗”,有的要求“随叫随到”,却很少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再有像女工的生育假,有的老板嫌“太长”,随口一句“只休两个月,否则换人”;职工因病休假,在有的企业被视同事假,全额扣薪。至于像行政事业单位的“带薪年休假”,能享受的员工更是凤毛麟角。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国务院及劳动行政部门的法规是有具体规定的。在这方面,私企远不及国企及外企执行得好。
(2)劳动报酬权
加班加点,既不给员工安排补休,又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或不足额支付);同岗不同薪,提职不提薪;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等等,几乎在所有非公经济企业里都会有所发生。
(3)福利保障权
国家强制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不少小型非公企业只办一项两项,有的甚至一项不办;即使都办了,但都在缴费基数上搞“两本帐”;或只搞一部分员工的保险而不是惠及全部劳动者。由于企业没有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一般职工暂时尚无所谓,那些老弱病残者则有切肤之痛!
(4)人格尊严权
有的非公企业老板因自身素质影响,喜欢搞中国化的家长式管理,稍不如意,轻则骂人重则动手,甚至像罚跪、搜身都视为儿戏。这类粗暴不文明行为,尤其对女工会造成种种精神伤害。
(5)人身保护权
有的老板雇用的“保安”,实质成了“保镖”、“打手”,他们可以随时因老板的一个眼神对员工行凶。甚至打伤了人还要威胁员工“不许张扬”。打人犯法,这是常识,严重者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可有的老板常常会说:“老子有钱,大不了破点财!”还有的老板视工人生命如草芥,作业现场各种安全隐 患多如牛毛,却不愿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投入必要资金。
(6)劳动就业权
表现在该签劳动合同时不签,劳动者若“要求”则会被一句“你不干我找别人”堵上;其次是随意“辞工” : 资方可以随时安排一个什么人进厂,可以随意炒掉一个他认为“不顺眼”的——尽管这些员工是靠本事竞争上岗的。你说他“不理智”也好,他就是要处处摆出一副“绝对权威”!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他甚至可以挖空心思找出种种借口逼迫员工“自愿”走人;至于该续签的劳动合同不续签,不该提前中止的合同提前解除,更是劳动者有口难辩的劳动就业权被剥夺形式。
尽管侵权现象涉及方方面面,且屡屡发生,但现实中工会依法维权却姗姗来迟,如履薄冰。而工会维权活动所以不到位甚至徒有虚名的原因,综合起来看:主要是受传统观念和现实环境影响所至。
工会组织素有“多栽花,少栽刺”之传统,加之国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多一事 不如少一事”的事故城府,使得不少老工会工作者总是乐意充当单位领导或老板百依百顺的“和事佬”角色。
雪上加霜的是,在现时的私营企业里,工会的“份量”之轻本来就与资方的霸主地位无法同日而语——虽有《工会法》、《劳动法》撑腰,那毕竟是“法”,它与老板的“家规”比起来,总给人“山高皇帝远”之感觉;若再添上一些有关部门有法不依的弊端和执法力度的严重欠缺,不能不使一些基层工会工作者即使明知老板违法、有心为劳动者“说话”,也忧虑重重。故目前工会组织在维权上的作用,非常明显地表现出以下倾向:
1、一切听从企业老总(老板): “商量”变成“服从”,只栽“花”,不
栽“刺”;
2、“合作”冲销“维权”: 遇有企业的侵权行为,工会往往不先站在员工
一边为劳动者扶助,而是“说服”劳动者“大事化小”“闹了也没好处”……,而在劝资方“息怒”时,则娓婉得多。把《工会法》授予的“基本职责”,变成一根弱不禁风的“软肋”。偶尔能争取到资方的一点“原谅”“让步”则认为“维权成功”——殊不知那只不过是老板的一种“姿态”而已。值得注意的是,时下有一种对工会的新“定位”说辞,认为工会组织只有从与资方(企业)的密切合作中方有自己的利益,彻底否定《工会法》规定的“维权”职能。这不啻是一副激发少数私企老板恣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兴奋剂!
3、在其“位”,不谋其“政”: 认为“维权”是“得不偿失”的事,谁遭
遇谁倒霉。只要自己不被侵害,偶尔来几下“花拳绣腿”也为的是装点“门面”。这种“不作为”在非公企业里的兼职工会干部身上表现相当普遍。
那么,有没有义无反顾、踊跃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工会人”呢?有。他们像大街上见义勇为的“散客”一样,难得一见。但我们没有理由因此去批评许多工会组织、工会工作者“不称职”——因为任何事情的成功,仅有“内因”是不够的。走笔至此,我想起《老百姓关心的16个国事难题》一书中对国企工会的描述——“职工的权利体现的机构是工会,但是现今的工会受制于高层是很强烈的。工会完全是为了高层服务,难免会同流合污。……工会没有行政行使权利,没有自己的发言地……。还有职工代表大会,不过是领导会,老头会,三手会”——这就是现状?国企如此,遑论非公。
思考之5:法治阳光的渗透力有多大?何时能普照每个角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至今已过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版)颁布至今已达三年。两“法”有一个共同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法律规定,则有法可依;出台这么长时间,普法宣传搞了几轮,应该说人人皆知。可你看事实却是(网络搜索结果):全国劳动投诉案件每年以20%的比例增长,企业败诉率居高不下,私企的败诉之多更独居榜首。
请注意,这里提及的劳动投诉案件,基本都不是以工会名义提出的,而是劳动者个人在离开原单位后上诉的。基层工会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贡献”几乎是白纸一张。
由此可以看出:普通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又从另一面说明企业老板(老总)依法办企业依法管理企业的法律意识仍然偏低!
这种状况同时还告诉我们:法治阳光的渗透力还不够大,还没有普照经济领域的每个角落,还没有照进每个人的心理——特别是企业老板的心里。也即是说,法治在目前还没有形成足够的威慑力、影响力!
纵观我们中华民族的社会发展史,今日法治环境的形成所以步履维艰,不能不说与我国过去长期的封建制度有关,“人治”的影响根深蒂固。这是造成现实中“权大于法”、“钱大于法”的怪事怪圈时有发生的主因;同时,历史遗传的人性“基因”使许多百姓在不知不觉中酿成“胳膊扭不过大腿”“有权就有理”等等与法治相悖的评判是非的陈腐理念,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现代法治环境的形成与优化。
那么,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增强法治阳光的渗透力呢?笔者以为应有以下措施——
一、大力宣贯法律主体平等观念,别让“企业”高人一等
从正规的法律意义上说,企业(单位,甚至政府)与劳动者(公民)双方
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中也不存在数量对比关系。即不论大小企业与不论多少劳动者(哪怕只有一人)在发生矛盾诉讼时,不能只认为前者是“公”后者是“私”、前者是代表“大多数”后者是代表“少数人”、前者是“发展经济”后者是“维护私利”……从而使判断是非的标准畸变。否则,则可能产生“惯”坏了企业的严重后果,诱使一些不法经营者打着“公”的旗号,不仅恣意侵蚀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大肆鲸吞公共资财或偷逃税费或制假售假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塑造企业与塑造人一样,无原则地“娇生惯养”只能使其成长中误入歧途!国际上安然等大型跨国公司的倒闭、国内“银广厦”的停牌等都是依法制裁——法大于情,只有依法办事,社会才能正常发展。
二、强化执法力度,增大违法“成本”
这些年,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不断发生(以私企为重灾区),这不能说与执法力度不足无关。在劳动争议中,发生“各打五十大板”或做“思想工作”让受害者撤诉或对违法企业网开一面重责轻罚等现象时有所闻。这有种种原因,如W公司老板就爱宣称“我们不怕,到时可以摆平它。”怎么“摆平”?拿什么去“摆平”?其二“长官意志”:为了“保护地方经济”(这在打假、打击走私等行动中遇到最多的借口);其三仲裁(或司法部门)依法行“正”的积极性不足。“外因”影响仲裁机关“自主”,“内因”影响仲裁的“自觉”。内外结合,则造成仲裁结果不能到位。要强化执法力度,必须综合治理。
其次,增大“违法成本”也是治本之道。一些企业单位为何屡屡发生侵权事件,这与之未受惩罚或惩罚过轻有关。试想,违法所获得的“收益”大于所付出的“成本”,他怎么会守法?举个例子:一老板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被告上仲裁庭,结果若仅裁决其返还甚至来个“分期”,违法者既无需支付利息,又不用额外补偿,还可以“分期支付”的话,你说,他今后有钱的话,还乐意按时支付工资吗?虽然有法律明文规定“补偿”“赔偿”,但在实际执行中,劳动者一方很少能够“享受”;“应该得到 ”的往往得不到、至少要打个折扣。反思打假打了这么多年,为何假货照样猖獗?是一样道理:因为制假售假获利远远超过东窗事发后的“惩罚”!如果谁拖欠工资,到时不仅要如数补发还要支付利息和规定的补偿甚至额外赔偿,恐怕他再也不会找什么“借口”了——还可能自己掏腰包给垫上!所以,如何使违法“成本”增大(当然要依法增大——问题是有法要必依),乃是制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利器。
三、实施工会干部职业化(探讨)
工会组织目前尚不能依《工会法》规定,真正有效实现其维权职能(从笔者在老板整整拖欠一的工资后投书一封就遭失业之难可见一斑)。此说不是作者凭空虚构去否定《工会法》现实意义,恰恰是为了实现其目标的由衷之言。客观地承认现实,才有勇气去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说句心里话:作者写那封信——“紧急报告”(且称维权行为吧)是逼出来的,不是无事生非,更非老板挑唆员工所指称的“想当维权英雄”!试问,如果没有私企拖欠在先,没有员工(会员)的疾呼与拮据之状,不是年关来临,不是集体合同的约定到期……,我便是“天才”加斗大的胆,能“造”出来吗?
