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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私营供热企业违法违规掠夺民财年逾千万

火烧 2012-02-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秦皇岛市私营供热企业长期违规收费,未按法规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导致居民多付热费逾千万,引发广泛关注。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有关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活动中长期玩忽职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8年10月1日 实施)、河北省发布的行政法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09年10月1日 实施)、建设部规章《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日 实施)、河北省建设厅规章《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2007年10月20日 实施)的有关规定,无视《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的要求,至今未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推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致使购置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节能住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年多付热费逾千万)  

   

一.      有关法规的规定

(一)《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实行集中供热建筑应当配套建设供热采暖分户计量系统,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既有民用建筑用热计量装置、供热系统调控装置改造应当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集中供热,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收费制度。”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  

物业服务企业受供热单位委托向最终用户收取用热费的,不得收取用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用热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建筑物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实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三)《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办法第八条规定:“城镇采用集中采暖制冷方式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安设室内温度控制和用能计量设施,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冷热费,积极推行基本冷热价和计量冷热价共同构成的两部制用能价格制度。”  

(四)《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决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市场主体节能的自觉性,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能源的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决定要求:“加强供热计量,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  

二.       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巨大损失  

(一)           现行收费标准的由来  

    现行收费标准是根据非节能建筑制定的,为6.97元/(平米·月)(采暖面积)。  

(二)            新建住宅和经过节能改造的住宅的节能效果和应收热费  

新建住宅和经过节能改造的住宅普遍比原来节能50~65%,也就是说热量消耗是原来的35~50%。以热量计的应收热费应为3.49元/(平米·月)。  

    热力公司每月每平米至少多收用户3.49元。  

(三)           典型案例  

某户建筑面积 99.41平方米 ,热力公司核定采暖面积 67.5平方米 ,全年供热天数150天。  

整个采暖期现付热费:2352元。  

整个采暖期多付热费:1176元。  

(四)           10000户人民群众每年损失  

1176元×10000=11760000元=1176万元。  

三.       法律责任  

(一)玩忽职守罪  

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立案理由  

 2009年10月1日 实施的《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确规定:  

民用建筑具备实行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用热量收费;  

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前,已经竣工验收备案达到节能标准,按面积收取用热费的民用建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  

条例颁布实施两年四个月以后的今天,仍在本市得不到贯彻落实,连续3年按原标准向居住在达到国家节能标准的住宅建筑的人民群众多收取热费,一方面严重侵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另一方也不利于节能工作。因此,该行为性质是极其严重的,完全符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的玩忽职守罪立案标准和刑法397条第一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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