所以,尽管工会维权行动在资方违法之举之后,其方式也理智温情,无一不是处,结果仍“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这里是由深层的原因的:
如果,工会组织能在经济上独立,工会工作人员能有自己的“饭碗”,再依法维权,资方还能奈何得了吗?这就像原来有的国企假帐风行,而依《会计法》追责其财务人员不尽合理一样:因为财务人员端的是厂长的“饭碗”,你不按他的要求做假帐,你就会失业(当然可以再找新岗,但哪有说的容易)。故国家后来对特大型国企采取特派员制度。这就从根本上制约了企业的违法行为:因为特派员可以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不用担心企业炒他的“鱿鱼”!经济上无虞,职场上保障,这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堂堂正正行事的前提!公务员所以应该秉公办事,就因为他吃的是“皇粮”……。
探讨一下工会干部职业化问题,是否必要,是否到时候?是否只有实现“职业化”,工会的维权才不会尴尬?等等问题,笔者无多少发言权,仅作“聊斋”吧。
思考之6: 路长长,别趴下:凡事不可能一帆风顺
回顾自己曾经遭受过的两次大的坎坷,都没有这一次被伤害之深,都没有这一次无助之甚!自己到底做错了什么?自己到底损犯了谁?为何在历史前进到今天以法治国的年代,因我的合法行为直接受益的同事,依然疏法而亲权?而大谈“共好”的企业老总,竞然连面对客观事实的勇气都没有?
在最困惑的时候,我没有继续去怨天尤人——因为那不起作用。我要向历史,向社会找答案。
——无数为革命和建设付出宝贵生命的烈士、英雄,他们“得到”了什么?
——孔繁森,那么好的一位党的干部,却在副县级位置上十一年不动,他
不“冤”吗?而我——仅仅做了点什么?
——河北的郭光允,在反腐败中遭到那么多无法想象的波折与陷害,他不
是一样挺过来了吗?
——现实中,一些见义勇为者的忘我义举,有的不但得不到被救者的作证,
伤了残了还要为医疗费奔波?……
再想想国家、社会、政府的难处,自己这点“冤”真的算不了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你这是阿Q精神。但我就是在这样的“自我安慰”中省悟出一个道理:“精神胜利法”有时并非坏事——它能帮你从痛苦中淡出,从逆境中走出。能化悲痛为力量,能驱乌云见阳光。你就会知晓:世上的事是很复杂的,世上的人情远不止一种;解决问题的路有千万条,条条大道可通罗马!千万不可钻牛角尖,千万别遇到挫折就趴下;凡事不可能一帆风顺,持理依法的事也不可能一路绿灯。学点这种逆向思维、扩散思维的思考方法,我想,对我们普通劳动者和工会工作者在依法维权实践中是有些益处的——至少它可以避免因急于求成而使问题复杂化,避免走极端而导致事物向反面转化,避免外界压力给自己的亲朋造成过多的伤害;而且,它更利于维持我们的身心健康,是个人人格魅力的一种体现。
曾任美国第三十二届总统的罗斯福,有一天家中失窃,被偷去很多东西。他的朋友写信安慰他。他回信说:“我现在很平安,第一,被贼偷去是我的东西,而没有伤害我的生命;第二,窃贼只偷去我部分东西,而不是全部;第三,最值得庆幸的是,做贼的是他,而不是我……”。其实伟人身上也会有“阿Q”式的东西,而好处就是:在任何不利中都能看到积极的一面。
俄国著名小说家契诃夫,也说过内容相似的一句名言:要是你的手指被扎了一根刺,那你应当高兴,挺好,幸亏这根刺不是扎在我的眼睛里!
仔细咀嚼这些看似调侃的语言,我想,在你今后的人生征途上再遇到不如意时,定能坦然面对,有效地化“险”为“夷”。挫折甚至灾难,本身就是对人的精神与意志的洗 礼。没有经历磨难的人生或曰一帆风顺的人生,不仅绝少,也不值得羡慕。俗话说,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以此与同处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及基层工会工作者互勉。
思考之7: “被迫维权”与“关爱员工”:与私企老板们共榷
资方(企业)要提高自己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胜诉率或减少被投诉的可能性,从而避免屡屡败诉的窘境,从笔者以往的治厂经历中感受最深的一点就是:必须依法经营企业,从关爱员工做起。
依法经营,不单是这个社会对我们业主的起码要求,也是我们个人经营理念的立足点,更是我们企业长治久安、顺利发展的必要条件。我们在操作企业时,既不能违反《宪法》也不能违反《税法》;既不能违反《会计法》,也不能违反《产权法》;既不能违反《刑法》《诉讼法》,也不能违反《劳动法》《工会法》……
《劳动法》、《工会法》是保护劳动者、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与我们企业主的关系密切,不妨在此多说几句。说得明白点:“二法”是为劳动者与工会监督我们在相关方面是否依法经营的一道紧箍咒。不管我们老总老板是否乐意,法律就是法律,具有天生的强制性质(——国外在类似的法律上可能要比我们现在出台的严厉得多)。但法律与纪律对人的约束性有相同的地方,就是你尊重它,遵守它,养成习惯,形成自觉,你会觉得它并不可怕,更不可恨,而是可敬可亲——因为它能给你带来正大光明做人做事的美好感觉,有助于你的事业顺顺当当地发展壮大。
反之,如果我们不在学法用法中依法经营,而是削尖脑袋去钻法律空子,甚至怀着侥幸心理去违法违章,法律就会毫不留情地找上门来,打你个一败涂地——就连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都无法招架被制裁的命运,有的因此而轰然坍塌。其例远非一二。
其实,《劳动法》、《工会法》的颁布实施,对劳动者与工会而言,说是有了保护神,可我们的老板们还是比谁心里都清楚:他们并未因此而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他们照样小心谨慎地在自己的岗位上敬业,而不敢有半点马虎大意!更没有哪个劳动者会故意去得罪给他们提供就业岗位且报酬不是悬殊太大的单位(老板),而且往往都心存感激,唯恐被说成“不知好歹”。加之国情就业难已成普遍现象,诸多因素制约着劳动者(工会)在与资方关系中的平等地位,他们的抗争可以说都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常常是一忍再忍,忍无可忍时才爆发,且时机基本都选择在决心离开企业之后。有的甚至冤死也不说,惹不起就躲,什么也不要,一走了之……。由此可以看出,一般的劳动争议投诉就劳动者一方而言,都是“被迫维权”的结果,而非“主动出击”。
正因为劳动者就业不易,他们都自觉珍惜自己的“饭碗”,若老板们再待他们仁慈一点、公正一点(哪怕只是一点点),他们都会受宠若惊,感恩戴德!同时,中国人心目中的“投挑报索”“滴水之恩涌泉相报”情结由来已久,你对下面好一分,他会回报你十分(注意,这“好”不是“白送”,而是要“公正”,该“给”就给,不是要你滥施)。而且,这“好”,也不一定全是物质上的“实惠”,有时你对员工一丝真诚的微笑,一个轻轻的颔首、一声适时的问候、一句恰当的评价……都能使职工有归属感。……关爱员工的方式、内容实在是言之不尽,并非只有提薪加级才是“关爱”!只要我们做老板的坚持依法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关爱员工”的举措就永远没有尽头。到时,不但不用担心违法被诉被罚,还会引来众多溢美之辞和效益大增——人心齐,泰山移;得道多助,众擎易举。当人心齐了,企业旺了,员工乐了,自己富了,名声好了,社会认了之时,我们做老板的再回首“关爱”中的“支出”,定会大声疾呼: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是混蛋,简直是天下最糟的笨蛋!
思考之8:诚信与榜样—— 一个沉重的话题
其实,这次风波对我而言,最大遗憾不是个人的“冤情”,而是所遭遇的诚信的无情毁灭和职业经理人形象的轰然崩溃。这也是我决心写作本书进行反思的根由所系。
谁都知道,作为独立存在的团队和活生生的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不可能不犯错误,不可能永远正确。错了,坦然地认个错,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谁也不会再计较你,还会觉得你可亲可信。错就是错,没什么好说的,对违法行为,更不应去找“借口”——这是常识与常情。如果反其道,强辞夺理,倒打一耙,结果必然是越抹越黑,错上加错!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人生导师”的(美)戴尔·卡耐基在《挑战自己》一书中曾指出:“认错,不仅使自已获得一种好的结果,而且也给人一个良好的印象。没有人在乎你当时的面子,那只是你自己的在乎,或者你内心根本不想认错罢了。如果你将别人正想要批评你的事情在他有机会说话以前说出来,他就会采取宽厚、原谅的态度,以减轻你的错误了。”
其实,当老总(老板)并不一定就比别人高明多少——地位高低并不能保证自己凡事都正确都合法,下属也从没有这样去要求自己的上司或组织或政府。人们只是希望“居庙堂之高”,能依法行事,能有足够的诚信!——如果这样的要求都做不到,还怎么去运作一个企业和团队呢?如果这些普通人能做到的你在高层却做不到,你怎么建立自己的威信?没有威信,如何去号令“天下”?是的,你可以像拿破仑说过的用“恐惧”和“利益”两个“杠杆”,但那是战场,在如今的法治年代,在以人为本大行其道的岁月,无视“规则”缺少“信用”,就失去了立足之本,怎能“混”得下去呢?
再说,老板就能靠“有钱”什么都不顾吗?劳动者不是机器,是有情感的活人,对于像W公司这样的私企老板,员工当然不会要求他们像国企经营者像政府官员那样廉洁自律处处身先士卒,但你不能不讲理呀、不能以势压人呀、不能造谣栽赃做伪证呀!比如:不少国家都有限制债务人高消费的法律规定,你拖欠员工一年工资不发,每周去打高尔夫。员工有异议,你却斥之为“素质太低,来者不善”;再比如:自己拖欠工资不主动检讨,却百般找碴问罪依法讨工资的工会;无理找碴也不说,还临时制造假文件执意去倒打一耙……这类言行,除了明明白白地示人:“不讲理”“小肚鸡肠”“无法无天”的个性特质外,还能树立什么“形象”呢?高科技企业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典型代表,知识经济应该是法制经济、是道德经济、是信用经济。“高科”的老总们最不能缺少的正是法律意识和诚信道德!
由此,我想起曾经读过的中外名家经营诀窍书中描写的日本松下幸之助的故事:上世纪二十年代初,一个年末,工厂照惯例要进行大扫除,幸之助在巡视时注意到:工厂50多名工人竟没有一个去打扫厕所。于是自己去打扫。“打扫厕所时,我体会到,自己如果没有考虑到工人的想法就生气,并表现出自己的急躁情绪,给人的印象会很不好。作为工厂的主人,必须率先做出榜样。我亲自打扫厕所就起到了缓和紧张局面的作用,同时我也得到一个重要的启示:即作为主人,不能仅仅依靠权威”。也是松下,在世界第一次经济大危机时,在公司销售额大幅度削减、管理人员向其提出要求裁掉工人二分之一时,他坚决反对。他提出:工人一个不减,生产实行半日制,工资全天支付——从而一步一步地建立了把以人为本作为经营哲学的全日本最棒的大企业!
而华人首富李嘉诚先生在谈自己的经营诀窍时,则把“信用”赫然列为成功“三原则”之一。
国内新崛起的行业之星——蒙牛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牛根生,更把“经营人心”视作企业文化的“基因工程”。
……什么是经营人心?怎么去经营人心?我理解:就是靠老板们的个人觉悟和魅力,靠他依法经营的理智,靠他道德诚信的素养。遇事能以己之心去换员工之心,以己之心去暖员工之心,以己之心去照亮员工之心。如果道德诚信短缺,甚至知法违法,他所操作的企业就不可能赢得人心而有生命力——即使是“高科技”,也无法正常生存下去。——因为知识经济时代从本质上说就是以人为本的时代,它无法容纳背离其“游戏规则”者!
思考之9: 政府处理“问题”之决心大小与“依据”?工会及劳动者的期待
在本节之前,笔者就工会、劳动者、法制及老板对依法保护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应做的措施谈了点看法。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窃以为:政府承担的责任更大,起的作用也更大,且往往是决定性的。
由于只有政府才是执政的机器,才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故一切法律只有通过“政府”这只“手”才能实施。而其它各种社会组织及自然人都是被动的守法从法者。后者行为的合法性只能由“政府”来判别。(——这里探讨的“政府”是广义的,即所有应由纳税人供给的权力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总称)
就《劳动法》与《工会法》的实施效果来看,我们欣喜它已成为劳动者(或为劳动者)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尚方宝剑,用工单位也普遍提高了依法经营的自觉性。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不可小看,主要表现在——
(1)用工单位不主动订立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主动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3)用工单位不依法给予劳动者应得报酬
(4)劳动者及工会的维权行为不受重视
从目前笔者了解到的情况而言,不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单位远非一二家、三四家,有的劳动者主动要求签合同当面被拒绝——“要签合同,你到别处去干!”类似现象在规模愈小的用工单位愈普遍。甚至有的老板公然大嚷“我不管什么《劳动法》,劳动法能给你发工资?”有的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也不规范,明显带有“强制”色彩;有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在双方签字后对合同进行鉴证、不让劳动者保留一份,甚至单方修改合同原文……。
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在私营企业几乎可以说“无一例外”——这并非危言怂听!表现在哪里?一是不愿与劳动者订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逃避社保责任——因为企业在这一块上要承担工资总额近30%的缴费额度(指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强制性社会保险);二是不按社保局规定的缴费基数投保(搞工资总额“两本帐”);三是搞部分投保——对部分劳动岗位投保,覆盖面不全;对部分保险项目投保(不少用工单位只办养老保险,如W公司的“失业保险”是在一次劳动争议仲裁后为几个人单独补办的);四是起保时间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从业时间不符,都是滞后;五是拖欠保费现象严重;六是缺少社会责任感,认为社保费是“白交的”——新办企业老板对此认识大多不到位。
不依法给予劳动者报酬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不按时支付、不足额支付、低于规定标准(如当地最低工资、单位工资制度)支付、不以货币形式支付、加班不给加班费等等及无故拖欠工资。还有更欺人的是有少数单位已从工资里扣了员工应纳的社保费,单位却迟迟不上缴,害得有的劳动者到退休时都不能正常享受退休待遇(——社保局因企业欠缴保费而拒办退休手续)。
劳动者及工会维权不受重视,则表现为三个层次(一寡二淡三冷):
同层面上——“事不关己,袖手旁观”:同为劳动者(或同为工会组织)
对同伴的维权行为敢于支持的少,害怕累及自己;甚至有“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企业党组织也是如此。笔者曾向W公司支书书面报告请示按市委文件进行干预,结果对方未予理睬(注:支书本人是董事,是否利益压倒党性? 引文出自《党的十六大精神学习读本》一书P103)。
工会层面上——“无能为力”:企业工会对企业劳动者的维权行为不反对
也不敢支持。尽管《工会法》规定明确具体,概因“自身难保”,想“重视”而不能。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维权行为则将“支持”转化为“安慰”:“保重点,想开点。公有企业还好商量,私营老板只有政府出面才行……”
政府层面上——多多少少表现出“不制止但是不欢迎”之态。维权被认为
是“报忧”,认为与“中心”不一“调”(——就像有的观点认为反腐败会影响经济建设一样)。故把这类“问题”当成问题及时处理、着力处理的少,掩盖、瞒报、“做工作”让受害者委屈的则不乏其例。(——笔者经历的这场风波的起因曾被新华支社记者写了内参,上传前就被当地认为“有损形象,影响招商引资”而未能发稿)
由此可见,政府对劳动者(或工会)维权这个“问题”的态度,是但愿不要发生,发生了也但愿不要扩大“影响”,并非是以科学态度直面“问题”,积极解决“问题”,更甚少去透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有效地去制订防止类似“问题”及相关问题再发生的措施。从而导致“问题”不断发生,甚至愈演愈烈。就像瞒报禁曝安全生产事故而并不能从根本上减少事故一样。
有些政府官员为何害怕“问题”的曝光?从心理上可以看作是好大喜功爱“喜”厌“忧”,从形象上看是有损“脸面”,从实质上看,则是为了保自己头上的乌纱帽,担心“问题”多了影响仕途晋升。产生此行为的根源与官员的个人觉悟有关(比如是否真正实践“三个代表”、是否坚持实事求是、是否有强烈的法治意识,是否淡泊名利……),但主要应追究我们长期以来考核干部的标准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抑恶扬善的功能?“数字出官”风行多年,“发展经济”掩盖一切,民主监督流于形式……。这些积弊都不利于对干部的公正评价奖惩和激励廉政勤政!不可否认,数字能说明一些问题,经济肯定要发展,领导可以说了算,但前提应该是:数字必须真实,发展经济不能破坏生态不能违法乱纪,领导决策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依法作出……。一方政府的执政水平依我之愚见应主要表现在它解决问题的能力上、依法行政的效率上,保持社会协调发展的成就 上(——而非是没有“问题”或问题“多少”)。
由此亦可见,政府的有关官员如果能用科学的态度来看待“维权问题”,则不会首先把“脸面”放在第一位,也不会以“发展经济”的幌子否定“维权”的合法性,从而影响政府解决“问题”的决心,进而影响政府在社会上在民众中的形象,当然也影响在外商中的形象(外商最看重的是政府依法办事原则性,而非随意的奉迎与优惠)。
影响政府处理“维权问题“决心大小的另外一个因素是:看重劳动者(工会)维权“力度”如何?而非其合法性和用工单位的违法程度。从我所在地区的劳动维权案件分析:由于企业产权性质的关系,维权主体大多是个性的,较少是群体的,一般不能形成“人多势众”之态。这本该与维权结果无关。但却由于政府没有“压力”,遇到这类“问题”往往可能不当“一回事”,有的就不了了之,或拖成“胡子工程”。这么“处理”的结果是否会误导公民:凡事只有闹大了,才好办!真如此的话,我们的社会岂不越来越无法无天,法制文明何时能够实现?
影响政府处理“维权问题”决心大小的第三个因素是:发展经济压倒一切!维权,是劳动者个人行为或工会单方面行为——这一方不产生效益,对政府“没好处”,而告的偏偏又是政府的“经济支柱”(企业)。一碰到就减了“兴趣”。此时,政府该考虑的“依法治国”退到一边、“协调发展”退到一边、“为人民服务”退到一边……,致使有的地方走私贩私、制假售假、伪造发票、胡摊乱派等等也都打上“为了发展经济”的旗号。“经济建设为中心”不能在实践中变成“发展经济压倒一切”,否则“依法治国”就成了一句空话!发展经济也必须依法——企业规模再大,上交的税利再多,也首先必须依法经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自然人与社会组织(包括政府)也是平等的,不存在谁大谁小、谁主谁次、谁先谁后的问题。因此才有《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劳动法》等法律的出台,才有新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
其实,劳动者就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是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同样,政府离开了人民也不成其为政府。所以当劳动者与企业发生矛盾时,作为执政的政府只有依法公正解决,而不是偏向一边,才是上策正道。
有了问题不回避作及时处理——这是政府机关“没有任何借口”该做到的。但从近些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企业败诉居高不下的情形来看,政府是否在做好解“困“的同时,更应该着力于“治本”之道——
由于从本质上说,不论是劳动者个人还是工会一级组织,他们都和政府一样,并不希望“维权”现象的发生,完全是迫于无奈而为。所以劳动者与工会对用人单位的最大愿望就是他们能依法办企业、依法经营企业、依法管理企业、从而使劳动者与工会能依法获得自己的利益,与企业共同发展。要圆这个梦,劳动者与工会目前最期待政府做什么呢?
(1)开展对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法制宣传,要求企业与政府签订“依法经营责任书”——像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一样,同时缴纳保证金;
(2)开展对用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经营者的执法普查,对违反《劳动法》、《工会法》行为进行追溯处理,确保最低工资、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的到位;
(3)对举报用工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在落实后予以奖励(并保密),保护劳动者的检举权;
(4)对单位的劳动人事、工会等部门在执行“两法”方面给予一定的法律支持和经济保障;
(5)对依法办企业的用工单位负责人尤其是私企老板进行宣传、奖励(实行重奖);
(6)对违法经营企业尤其是违反《劳动法》、《工会法》随时实施重罚,并进行媒体曝光(——而不仅仅集中在年末的一次“检查”);
(7)政府劳动保障专职机构(监察、仲裁),要强化行政执法的手段和力度;该出手手时就出手。每次行动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使违法者能“一针见血”痛、惜、悔、悟,而不是侥幸或“无所谓”甚至与政府叫板;
(8)人大、政协等机关应配合政府对用工单位的综合治理,为弱势的劳动者及工会的维权行动提供法律援助。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人民授权管理各项社会事务的机构。人民在今天不仅希望他们廉洁自律,更要求他们依法行政、立党为公,真正成为人民勤务员,真正实践“三个代表”。而不愿看到他们遇事首先把“形象”挡在眼前,把保“乌纱帽”看得重于泰山及挥之不去的伯伦官僚现象:该负责时,沉默;遇麻烦时,推托;有疑虑时,吱唔!他们应当多多考虑“问题”的性质是否严重,是否应该责无旁贷地将“问题”设法解决于萌芽状态?应该多多考虑如何自始至终依法办事,是否应该随时坚持真理彻底摒弃急功近利?……
思考之10: 依法维权的“艺术”
依法维权,就劳动者与工会一方而言是占理的,是有法律保障的。但实践中,会因“手段”不当结局大相径庭,甚至有理变无理、依法成违法。在此,笔者想说:依法维权,也不能不讲“艺术”——
(1)行动时不要过激,也不要“借势”“造势”
俗话说,有理不在声高,自然也不在“手上功夫”。依法维权本来就是借法律之威解决问题,你如外加上什么“动作”——如讨不到工资把老板揍一顿,或“私入民宅”纠缠不休等等,显然就超出其维权范围。“防卫过当”,自己则要承担责任。
也有的人说:人少他不怕,不如邀上几个朋友,借人多势众镇住对方,也才能在起诉时占上风。这从心理上看是对的,但在法律上不能成立:法律判定一件事合法与否,不是看人多人少,不搞“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依据事实和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所以笔者在为员工讨工资时,没有利用员工情绪去“造势”,给政府施压,只是书面如实地反映问题及其严重性;后被老板报复外单位朋友电告要声援时,我也劝止了对方;对于W公司为我心存不平的员工,我也从没有去鼓动他们,而是有意疏离……。我这么有意“孤立”自己的目的就是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正,而不愿意使事态扩大!如果不是资方强行要公开那封维权信(即“紧急报告”),前后的“故事”都不会发生。
在维权问题上,我一直认为:势众不能增加其合法性——虽然可以给政府增加压力,促成“问题”尽快解决。但政府毕竟是我们自己的政府,我们行为的目的是要解决问题,是要求政府依法办事,而绝非想看政府的笑话或尴尬,更不希望把问题闹大闹僵!(——在这一点上,W公司老板则相反:在咨询律师后不得不承认拖欠工资违法时,仍又起草“呼吁书”要求全体员工签名,向政府“逼宫”)
(2)为自己争取发言机会
尤其是劳动者个人,在维权时一般都处于下属地位,除了给仲裁委写申诉信,在单位很少有发言机会(话语平台)。造成经济上受损还有苦说不出,而老板往往会在各种场合把一切错误都推向劳动者。怎么办?
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向单位工会投诉,说明事实真象,由工会出面代言。一是在各种大小会议上(如小组会、员工大会)勇敢地提出发言要求。如果单位有电子网络平台,则是最佳讲理的“地方”(但这不是自己能“争取”到的,且首先必须是老板主动才行)。笔者之前所处的语言环境即是。
(3)“应战”比“挑战”好
由于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地位悬殊客观存在,一般在劳动者和工会这一方都处于被动“应战”状态;而资方常常因为自己有恃无恐,非要占“上风”,就不断“出击“——这种看上去的其势汹汹,恰好有利于劳工方集累“证据”,并有针对性地在各种场合陈述自己的理由,揭发对方的违法行为,不断暴露其“家丑”。反之,如果我们自以为受到侵害占理,便来个“你有初一,我就有十五”,主动再向资方挑战打擂,则极有可能被对方抓住“把柄”而小题大做,颠倒是非。——当然,正常情况下稍有理智的老板对自己明显的违法行为能象古某某那样霸王硬上弓似地为自己狡辩,也是不多的。
(4)提高“情商”,善于学习
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不是丑事。这是社会进步、法治文明普及的象征,也是党和政府支持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世情世象,只有形成大众勇于谴责、受害人勇于“讨说法”,才能有利于社会“游戏规则”的确立!才能使正气上升、邪气下降,好人得意、恶行受挫!当依法办事成为风气与习惯时,社会就真正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人们还抱着“宁死不打官司”的旧观念,则不仅于已无法申冤,于社会亦不利于实施法治,还会助纣为虐。秋菊在那个年代那样艰难的处境中仍执着地讨“说法”——今天国家大力提倡实施普法教育、依法治国的环境下,我们劳动者依法维权完全是光明正大的行为,根本不必羞羞答答、顾虑重重。
在思想上有维权的勇气还不够,我们还要对维权过程的风风雨雨有精神准备。尽量做到客观些、坦诚些、洞察些、坚韧些。
同时,我们还要珍惜每一次的维权实践,自始至终善于学习,尽可能少犯对方的错误,尽可能多地接触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人士,尽可能用比较科学、冷静的头脑和眼光去对待所发生的每一件事情。只有善于学习,我们才能在维权活动中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增强维权的自觉性,明确判断是是非非的标准,擦亮观人看事的眼睛,从而也使自己尽快成长为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高素质公民!
后 记
写着这本小册子,我的心情自始至终非常沉重——不是因为自己成为这场风波的受害者(——虽然因此失去工作,但这不是最重要的,至少对我是这样;精神上的打击很厉害,这我也挺过来了),而是令我深深痛苦的是:我们某些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其心态为何如此脆弱?其法律意识为何如此淡薄?改革开放,党和政府对非公经济提供了这么多的宽厚政策和法制保障;在发展经济的大前提下,人们对私有经济对私企老板也从不再有“割尾巴”那番的蔑视……,也因此他们在神州大地才能到处发芽并如鱼得水锦上添花。然而,在经济指标丰收的同时,个人的与时俱进意识或曰法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物质同步做到怎样的程度?在办企业过程中,是心怀坦荡努力打造让人喝彩、还是弄得一地鸡毛时封别人的口?“形象”该怎样去建立,怎样“维护”?是先“做出来”还是靠别人“唱出来”?个人连同企业跟社会、跟劳动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自己的一言一行是恃“财”傲物还是以法为纲?是否还时不时露出“财大气粗”“摆阔”甚至自己都感到“穷得只剩下钱”的味道?如何将“财大气粗”升化成“财大量大”、“财大才大”、“财大德大”?……这些将是影响一个社会一个时代对老板阶层评价的基石!
再则,如何保障依法办企业,依法发展地方经济这面大旗高擎不倒?当一些违法的私企业主打着发展经济、提供就业甚至为政府“分忧”的幔子专干些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甚至破坏生态破坏公正腐蚀公务扰乱秩序等“买卖”时,谁来对他们制裁?还是听之由之甚至沉瀣一气“惯坏”他们?纵观国际上像安然、安达信等超大型跨国公司的倒闭案例——它们生前对经济影响远非我们的一些私企可比!然而,市场经济的规则雷打不动:谁违规,谁倒霉,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对经济的“贡献”永远不能压迫法律的神圣,任何人任何单位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框架随心所欲!否则,只能使经济发展走上歪门邪道,其结果只能是于国于民有百害而无一利!
痛苦之三,谁来保障弱者“不跪”的权利?当生存之危临头压顶之时,处于弱势的人们选择的往往只能是放弃人权甚至人格,这是一种违心无奈之举,我们没有理由去责备他们。曾经有过的“关注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现存的“工会”、“妇联”……其作用远不及法律的达摩克利斯剑高悬!所以,只有当政府解除弱者的生存之危,后者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有真正的人格,使“不跪”、不向黑恶势力屈服成为现实。
痛苦之四,本来我对高学历、高科技私企老总及企业抱有无限的希冀和期盼,怎么也不会想到这场风波会这样发生且蔓延到如此地步?作为一家私营企业,在还没有为社会做出任何贡献之时(成立四年里,未实现一分钱盈利,严重亏损千余万),自己昭然的违法行为都不允许受害方说一个“不”字,可谓纸老虎屁股都摸不得!如果真为社会做出点什么卓事来,那岂不成了凌驾一切之上的“巨无霸”?!怎么会这样?问题到底出在哪里??是否金钱、财富这些年被人们看得太重了?是否劳动者的地位一直以来被不断削弱了?是否法律因为自身的力度远远不足以对付违法者而被儿戏了?是否为了强调发展经济而使精神、思想、道德……等文明建设被彻底的怠慢了?是否非公经济被社会过分地关注、宠坏了……?
更让人疾首的是:为了给自己的违法行为找“证据”,资方不择手段到屡次恫吓、造谣、谩骂、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甚至制造伪证。什么诚信、道德、良知、人格全然不管不顾。这种“综合症”在任何一位老总级人物身上可能都是不多见的。但“一颗小石头能砸破一口大缸”,其负效应是无法低估的。这不由使我想起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教授关于“职业经理人”的一段论述:如果职业经理缺乏足够的、可以让人信赖的职业道德,这样的经理不仅对企业没有好处,对整个国家也有很大的危害。中国不缺企业家,也不缺想当老板的人,而是缺少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
假如我们把“职业经理人”概念引申一下,让它涵盖所有企业经营者,那么,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在哪里?四川民营企业——重庆力帆集团老板尹明善先生就是典型的一位!
当力帆集团在2002年时就成为中国摩托车行业的“出口老大”、重庆私营企业的“纳税状元”后,尹明善没有居功自傲,仍然非常低调。他说:在一定意义上,财富的积累就是责任的积累。当我挣100万的时候,我觉得自己值100万元,那个时候我谁也不欠。但当我挣一亿元的时候,我觉得欠别人的实在太多了,我自己哪有能力挣一亿元?是社会帮了我,政府帮了我,工程技术人员帮了我,员工帮了我。我要还员工的钱,把员工的饭碗保住,还要给他们增加收入;我要还政府的钱,依法自觉纳税,保证税收年年增加;我要还社会的钱,尽可能多地参与公益事业。
在谈到民营企业必须守法时,尹明善说:从法律责任来讲,私营企业纳税要依法,该缴多少就缴多少;生产要考虑环保,不要超过国家标准;用工要符合劳动法;对对手,不要不正当竞争;对客户,杜绝欺诈,诚实守信……这些都是基本的法律责任。尹明善强调,(企业)除法律责任外,还有更高层的道德责任。他一向认为:企业是法人,法人也有人格。力帆从创办伊始,就不是把自己定位在单纯的追求利润上,而是在创业和发展的过程中不断追求一种精神的完善,一种文化的创造。他坚持认为:其实企业和人一样,也有自己的德性。知识经济说白了是文化经济,是道德经济。传承并创造文化要远比创造财富更加重要、更加困难。
——为此,朱镕基总理曾在一年的全国“两会”上四次提到他的名字,称
赞他是“一个成功的民营企业家”。
——这也是笔者为本书画上句号时,最感欣慰的一点!
愿尹明善这样的企业家多些,再多些。那不仅是国家之幸,社会之幸,劳动者之幸,亦是老板们之大幸!
附 录
附件(一) 辞职后给劳动仲裁机构的申请书(原文)
申诉申请人: 口口口 身份证号:
地 址:G市口口区口口路口口号 电 话:xxxxxxx
被 申 诉人: G市W公司 法定代表人:口口口
地 址:G市高新区口口路口口号 电 话:xxxxxxxxxxx
申诉请求:
1、补发2003年被无故拖欠的工资 共: 元;
2、补发2004年被克扣工资 共: 元;
3、依法应给予申诉人因被无故拖欠、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总 额)×25% 共: 元;
4、依法应给予申诉人服务年限经济补偿(工作口年) 共: 元;
5、责令支付劳动者一至五倍经济赔偿金(取2倍) 共: 元;
6、资方要在仲裁后一周内将申诉人人事档案转入市失业保险所,并办理一切手续,同时支付此期间的社会保险及生活费用 共: 元;
7、由于申诉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利益遭受极不公正打击,故申请精神赔偿费 元;
8、由于非本人原因而被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身为工会主席,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二款规定,资方应给予申请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计 元(扣税)。本条的理由亦可参照G市市委2003年10号文第22条。
9、补发本人任工会主席期间所欠职务工资 共 元;
10、支付工资利息 元(约)。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合法权益被侵害事实:
2000年3月1日,被申诉人与申诉人签定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见附件
(1)】,2002年5月申诉人被任命为公司管理部长【附件(2)】,按公司工资制度【附件(3)】领取工资月薪 元【见当年6月工资表——附件(4)】,2003年资方拖欠员工一整年工资,于2004年1月20日后才补发3个月,故至今仍拖欠申诉人工资9个月,计 元【见附件(5)】。由于申诉人是合法的工会主席【见附件(6)】,理所当然要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资方侵害,曾于2004年元月十二日投书政府,后即遭资方打击报复,于2004年3月15日发放2月份工资前被违规砍去一半工资【见附件(7)】【而资方与工会订的集体合同约定是每月10日发放工资,见附件(8)】,4月13日又发工资时仍被砍去一半。此前申诉人曾两次口头要求恢复工资【因按公司工资制度规定即附件(3),本人并未被行政撤职或降职,仍在部长岗位上见附件(9)】。由于口头申请无效,申诉人于4月9日写书面申请于4月15日上午10:45递交【因资方出差,见附件(10)】,古看后极不耐烦说:“不可能!”10:55他又命令行文“免掉你的部长职务!”下午17:15我收到文件【见附件(11)】。
4月16日上午我在准备移交时再次请示工会办公地点时,他口头要我下岗,17:09我收到待岗书面通知【见附件(12)】,月薪降为300元——免职与待岗文件上,均未说明任何理由。当日古又在内部网提出要“改选”工会主席(工会也能提“改选”董事吗——真叫人困惑)。
由于资方无故长期拖欠工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按公司工资制度支付(克扣)工资,并对工会主席依法维权打击报复(直至令其“待岗”——变相被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个人合法利益,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及法释(2001)14号文件规定被迫于2004年5月11日——13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报告【附件(13)】。
(二)原告申赔理由如下:
1、申请补发无故拖欠的工资——理由:见附件(5)与《劳动法》规定及劳部发[1994]489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2、申请补发2004年被克扣工资——理由:因资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及企业工资制度【见附件(1)、(2)、(3)】规定:在申诉人提供了正常劳动而降低申诉人工资标准;同时,即使在资方免职和下待岗通知中也未列明减薪理由。依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五十条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第34条:“什么叫克扣工资?”的解释“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于克扣工资。”即可认定资方是克扣申诉人工资;二是申诉人原任管理部长兼工会主席,4.15免管理部长职后,又下通知“待岗”,基层工会主席工薪应定多少,显然资方给兼职工会主席300元生活费不合理!至少应不低于中层(本企业部长级)工资吧!5月份申诉人离厂时已完成工期1/3,故5月份应支付给本人正常月薪的1/3。
3、申请支付经济补偿25%——理由:因资方无故拖欠工资:按□□□□□□□(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或因其它不可抗力情形,暂无法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在工资支付日的5日前与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并于延期支付开始的3日内书面报告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可见,即使其因“资金困难”也只能延期支付一个工资周期(一个月。还应与工会协商一致);再看看资方总资产的情况,显然与“资金困难”不符。所以有理由认为资方是“无故拖欠”(亦可参见《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第33条“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二是申诉人认为资方属于克扣工资(理由已列在本段2条里);三是申请25%总额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为:(1)见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类文件:劳部发(1995)223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最高法院法释(2001)14号等法规。
4、申请给予因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每满一年给一个月)——理由是:申诉人虽是自己提出辞职,但原因是资方无故拖欠、克扣工资及工会主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而遭“待岗”导致的,其依据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最高法院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要求补偿□年依据:见附件(1)、(13)和劳部发(1994)481号“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补偿”的规定。
5、申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资方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1—5倍的赔偿金——理由:按劳部发(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取2倍的依据是参考《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第41条“有上述情形之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节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数额与25%补偿金总和的二倍以内赔偿金。”
6、申请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及支付辞职至仲裁执行前的生活费——理由是:虽然是本人提出辞职,但原因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及法释(2001)14号所指明的克扣、无故拖欠工资引起的。按《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可见申诉人是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故按有关文件规定该享受失业保险及生活补助。
7、申请精神赔偿——理由是:由于本人身为企业工会主席【见附件(6)】,在资方无故拖欠全体员工一年工资不发的情况下,向人民政府书面投诉依法维权而遭到降薪、撤职、失业、恫吓、诬谄等打击,致使个人受到极大精神压力与委屈(类似的例子不知全国能有几例?)。证据见资方在内部网的数篇文章(另附)及附件(7)(11)(12)。
8、申请因维权被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年收入二倍赔偿——理由是:由于资方拖欠克扣工资,且要申诉人“待岗”,申诉人不得不被迫“辞职”。而因申诉人主岗原为管理部长,兼工会主席,主岗撤了,兼职只有300元,你如何去做工会主席——且这一切均因向政府投书为员工讨工资而引起(——可见资方多封告员工书)。资方要兼职工会主席“待岗”可认为是变相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同(主岗不在,附职何存?),参见法释(2001)14号文件可知: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使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解除合同,故规定仍要给予经济补偿。所以申诉人认为:克扣申诉人工资,拖欠申诉人工资,如果申诉人是普通劳动者,只要按法释(2001)14号文获赔;但由于申诉人身兼工会主席,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二)款规定应获得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9、申请补发本人任工会主席期间所欠职务工资差额——理由如下:本人于2004年4月28日下午上网搜索维权法律文件时,偶然看到“天讯在线”里一篇报道【见附件(14)】,始知兼职的工会主席也应享受企业副职待遇。本人从2004年8月14日经民主选举上级批复任工会主席【见附件(6)】至今(2004年被迫辞职前),历时40个月,从未享受工会主席工薪待遇。按照劳办发(1994)289号《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并按“□□□□□□□(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二条“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享受国家和□□□规定的待遇”,及本公司工资制度规定【附件(3)】,申请给予补差。
10、支付申诉人被拖欠工资利息,可按银行规定,此处是约数。
此 致
□□□□仲裁委
申诉申请人:
、 年 月 日
附件(二) 辞职后给当地政府和上级工会的报告、请求书
请看一起践踏《劳动法》和《工会法》的严重事件——
依法为员工讨工资遭打击,G市W公司工会主席被迫失业
尊敬的市政府(总工会)领导:
G市W公司系民营股份制高科技企业,去年因经营不善从元月1日至12月31日,共拖欠全体员工(109人、含博士、硕士)130万元工资,在2004年元月12日前,员工不断向劳动部门、媒体投诉,□□晚报、□□早报、新华社□□支社记者上门采访,可总经理(董事)等躲着不见,并关掉手机。眼看就要过年了,许多外地大学生员工生活拮据状况十分令人伤心(当年员工因长期不发工资流失1/3以上)在工会多次恳求能不能“发一个月工资让大家过个年”也未果的情况下,1月12日工会只有投书市政府领导(见“紧急报告”)。后公司才于1月21日(大年三十)补发了在岗员工三个月工资,至今还欠9个月;调离人员,请长假人员全年一分钱未发。
节后一上班,总经理就在员工中追责此事:“谁向政府投诉说109位员工没发工资的?”(可能是政府在此前接到报告找了企业老板?)2月5日工会主席主动与总经理沟通:说明是他代表工会写的,如果有什么责任他一个人承担。资方总经理很不耐烦:“你严重损害了公司形象,给资方造成很坏的影响,你要在员工中肃清影响,并向政府送报告,为公司挽回名誉。”工会主席当时极力解释:“我作为工会主席,员工整整一年未发工资,我有责任向政府反映。你知道,记者都上门了,因特网都登了,听说□□电台也播了,上级工会、劳动部门也要我们维护员工利益。还有几天就过年了,我工会还能沉默?”“你怎能说我们的员工不如农民工呢!我们给员工办了保险,农民工谁给他办?”工会主席说“从中央到地方当时都在为清欠农民工工资努力,而我们高科技企业拖了一年也有不少人反映都不见动静,这一点上不如农民工;再说为员工办保险是应该的,农民工也是劳动者,也应该为他们办保险。”最后他说:“要不是看你以前表现好,早就把你炒鱿鱼了!”并说“你可以抓紧时间做工作,写报告送政府——报告写好后要先给我看。”后工会主席写了份关于对“紧急报告:能让我们过一个平安年吗?”的说明交给他(——工会主席本想:有理也退一步,尽量不激化劳资关系),工会主席强调“我们不如农民工”的原意重点是指什么,也说了公司为解决工资想了一些办法无果的情况。“我们要求你让大家知情,看看你们工会这样做错在哪里?先开工会组长以上会议,再开全员大会,我要讲话”。结果还末等到开会,在发二月份工资时(3月15日)就把工会主席的工资砍去一半。工会主席在公司从未享受过按文件规定的“副职”待遇,其岗位工资是按行政职务(管理部部长)确定的(公司工资标准),但当时并未下他的行政免职通知(也与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有关规定相违背),为此,工会主席曾几次向他提出异议,他说:“你给公司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就是要负责任!……”
4月7日,他无端训斥工会主席按他批示交办的两件行政事务,对方用事实说明前因后果。同时,资方总经理要求将“紧急报告”原文在内部网上发表。不久,一位董事(财务部长、党支部书记)上网回复:气势汹汹地给我扣帽子——“你破坏安定团结,你向政府示威,你唯恐天下不乱,你执迷不悟……”;总经理也跟着上网为拖欠工资辩护。大意是公司做了各种努力,不是恶意拖欠,你工会应与资方沟通(征得同意)才能向上级反应(还能反应吗?)。我们为员工办了保险,这一点比农民工强,显然不是你投书中说的“不如农民工”!。
4月8日,工会主席做了答复,要点如下:
(此处省略,读者可参见本书第七章维权与违法的对争1、中:“工会主席答复”文内1—6条)
4月15日上午,工会主席以书面报告(4月9日写出的报告,因古出差至15日方回)再次向总经理提出恢复工资要求,他十分威风地吼道:“不可能!”并当着几个人的面说道:“你起草文件,免去你的部长职务!”免职文件未说任何理由。当日工会主席的行政职务被撤销。
4月16日,工会主席开始清理文件做移交,同时清示作为工会主席的办公地点,他批示“不设”并书面通知工会主席待岗,“月薪”300元。
以上资方对工会(主席)的种种措施(从恫吓、降薪、撤职、不安排办公点、下岗等等),就是缘于对方向政府写了封信依法为劳动者讨工资!
不仅如此,资方总经理还在告员工书中讽刺我有“文革遗风病”、做“维权英雄”梦(——真是冤:明明是他非要我公开向政府的投诉书的——见他第一封告员工书)!
至于资方是否是有意(?意)拖欠劳动者工资?我在此补充一点资料——资方现有奔驰、凯迪拉克、帕萨特等汽车10余部,高档办公楼数栋,子公司多家……总资产仅在W一家就是9000万(总注册一个亿,余为另一股东)。而去年员工一年工资总额不足130万。总资产与工资被拖欠总额比较一下:真的付不起吗?——可就是整整一年未给员工发工资!其二,资方总经理在告员工书中公开宣称:由于资金有限,公司更需要用有限的资金去开发市场——这是否说明解决拖欠工资并不是资方优先要考虑的?一个债务人怎么能自顾自说:我有点钱要干什么干什么?不首先还债,起码也得征求一下债权人的意见吧……?
本来,长期拖欠工资与投书政府一信谁错谁对,谁违法谁依法,资方并非不清楚,但就是要千方百计剥夺劳动者和工会的最可怜的发言权!对工会(主席)以上的报复不说,还无中生有在公司内部告员工书中捏造一个个“事实”——以至公然造政府的谣:资方总经理在5月11日上午告员工书中称“你向市工会、市政府、市委状告公司打击报复你这个‘维权英雄’,为什么人家不理采你?为什么这些政府官员说你‘有病’?”——事实是:我在今日之前从未向市里任何部门再投诉!这不是有意破坏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后来员工弄清真相,一片嘘声!
值得注意的是:资方通过各种渠道(手段)企图证明“拖欠员工(整整一年)工资有理,”而工会向政府反映就是“破坏企业形象”——请问:一个企业或一个人的“形象”(好也好,坏也好),到底是自己先做出来的,还是别人先说出来的?脸丑就砸镜子——这还有法吗?!
我真的不明白:资方拖欠员工整整一年工资,工会(主席)仅仅向人民政府投书一封(并无诬告,更未带领员工罢工,上访等激烈行为),到底犯了哪个“天条”?!《劳动法》、《工会法》、党的“三个代表”、新宪法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市发(2003)10号文件……就可以由老板们践踏吗?新宪法还规定国家“要对非公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迫不得已之时,不求政府还求谁呢?而身为工会主席、党支部纪检委员因此受到打击报复,我义无反顾再次向政府求助,请求你们调查真相,主持公道,依法行使舆论监督权。
此 致!
G市W公司 工会主席、党支部纪检委员
年 月 日
【补 白: 至今,W公司所有引进人才——博士、硕士、MBA已一个不在,“博后工作站”成为“空牌”;市政府曾支付人才数万元安家费;连高新区全力为公司引进的留美博后,在全家落户G市后不久就被迫去了新加坡——至今公司还欠对方16000余元工资(当时2002年并非无钱)。如今公司只有一位才读的在读博士(本地人)。——所有高档人才为何都流走?中档人才去年走了30多(也有两三人先跳槽后答应提职又回来的),今年又陆续走掉十几人。】
6月9日(在我离开公司已二十多天后),古丘桐亲自策划并要员工签名的所谓“W全体员工的呼吁”书出笼,并向区政府、区工会、区仲裁委散发。书中多处篡改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临时制造多个针对我的伪证(假文件),对我进行反诉,要求政府对我进行“制裁”,要求“罢免其工会主席”,要求我“赔偿”给公司“形象”及“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
6月10日,为澄清事实其相,我向区政府等部门再次致书面报告,提出“郑重请求”——
“郑重请求”——
高新区政府、区工会、区仲裁委:
在此,我不能像私企老板那样煽动员工“呼吁”,给政府、工会、仲裁机构施加压力,我只想在此说明一点事实后,提出一个请求——
事实是,W老板自己拟好所谓“全体员工呼吁书”要求员工签名,在签名之前或之后,都有员工打电话给我说:“楚主席,我们知道你是对的,他们颠倒是非。但我们没有办法,不签名就可能被炒鱿鱼,请你原谅!”有的托人带信给我说:“我恨不得当时就把那东西撕掉!”还有两位员工冒着危险先后找到我家说:“老板还把长病员工从家中叫来……”。我都劝他们:“你们就签(名),不要为我担心,担心也没用。但我相信政府:会依事实和法律处理问题,而不是看谁聚众多少人!”签名中还有近三分之一是××公司员工,这些员工许多与我互不认识——就是这样,也还有一些员工未签!
所以在此,我郑重请求区政府、区工会、区仲裁委能联合组织就“呼吁书”的现场调查听证会议,让双方用事实说话,依法判断谁是谁非,谁依法谁违法。在此,我还是一贯态度:如是我的错,愿承担任何处分和经济责任;当然,如是私企违法、捏造事实,也请能依法作出处理,以保证执法执政的公正、真正坚持“三个代表”,以保证我区非公经济能依法办企业,依法发展经济,而不是在打着为“发展经济”的幌子,在还没有为国家、地方创造一分钱利润时就敢践踏法律!
此 致!
原W公司工会主席:
年 月 日
附件(三) W内部网上员工发表的部分言论(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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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5.17)私营企业就可以无法无天——?
老板在回答“良药”的帖子中对政府善待上访、请愿人员,说那是“你是用政府处理上访人员的标准来衡量我处理员工的标准,这是两件不搭杠的事,你的思维有些混乱。”——你总是先指责别人!你想过吗:难道私营企业就可以胡来?就可以拖欠工资?就可以封工会的口?就可以无中生有对下面人栽赃?难道你口口声声“共好”是用来哄人的?……这些在台湾也不行啊!G市还有哪个私营老板敢拖欠工人一年工资不发的?不发不说,还敢这么牛??????!!!!!!我要是某主席……
▲(2004.4.15)假如没有那封信,那三个月的工资不知道我们能否拿到!?……
▲(2004.4.14)(给董事支书——甫全)你的三个代表学得真好唻,听说你酒量挺牛B,啥时请我们醉一回……
▲(2004.4.13)公司要能与工会“共好”,否则怎么与员工“共好”,??……——尽管狗肉比羊头值钱——!!!
▲(2004.4.9)如果这么对待工会(扣那样大的帽子)我们打工的以后再被损害,谁替我们说话?????真叫人不寒而离……
▲ (2004.4.9)公司困难我们能理解,但人是铁,饭是钢,一天不吃饿得慌!!!何况不是一天,而是一年,365天啊!!!……
▲(2004.4.8)工会好多事,你干吗为员工讨工资,资方能说你好?可有的非资方……我真看不懂!!!
▲(2003.12.5)天苍巷野茫茫,今年的希望太渺茫,水湾湾路长长,没有钱的日子太漫长,楼高高人忙忙,今晚能否与你结伴抢钱庄,接头暗号:我说:小狗,你说:汪汪。
▲(2003.11.5)谁拖欠工资谁就吃“黄牌“:G市晚报讯临近年尾,劳动保障部门又开始为追回劳动者工资四处忙碌。据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对有克扣、无故拖欠工资记录的,都要标注黄色警示,实施重点监控。……市劳动保障部门表示,将认真宣传贯彻这个地方性政策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3.10.16)哀莫大于心死!!!
▲(2003.10.16)忍受百年一遇的饥饿,忍受三九寒冷,忍受一切不该忍受但还可忍受的一切痛苦,但待来年不冷的夏天,当太阳懒洋洋地从死海的彼岸升起的时候,幸福或许会天长地久。
▲(2003.10.16)那个中国人都飞到太空里了,我们这些中国人却连工资都领不到,悲愤啊!
▲(2003.10.13)何时才能发工资,难道要我们求助劳动监督部门吗?一月又一月,转眼九个月都过去了,可知我们过得多么辛苦?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发工资,领导能否给个准确一点的时间,再这样下去叫我们怎么活?公司不给解决,难道真的要我们去求助劳动监察部门吗?
▲(2003.10.10)强烈要求!强烈要求!强烈要求!
▲(2003.10.10)距领导说话已经过去了3个月,不知公司的情况怎样,销售情况有什么进展,还有就是到底什么时候才能发工资,请领导给个答复。
▲(2003.9.25)谢谢,请你先借给我500元活命钱!!
▲(2003.9.24)只要能够有欠薪证明,我们就不离开公司!!
▲(2003.9.23)既然每月都做了工资表,那么建议把历月的工资条及欠条先发给大家,以示公司是负责的、认帐的。如此,对安抚民情大大的有好处。
▲(2003.9.22)请问工会:是2003年的国庆还是猴年马月的国庆???
▲(2003.9.22)工会注意到公司特殊时期大家的期待,管理部仍每月按时做工资报表,送批,并把群情转达领导,领导很同情大家,国庆后”一定要解决”,谨此相告。也请大伙理解工会及管理部的权能——国情如此,厂情如此。
▲(2003.9.18)9个多月没发工资了,工会为什么不维护我们的利益???
▲(2003.9.18)我要工资,还我血汗钱!!!
▲(2003.7.1)我们都已经半年没发工资了,我们员工的忍耐力已经够强的了,但让人遗憾的是,在这期间,公司居然不闻不问,什么解释,什么安慰都没有,让人觉得心寒,希望公司领导能够重视!
▲(2003.6.30)昨天差点被房东赶出来,苦求半天,才勉强答应再拖一个星期!!!惨!!!一个星期能借到钱吗?郁闷!神啊,救救我吧!!!
▲(2003.6.23)我吃米粉已经吃得想吐了。又要交房租了,但是什么时候才能借到钱呢?已经不指望发工资了!!(曾经沧海难为水,除却巫山不是云)
▲(2003.6.5)真是太应该给我们点生活费了,不能老是让我们去借吧!!难道财务觉得个个借生活费很好看吗?
▲(2003.6.3)又快有五个月没发工资了,可知道我们的生活有多艰难,人家下岗有下岗费,失业有救济金,而我们什么都没有,要我们怎么过?公司困难我们能理解,但我们的困难谁理解?我们的要求不高,只要求每个月能发一点基本生活费,以维持生计,其他的等公司经营条件好点再补发也行。
▲(2003.5.28)提了就有用吗?N多人提发工资的建议,怎么没人跟我们沟通?
▲(2003.4.25)强烈抗议!发工资!
▲(2003.1.27)我们的借款已从往月工资中扣除(帐户余额显示),可是我们并未进行还款确认!是否程序不符?还请解释。
▲(2003.1.22)到底什么时候补齐工资呀?!!
▲(2003.1.21)我们能发完今年的吗?那样我才可以回家!还是吃米粉,郁闷……
附件(四) 依法维权中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搜索摘录
■ 关于“被迫辞职”(即“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① 法释(200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③“天津劳动保障网”/信访回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其中之一条件)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亦可参见WWW.GZLSS.GOV.CN“失业保险宣传问答六”)
■ 关于“拖欠工资违法”
①“中华英才网”文章 关于欠薪原因,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处处长吴安泰说:“一般来说,大体有这么几种情况,一个是企业经营状况发生了暂时性困难,第二个是企业生产资金发生了困难,还有就是企业即将倒闭或破产,但是不管什么情况,只要是拖欠工资这种行为发生,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②“新华网广东频道”文章:广东代表建议修改劳动法,拖欠工资应负刑责(2003.3.
“不和劳动者签合同、拖欠工人工资等劳动违法行为将要负刑事责任,这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准备在本次人大会议上提交的议案建议《劳动法》修改的内容。”……
③“东方卫报”文章(2003.11.06):欠薪,不再是维权“盲区”
“欠薪违法勿庸置疑——老板给不给钱,或者什么时候给钱,真的是隶属于雇用关系的个人行为吗?司法界却明确指出:克扣和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是一种恶劣的违法行为。”
■ 关于“延期支付工资”、“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2004.01.19)
30、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33、什么叫无故拖欠工资?
答: 无故拖欠工资是指除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以及《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情形以外,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的行为。(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北京人民政府第142号 2003.12.22发布实施,第二十六条内容同30问的解答)
34、什么叫克扣工资?
答: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除此之外,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均属克扣工资。
■ 关于“工会维权”
①劳动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劳办发[1994]289号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
39、各级工会组织在《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中有哪些权力?
答:各级工会组织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权对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工资行为提出意见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权支持和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 关于“经济补偿”
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 关于“经济赔偿”
①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
第三条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②其余参见《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问题解答第41问。
■ 关于“经济补偿+经济赔偿”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②劳部发[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关于“裁减人员”
①《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
② 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47号
第四条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二)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五)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附件(五) 依法维权中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搜索摘录
鼠目寸光沃尔玛(杂 文)
据中国青年报载,排名世界500强之首的沃尔玛因抵制组建工公,被拒绝在上海投资。不仅如此,各路媒体掀起一片讨伐之声。这下,可把这位商界“大哥大”给镇住了!就因为不组建工会这么一件咱们觉得无所谓的事,把上海这个国际大都市的火热市场给丢了。断了财路不说,还授人以柄,弄得声名狼藉。在鄙人看来,简直幼稚可笑透顶!
现在,让我来开导开导他—
首先,企业要组建工会,这可是咱中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你不响应这不是明摆着以身试法,“国法”难容啊!“挨批”与“禁入”是自找的,谁也不会同情你!这点法制观念都没有,真是枉在法治国度里蹲了那么多年!
其次,建立工会又能怎么样?—你以为天下工会都姓资?工会跟老板就不能在同一战壕里?毕竟人与人是不一样的:你是白人,咱是黄种。你们那里的工会能游行能罢工能阻止老板无故裁人能要求缩短工时长工资而压根就没有拖欠工资的怪事儿……这些未必就是好,就是对。咱们可有咱们的做法—比如罢工,那就等于破坏稳定,破坏□□建设为中心。到时不需要你当老板的操半点心,自有那权威部门分化瓦解为你除忧;游行早有几个法管着,谁吃饱了撑的?至于长工资,哪能由做工的说了算!现在是市场经济,要看老板有没有钱—当然,你要是机智一点,也可把盆满钵满说得“揭不开锅”:能不拖欠就是皇恩浩荡!万一不慎拖欠了工资或拖欠得久点也别惴惴不安—也是企业行为:工厂不能吃皇粮,还能搞“大锅饭”那一套?如果不识趣的敢争这争那,你尽可以一不做二不休撵他滚蛋!中国人口世界第一,会干活的多的是。就是工会主席“挺身而出”与你对擂,也不用怕—给你讲一件就发生在我身边的事:鄙人的好友就是一家企业的工会主席,他在老板拖欠全体员工整整一年工资而自己却“大奔照飞,球杆照挥”的情形下,觉得“有话要说”就向政府写了一信,结果连人带马被掀翻。依法维权怎么会自身难保?冤!就又上访投诉,谁知到一处被一处“摆平”。他说“劳动法、工会法我都能背下了,越看越觉得是为自己撑腰鼓气的,可真要用它—嗐!”我感觉他够嫩,便说:“你咋不换个角度,想想看你要是老板,该多开心!”其实,类似的“故事”公开报道了的比我这位朋友的遭际“可圈可点”得多。他要是会想,根本就不应该再到处去走动!想想看,连工会主席都只是个泥菩萨,还有什么工会“神圣”拿不下的?一部国产名著上说咱们的工会是“三手会”,就是听报告时拍手,表决时举手,散会了握个手。其他你还想干什么?早听说洋鬼子们爱搞工作弹性制,就不兴咱们搞规矩弹性制?沃尔玛,你在咱这里做生意也有些年头了,连这点风俗都无知,真是白活了!
还有一点也不能不说,像沃尔玛您这样的“款爷”,咱本土那些所谓老板没一个能与您比。如今正流行“财大气粗”,他们都可以把工会不当回事,你干嘛非要为此提心吊胆。不是杞人忧天吗?也是名著上说的“宣传和政策越来越偏袒(用词不当,应叫保护)有钱人”,你有钱,还是洋钞,你怕什么?
还有问题吗?沃尔玛大哥—?
现在再说您幼稚可笑,你不见疑吧?所以,我劝您赶快入乡随俗,就放一百二十个心让工会去成立吧。这儿不是法兰西,这儿的工会不姓资!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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